《青島市科學技術星火獎獎勵辦法》在1996.12.2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科學技術星火獎獎勵辦法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6.12.23
- 實施時間:1996.12.23
第一條 為調動和發揮科技工作者投身農村現代化建設的積極性、創造性,促進農業和鄉鎮企業科技進步,振興農村經濟,根據《山東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青島市科學技術星火獎(以下稱市星火獎)屬市級科技獎勵,每年評審一次。
市星火獎分為市星火科技成果獎和市星火科技推廣獎。
第三條 設立青島市科學技術星火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市評審委員會),負責市星火獎的組織評審和授予工作。市評審委員會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第四條 獎勵範圍:
(一)開發、推廣、套用適用於農業(包括農、林、牧、漁,下同)的先進技術成果;
(二)開發、推廣、套用適用於鄉鎮企業,為農村經濟服務的中小企業的先進技術成果;
(三)開發、推廣適用於農業的先進裝備;
(四)區域綜合性技術開發成果;
(五)農村科技管理和專業技術培訓。
第五條 市星火獎獎勵工作堅持以精神獎勵為主,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原則。
獲得市星火獎的發給榮譽證書和獎金。一等獎獎金15000元,二等獎獎金10000元,三等獎獎金5000元。
獎勵經費由市財政列支。
在星火計畫的組織管理、決策等方面作出特殊貢獻的,可以授予特殊榮譽稱號。
第六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獎勵:
(一)達不到環境保護標準的;
(二)破壞資源或生態平衡的;
(三)違反國家政策或有關法律、法規的。
第七條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獎一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國內先進水平和省內領先水平;
(二)有重點推廣價值,已在國內若干地區推廣套用,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較大比例;
(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在國內同行業、同類型企業中屬先進水平;
(四)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獎二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省內先進水平和市內領先水平;
(二)有較大推廣價值,已推廣套用,產品在國內市場占有一定比例;
(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在省內同行業、同類型企業中屬領先水平;
(四)取得了比較顯著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授予市星火科技成果獎三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技術或產品質量達到市內領先水平;
(二)有一定的示範作用,已推廣套用,產品占有一定的市場;
(三)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在全市同行業、同類型企業中屬先進水平;
(四)取得了較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第八條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廣獎一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有計畫、有組織地把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適用技術推廣到全市農村地區,並取得顯著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在星火計畫的規劃、立項、組織、協調、實施以及星火技術培訓等方面有創新和指導意義,在全市產生重要影響。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廣獎二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有計畫、有組織地把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適用技術推廣到全市大部分農村地區,並取得明顯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在星火計畫的規劃、立項、組織、協調、實施以及星火技術培訓等方面有創新和指導意義,在全市產生很大影響。
授予市星火科技推廣獎三等獎的項目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一)為振興農村經濟,有計畫、有組織地把先進成熟的科技成果或適用技術推廣到全市部分農村地區,並取得比較明顯的經濟或社會效益;
(二)在星火計畫的規劃、立項、組織、協調、實施以及星火技術培訓等方面有創新和指導意義,在全市產生較大影響。
第九條 申報市星火獎,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材料報市評審委員會。其中,區(市)屬單位由區(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初審後,報市評審委員會;市屬單位由主管部門初審後,報市評審委員會;國家、省駐青單位直接報市評審委員會。
第十條 申報市星火獎的項目,必須經過有關部門驗收或鑑定並已經套用或實施一年以上。
凡已經獲得市級以上科技進步獎的項目,不再申報市星火獎。
第十一條 申報市星火獎應當如實詳細地填寫申報書,按規定繳納評審費。
第十二條 申請獎勵的單位或個人應當是項目中直接承擔主要工作或解決關鍵性技術問題的。其中,單位不得超過5個,個人不得超過5人。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共同完成的項目,應當按貢獻大小排列,由第一完成單位牽頭填寫申報書。
第十三條 市評審委員會召開評審會議,應當有評審委員會成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參加。獲獎項目必須經參加評審的半數以上委員通過。
市評審委員會評審獲獎項目採取無記名投票方式表決。
第十四條 市評審委員會應當將獲獎的項目登報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沒有提出異議的,即行授獎。
第十五條 對公布的獲獎項目有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向市評審委員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市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接到異議申請後10日內將有關材料移送申報部門或單位;申報部門或單位應當自接到有關材料後10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報市評審委員會。
市評審委員會對有異議的申請獎勵項目應當作出裁決。
第十六條 市評審委員會可以組織或委託有關部門或單位對已經獲獎的項目進行調查,對剽竊或騙取他人成果並查證屬實的,撤銷獎勵,追回獎金和證書,予以通報,並可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單位的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