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是為了掌握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建設發展情況,以考促建,鼓勵爭先,推動遼寧省中試基地規範運行、科學發展和公共服務能力提升,根據《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的辦法。

2023年10月12日,遼寧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0月12日
  • 發布單位: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遼科發〔2023〕53號
各市及瀋撫示範區科技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省級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管理,規範我省中試基地績效考核工作,引導中試基地高質量發展,加速科技成果熟化驗證,制定了《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績效評價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遼寧省科學技術廳
2023年10月1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掌握我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以下簡稱“中試基地”)建設發展情況,以考促建,鼓勵爭先,推動全省中試基地規範運行、科學發展和公共服務能力提升,根據《遼寧省科技成果轉化中試基地項目管理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試基地指經認定的省級中試基地。
第三條 中試基地實行定期績效考核,原則上每年為一個考核周期,主要對中試基地的建設和服務情況,以及取得成效進行綜合考核與評價。
第二章 評價指標
第四條 績效考核指標主要包括總體情況、運行管理、中試條件、中試服務成效、中試成果轉化等5項一級指標和19項二級指標。
1.總體情況。包括中試基地年度建設目標、建設計畫及實際進展等情況。
2.運行管理。包括中試基地的工作運行機制、研發投入機制、成果轉化機制、服務共享機制、智慧財產權保護機制等情況。
3.中試條件。包括中試基地的可支配中試場地面積、中試儀器設備原值、專職中試服務人員、可提供的中試服務事項(服務內容、客戶群體、收費標準等)、配備自有基金或合作的用於中試及成果轉化基金、獲得各類資質(安全、環保、行業公共能力認證等資質)等情況。
4.中試服務成效。包括服務企業(團隊)、中試服務收入及社會效益、以及為非中試基地依託單位提供中試服務和開展中試項目有關情況(服務或項目明細、服務收入、社會效益等情況)等情況。
5.中試成果轉化。包括中試成果在省內轉化情況、中試成果在省內孵化成企業情況、重大中試成果在省內轉化或孵化成企業等情況。
第三章 組織實施
第五條 省科技廳負責中試基地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發布年度績效考核工作通知。
第六條 各中試基地依託單位負責按年度績效考核工作通知要求,及時開展中試基地自評總結,提供中試基地建設運行績效總結報告以及相關佐證材料,並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數據的準確性負責,承擔材料和數據失實的主要責任。
第七條 各市及瀋撫示範區科技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轄區內中試基地參加年度績效評價,對中試基地提交的年度績效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進行審查,形成初審意見,匯總後報送省科技廳。
第八條 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第三方機構對中試基地實施年度績效考核,原則上採取會議考核與現場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專家組結合會議考核與現場考察情況,對中試基地年度運行績效評價打分形成考核意見,提交省科技廳。
第九條 考核專家和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保密規定,科學、公正、獨立地行使職責和權利。考核專家和工作人員不得對外發布相關過程信息。
第四章 考核結果套用
第十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家組考核意見,提出考核評價等次並在省科學技術廳網站公示無異議後,確定年度考核結果。考核結果作為對中試基地給予經費支持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十一條 考核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次,優秀等次比例不超過30%。
第十二條 對不參加或中途退出年度績效考核的中試基地,考核結果確定為不合格。
第十三條 對考核結果為不合格的中試基地,實施限期整改,整改期一年。列入整改的中試基地應制訂整改方案,在各市及瀋撫示範區科技管理部門指導下,對存在的問題和不足進行整改。
第十四條 整改到期後,由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委託相關第三方機構進行整改考核。通過整改考核的,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為合格等次;未通過整改考核的,年度績效考核確定為不合格等次,撤銷省級中試基地資格。
第十五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撤銷省級中試基地資格:
(一)由於管理不善導致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安全事故或環保事故並引起社會輿情的;
(二)有提供虛假材料或數據等科研失信行為的;
(三)已不再具備中試服務能力的。
因上述原因被撤銷省級中試基地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兩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省級中試基地。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並可根據工作實際情況適時調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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