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

《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是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重慶市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1月30日,重慶市林業局印發《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1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4年1月30日
  • 發布單位:重慶市林業局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

發布信息

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
渝林規範〔2024〕2號
各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兩江新區、西部科學城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管委會,各有關單位:
《重慶市野生植物管理辦法(暫行)》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重慶市林業局
2024年1月30日

內容全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資源,維護生物多樣性和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野生植物的保護和利用活動,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野生植物,是指符合《條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且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或者《重慶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的野生植物。
第四條 野生植物資源管理實行保護優先、規範利用、嚴格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市、區縣(自治縣)林業、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條例》規定和《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重慶市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名錄》分工,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職責範圍內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開展保護野生植物的宣傳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識,增強公民保護野生植物的意識。
第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的義務,有權舉報侵占或者破壞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行為。接到舉報的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依法處理。
第八條 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建立健全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檔案。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包括下列內容:
(一)野生植物野外分布區域、種群數量及結構。
(二)野生植物生長環境的類型、面積、生態狀況。
(三)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主要威脅因素和應對措施。
(四)野生植物人工培育、種質資源保存等其他需要調查和評估的內容。
第九條 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野生植物及其生長環境的調查、監測和評估結果,加強野生植物的就地保護和遷地保護。
在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區域,應當依法建立自然保護地。在其他區域,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建立野生植物保護點或者設立保護標誌。
對極度珍稀、瀕危野生植物,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採取生長環境修復、人工擴繁、野外回歸等拯救措施,保護或者恢復其生長環境,必要時應當建立繁育基地、種質資源庫或者採取遷地保護措施。
第十條 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部門應當監視、監測環境對野生植物生長的影響,並採取措施,維護和改善野生植物的生長條件。由於環境影響對野生植物的生長造成危害時,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其他有關部門調查並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建設項目對野生植物的生長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建設單位提交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對此作出評價;市、區縣(自治縣)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時,應當事先徵求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建設單位在工程項目建設過程中應當按照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批意見,對野生植物生長環境採取相應的保護措施。
第十二條 因科學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申請採集證。
第十三條 申請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應當填寫《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表》,並提交採集目的、被採集物種權屬情況和以下相關說明材料:
(一)用於人工培育的,提交採集作業區野生植物資源狀況、培育基地項目立項檔案或者背景情況說明、培育基地規模和技術力量說明及採集作業辦法。
(二)用於科學研究、文化交流的,提交科研或者交流項目立項檔案或者相關背景資料及採集作業辦法。
(三)因重大工程建設需要採集的,提交工程立項檔案及工程實施相關背景資料;需要移植的還應當提交移植原因、移植方案及移植後管理措施說明材料,並應當優先考慮移植。
(四)因自然災害造成安全隱患需要採集的,提交情況說明及採集作業辦法和採集後的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 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經依法授權的機構收到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採集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有關要求嚴格審批,對符合條件的核發《採集證》,並按《條例》規定抄送環境保護部門備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發放採集證:
(一)不符合批准條件的。
(二)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根據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資源現狀不宜採集的。
第十五條 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採集證規定的種類、數量、地點、期限和方法進行採集。
市、區縣(自治縣)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採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准採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第十六條 禁止出售、收購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
出售、收購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必須經市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批准。
第十七條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發現並有重要價值的野生植物。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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