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暫行)》是重慶市林業局發布的檔案。

發布通知,暫行全文,

發布通知

重慶市林業局關於印發《 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暫行) 》的通知
渝林規範〔2022〕5號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局,兩江新區城市管理局,重慶高新區、萬盛經開區規劃自然資源局,市內涉林高校、科研院所,重慶林投公司:
為規範管理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提升林業 長期科研基地建設水平,充分發揮林業長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業高質量發展中的基礎和支撐作用,我局研究制定了《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暫行)》(見附屬檔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重慶市林業局
2022年12月27日

暫行全文

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 (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 管理 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以下簡稱長期科研基地),提升長期科研基地建設和管理水平,充分發揮長期科研基地在我市林業高質量發展中的 基礎和支撐作用,根據《國家林業和草原長期科研基地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長期科研基地是林業科技創新的重要平台,主要開展林業和瀕危野生動植物遺傳與種質資源收集、保存與利用,林業和瀕危野生動植物育種,森林培育與經營,森林、草原、濕地、荒漠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自然保護地和物種保護,森林草原災害防控,野生動物疫源疫病監測防控等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利用、成果示範推廣、科學普及教育,以及為林業產業發展提供服務和支撐。
第三條 長期科研基地管理堅持面向需求、立足創新、開放合作、共建共享的原則,規範管理和完善基礎設施建設,為相關科研院所和科技工作者開展長期、穩定、持續的科學研究提供基礎保障。
第四條 市林業局為長期科研基地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全市長期科研基地的統籌管理,研究解決相關問題,並負責組織 向國家林草局推薦申報國家級長期科研基地等工作。具體工作由市林業局科技處負責。
第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市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及市內涉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作為歸口管理單位,負責組織本地區本單位長期科研基地的申報推薦工作,並給予相應條件保障。
第六條 各區縣(自治縣)林業主管部門,市林業局有關直屬單位及市內涉林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承擔的各類林業科技項目均應當優先在長期科研基地實施。積極支持 市級長期科研基地作為實施科技興林項目承載主體。
第二章 申報條件和程式
第七條 申報長期科研基地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所申報的長期科研基地土地權屬清晰,能夠確保10年以上穩定使用。
(二)申報的長期科研基地需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工作連續5年以上,並具有可發展利用的土地空間。
(三)申報單位應當具備支撐開展相關領域科學研究的儀器設備和場地設施,具備連續開展相關研究能力和基礎條件。
(四)申報單位應當擁有學科配置合理、專業能力強、專兼結合併相對穩定的人才隊伍。
(五)申報單位應當具有保存科學研究試驗材料和科研基地完整性的能力。
(六)能夠滿足開展長期科研基地工作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長期科研基地的申報流程
(一)申報單位應當編制10年以上長期科研基地建設方案,明確長期科研基地四至、面積及建設內容和目標,並向歸口管理單位提出長期科研基地建設申請。
(二)歸口管理單位對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並根據申報單位的實際情況,篩選出符合條件、優秀的科研基地上報市林業局。
(三)市林業局組織專家進行考察和評審,提出長期科研基地認定建議名單,按程式正式命名。
第九條 長期科研基地掛牌名稱統一為“重慶市林業長期科研基地”,規範名稱可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為“地名+領域(學科)+市 級長期科研基地”。
第三章 運行管理
第十條 申報單位加強長期科研基地的管理,落實專人負責長期科研基地相關事項決策和日常運行管理。制定規章制度,明確基地 技術依託單位與建設運維 單位的職責、權利和義務。負責長期規範保存長期科研基地開展科學研究的實驗材料、數據資料等,同時負責其保密及智慧財產權保護、科研檔案管理等相關工作。長期科研基地實行共建共享,向相關科研院校和人員開放,提供必要的科學研究條件。
第十一條 長期科研基地所屬土地被征占用或者土地權屬發生變更的, 歸口管理單位須在土地權屬變更後一個月內正式報告市林業局。如長期科研基地功能喪失,將予以退出長期科研基地序列。
第十二條 長期科研基地實行年度自評與定期評估相結合的考評制度,根據不同類型設立相應的考評指標體系。
(一)年度自評由長期科研基地自行組織進行,自評重點為年度科研進展、開放共享、運行管理狀況,以及土地權屬變更情況等,並由歸口管理單位審核後,於每年年底前報送市林業局。
(二)定期評估由市林業局組織實施,評估周期為3年。評估內容主要為研究成果、示範成效和基礎設施和運行管理等情況。
第十三條 市林業局對長期科研基地定期評估結果進行審核和公布。對評估結果較差的責成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基地不再納入長期科研基地序列 。
第十四條 市林業局負責統籌長期科研基地管理,各歸口管理單位負責對本地區本單位長期科研基地的管理進行監督,在資金保障、人才支持、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優先給予支持。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林業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30日後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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