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是大連市為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獎勵在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技術事業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
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大政發 [2009] 63號)
(大政發 [2009] 63號)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各先導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委辦局、各直屬機構:
為進一步做好我市科學技術獎勵工作,保證大連市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質量,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以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市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2006年11月1日發布的《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大連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貫徹“自主創新、重點跨越、支撐發展、引領未來”的科技工作指導方針,獎勵在大連市科學技術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鼓勵科學研究和技術創新,加速科學技術事業進步,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和《遼寧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市政府設立的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授獎等各項活動。
第三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工作。
第二章獎項設定
第四條市政府設立下列科學技術獎:
(一)科學技術功勳獎;
(二)技術發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三)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
第五條社會力量在大連市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應當按照科技部發布的《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的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獎勵活動中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六條科學技術功勳獎授予下列科學技術工作者:
(一)在當代科學技術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在科學技術發展中有卓越建樹並取得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二)在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第七條技術發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產品、工藝、材料及其系統等重大技術發明的公民。
本款所稱重大技術發明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前人尚未發明或者尚未公開;
(二)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
(三)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
第八條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授予下列組織和公民:
(一)在科學研究中,做出重大科學發現或取得重要突破的;
(二)在實施技術開發項目中,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創新、科學技術成果轉化或高新技術產業化,創造顯著經濟效益的;
(三)長期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在實施社會公益項目中,經過實踐檢驗,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
(四)在實施重大工程項目中,保障工程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以上的。
第九條科學技術功勳獎每2年評審1次,每次授予人數不超過2人,獎金額為50萬元/人。
技術發明、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項目分別不超過60項和120項。
其中,技術發明一等獎不超過10項,獎金額5萬元/項;技術發明二等獎不超過20項,獎金額2萬元/項;技術發明三等獎不超過30項,獎金額0.7萬元/項。
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不超過20項,獎金額5萬元/項;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不超過40項,獎金額2萬元/項;科學技術進步三等獎不超過60項,獎金額0.7萬元/項。
第三章評審和授予
第十條科學技術獎候選人由下列單位推薦:
(一)各區市縣政府,大連開發區、大連保稅區、大連高新園區、長興島臨港工業區、花園口經濟區管委會;
(二)市政府有關部門;
(三)經市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認定的符合有關資格條件的其他單位和科學技術專家。
第十一條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須通過科學技術成果評價或授權發明專利,並辦理科學技術成果登記,方可參加評審。
第十二條推薦的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由兩個以上單位或個人共同完成的,作為一個項目推薦,不得重複推薦。
第十三條在科學研究、技術開發項目中從事組織管理和輔助服務的人員,不作為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薦參加科學技術獎評審:
(一)已獲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在智慧財產權等方面存在爭議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取得有關行政主管機關許可證的項目,尚未取得許可證的。
第十五條經評定未授獎的大連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候選人、候選單位,如果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須隔1年進行。
第十六條候選人、候選單位及其項目經獎勵辦公室受理後要求退出評審的,由推薦單位(推薦人)以書面方式向獎勵辦公室提出。經批准退出評審的,如再次以相關項目技術內容推薦大連市科學技術獎,須隔1年以上進行。
第十七條推薦單位和個人在推薦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候選人或組織時,應當填寫統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完整、真實的證明或評價材料,並提出獎勵類別、等級的建議。
第十八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聘請有關方面專家、學者組成市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簡稱評審委員會),負責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下設若干專業評審組,負責本專業範圍內的科學技術獎初評工作。
第十九條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以及與評審有利害關係或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評審的,不得作為評審委員會和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委員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接到推薦材料後,應先對候選者進行資格審查,符合規定條件的,提交評審委員會,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經初評合格的,由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接受社會的監督。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應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二條大連市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評審工作實行異議制度。對評審結果有異議的單位和個人,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書面異議書及證明材料向評審委員會提出,由評審委員會處理。
第二十三條評審委員會的評審結果經公告沒有異議或雖有異議但評審委員會已作出異議無效決定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審核後報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條科學技術功勳獎報請市長簽署並頒發證書和獎金。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由市政府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二十五條大連市科學技術獎獎勵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剽竊、侵奪他人的發現、發明或者其他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大連市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報市政府批准後撤銷獎勵,追回獎金。
第二十七條推薦單位或個人提供虛假數據、材料,協助他人騙取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取消其推薦資格;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參與科學技術獎評審活動和有關工作的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社會力量未經登記,擅自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予以取締。
社會力量經登記設立面向社會的科學技術獎,在科學技術獎勵活動中取得費用的,由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沒收所收取的費用,可以並處所收取費用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登記。
第五章附 則
第三十條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下發之日起施行。《大連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大連市科學技術獎勵辦法的通知》(大政發〔2006〕10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