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科研經濟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教育科研經濟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教育科研經濟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是一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國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 教育科研經濟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 作者:李國有主編 
  • 出版社: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284 頁
  • 定價:44 元 
  • ISBN:978751192968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主要圍繞教育審計領域的實踐經驗展開,分違反中國小教育管理法規行為、違反高等教育管理法規行為、違反科技管理法規行為、違反科研經費管理法規行為4個問題大類,收錄審計實踐中常見問題242個,針對問題逐一給出審計定性依據和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圖書目錄

◆ 前言1
◆ 違反中國小教育管理法規行為1
1.民辦中等職業學校未依法辦學,規範收費3
2.以財政性經費、捐贈資產舉辦或參與舉辦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設立為營利性組織3
3.各級政府教育財政撥款的增長低於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4
4.各級政府未設立教育專項資金,重點扶持邊遠貧困地區、少數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4
5.徵收的教育費附加未主要用於實施義務教育5
6.地方政府決定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未專款專用5
7.挪用、剋扣財政性教育經費或社會組織、個人對教育的捐贈資金6
8.義務教育學校將收費資金用於教職工工資、津貼、福利、基建6
9.中國小校收入掛往來7
10.中國小校經營收入,未納入學校統一核算9
11.中國小校超過規定開支範圍列支費用10
12.中國小校超標準收取各種學雜費11
13.中國小校巧立名目向學生收費15
14.地方各級政府或部門向中國小校亂集資或違規攤派費用19
15.財政部門或教育主管部門截留、挪用中國小校按規定收取的學雜費20
16.違規設立職業學校或培訓機構22
17.職業學校舉辦者未按照學生人數平均經費標準足額撥付職業教育經費23
18.企業未承擔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進行職業教育的費用23
19.企業未對本單位的職工和準備錄用的人員實施職業教育23
20.開徵用於教育的地方附加費未專項或者安排一定比例用於職業教育24
21.職業學校或培訓機構舉辦企業和從事社會服務的收入未用於發展職業教育24
22.職業學校或培訓機構接受的資助或捐贈,未用於職業教育24
23.企業未按規定及時足額支付頂崗實習學生或者學徒報酬24
24.職業學校、企業未在協定中約定為實習學生投保實習責任保險的義務與責任25
25.職業學校、企業騙取和套取政府資金25
26.中等職業學校超範圍、超標準資助學生25
27.普通高中超範圍、超標準資助學生26
◆ 違反高等教育管理法規行為29
1.滯留中央財政支持地方高校發展項目資金31
2.學校教學經費投入比例不足32
3.高等學校收入不入賬32
4.高等學校收入掛往來34
5.培訓收入未繳入財政專戶,在代管款項核算並坐支35
6.高等學校各系(分院)擅自收費,未納入學校統一核算37
7.資產出租收入未納入高校統一核算39
8.網路助學收入未納入財務核算,形成“小金庫”41
9.教育部門的事業單位利用單位的職能業務違規設立公司,發放現金股利43
10.校辦企業投資形成風險44
11.合作辦學收入未應收盡收45
12.高等學校未公布對外國留學生的收費項目及收費標準45
13.高等學校自考收費存入職工個人銀行卡46
14.高等學校收取的學報版面費通過個人賬戶過渡46
15.高等學校公款私存48
16.高等學校未發放第二學士學位生活補助費50
17.普通高校超範圍、超標準資助學生50
18.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違規發放、管理學生資助資金52
19.高校行政事業性收費未及時上繳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53
20.教育機構無證收費56
21.跨學年預收學費57
22.跨學年預收住宿費57
23.違規減免學費58
24.教育機構超標準收取學費59
25.服務性收費與學費合併統一收取60
26.在已明令取消收費項目或者停止執行收費標準情況下,高校收取證書費、工本費61
27.教育機構未到指定的價格主管部門辦理收費許可證收取服務性費用63
28.教育機構加價收取學生教材費65
29.教材折扣款未及時退還給學生66
30.高校在代辦收費中加收其他費用66
31.高校擅自向學生收取“贊助費”、“擴容費”等費用68
32.高校向學生強行收取“捐款”70
33.賬外核算自學考試學費和教材費72
34.高校學雜費收入未按規定繳入財政專戶,有坐支行為73
35.學校收取的報名費等,存入個人銀行卡中,直接用於人員補貼、勞務、旅遊等支出75
36.學校挪用收費資金搞房地產開發、股票、期貨交易77
37.學校挪用收費資金濫發獎金、實物或組織公費旅遊79
38.高等學校違規招收國際學生81
39.高等學校在招收國際學生過程中存在牟利行為82
40.高校後勤單位編報虛假臨時工工資82
41.高校飲食部門濫發津貼、補助及福利83
42.大學出版社損益不實83
43.違反程式招生83
44.通過補充調劑招生的方式對關係單位、人員的子女進行單獨招生85
45.違規超計畫招生87
46.普通高等學校未按規定標準、條件辦理轉專業89
47.高等學校的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未按規定由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決定89
48.校區採購貨物未執行招投標89
49.綜合實驗室項目未批先建91
50.高校財務系統軟體中未列入無形資產並進行管理94
51.高校基本建設交付使用的資產未納入固定資產核算95
52.學校所屬房產與租賃者簽訂《房屋使用契約》使用期限為50年或以上95
53.高校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未及時辦理固定資產竣工決算手續並登記入賬95
54.校內工程未執行招投標96
55.高校供暖未履行招投標程式97
56.為教師子女減免學費99
57.高校承擔個人應繳所得稅99
58.高校用行政經費支付教職工“招生活動費”100
59.教育部門擴大支出範圍,在所屬單位列支費用100
60.高校超過規定開支範圍列支費用101
61.大額使用現金、網銀為教職工報銷費用102
62.高校將對外投資直接列支102
63.各項收入未全部納入學校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103
64.高校財務決算時,以計畫數或預算數列報104
65.高校二級核算單位未納入財務決算105
◆ 違反科技管理法規行為107
1.科學事業單位隱瞞收入109
2.科學事業單位成本費用開支不符合規定110
3.擠占、挪用科技三項費用111
4.科技三項費用支出超範圍、超標準111
5.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費支出超範圍112
6.擠占、挪用產業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113
7.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項目費支出超範圍114
8.擠占、挪用套用技術研究與開發資金116
9.國家重點基礎研究支出超預算、超範圍、超標準117
10.擠占、挪用國家重點基礎研究資金用於列支贊助或罰款118
11.以撤銷的內設機構為名申請預算119
12.科研事業發展專項資金預算不細化120
13.截留技術改造貸款項目貼息資金122
14.科技部門對農業領域項目投入不足123
15.預算項目立項周期長、下達晚,資金到位慢123
16.對科技項目跟蹤監管不到位,沒有及時對項目進行驗收和處置124
17.違規使用科技資金125
18.虛報、冒領、貪污、挪用、截留財政性科技資金127
19.騙取國家科學技術獎勵129
20.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未實行預算管理130
21.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131
22.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未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132
23.項目因故中止,尚未下達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未上繳中央財政133
24.列支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不相關的費用134
25.超比例列支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間接費用136
26.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重複提取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相關費用138
27.未委託相關機構開展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預算評估139
28.未按照規範的程式和要求開展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預算評估140
29.未公示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的預算評估結果141
30.未及時撥付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142
31.課題參與單位向外轉撥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143
32.未建立健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144
33.未建立健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科研財務助理制度145
34.未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146
35.未做到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專款專用147
36.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未建立信息公開制度148
37.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未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149
38.對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未確保
真實性的情況下予以報銷150
39.擅自調整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外撥資金151
40.利用虛假票據套取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資金152
41.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國家重點研發計畫
項目勞務費或專家諮詢費153
42.隨意調整或修改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的賬目或記賬憑證155
43.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中列支應當由個人負擔的有關費用157
44.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中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158
45.未按照下達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預算執行159
46.要求年度終了前不滿三個月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編報年度財務決算161
47.運用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未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161
48.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未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
財務報告及資產清單報送專業機構162
49.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執行期滿後,未及時編制課題資金決算163
50.未組織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財務驗收164
51.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財務驗收未按項目組織164
52.存在違規行為的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通過財務驗收165
53.未將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財務驗收相關材料整理歸檔166
54.國家重點研發計畫資金項目承擔單位未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制約機制167
55.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未實行預算管理167
56.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未依託學校實施或管理使用資金169
57.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因故終止,已撥資金或其剩餘部分未按原渠道退回170
58.列支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不相關的費用171
59.超比例列支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間接費用174
60.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重複提取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相關費用175
61.未經過評估將相關的研究機構納入開展繁榮計畫非研究項目專項資金資助
範圍177
62.預算外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轉撥協作單位178
63.項目依託學校未建立健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內部管理制度178
64.項目依託學校未建立健全哲學社會科學繁榮計畫專項財務助理制度179
65.項目依託學校未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180
66.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未做到專款專用181
67.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未建立信息公開機制182
68.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未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183
69.對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科研活動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未確保
真實性的情況下予以報銷184
70.擅自調整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外撥資金185
71.利用虛假票據套取繁榮計畫專項資金185
72.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
勞務費或專家諮詢費187
73.隨意調整或修改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的賬目或記賬憑證188
74.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款、贊助、對外投資等189
75.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用於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支出190
76.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用於繁榮計畫建設項目之外的支出192
77.未按照下達的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預算執行193
78.依託學校或個人截留、擠占或挪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194
79.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中涉及儀器設備採購的,未按國家關於政府採購的
有關規定執行194
80.運用繁榮計畫專項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未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195
81.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未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編制財務
決算及資產清單報送上級單位196
82.項目依託學校未將繁榮計畫專項資金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編報197
83.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完成後,未據實編報項目決算197
84.繁榮計畫專項資金項目完成2年後的結餘資金未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198
◆ 違反科研經費管理法規行為199
1.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未實行預算管理201
2.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未依託學校實施或管理使用資金202
3.列支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不相關的費用203
4.項目依託學校未建立健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內部管理制度204
5.項目依託學校未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205
6.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未做到專款專用206
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未建立信息公開機制207
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未通過銀行轉賬方式
結算208
9.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償還貸款、支付罰款、捐款、贊助、對外
投資等209
10.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本單位編制內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補貼或
福利支出210
11.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購置40萬元以上的大型儀器設備211
12.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於分攤學校公共管理或運行費用212
13.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用作其他項目的配套資金213
14.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小額材料費或測試化
驗加工費等,未實行“公務卡”結算214
1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支出中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未按國家關於政府
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215
16.運用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形成的資產未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執行216
17.項目依託學校未將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收支情況納入單位年度決算統一
編報216
18.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使用方向錯誤217
19.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未實行預算管理218
20.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承擔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19
21.因故終止項目的已撥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責任單位未按原渠道退回
國家社科基金220
22.列支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不相關的費用220
23.超比例列支國家重點研發計畫項目間接費用223
24.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重複提取或列支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相關費用224
25.責任單位未及時轉撥合作研究單位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225
26.未建立健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內部管理制度226
27.未建立健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預留資金制度227
28.未建立健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財務助理制度228
29.未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直接費用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229
30.未做到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直接費用專款專用230
31.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未建立信息公開制度231
3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勞務費、專家諮詢費等未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結算232
33.對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無法取得發票或者財政性票據的,未確保真實性
的情況下予以報銷233
34.擅自調整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外撥資金234
35.利用虛假票據套取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235
36.通過編造虛假勞務契約、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國家社會科學基金
項目勞務費或專家諮詢費236
37.隨意調整或修改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的賬目或記賬憑證237
38.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中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238
39.未按照下達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預算執行239
40.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未按國家關於政府採購的
有關規定執行240
41.運用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未按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
執行241
42.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因故撤銷或終止,已撥資金未按原渠道退回國家社科
基金242
43.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完成2年後的結餘資金未按原渠道退回教育部242
44.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執行期滿後,未及時編制項目決算243
45.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使用方向錯誤244
46.將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
債務等支出245
47.將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或離退休人員
離退休費246
48.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支付屬於政府採購範圍的,未按政府採購有關
法律執行247
49.用科研經費結餘款購置車輛保險248
50.擠占科研基金250
51.未建立科研經費結題結賬管理辦法251
52.科研課題結題未結賬252
53.以學生助研名義套取科研勞務費252
54.違規提取科研勞務費253
55.科研項目違規列支相關費用253
56.多計課題費支出254
57.科研項目經費支出不規範255
58.超比例提取科研項目勞務費257
59.超比例提取科研項目管理費258
60.橫向科研課題提取的項目管理費未納入學校預算管理259
61.坐收坐支由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主持的稿費收入260
62.單位稿酬未納入財務核算,形成“小金庫”261
63.具備條件的單位未建立多領域、多學科的諮詢專家庫262
64.超標準支付專家諮詢費262
65.相同專業技術職稱的專家諮詢費標準不一致264
66.向參與項目(課題)研究及其管理的相關人員支付專家諮詢費264
67.專家諮詢費的發放未按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265
68.發放專家諮詢費未採用銀行轉賬方式266
◆ 後記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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