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2021年12月,財政部制定並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財政部 教育部
  • 發文文號:財教[2016]277號
  • 發文時間:2016年9月22日
  • 實施時間:2016年11月1日
辦法印發,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印發

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1〕283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中央部門所屬各高等學校:
根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研經費管理改革有關要求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我們對《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277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財政部 教育部
2021年11月30日

辦法全文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 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進一步完善中央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國務院關於最佳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國發〔2018〕25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21〕32號)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改革完善中央高校預算撥款制度的通知》(財教〔2015〕467號)等檔案精神,加強對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的穩定支持,提升中央高校服務國家發展戰略能力、自主創新能力和高層次人才培養能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以及預算管理改革的有關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以下簡稱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重點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歲以下青年教師提升科研創新能力,支持在校優秀學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支持科研創新平台能力建設;開展多學科交叉的基礎性、支撐性和戰略性研究,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等。
第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穩定支持。對中央高校培養優秀科研人才和團隊、開展前瞻性自主科研、提升創新能力給予穩定支持,根據績效評價結果和中央財力狀況適時加大支持力度。
(二)自主管理。中央高校根據基本科研需求統籌規劃,自主選題、自主立項,按規定編制預算和使用資金。
(三)聚焦重點。中央高校堅持問題導向和需求導向,圍繞國家戰略需求,開展基礎研究、前沿探索和技術攻關,支持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
(四)注重績效。強化績效導向,從重過程向重結果轉變,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和結果套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管理許可權與職責
第四條 財政部會同教育部核定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規劃和年度預算,對資金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指導,根據工作需要開展重點績效評價,並將評價結果作為預算編制、改進管理的重要依據。
第五條 主管部門應當按照部門預算管理的有關要求,及時將基本科研業務費預算下達到所屬高校,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組織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第六條 中央高校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切實履行法人責任,健全內部管理機制,加強項目庫的建設和管理,對立項項目進行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具體組織預算執行。
第七條 項目負責人是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管理的直接責任人,對資金使用和項目實施的規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八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採用因素法分配,主要考慮中央高校青年教師和在校學生科研需求及能力、科研活動開展情況、科技創新平台和創新團隊建設情況、財務管理情況、績效評價結果等因素。
第九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分別用於支持自主選題項目、科技領軍人才和優秀青年團隊項目。
第十條 自主選題項目由中央高校結合中期財政規劃和科研需求,自行組織項目的遴選和立項,建立校內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庫,並實行動態調整。
科技領軍人才和優秀青年團隊項目以前沿科學中心、集成攻關大平台、協同創新中心為依託,支持其一流科技領軍人才牽頭組織的創新團隊;支持具有較強原始創新能力和潛力的青年人才組建的跨學科、跨領域的優秀團隊。
第十一條 中央高校根據預算管理要求,完成項目申報、評審、遴選排序等工作,科學合理安排年度預算。對實施期限為一年以上的研究項目,應當根據研究進展分年度安排預算。
第十二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支持的項目,原則上同一負責人同一時期只能牽頭負責一個項目,作為團隊成員參加者合計不得超過三個項目。
第四章 支出和決算管理
第十三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中央高校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具體使用範圍和開支標準,由中央高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本辦法有關要求,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年度預算的50%。
第十四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資金支付執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中央高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支出管理制度。對應當實行“公務卡”結算的支出,按照中央財政科研項目使用公務卡結算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設備、大宗材料、測試化驗加工、勞務、專家諮詢等費用,原則上應當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
第十六條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中央高校應將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項目在研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任務目標完成並通過審核驗收後,結餘資金由高校統籌安排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優先考慮原團隊科研需求。
第十八條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學數據等由學校按規定統籌管理。
第五章 績效管理與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教育部會同其他主管部門建立績效管理制度,對項目資金組織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加強分類績效評價,強化評價結果運用,將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調整、後續支持的重要依據。
中央高校應當切實加強績效管理,強化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運行監控,開展績效自評,引導科研資源向優秀人才和團隊傾斜,提高科研經費使用效益。
第二十條 主管部門、財政部對基本科研業務費的預算執行、資金使用效益和財務管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如發現有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的行為,以及因管理不善導致資金浪費、資產毀損、效益低下的,財政部將暫停或核減其以後年度預算。
第二十一條 中央高校應當按照國家科研信用制度的有關要求,建立基本科研業務費的科研信用制度,並按照國家統一要求納入國家科研信用體系。
第二十二條 中央高校應當建立信息公開機制,在學校內部主動公開非涉密項目立項、主要研究人員、預算、決算、設備購置、結餘資金使用等情況,自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三條 中央高校要嚴格遵守國家財政財務制度和財經紀律,切實加強對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和管理的事中事後監管,自覺接受審計、監察、財政及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確保經費合理規範使用。
第二十四條 財政部、主管部門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在基本科研業務費分配使用、審核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安排資金或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中央高校及其工作人員在基本科研業務費申報、使用過程中存在截留、擠占、挪用資金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關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教育部負責解釋。各中央高校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適合本校特點的實施細則,報主管部門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教育部。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277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辦法》明確,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中央高校自主開展科學研究工作,重點使用方向包括:支持40周歲以下青年教師提升科研創新能力,支持在校優秀學生提升基本科研能力;支持一流科技領軍人才和創新團隊建設,支持科研創新平台能力建設;開展多學科交叉的基礎性、支撐性和戰略性研究,加強科技基礎性工作等。
在支出和決算管理方面,《辦法》提出,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支持青年科研人員的比例,一般不低於年度預算的50%。同時,基本科研業務費不得開支有工資性收入的人員工資、獎金、津補貼和福利支出,不得分攤學校公共管理和運行費用,不得開支罰款、捐贈、贊助、投資等,也不得用於按照國家規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基本科研業務費的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採購法》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的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其中科技成果和科學數據等由學校按規定統籌管理。
《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印發〈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6〕277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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