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本文結合審計實踐,分類列舉部門預算管理活動中可能發生的若干問題,總結審計常用定性表述和審計定性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為被審計對象從事部門預算管理活動提供法律法規導引,同時也是一本審計人員實用的法律工具書。
圖書目錄
◆ 前言1
◆ 違反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管理法規行為1
1.部門支出預算編制未細化3
2.未按規定編制本部門、本單位預算4
3.部門收入預算編制不完整5
4.結餘資金未上報財政調整預算7
5.收入預算編制不科學,年底結餘過大8
6.非稅收入預算編報不夠準確10
7.虛報項目編制年度預算騙取財政資金11
8.未經財政備案,使用以前年度基本支出結餘資金12
9.項目結餘資金掛賬超過5年,未發揮資金使用效益14
10.資金結餘未計入事業結餘,導致決算報表數據不實17
11.項目結餘資金長期在應付款掛賬18
12.財政補助結餘與非財政補助結餘未分項列示並清理20
13.未及時安排使用結餘資金21
14.私存私放財政資金24
15.事業單位取得的有指定項目或用途的財政專項資金未單獨核算26
16.收支業務未按規定納入統一賬套核算26
17.違規多征、提前徵收或者減征、免徵、緩徵應徵的預算收入27
18.違規擅自改變部門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或期限29
19.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或標準收費32
20.行政事業單位未向價格、財政部門提出辦理收費申請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
申請34
21.行政事業單位擅自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36
22.行政事業單位延長收費時限進行收費40
23.行政事業單位採取擴大收費範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43
24.價格、財政部門工作人員在收費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46
25.行政事業單位超出收費許可證規定的項目、標準或範圍進行行政事業性收費47
26.擅自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款、集資、基金項目51
27.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按原定項目、
標準徵收或者變換名稱徵收54
28.擅自擴大徵收範圍,提高徵收標準56
29.行政事業單位越權出台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58
30.行政事業單位利用收費票據亂收費或超範圍、超標準收費62
31.行政事業單位無票據收費64
32.行政事業單位擅自擴大收費票據的使用範圍66
33.違規自立收費項目68
34.擅自提高收費標準71
35.擅自擴大收費範圍75
36.違規將無償公務活動改為有償收費服務78
37.利用職權和行業壟斷地位強行服務、強買強賣、搭車收費、變相收費82
38.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收取的費用86
39.未在規定會計賬簿上核算房租收入89
40.非稅收入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90
41.土地、房產出讓收入未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94
42.執收、執罰單位坐支行政性收費或罰沒收入97
43.應繳未繳非稅收入100
44.將行政事業性收入轉為經營收入103
45.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104
46.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或者沒收非法財物拍賣的款項,未全部上繳國庫107
47.作出罰款決定的行政機關未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109
48.收費單位未按規定將收費收入繳入國庫或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
管理110
49.行政性收費未由執收單位按預算級次辦理繳庫113
50.行政事業單位未將各項收入全部納入單位預算,統一核算,統一管理114
51.將應當納入單位收入管理的款項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116
52.行政單位以代收代付名義在往來科目中列收列支118
53.行政單位為降低基數,年底將收入轉掛往來120
54.行政單位本期收入延遲到下期入賬123
55.行政單位各職能部門其他收入自管,未納入單位預算進行統一管理124
56.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及其他預算外收入未及時、足額地繳入財政專戶或
國庫126
57.隱瞞、滯留、截留、挪用或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129
58.單位未及時將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上繳財政131
59.有預算收入上繳任務的部門或單位將應納入預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收入掛賬,
未及時繳入國庫133
60.應繳未繳一般預算收入135
61.將政府性基金收入作一般預算收入繳入國庫136
62.查處的罰沒財物或追回的贓款贓物未及時上繳財政137
63.截留、轉移應上繳財政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罰沒收入、利潤139
64.將有關單位上繳的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行政性收費、罰沒收入掛賬,未及時
繳入國庫141
65.國有資產使用單位未將應上繳的國有資產收益上繳財政143
66.將國有資產收益掛賬,未及時繳入國庫144
67.違反同股同利原則,不收或少收國家股紅146
68.有關單位或部門未按規定比例足額上繳國有資產收益147
69.執收單位任意調整非稅預算收入徵收比例148
70.非稅收入執收單位縮小徵收範圍150
71.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或期限152
72.政府或部門向有關單位下達執收執罰指標154
73.政府或部門指派公檢法部門代收其他費用156
74.非稅預算收入執罰單位對規定應該收取的罰款,任意減免157
75.徵收部門未及時解繳已徵收的預算收入,而是存入在國庫之外設立的
過渡性賬戶、經費賬戶或其他賬戶159
76.有關單位或部門未將應納入預算管理的資金或政府性基金納入預算管理,
“體外循環”161
77.財政部門或主管部門要求執收執罰單位收支直接掛鈎163
78.執收執罰單位年度各項收支未在決算報表中準確、完整、真實反映165
79.以興辦市政建設或城市公用設施為名,向企業攤派167
80.執收執罰單位在辦案中用攤派、集資、報銷等手段向發案單位轉嫁辦案
所需的經費168
81.以經費不足為名,向企業攤派辦公費、管理費、交通工具購置費或其他費用170
82.巧立名目向企業攤派,為本單位搞福利、發獎金、建宿舍或辦公樓171
83.以召開會議或舉辦各種活動為由,向企業攤派活動經費或一伙食補貼費173
84.以“贊助”“資助”“捐獻”等名目向企業攤派費用174
85.社會組織、民眾團體向企業攤派各種費用176
86.以扶貧名義向企業收取贊助款177
87.違規占用企業財物179
88.超標準列支會議費、因公出國(境)費用180
89.行政事業單位濫發獎金、補貼181
90.截留挪用專項資金186
91.擠占挪用項目資金186
92.用專項資金彌補基本支出超支187
93.滯留項目資金188
94.未及時下撥所屬單位經費189
95.未及時、足額地撥付預算支出資金189
96.未將經批覆的預算支出及時撥付用款單位190
97.行政事業單位虛列支出192
98.用款單位擅自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193
99.用款單位不按預算規定的用途使用資金194
100.虛報預算支出,騙取財政撥款195
10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195
102.虛報人員編制,騙取行政、事業經費196
103.未按財政預算科目進行會計核算197
104.未按財政各預算科目撥款額使用資金198
105.預算支出未按本級政府財政部門批覆的預算科目和數額執行199
106.工會活動擠占事業費200
107.違規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200
108.行政單位列支各項罰款、贊助款202
109.行政單位違規在工資政策之外發放津貼、補貼、資金203
110.行政單位業務招待費超範圍、超標準205
11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髮放津貼補貼206
112.以工會會員活動、評比競賽或重大節日慶祝活動等形式用工會經費或
用於集體福利的職工福利費普遍發放現金、有價證券或實物208
113.超標準為職工報銷取暖費209
114.以差旅費補助包乾形式發放補助210
115.違規用公款為幹部職工購買商業保險211
116.違規為職工購買規定險種以外的商業保險214
117.違規為職工購買具有分紅性質的商業保險215
118.違規為規定受保人員範圍以外的其他人員購買商業保險216
119.違規要求下屬單位為本單位職工購買商業保險217
120.事業單位轉移非稅收入218
121.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220
122.截留、挪用財政資金221
123.違規提取、使用專用基金224
124.專項資金中列支與項目無關的會議費、培訓費224
125.事業單位違規在工資政策之外發放津貼、補貼、資金225
126.事業單位對外投資未按規定報批或備案228
127.事業單位以實物、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的,未按規定進行資產評估228
128.事業單位支出超範圍、超標準229
129.事業單位人員未經審批,同時在兩類崗位上任職231
130.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監控範圍不全面231
131.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監控內容不全面231
132.中央部門預算績效監控方式不合規232
◆ 違反行政事業單位資金、資產管理法規行為233
1.行政單位未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開設銀行存款賬戶235
2.行政事業單位公務卡結算不規範235
3.行政事業單位違規從零餘額賬戶向基本戶轉存資金237
4.行政事業單位向內部職工或社會公眾進行有償集資活動237
5.行政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的期限或手續辦理國有資產產權登記238
6.行政事業單位未經審批處置國有資產240
7.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收取比例不統一,實際執行與管理辦法的
規定不符240
8.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評估項目未按規定報經有關部門核准或備案241
9.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未按規定向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國有資產管理
部門報告,並履行審批手續242
10.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監管失控,造成國有資產流失243
11.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出租未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違規坐支租金收入244
12.事業單位辦公場所未辦理事業單位產權變更登記,未按固定資產核算245
13.行政事業單位已完工建設項目未及時計入資產核算管理246
14.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大型修繕支出未轉增固定資產247
15.行政事業單位以低價的形式處置國有資產247
16.行政事業單位處置國有資產,未經由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授予資格的評估機構
進行評估248
17.行政事業單位未如實進行產權登記248
18.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增加或減少時,未及時辦理報批手續,進行賬務處理249
19.行政事業單位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未定期清查盤點,賬、卡、物不符249
20.行政事業單位未建立健全資產購置、驗收、保管、使用等內部管理制度250
21.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經營性資產未辦理審批手續251
22.事業單位違規對外投資252
23.事業單位長期股權投資未登記入賬253
24.行政事業單位擅自占有、使用國有資產253
25.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部門批准出借辦公用房254
26.行政事業單位違規出藉機械設備256
27.行政事業單位資產閒置257
28.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拆遷補償款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58
29.行政事業單位少記固定資產260
30.行政事業單位資產賬實不符262
31.外單位或個人無償使用行政事業單位的房產263
32.行政事業單位擅自處置國有資產263
33.行政事業單位違規確定固定資產折舊年限265
34.行政事業單位隨意變更固定資產折舊年限265
35.行政事業單位盤盈、無償調入、接受捐贈以及置換的固定資產,未計提折舊266
36.行政事業單位違規確定固定資產折舊計提時點266
37.行政事業單位為提足折舊或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267
38.行政主管部門未按規定組織實施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編報工作267
39.行政事業單位未如實編制內部控制報告268
40.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向上級行政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本單位內部
控制報告269
41.虛報、瞞報或隨意調整匯總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報告270
42.行政事業單位未建立內部控制機構或明確職責許可權270
43.行政事業單位未完善資產管理內部控制體系272
44.行政事業單位未做好各項資產的日常管理及會計核算工作273
45.行政事業單位未做到各項資產的賬表、賬賬、賬證、賬實相符274
46.行政事業單位未做到資產報告數據的真實準確完整276
47.主管部門未依據有關規定製定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管理規章
制度277
48.行政事業單位主管部門未依據有關規定建立本部門資產基礎資料庫277
49.主管部門未依據有關規定負責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的收集、
審核、匯總、分析和報告工作278
50.主管部門未依據有關規定組織開展本部門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編報
質量的核查279
51.行政事業單位未定期或者不定期開展單位資產盤點工作280
52.行政事業單位未及時、認真編制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報告281
53.行政事業單位未在做好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的基礎上編制資產報告282
54.行政事業單位故意瞞報、漏報、編造虛假資產信息284
55.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表未經編制人員、資產管理部門負責人或單位負責人
審查、簽字285
56.委託不具有相關資質的社會中介機構對行政事業單位資產報告進行檢查或
抽查285
57.行政事業單位未嚴格控制資產增量286
58.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資產數據資料進行
歸類整理、建檔建庫、妥善保管286
59.財政部門、主管部門或行政事業單位未按有關規定,對外提供資產報告數據
資料287
60.預算單位資金存放銀行選擇未公開、公平、公正288
61.預算單位未按照規定採取競爭性方式或集體決策方式選擇資金存放銀行288
62.預算單位銀行結算賬戶資金轉為定期存款、協定存款、通知存款的,未在
開戶銀行辦理289
63.預算單位定期存款期限超過1年或累計存款超過2年289
64.預算單位以資金轉出開戶銀行進行定期存款為由,在定期存款銀行新開立
財政專戶290
65.預算單位採取購買理財產品的方式存放資金291
66.預算單位有關負責人將本單位公款存放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
利益相關人員工作的銀行291
67.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自改革方案批准至改革完成期間其資產用於對外投資、
抵押、擔保292
68.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未將全部資產納入資產清查(清產核資)範圍294
69.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對資產清查發現的資產盤盈、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等
事項未按規定進行核實296
70.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違規處置國有資產298
71.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未將有關資產轉作國家資本300
72.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關產權或資產未按
有關規定進行評估301
73.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涉及國有資產無償調撥(劃轉)、協定轉讓的未按有關
規定執行302
74.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國有資產出售未按照規定程式在產權交易機構通過公開
競價方式處置304
75.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土地資產未按有關規定處置305
76.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所占用的行政辦公用房未按有關規定處置307
77.執行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的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國有資產處置剩餘收入
未上繳國庫308
78.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實際發生的抵押、擔保責任未一併劃轉移交310
79.由經營類事業單位改制的企業未按有關規定辦理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311
◆ 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法規行為313
1.未按規定購領、保管、繳銷財政票據315
2.轉讓、出借、串用、代開財政票據317
3.管理不善,丟失毀損財政票據318
4.違規印製財政收入票據319
5.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票據320
6.行政事業單位擅自印製收費票據收費321
7.執收執罰單位違規使用行政性收費票據或罰款票據322
8.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制章324
◆ 違反政府採購法規行為325
1.未執行政府採購程式支出327
2.市政工程建設項目未實行招投標329
3.市政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材料未實行政府採購331
4.道路維修工程、市政設施養護維修工程未實施招投標332
5.未採取公開招標方式採購貨物、工程或服務333
6.維修改造項目支出無預算,沒有履行政府採購手續334
7.供暖煤炭未執行政府採購程式336
8.行政事業單位未經財政審批採購固定資產337
9.行政事業單位政府採購未按照批准的預算執行338
10.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採用公開招標方式而擅自採用其他方式採購339
11.行政事業單位納入集中採購目錄的政府採購項目,未實行集中採購340
12.行政事業單位辦公樓維修改造無預算支出且未實行政府採購343
13.行政事業單位實施政府採購招標不規範344
14.行政事業單位採購人擅自向供應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給予的贈品、回扣等346
15.投標截止時間前,採購人向他人透露已獲取招標檔案的潛在投標人的有關
情況347
16.採購人擅自終止招標活動348
17.採購人編制招標檔案未按規定編制採購需求349
18.採購人向中標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為簽訂契約條件349
19.採購代理機構或其分支機構在所代理的採購項目中投標或者代理投標350
20.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在招標檔案中設定最低限價350
21.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未按照規定對供應商進行資格預審或者資格審查351
22.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違規確定招標檔案售價352
23.採購人或採購代理機構未按規定退還投標保證金352
24.擅自將應由財政直接支付的項目改為財政授權支付353
25.在國庫集中支付中採用非法手段,騙取財政性資金或造成財政性資金流失354
◆ 違反政府舉債融資法規行為357
1.未完善政府性債務管理風險防範機制359
2.地方政府專項債務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未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
管理361
3.地方政府專項債務沒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362
4.地方政府專項債務利息通過發行專項債券償還364
5.地方政府非債券形式專項債務未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專項債券365
6.地方政府增加專項債務收入,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365
7.地方政府增加專項債務支出,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366
8.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草案時,未全面、準確反映專項
債務收入、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368
9.未向社會公開地方政府專項債務限額、餘額、期限結構、使用、項目收支、
償還等情況369
10.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專項債務相關制度371
11.地方政府一般債務收入、支出、還本付息、發行費用未納入一般公共預算
管理372
12.地方政府一般債務沒有償還計畫和穩定的償還資金來源374
13.地方政府一般債務利息通過發行一般債券償還375
14.地方政府非債券形式一般債務未在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內置換成一般債券376
15.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債務收入,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377
16.地方政府增加一般債務支出,未列入預算調整方案378
17.地方各級財政部門編制政府性基金預算決算草案時,未全面、準確反映一般
債務收入、支出、還本付息和發行費用等情況379
18.未向社會公開地方政府一般債務限額、餘額、期限結構、使用、項目收支、
償還等情況380
19.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未建立或完善地方政府一般債務相關制度382
20.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檔案、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向保險機構
舉債383
21.地方政府以引入保險機構等社會資本名義,通過融資平台公司、政府投資
基金等方式舉債384
22.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在預算之外違法違規舉借債務385
23.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支持公益性事業發展名義舉借債務用於經常性支出
或樓堂館所建設387
24.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挪用債務資金或改變既定資金用途389
25.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390
26.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控制和化解地方政府性債務風險為名干預金融機構
等正常經營活動391
27.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強制金融機構等提供政府性融資392
28.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違法違規出讓土地融資393
29.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未妥善處理存量債務395
30.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未妥善處理在建項目的增量融資396
31.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未妥善處理在建項目後續融資398
32.地方政府債務餘額超過經批准的本地區地方政府債務限額401
33.地方政府舉借債務的情況未在法定期限內向社會公開403
34.地方政府或所屬部門以檔案、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要求或決定企業
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405
35.地方政府將公益性資產注入融資平台公司406
36.地方政府將儲備土地注入融資平台公司407
37.地方政府承諾將儲備土地預期出讓收入作為融資平台公司償債資金來源408
38.地方政府利用政府性資源干預金融機構正常經營行為409
39.融資平台公司在境內外舉債融資時,未向債權人主動書面聲明不承擔政府
融資職能410
40.金融機構為融資平台公司等企業提供融資時,要求或接受地方政府及其
所屬部門以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任何形式提供擔保411
41.只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且主要依靠財政性資金償還債務的融資平台
公司仍然開展融資業務413
42.承擔公益性項目融資、建設、運營任務的融資平台公司未剝離融資業務414
43.依靠自身收益償還公益性項目債務及承擔非公益性項目融資任務的融資
平台公司,未實現商業運作415
44.融資平台公司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申請貸款未以項目法人公司作為承貸主體415
45.融資平台公司融資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416
46.沒有穩定現金流作為還款來源,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417
47.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未直接對應項目418
48.銀行業金融機構向融資平台公司發放貸款將不符合抵質押條件的項目資產
或項目預期收益等權利作為貸款擔保418
49.地方政府以借貸資金出資名義設立投資基金419
50.地方政府利用PPP方式變相舉債420
51.地方政府利用政府出資方式變相舉債422
52.地方政府承諾回購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423
53.地方政府承擔社會資本方的投資本金損失425
54.地方政府向社會資本方承諾最低收益426
55.地方政府對有限合夥制基金等任何股權投資方式額外附加條款變相舉債427
56.地方政府在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外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債428
57.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國務院批准的限額內發行地方政府債券以外方式
舉借債務429
58.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以檔案、會議紀要、領導批示等形式,要求或決定
企業為政府舉債或變相為政府舉債430
59.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為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的單位或
個人的債務提供擔保431
60.地方政府及其所屬部門承諾為外國政府和國際經濟組織貸款轉貸外的單位
或個人的融資承擔償債責任433
61.地方政府債券發行定價管理不規範434
62.地方政府未履行專項債券償債責任,及時支付債券本息、發行費等資金434
◆ 違反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法規行為437
1.確定採用PPP模式項目未編制PPP項目實施方案439
2.PPP模式項目未編制項目物有所值評價報告440
3.PPP模式項目未組織編制財政承受能力論證報告442
4.PPP模式項目實施機構未通過公開招標、競爭性談判等競爭方式擇優選擇
社會資本方444
5.PPP模式項目實施機構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社會資本方446
6.PPP模式項目實施機構對不同所有制形式的潛在社會方實行歧視性待遇447
7.PPP模式的項目實施機構未會同本級財政部門敦促和監督社會資本方或項目
公司做好項目融資工作449
8.行業主管部門為PPP模式的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的融資提供擔保451
9.行業主管部門未對PPP模式的項目公司或社會資本方履行PPP項目建設責任
進行監督451
10.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機構未按照PPP項目契約嚴格履行有關義務453
11.行業主管部門或項目實施機構未定期對PPP項目運營服務進行績效評價454
12.行業主管部門或PPP模式項目實施機構、項目公司未公開披露項目相關
信息456
13.PPP模式契約期滿,不符合取得權益時核定的技術等級或標準辦理移交手續459
◆ 違反政府購買服務法規行為461
1.政府購買服務所需資金未在年度預算或中期財政規劃中據實足額安排463
2.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未嚴格限制在政府職責範圍464
3.政府購買服務內容未嚴格限制在有預算安排的基本公共服務項目465
4.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原材料、燃料、設備、產品等貨物作為政府購買服務
項目466
5.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裝修、
拆除、修繕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468
6.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鐵路、公路、機場、通訊、水電煤氣作為政府購買服務
項目470
7.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領域的基礎設施
建設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471
8.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儲備土地前期開發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473
9.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農田水利等建設工程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474
10.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建設工程與服務打包作為政府購買服務項目475
11.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將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機構提供的融資行為
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477
12.政府購買服務未做到先有預算、後購買服務478
13.地方政府及其部門把政府購買服務作為增加預算單位財政支出的依據480
14.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年度預算未安排資金,實施政府購買服務481
15.地方政府及其部門利用或虛構政府購買服務契約為建設工程變相舉債482
16.地方政府及其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向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等非金融
機構進行融資483
17.地方政府及其部門虛構或超越許可權簽訂應付(收)賬款契約幫助融資平台
公司等企業融資484
18.政府購買服務項目有關預算信息未按規定及時向社會公開485
19.購買主體未在中國政府採購網及其地方分網及時公開政府購買服務項目相關
信息487
20.借政府購買服務名義進行利益輸送488
◆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法規行為491
1.公務接待費超預算493
2.接待單位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494
3.公務活動結束後,接待單位未如實填寫接待清單496
4.接待單位在機場、車站、碼頭或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497
5.接待單位跨地區迎送498
6.接待單位張貼懸掛標語橫幅迎送499
7.接待單位安排民眾迎送500
8.接待單位鋪設迎賓地毯迎送501
9.接待單位所在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參加迎送503
10.接待單位報銷被接待人員的住宿費504
11.接待單位超標準安排接待住房或額外配發洗漱用品505
12.接待單位工作餐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餚或用野生保護動物製作的菜餚506
13.接待單位給接待對象提供香菸或高檔酒水508
14.接待單位使用私人會所或高消費餐飲場所接待有關人員509
15.接待單位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511
16.接待單位向下級單位或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512
17.接待單位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513
18.接待單位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515
19.接待單位報銷接待費的憑證中缺少有關財務票據或派出單位公函、接待清單516
20.接待單位以現金方式支付接待費517
21.接待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內部接待場所518
22.接待單位對內部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裝飾或超標準配置家具電器519
23.接待單位超標準接待520
24.接待單位組織旅遊或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522
25.接待單位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523
26.接待單位安排專場文藝演出524
27.接待單位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或土特產品525
◆ 違反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管理使用法規行為527
1.違規審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項目或者安排投資計畫、預算529
2.以置換名義量身打造辦公用房531
3.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建設辦公用房532
4.地方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未按程式進行審批534
5.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配置所需資金,未通過政府預算安排535
6.以接受贊助或者捐款形式籌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所需建設資金536
7.以集資或者攤派形式籌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所需建設資金538
8.以向其他任何單位借款形式籌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所需建設資金539
9.以讓施工單位墊資形式籌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所需建設資金540
10.以挪用專項資金形式籌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所需建設資金541
11.未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清查盤點制度542
12.未建立健全機關辦公用房檔案管理制度543
13.使用單位未建立辦公用房內部使用管理制度544
14.使用單位未建立健全辦公用房巡檢考核制度546
15.土地收益或資產轉讓收益直接用於辦公用房配置547
16.黨政機關辦公用房不按照規定履行調劑、置換、租用、建設等審批程式548
17.為使用單位超標準配置辦公用房550
18.不按照規定處置辦公用房552
19.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繼續占用超出核定面積的原有辦公用房553
20.新配置辦公用房的黨政機關自行安排其他單位使用原有辦公用房555
21.出租、出借或經營辦公用房分配使用憑證556
22.辦公用房管理信息統計報送中瞞報、漏報558
23.對發現的黨政機關辦公用房違規問題不及時處理559
24.擅自將辦公用房權屬登記至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名下561
25.未經批准建設或者大中修辦公用房562
26.不按規定騰退移交辦公用房564
27.未經批准租用、借用辦公用房567
28.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568
29.擅自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569
30.擅自處置辦公用房570
31.擅自安排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使用機關辦公用房571
32.公益二類事業單位未有償使用機關辦公用房572
33.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出租的閒置辦公用房租金收益未按照非稅收入有關規定
管理573
34.使用單位擅自出租辦公用房574
35.未經批准為工作人員配備兩處以上辦公用房575
36.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576
37.超標準裝修辦公用房578
38.機關團體未經批准建設辦公用房581
39.機關團體以技術業務用房等名義建設辦公用房582
40.機關團體建設培訓中心等各類具有住宿、會議、餐飲等接待功能的場所和
設施583
41.有關部門對未經批准的機關團體辦公用房建設項目,辦理規劃、用地、施
工等相關手續或安排預算、撥付資金584
42.機關團體挪用專項資金用於辦公用房建設585
43.機關團體用於辦公用房建設的資金向單位、個人攤派585
44.機關團體用於辦公用房建設的資金向銀行等金融機構借款586
45.機關團體以接受贊助或者捐贈資金用於辦公用房建設587
46.機關團體辦公用房項目竣工後,未及時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或辦理固定資產
入賬手續587
47.機關團體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的有關檔案、資料未進行檔案管理588
48.擅自改變機關辦公樓建設項目內容588
49.違規申報辦公樓改擴建專項預算589
◆ 違反公務用車購買、使用、管理法規行為591
1.違規調換、借用、租用公務用車593
2.違規超編制配備公務用車595
3.違規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598
4.違規攤派款項購買公務用車602
5.違規豪華裝飾公務用車604
6.用舊車向下屬單位調換新車605
7.違規接受企事業單位或個人贈送車輛607
8.未按規定做好違規公務用車處理後賬務處理工作609
9.公務用車處置收入,未按政府非稅收入有關規定管理並及時足額上繳同級國庫609
10.違規對公務用車進行處理610
11.車輛拍賣款未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612
12.將公務用車登記在下屬單位、企業或者個人名下614
13.公車私用615
14.私車公養616
15.既領取公務交通補貼又違規使用公務用車616
16.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617
17.公務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者夾帶其他費用618
18.為非本單位公務用車輛報銷運行維護費用619
19.未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集中採購619
20.黨政機關未配備使用國產汽車或帶頭使用新能源汽車620
21.黨政機關拒不報廢高耗能、高污染車輛622
22.未統一組織實施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採購622
◆ 違反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管理法規行為625
1.行政機關各部門未及時批覆所屬行政事業單位決算627
2.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編制未做到收支真實、數額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629
3.行政事業單位決算編制不完整、不準確630
4.行政事業單位未按要求進行部門決算信息公開632
5.行政事業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間內編制或報送部門決算633
6.未在全面清理核實收入、支出、資產、負債,並辦理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
部門決算634
7.未在核對年度預算收支或各項繳撥款項的基礎上編制部門決算635
8.各項收支未按規定要求在進行年終結賬的基礎上編制部門決算637
9.編制的部門決算未如實反映年度內本單位全部收支638
10.隱匿收入編制部門決算639
11.虛列支出編制部門決算640
12.未如實列報本年支出編制部門決算642
13.未按規定進行部門決算審核或匯總643
14.部門決算審核未採取人工審核和計算機審核相結合方式進行645
15.匯總的部門決算報表未以所屬行政事業單位上報數據為準,自行調整單位
數據或科目646
16.部門決算數據資料未進行歸類整理、建檔建庫647
17.故意漏報、瞞報有關決算信息編制部門決算648
18.以虛假決算信息編制部門決算649
19.單位負責人授意、指使、強令財務人員提供虛假決算信息編制部門決算650
20.單位負責人對拒絕、抵制編造虛假部門決算信息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652
◆ 後記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