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星火獎勵暫行辦法》在1989.02.24由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貴州省星火獎勵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 頒布時間:1989.02.24
- 實施時間:1989.02.24
第一條 為了鼓勵在實施“星火計畫”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集體和個人,促進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科技進步,根據《國家星火獎勵辦法》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實施“星火計畫”,開發、推廣、套用適用的先進技術,培訓專業技術人才、鄉土人才,提高中小企業、鄉鎮企業和農村科技管理水平等成績顯著的單位、集體和個人,予以獎勵。
未列入“星火計畫”的項目,符合前款規定的,屬於本辦法的獎勵範圍。
第三條 省星火獎根據授獎項目內容,設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星火管理獎;星火優秀青年獎;星火示範企業獎。
第四條 申報省星火科技獎的單位、集體或個人所完成的項目,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開發或推廣、套用適用的先進技術。
(二)投資省、見效快、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具有引導性和示範性。
第五條 申報省星火人才培訓獎的單位、集體或個人,應當在培訓專業技術人員和現代化管理知識方面有顯著貢獻。
第六條 申報省星火管理獎的單位、集體或個人,應當在實施“星火計畫”的組織工作中有顯著貢獻。
第七條 申報省星火優秀青年獎的個人,應當是在發展經濟中有突出成就的優秀青年。
第八條 申報省星火示範企業獎的單位,應當是在發展經濟中有引導和示範作用的先進企業。
第九條 省星火科技獎、星火人才培訓獎和星火管理獎分為四等:
(一)一等獎 授予貴州省星火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三千元。
(二)二等獎 授予貴州省星火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一千五百元。
(三)三等獎 授予貴州省星火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八百元。
(四)四等獎 授予貴州省星火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四百元。
星火優秀青年獎不分等級,授予貴州省星火獎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五百元。
星火示範企業獎不分等級,授予貴州省星火獎獎狀和榮譽證書,發給獎金三千元。
第十條 省星火獎的獎金,應按項目參加者的貢獻大小合理分配,不得搞平均主義。對重複獲獎的項目,只按最高一級獎金數額補發差額部分。
第十一條 省星火獎的申報、審批程式:
(一)申報獎勵項目,以行政隸屬關係或任務來源,按行業歸口逐級審查、申報。
(二)省政府各工作部門和各地、州(市)科委,應對收到的申報獎勵項目認真審查,符合條件的,報送省科委辦理申報手續。
(三)省科委根據申報項目涉及的專業、行業、聘請有關方面專家組成省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評出授獎項目和獎勵等級。
(四)經省星火獎評審委員會評定的獲獎項目和等級,由省科委審核,並在貴州日報上公布。如有異議,由申報單位主管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省科委裁決。自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無爭議的項目,由省科委報省政府批准後授獎。
第十二條 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破壞資源、生態平衡的項目,不予授獎。
第十三條 對弄虛作假或剽竊他人成果、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獲獎項目,經查明屬實,撤銷其獎勵 ,追回獎狀、證書 、獎金。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科委負責解釋並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