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是為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經國務院同意,就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提出的意見。

2021年8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2021〕32號公布《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 頒布時間:2021年8月5日
  • 發布單位國務院辦公廳
  • 發文字號:國辦發〔2021〕32號 
意見發布,主要內容,內容解讀,

意見發布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
國辦發〔2021〕3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等一系列最佳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檔案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發了科研人員的創造性和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仍然存在政策落實不到位、項目經費管理剛性偏大、經費撥付機制不完善、間接費用比例偏低、經費報銷難等問題。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更好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為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作出更大貢獻,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提出如下意見。
財政部、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主管部門要結合社會科學研究的規律和特點,參照本意見儘快修訂中央級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各地區要參照本意見精神,結合實際,改革完善本地區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國務院辦公廳
2021年8月5日
(此件公開發布)

主要內容

一、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
(一)簡化預算編制。進一步精簡合併預算編制科目,按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三大類編制直接費用預算。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合併項目評審和預算評審,項目管理部門在項目評審時同步開展預算評審。預算評審工作重點是項目預算的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不得將預算編制細緻程度作為評審預算的因素。(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二)下放預算調劑權。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不再由項目管理部門審批其預算調增。項目承擔單位要統籌考慮現有設備配置情況、科研項目實際需求等,及時辦理調劑手續。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自主安排。(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擴大經費包乾制實施範圍。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乾制,不再編制項目預算。項目負責人在承諾遵守科研倫理道德和作風學風誠信要求、經費全部用於與本項目研究工作相關支出的基礎上,自主決定項目經費使用。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乾制試點。(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財政部、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二、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四)合理確定經費撥付計畫。項目管理部門要根據不同類型科研項目特點、研究進度、資金需求等,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並及時撥付資金。首筆資金撥付比例要充分尊重項目負責人意見,切實保障科研活動需要。(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五)加快經費撥付進度。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經費。項目管理部門要加強經費撥付與項目立項的銜接,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六)改進結餘資金管理。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將結餘資金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三、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七)提高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其中,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為不超過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為不超過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為不超過20%;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八)擴大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將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允許中央級科研院所從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有關科研院所創新工程等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不超過20%作為獎勵經費,由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激勵引導機制,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獎勵經費的使用範圍和標準由試點單位自主決定,在單位內部公示。(中央級科研院所負責落實)
(九)擴大勞務費開支範圍。項目聘用人員的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其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其由單位繳納的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科目列支。(項目承擔單位、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十)合理核定績效工資總量。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確定)、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用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批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分配績效工資時,要向承擔國家科研任務較多、成效突出的科研人員傾斜。借鑑承擔國家關鍵領域核心技術攻關任務科研人員年薪制的經驗,探索對急需緊缺、業內認可、業績突出的極少數高層次人才實行年薪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科技部、財政部、國務院國資委、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十一)加大科技成果轉化激勵力度。各單位要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對持有的科技成果,通過協定定價、在技術交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市場化方式進行轉化。科技成果轉化所獲收益可按照法律規定,對職務科技成果完成人和為科技成果轉化作出重要貢獻的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剩餘部分留歸項目承擔單位用於科技研發與成果轉化等相關工作,科技成果轉化收益具體分配方式和比例在充分聽取本單位科研人員意見基礎上進行約定。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科技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四、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
(十二)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項目承擔單位要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科研財務助理所需人力成本費用(含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可由項目承擔單位根據情況通過科研項目經費等渠道統籌解決。(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三)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項目承擔單位因科研活動實際需要,邀請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參加由其主辦的會議等,對確需負擔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允許項目承擔單位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實行包乾制。(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十四)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部分電子票據接收、入賬、歸檔處理工作量比較大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範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位化、無紙化。(財政部、稅務總局、單位主管部門等負責落實)
(十五)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選擇部分創新能力和潛力突出、創新績效顯著、科研誠信狀況良好的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試點單位對經費決算報表內容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項目管理部門適時組織抽查。(科技部、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負責落實)
(十六)最佳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要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用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項目承擔單位依法向財政部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的,財政部實行限時辦結制度,對符合要求的申請項目,原則上自收到變更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部門要研究推動政府採購、招標投標等有關法律法規修訂工作,進一步明確除外條款。(單位主管部門、項目承擔單位、法務部、財政部負責落實)
(十七)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管理方式。對科研人員因公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與交流的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單位主管部門、財政部負責落實)
五、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投入與支持方式
(十八)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發揮財政經費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最佳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使用,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財政部、科技部、人民銀行、銀保監會、證監會等負責落實)
(十九)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技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後採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對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研究質量、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以及聘用領銜科學家及其團隊的單位服務保障措施落實情況等進行績效評價,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實行“預算+負面清單”管理模式。鼓勵地方對新型研發機構採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組織開展績效評價,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套用。(科技部、財政部負責指導)
六、改進科研績效管理和監督檢查
(二十一)健全科研績效管理機制。項目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對自由探索型、任務導向型等不同類型科研項目,健全差異化的績效評價指標體系;強化績效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項目承擔單位要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項目管理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二)強化科研項目經費監督檢查。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增強監督合力,嚴肅查處違紀違規問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推進監督檢查數據匯交共享和結果互認。減少過程檢查,充分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有關部門要根據法律法規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免予問責。(審計署、財政部、項目管理部門、單位主管部門負責落實)
七、組織實施
(二十三)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有關部門要聚焦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和改革舉措落地“最後一公里”,加快清理修改與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檔案精神不符的部門規定和辦法,科技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督促落實工作。項目承擔單位要落實好科研項目實施和科研經費管理使用的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和權責一致的要求,強化自我約束和自我規範,及時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確保科研自主權接得住、管得好。(有關部門、項目承擔單位負責落實)
(二十四)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有關部門和單位要通過入口網站、新媒體等多種渠道以及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提高社會知曉度。同時,加大對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的專題培訓力度,不斷提高經辦服務能力水平。(科技部、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二十五)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有關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適時組織開展對項目承擔單位科研經費管理政策落實情況的檢查,及時發現並協調解決有關問題,推動改革落地見效,國務院辦公廳要加強督查。要適時對有關試點政策舉措進行總結評估,及時總結推廣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財政部、科技部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落實)

內容解讀

1.《若干意見》出台的背景是什麼?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科技創新工作,堅持把創新作為引領發展的第一動力。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強調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把科技自立自強作為國家發展的戰略支撐,擺在各項規劃任務的首位,進行專章部署。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中央財政始終將科技創新作為重點領域予以優先保障。2013-2020年,中央財政科學技術支出達到2.3萬億元;2021年,在中央本級支出繼續負增長的情況下,通過調整財政支出結構,重點保障科技支出,安排預算3227億元,為科技創新提供了有力支撐。
隨著財政科技經費的快速增長,如何管好用好科研經費,更好激發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促進科技事業發展愈發重要,黨中央、國務院對此高度重視。習近平總書記明確要求,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和經費使用權,讓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從繁瑣、不必要的體制機制束縛中解放出來。李克強總理指出,要落實擴大經費使用自主權政策,努力消除科研人員不合理負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先後出台一系列最佳化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檔案和改革措施,有力地激發了科研人員創新活力,促進了科技事業發展。但也存在部分政策規定落實不到位、一些領域改革需隨著新形勢新變化進一步深化等問題。
為有效解決這些問題,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和目標導向,從擴大科研項目經費管理自主權、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加大科研人員激勵力度等7個方面,提出25條改革政策和工作要求,有的放矢、精準發力,對於回應科技界關切,完善科研經費管理,提高科研人員獲得感,激發科研創新創造活力,多出高質量科技成果,具有重要意義。
2.如何按照精簡後的預算科目編制直接費用預算?
答:《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精簡合併預算編制科目,將直接費用預算科目從目前的9個以上統一精簡為設備費、業務費、勞務費共3類。
一是關於設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購置或試製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計算類儀器設備和軟體工具可在設備費科目列支。
二是關於業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消耗的各種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採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發生的測試化驗加工、燃料動力、出版/文獻/信息傳播/智慧財產權事務、會議/差旅/國際合作交流等費用,以及其他相關支出。
三是關於勞務費,主要列支項目實施過程中支付給參與項目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和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以及支付給臨時聘請的諮詢專家的費用等。
同時,《若干意見》要求,直接費用中除50萬元以上的設備費外,其他費用只需提供基本測算說明,不需要提供明細。
3.《若干意見》對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有哪些新規定?
答:針對科研活動不確定性的特點,《若干意見》實現了科研項目預算調劑權的全部下放:一是設備費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即項目負責人無需再向項目管理部門申請調增設備費預算;二是除設備費外的其他費用調劑權,全部由項目承擔單位下放給項目負責人,由其根據科研活動需要自主安排。
4.《若干意見》在擴大經費包乾制方面有什麼新安排?
答:2019年以來,我們會同相關部門先後在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博士後科學基金開展經費使用包乾制試點。從實施情況看,包乾制試點效果很好,科研單位和科研項目負責人給予高度評價。《若干意見》從科研項目和科研機構兩個層面,進一步擴大了經費包乾制實施範圍。一是項目層面,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明確在人才類和基礎研究類科研項目中推行經費包乾制。二是機構層面,鼓勵有關部門和地方在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開展經費包乾制試點。
5.如何完善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機制?
答:科研項目經費撥付涉及財政部門、項目管理部門、項目牽頭承擔單位、項目參與單位等多個環節。《若干意見》對每個環節的管理提出了要求。一是從財政部門到項目管理部門,可在部門預算批覆前預撥科研經費。二是從項目管理部門到項目承擔單位,明確要求項目管理部門合理制定經費撥付計畫,在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將經費撥付至項目承擔單位。三是從項目牽頭承擔單位到項目參與單位,項目牽頭單位要根據項目負責人意見,及時將經費撥付至項目參與單位。
6.《若干意見》在結餘資金管理方面提出了哪些新舉措?
答:為鼓勵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節約使用經費,避免突擊花錢,《若干意見》進一步改進結餘資金管理。一是放寬留用政策,超過兩年後也不再收回。明確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綜合績效評價後,結餘資金留歸項目承擔單位使用,不再收回,由單位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二是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防止結餘資金規模過大,加快資金使用進度。
7.今後科研項目間接費用如何管理?
答:為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若干意見》進一步完善了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勵力度更大的措施。一是間接費用核定比例。按照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後的一定比例核定,500萬元以下的部分,間接費用比例從不超過20%提高到30%;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從不超過15%提高到25%;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從不超過13%提高到20%。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進一步提高到不超過60%。二是間接費用管理主體。間接費用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安排使用。三是間接費用管理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可將間接費用全部用於績效支出,並向創新績效突出的團隊和個人傾斜,激勵科研人員多出高質量創新成果。
8.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擴大了哪些試點範圍?
答:為支持單位探索完善科研項目資金的激勵引導機制,2018年,科技部、財政部等部門開展基於績效、誠信和能力的科研管理改革試點,允許試點單位從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若干意見》從兩個方面提出擴大穩定支持科研經費提取獎勵經費試點範圍,一是進一步擴大試點單位範圍,從中科院所屬部分科研院所擴大到所有中央級科研院所。二是進一步擴大可提取獎勵經費的穩定支持科研經費範圍。在基本科研業務費、中科院戰略性先導科技專項經費的基礎上,增加有關科研院所創新工程專項經費。
9.勞務費如何管理?
答:《若干意見》進一步最佳化了勞務費管理,項目承擔單位在發放勞務費時,要注重把握以下三個方面。一是在發放對象上,勞務費發放對象是項目聘用人員,即項目承擔單位通過勞務派遣方式或者簽訂勞動契約、聘用協定等方式為項目聘用的人員,包括參與項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後、訪問學者以及項目聘用的研究人員、科研輔助人員、科研(財務)助理等。二是在發放標準上,勞務費開支標準,參照當地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從業人員平均工資水平,根據項目聘用人員在項目研究中承擔的工作任務確定。三是在開支範圍上,項目聘用人員所需人力成本可通過勞務費科目列支,包括項目聘用人員社會保險補助、住房公積金等。也就是說,項目聘用人員的“五險一金”都可以從勞務費中列支。
10.《若干意見》關於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的績效工資總量政策是如何規定的?
答:為進一步調動科研人員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更好發揮績效工資分配對科技創新的支撐作用,《若干意見》完善了績效工資動態調整機制,即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結合本單位發展階段、類型定位、承擔任務、人才結構、所在地區、現有績效工資實際發放水平(主要依據上年度事業單位工資統計年報數據確定)、財務狀況特別是財政科研項目可用於支出人員績效的間接費等實際情況,向主管部門申報動態調整績效工資水平,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激發科技創新活力、保障基礎研究人員穩定工資收入、調控不同單位(崗位、學科)收入差距等因素審批後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11.在加大科技成果轉化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充分調動科研人員科技成果轉化的積極性、主動性,推動科技成果加快轉化為現實生產力,《若干意見》提出各單位要落實《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等相關規定,加快科技成果轉化步伐。同時,強調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計入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但不受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限制,不作為核定下一年度績效工資總量的基數,加大對科研人員激勵力度。
12.如何推動解決科研經費報銷繁瑣問題?
答:《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聚焦經費報銷中存在的難點、堵點問題,對症下藥、精準發力,著力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一是全面配備科研財務助理,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若干意見》明確提出,項目承擔單位要全面落實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確保每個項目配有相對固定的科研財務助理,為科研人員在預算編制、經費報銷等方面提供專業化服務,不再讓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報銷上花費精力。
二是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切實解決科研人員“找票”、“貼票”等問題。《若干意見》要求項目承擔單位不斷改進財務報銷管理方式,在主辦會議時,可在會議費等費用中,報銷確需負擔的受邀國內外專家、學者和有關人員的城市間交通費、國際旅費;對國內差旅費中的一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和難以取得發票的住宿費,可實行包乾制。
三是推進無紙化報銷,讓數字信息多跑路、讓科研人員少跑腿。《若干意見》提出要加強科研經費報銷的信息化建設,明確推進科研經費無紙化報銷試點,選擇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納入電子入賬憑證會計數據標準推廣範圍,推動科研經費報銷數位化、無紙化,切實減輕科研人員報銷負擔。
四是實行預警提醒,提升服務水平。《若干意見》提出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要求項目承擔單位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寓服務於管理之中,通過提醒督促科研人員按規定用好科研經費,為順利報銷奠定基礎,提升單位財務報銷服務水平。
13.《若干意見》在簡化科研項目驗收結題財務管理方面有何舉措?
答:科研項目結題驗收是國際通行慣例,科研人員需要提供驗收所需要的材料。為把科研人員從繁雜的事務性工作中解脫出來,此次《若干意見》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科研經費的結題驗收環節,採取三個方面措施,切實為科研單位和人員“減負”。一是強調合併財務驗收和技術驗收,在項目實施期末實行一次性綜合績效評價。二是完善項目驗收結題評價操作指南,細化明確預算調劑、設備管理、人員費用等財務、會計、審計方面的具體要求,避免有關機構和人員在項目驗收和檢查中理解執行政策出現偏差。三是選擇部分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作為試點單位,由其出具科研項目經費決算報表作為結題依據,取消科研項目結題財務審計。
14.如何最佳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
答:《若干意見》從政策和落實兩個方面,對科研儀器設備採購管理進行了最佳化。一是從政策上,對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科研儀器設備採購實行特殊的管理政策,強調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對科研急需的設備和耗材採取特事特辦、隨到隨辦的採購機制,可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式。二是從落實上,要求中央高校、科研院所、企業最佳化和完善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儀器設備採購流程;明確財政部對項目承擔單位申請變更政府採購方式實行限時辦結制度,自收到變更申請並符合要求的項目,原則上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15.《若干意見》對改進科研人員因公出國管理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若干意見》強調了科研人員因公出國管理有關要求。一是科研人員出國(境)開展國際合作交流管理應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對為完成科研項目任務目標、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根據需要開展工作。二是從科研經費中列支費用的國際合作與交流按業務類別單獨管理,不納入“三公”經費統計範圍,不受零增長要求限制。
16.如何拓展財政科研經費投入渠道?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最佳化財政支出結構,完善財政支持機制。《若干意見》提出,進一步發揮財政經費的槓桿效應和導向作用,引導企業參與,發揮金融資金作用,吸引民間資本支持科技創新創業。最佳化科技創新類引導基金使用,推動更多具有重大價值的科技成果轉化套用。拓寬基礎研究經費投入渠道,促進基礎研究與需求導向良性互動。
17.在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我國要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歸根結底要靠高水平創新人才,需要努力造就一批具有世界影響力的頂尖科技人才。為此,《若干意見》提出開展頂尖領銜科學家支持方式試點,圍繞國家重大戰略需求和前沿科學領域,遴選全球頂尖的領銜科學家,給予持續穩定的科研經費支持,在確定的重點方向、重點領域、重點任務範圍內,由領銜科學家自主確定研究課題,自主選聘科研團隊,自主安排科研經費使用;3至5年後採取第三方評估、國際同行評議等方式開展績效評價,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
18.《若干意見》對鼓勵地方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有哪些要求?
答:為了鼓勵地方支持新型研發機構建設發展,《若干意見》提出,一是鼓勵地方對新型研發機構採用與國際接軌的治理結構和市場化運行機制,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院(所)長負責制。二是要求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給予穩定資金支持,探索實行負面清單管理,賦予其經費使用的更大自主權。三是圍繞科研投入、創新產出質量、成果轉化、原創價值、實際貢獻、人才集聚和培養等方面進行評估。四是除特殊規定外,財政資金支持產生的科技成果及智慧財產權由新型研發機構依法取得、自主決定轉化及推廣套用。
19.如何進一步加強科研經費績效管理?
答:為加強績效管理,提高科研經費使用績效,《若干意見》從兩個層面對強化科研經費績效管理提出要求:一是項目管理部門層面,強調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尊重科研規律,根據不同類型的科研項目的特點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要作為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二是項目承擔單位層面,在資源配置上體現績效導向,把科研資源向優秀的人才和團隊傾斜,切實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20.在加強科研項目資金監督管理方面,《若干意見》提出了哪些措施?
答:為提高科研項目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若干意見》從監督檢查方式、責任、檢查結果運用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監督檢查機制。一是在監督檢查方式方面,要求加強審計監督、財會監督與日常監督的貫通協調,創新監督檢查方式,實行隨機抽查、檢查,利用大數據等信息技術手段,提高監督檢查效率。二是在監督檢查責任方面,要求強化項目承擔單位法人責任,項目承擔單位要動態監管經費使用並實時預警提醒。三是在監督檢查結果運用方面,要求對項目承擔單位和科研人員在科研經費管理使用過程中出現的失信情況,納入信用記錄管理,對嚴重失信行為實行追責和懲戒。四是提出探索制定相關負面清單,明確科研項目經費使用禁止性行為,要求有關部門根據法律和負面清單進行檢查、評審、驗收、審計,對盡職無過錯科研人員實行免予問責。
21.為確保政策落地見效,《若干意見》在抓落實方面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為打通政策落地“最後一公里”,《若干意見》從三個方面明確了具體落實要求:
一是及時清理修改相關規定。這些規定既涉及部門規定及辦法,如國家重點研發計畫、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等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資金相關管理辦法,以及社科類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也包括項目承擔單位的內部管理辦法,如間接費用管理、科研財務助理制度等。
二是加大政策宣傳培訓力度。宣傳上要實現傳統與創新相結合,通過入口網站、新媒體、開設專欄等多種方式,加強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宣傳解讀。培訓上要實現專題和日常相結合,讓科研人員、財務人員、科研財務助理、審計人員等充分知曉、理解政策措施。
三是強化政策落實督促指導。相關部門加快職能轉變,提高服務意識,加強跟蹤指導。國務院辦公廳加強督查。各地也要參照《若干意見》精神,結合實際,加快落實科研項目資金管理改革舉措,形成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的工作局面,確保改革取得實效。
22.《若干意見》發布後,如何做好新舊政策的銜接?
答:新政策出台後,為實現新舊政策無縫銜接、順暢運行,區分以下三種情況:
一是《若干意見》發布時,科研項目執行期已結束、進入結題驗收環節的項目,相關經費管理和支出按照原政策執行,不再作調整。
二是《若干意見》發布時,尚在執行期內的科研項目,由項目承擔單位統籌考慮本單位實際情況,並與科研人員充分協商後,確定是否執行新規定。涉及需項目管理部門同意的事項,履行相關程式後執行。
三是《若干意見》發布後,新立項的科研項目按照新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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