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是一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國有。

基本介紹

  • 書名:社會保障資金管理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 作者:李國有主編 
  • 出版社: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764 頁
  • 定價:125 元 
  • ISBN:9787511929495 
  • 字數(千字):1061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全面系統梳理了社會保障審計中常見違規行為,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對每種具體違規行為編輯整理其審計定性依據和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為審計人員提供常用定性表述及適用法規導引,是一本實用的社會保障審計工具書。

圖書目錄

◆ 前言1
◆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核算行為1
1.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變更登記、註銷登記3
2.經辦機構將應徵或已征的社會保險基金,採取隱藏、非法放置等手段,未
按規定征繳、入賬5
3.經辦機構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轉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戶以外的賬戶11
4.經辦機構侵吞社會保險基金17
5.經辦機構將各項社會保險基金互相擠占或者其他社會保障基金擠占社會
險基金24
6.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平衡財政預算,興建、改建辦公場所或支付人員經費、
運行費用、管理費用30
7.社會保險基金投資運營機構違反國家規定的投資運營政策36
8.未按規定申報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42
9.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44
10.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拒絕、阻撓監督人員進行監督46
11.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資料48
12.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隱瞞事實真相,謊報、瞞報,出具偽證,或者隱
匿、毀滅證據50
13.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偽造、變造、故意毀滅有關賬冊、材料造成社會
保險費遲延繳納51
14.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不設賬冊造成社會保險費遲延繳納53
15.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偽造、變造社會保險登記證54
16.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未按規定從繳費個人工資中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55
17.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未按規定向職工公布本單位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55
18.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監督檢查詢問書56
19.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拒絕執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下達的限期改正指令書57
20.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轉移、隱匿社會保險基金資產57
21.社會保險基金被監督單位報復陷害監督人員58
22.社會保險基金監督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59
23.未按職工工資基數足額提繳養老保險費60
24.未按職工工資基數足額提繳工傷保險費65
25.未按職工工資基數足額提繳生育保險費69
26.未按職工工資基數足額提繳失業保險金73
27.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勞動、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
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78
28.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或者國家規定的第三
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78
29.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或者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79
30.用人單位安排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夜班勞動或者延長其工作時間80
31.用人單位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少於90天80
32.用人單位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
力勞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以及延長其工作時間或
者安排其夜班勞動81
33.用人單位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
動強度的勞動或者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81
34.用人單位未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82
35.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不依法訂立勞動契約83
36.用人單位違規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83
37.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84
38.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5
39.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契約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85
40.用人單位騙取社會保險待遇或者騙取社會保險基金支出86
41.用人單位阻撓勞動者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或者阻撓上級工會幫助、指導勞
動者籌建工會87
42.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調動依法履行職責的工會工作人員的工作崗位87
43.用人單位勞動者因參加工會活動而被解除勞動契約88
44.用人單位工會工作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被解除勞動契約89
45.用人單位無理抗拒、阻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89
46.用人單位不按照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要求報送書面材料,隱瞞事實真相,
出具偽證或者隱匿、毀滅證據90
47.用人單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勞動保障
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理決定91
48.用人單位打擊報復舉報人、投訴人91
49.未按規定以個人身份證號碼建立個人社會保障號碼92
50.社會保障號碼管理不規範92
51.未及時建立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賬戶93
52.個人繳費、財政繳費補貼、集體補助等未及時足額記入社會保險個人賬戶94
53.社會保險個人賬戶少計利息96
54.未建立健全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制度96
55.未按統籌層次編制或報批社會保險基金預算、決算97
56.未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算101
57.未編制社會保險基金決算105
58.社會保險基金決算報表不實106
59.社會保險基金試編預算留有缺口108
60.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嚴格按照批准的預算或規定的程式執行109
61.單位社會保險基金未納入預算,自行管理111
62.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未按險種分賬核算,未設專戶存款賬號111
63.社會保險費會計核算不符合規定114
64.各項社會保險基金相互調劑使用115
65.未按規定選擇社會保險基金開戶銀行或存款類金融機構116
66.違規在同一銀行開設多個或在多個銀行開設社會保險基金賬戶119
67.社會保險基金未按照國家規定的優惠利率計息、核算121
68.未將社會保險基金及時存入財政專戶122
69.挪用收取的個人失業保險金127
70.未按規定的比例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28
71.未按規定的時間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130
72.截留或滯留上級財政補助的社會保險基金131
73.單位經費不足,占用社會保險基金135
74.違規調劑養老保險金缺口,累計串用其他險種社會保險基金137
75.社會保險補助資金與國庫內其他資金混用138
76.未按規定及時足額地將社會保險補助資金轉入“補助專戶”進行分類核算140
77.未按規定的用途、標準、對象或實際需要數額支用“補助專戶”資金142
78.未按規定分別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利息143
79.違規使用統一的社會保險費徵收專用票據144
80.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失業保險調劑金145
81.社會保障基金經辦機構、稅務機關、財政部門未定期相互對賬146
82.未做好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或接續工作,造成重複參保146
83.繳費單位在辦理註銷社會保險登記前,未及時結清保費、滯納金、罰款148
84.征繳的社會保險費未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149
85.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定期向社會公告社會保險費徵收情況150
86.以虛報人數、虛假證明資料等方式套取社會保險基金150
87.以虛列支出等方式貪污侵占社會保險基金152
88.未按要求做實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並實現保值增值154
89.違規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156
90.違規編制社會保險基金財務報告,導致部分險種年末多計結餘157
91.社會保險基金結餘過大158
92.將社會保險基金結餘款挪作他用160
93.社會保險基金結餘結轉下年後改變用途161
94.系統管理員、資料庫管理員兼職業務經辦或信息查詢162
95.信息系統中部分數據不規範163
96.未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社會保險的個人權益信息164
97.偽造、篡改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或提供虛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信息169
98.丟失、破壞、違規銷毀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170
99.違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商業交易或者營利活動171
100.違規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數據委託其他單位或個人單獨管理或維護172
101.將社會保險個人權益記錄用於約定以外用途或造成信息泄露173
102.未按規定歸檔、保管或移交社會保險業務檔案174
103.未按要求管理社會保險業務檔案,造成遺失、毀損175
104.偽造、篡改、隱匿檔案或擅自銷毀社會保險業務檔案176
105.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經辦機構違規提供檔案信息查詢服務,泄露有關信息177
◆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征繳法規行為179
1.未按規定時間辦理社會保險登記181
2.地方自定政策對參保人年齡、戶籍等參保條件進行限制或降低社會保險
繳費基數或比例182
3.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未按規定移交地方社會保險機構183
4.原實行行業統籌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執行不同於地方的繳費政策和待遇
計發辦法184
5.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186
6.違規多繳納社會保險費188
7.違規以物抵頂社會保險費189
8.未按規定要求建立欠繳社會保險費信息庫或及時清理欠費入庫190
9.建築工程勞動保險費結餘額未上繳社會保險管理部門191
10.參保單位拖欠或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191
11.用人單位漏繳個人社會保險費193
12.用人單位社會保險基金劃轉不及時,影響社會保險基金的增值194
13.務工農村居民或勞務派遣人員未納入保障196
14.社會保險基金統籌層次未達到國家要求197
15.違規多收繳失業保險費198
16.社會保險基金籌集不到位198
17.徵收單位隨意減免應徵收的社會保險基金199
18.通過少報繳費基數的方式少繳社會保險費200
19.已抵充社會保險費的實物資產未變現202
20.同一社會保障基金險種重複參保、繳費、領取待遇202
21.延壓本級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統籌收入203
22.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市級統籌204
23.城鎮基本醫療保險未實行市級統籌204
24.擅自緩繳、減免社會保險費,更改社會保險費繳費基數、費率205
25.徵收機構未按規定按時足額徵收社會保險費208
26.徵收機構違規核銷欠費209
27.未按規定籌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210
28.違規籌集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211
29.用人單位將收取個人的養老保險費用於生產,長期掛賬212
30.違規設立社會保險基金收入過渡戶,延遲或滯留社會保險費213
31.未及時處理破產企業欠繳社會保險費215
32.收取的社會保險費未按規定及時全額計入當期收入216
33.社會保險基金經辦、徵收機構未如實上報欠費217
34.事業單位未在單位所在地進行社會保險登記,按時申報並足額繳納失業
保險費218
35.事業單位繳納失業保險費所需資金未在其支出預算中列支219
◆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法規行為221
1.國庫滯撥社會保險基金223
2.違規支付基本養老金225
3.違規支付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27
4.違規支付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30
5.違規支付失業保險待遇232
6.未嚴格執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支付範圍或支付標準235
7.違規支付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待遇236
8.套取醫療保險資金239
9.違規支付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待遇240
10.違規支付生育保險待遇241
11.工傷保險基金“以撥代支”,結餘資金未在財政專戶管理243
12.社會保險補助資金挪作他用244
13.不按進度或規定撥付社會保險補助資金245
14.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247
15.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49
16.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失業保險待遇251
17.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規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
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254
18.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生育保險待遇254
19.特殊人群社會保障政策未落實256
20.被征地農民未納入相應的社會保險制度257
21.社會保險基金未按資金種類分別建賬,分賬核算,專款專用259
22.違規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或列支費用260
23.違規用社會保險基金進行擔保、抵押償還債務262
24.社會保險基金累計結餘過多264
25.社會保險基金結餘購買國債以外的證券或投資266
26.工傷預防費超範圍支出267
27.工傷預防費使用未實行預算管理268
28.列入計畫的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周期超過2年269
29.工傷預防實施項目委託第三方機構實施的,未參照政府採購法或招投標法
規定的程式選擇270
30.未定期向社會公布工傷預防項目實施及工傷預防費用使用情況271
31.自行調整基本養老保險費率272
32.未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單位繳費基數或個人繳費基數273
◆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使用法規行為275
1.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購建辦公樓、宿舍、賓館、設備等基礎設施建設277
2.違規將社會保險基金用於投資運營、購買股票、投資房地產、出借、抵押或
質押、委託理財、興辦企業等281
3.擴大範圍將社會保險專項資金用於其他社會保險支出286
4.違規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範圍,用於非參保人員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
等促進就業支出290
5.挪用小額擔保貸款基金,發放委託貸款292
6.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違規擔保293
7.勞動保障部門超過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養老保險金295
8.勞動保障部門超過規定的開支範圍列支工傷保險金296
9.從社會保險基金中提取管理費298
10.統籌外發放的養老保險擠占養老、生育資金299
11.機關事業單位占用其他單位養老保險基金300
12.超範圍超標準支出社會保險基金301
13.社會保險待遇計算、發放方法錯誤302
14.社會保險待遇發放標準不符合規定305
◆ 違反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法規行為309
1.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與託管人未在人事、財務或資產上相互獨立311
2.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會保險
基金委託資產投資運作報告312
3.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未按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理事會提供社會保險基金
託管資產報告312
4.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按規定及時向理事會報告相關事項313
5.全國社會保險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資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基金
未經理事會認可314
6.未執行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比例政策315
7.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按有關政策及契約,管理並運用社會保險
基金資產進行投資316
8.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建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316
9.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完整保存社會保險基金委託資產的有關資料
15年以上317
10.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編制或出具有關報告318
11.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未盡職保管社會保險基金的託管資產319
12.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未執行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320
13.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未監督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運作320
14.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未完整保存社會保險基金有關資料15年以上321
15.單個投資管理人管理的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資產投資超出規定比例322
16.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超出規定範圍323
17.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以社會保險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社保基金
名下的資金從事投資活動324
18.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挪用社會保險基金的委託資產324
19.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挪用其託管的社會保險基金資產325
20.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以他人的名義使用屬於社保基金名下的資金
從事投資活動326
21.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用社保基金委託資產從事信用交易327
22.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從事可能使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承擔無限責任的
投資328
23.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不公平地對待社保基金賬戶的資產328
24.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將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託管的其他資產混合管理329
25.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將託管的社保基金資產與其自有資產混合管理330
26.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不具備相應條件331
27.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不具備相應條件332
28.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淨收益未全額納入社保基金333
29.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高於社保基金委託資產淨值的1.5%年費率提取
委託資產管理手續費333
30.全國社會保險基金託管人高於社保基金託管資產淨值的0.25%年費率提取
託管費334
31.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未按當年收取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手續
費的20%,提取社保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335
32.全國社會保險基金理事會未按社保基金淨收益的20%提取一般風險準備金336
33.全國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人的社保基金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與該管理人的
其他業務在財務、賬戶上混合操作或核算337
34.全國社保基金託管人沒有為社保基金開設獨立的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337
◆ 違反年金管理法規行為339
1.符合條件的企業未建立企業年金341
2.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年金方案草案未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341
3.企業年金所需費用未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342
4.超比例繳納企業年金費用342
5.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未納入企業年金基金管理342
6.企業繳費數額未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343
7.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未計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343
8.未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的職工,提前從個人賬戶中提取企業年金344
9.建立企業年金的企業未確定企業年金受託人344
10.企業年金理事會從事其他形式的營業性活動345
11.企業年金受託人委託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或託管人不具有資格345
12.企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受託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自有資產
或其他資產未分開管理346
13.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所需費用未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346
14.超比例繳納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費用347
15.單位繳費數額未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347
16.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未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347
17.不符合領取條件提前從個人賬戶中提取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348
18.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委託的投資管理人或託管人不具有資格348
19.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與投資管理人、託管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
未分開管理349
20.機關事業單位未建立職業年金繳費制度350
21.職業年金基金受託、託管或投資管理機構不具有相應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資格351
22.職業年金基金未採取集中委託投資運營的方式管理351
23.同一職業年金計畫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或為同一
機構352
24.同一職業年金計畫中,受託人與託管人、託管人與投資管理人、投資管理人
與其他投資管理人相互兼任352
25.職業年金基金管理受託人兼任投資管理人時,未建立風險控制制度353
26.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機構設立獨立的受託業務或投資業務部門,辦公區域、
運營管理流程和業務制度未嚴格分離354
27.同一職業年金基金管理計畫中,受託人對待各投資管理人未執行統一的標準
和流程354
28.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未獨立於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的固有財產或管理的其他財產355
29.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管理、運用取得的財產或收益未歸入基金財產356
30.職業年金基金財產的債權與為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務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組織固有財產的債務相互抵銷356
31.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未向管理其基本養老保險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
申報職業年金繳費357
32.建立職業年金的機關事業單位未按期將職業年金繳費劃入歸集賬戶357
33.職業年金代理人未設立獨立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賬戶358
34.職業年金代理人未定期提供有關信息或服務358
35.職業年金代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職業年金基金相關資料359
36.職業年金代理人將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同於其他財產359
37.職業年金代理人侵占、挪用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60
38.職業年金代理人利用所管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謀取不正當利益361
39.職業年金受託人未定期向代理人提交有關信息或管理報告361
40.職業年金受託人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相關資料362
41.職業年金受託人將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同於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362
42.職業年金受託人不公平對待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363
43.職業年金受託人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63
44.職業年金受託人不公平對待各投資管理人364
45.職業年金受託人侵占、挪用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64
46.職業年金受託人利用所管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謀取不正當利益365
47.職業年金託管人未以職業年金基金名義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賬戶或證券賬戶366
48.職業年金託管人未對所託管的不同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分別設定賬戶366
49.職業年金託管人未定期與受託人、投資管理人核對有關數據367
50.職業年金託管人未定期向受託人、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託管報告367
51.職業年金託管人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相關資料368
52.職業年金託管人將託管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固有財產混合管理368
53.職業年金託管人將託管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與託管的其他財產混合管理369
54.職業年金託管人將託管的不同職業年金計畫、不同職業年金投資組合的職業
年金基金財產混合管理370
55.職業年金託管人侵占、挪用託管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70
56.職業年金託管人利用所管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謀取不正當利益371
57.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未建立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372
58.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未定期向受託人、有關監管部門提交職業年金基金投
資管理報告372
59.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未按照國家規定保存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業務
相關資料373
60.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將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混同於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373
61.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不公平對待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與其管理的其他財產374
62.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不公平對待其管理的不同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74
63.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侵占、挪用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75
64.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承諾、變相承諾保本或者保證收益376
65.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利用所管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謀取不正當利益376
66.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在境外投資377
67.由兩個或兩個以上投資管理人管理一個投資組合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377
68.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投資於自己管理的金融產品
未經受託人同意378
69.職業年金基金用於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378
70.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從事使職業年金基金財產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379
71.職業年金代理人未採用份額計量方式進行賬戶管理379
72.職業年金受託人高於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淨值的0.2%提取年度
管理費380
73.職業年金託管人高於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淨值的0.2%提取年度
管理費380
74.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高於受託管理職業年金基金資產淨值的1.2%提取
年度管理費381
75.職業年金投資管理人未從當期收取的管理費中,提取20%作為職業年金
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381
76.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用於彌補投資虧損以外的支出382
77.職業年金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未存放於專用存款賬戶382
◆ 違反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法規行為383
1.未按規定辦理符合低保條件對象的審批或待遇核定385
2.經辦機構未按照規定對享受低保對象進行公示388
3.未將符合低保條件的對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390
4.試點地區未按要求做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391
5.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未達到省級統籌六統一標準393
6.城鎮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未實行市級統籌393
7.未按規定將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393
8.未將符合條件並有參保意願的農村居民納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394
9.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395
10.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家庭納入最低生活保障395
11.重複參加養老保險396
12.未將符合條件並有參保意願的城鎮非從業居民納入城鎮居民社會保險396
13.按家庭中特殊病人進行保障396
14.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或家庭收入情況好轉繼續享受城市居民
低保待遇397
15.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貪污、挪用、扣壓、拖欠城鄉最低生活保障款物399
16.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金401
17.重複發放最低生活保障待遇403
18.違規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基本養老金404
19.離退休人員死亡延遲停發養老金404
20.超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405
21.超標準發放失業保險金406
22.超過規定期限發放基本養老金406
23.超過規定期限發放失業保險金407
24.違規給不符合條件的人員發放失業保險金408
25.違規為企業職工辦理提前退休410
26.向死亡人員賬戶發放養老金、低保資金等411
27.養老保險金未按月發放412
28.未及時按標準發放低保金413
29.失業保險金未按月發放414
30.擠占、挪用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415
31.改變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用途416
32.超標準或降低標準列支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資金417
◆ 違反城鄉醫療救助基金法規行為419
1.未按規定建立城市或農村醫療救助基金結算機制421
2.未按規定多渠道籌集城市或農村醫療救助基金421
3.將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劃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賬戶422
4.將補充醫療保險資金另行建立個人賬戶或變相用於職工其他方面的開支423
5.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並有參保意願的城鎮非從業居民納入城鎮居民基本
醫療保險423
6.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城鎮困難家庭納入城市醫療救助424
7.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農村困難家庭納入農村醫療救助424
8.城鎮職工或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障基金累計結餘超過規定標準425
9.未按規定的範圍使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426
10.未按規定將符合條件並有參保意願的農村外出務工農民納入新型農村
合作醫療428
11.未按時、足額籌集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428
12.重複參加醫療保險429
13.未及時足額報銷醫療費用430
14.向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報銷基本醫療費用430
15.改變新農合基金用途,直接補助或變相直接補助醫療機構433
16.未按規定將關閉破產國有企業、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困難企業職工納入
醫療保障434
17.未按規定的起付標準支出醫療保險統籌基金435
18.超過最高支付限額使用醫療保險統籌基金436
19.未按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醫療費用的個人負擔比例執行437
20.違規確定或管理定點醫療機構及定點藥店438
21.定點醫療機構未按照服務協定提供醫療服務442
22.經辦機構未按協定或國家規定及時結算工傷保險費用443
23.違規進行職工工傷勞動能力鑑定445
24.違規對工傷醫療機構、輔助器具配置機構進行協定管理445
25.老工傷及工亡人員供養家屬工傷保險統籌管理政策未落實到位447
26.國有、集體特困企業醫療保險歸集賬戶結餘資金,未納入醫療保險基金
財務決算447
27.無正當理由不受理或弄虛作假進行工傷認定448
28.未按規定支付工傷保險待遇449
29.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工傷保險待遇453
30.違規留存、運用工傷保險儲備金455
31.以偽造證明材料手段騙取醫療保險報銷455
32.虛報、冒領、擠占、挪用城市或農村醫療救助基金457
33.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提取管理費458
34.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中列支其他費用459
35.未將符合條件的救助對象納入城鄉醫療救助範圍460
36.挪用城鄉醫療救助基金結餘461
◆ 違反災害救助法規行為463
1.備災中心部分物資賬實不符465
2.採取虛報、隱瞞、偽造等手段,騙取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465
3.接收、發放救災捐贈款物未遵循公開原則466
4.民政部門未及時撥付救災款物467
5.徇私發放或有償發放抗震救災款物469
6.救災款物未及時足額發放470
7.弄虛作假套取、騙取救災資金471
8.平均分配抗災、救災資金物資472
9.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災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贈款物472
10.貪污或挪用救災儲備物資475
11.擅自變賣抗震救災款物或違規使用變賣所得款項476
12.故意毀損、滅失抗震救災款物原始登記資料及相關賬簿477
13.自然災害救助應急工作結束後,未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備、場地等,
或未按規定給予補償478
◆ 違反五保、殘疾人、兒童供養、軍人撫恤優待與救助法規行為479
1.未按規定審批農村五保供養待遇481
2.未按規定搞好五保對象的認定、審核、審批或發證工作,實現應保盡保482
3.未按規定對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提供生活款物483
4.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農村五保供養款物484
5.未按時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85
6.未建立健全殘疾人就業及繳納保障金公示制度486
7.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87
8.未按規定將保障金納入地方一般公共預算統籌安排489
9.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徵收未按規定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票據或稅收票證490
10.未按規定將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全額繳入地方國庫490
11.超範圍使用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91
12.截留、挪用、貪污、私分殘疾人就業保障金492
13.未按規定建立健全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體系493
14.民政部門未多渠道籌集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保障資金494
15.未按規定審核、審批或發放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495
16.擠占、截留、挪用孤兒或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費保障資金497
17.截留、挪用軍人撫恤優待所需經費498
18.違規審批軍人撫恤待遇499
19.在審批軍人撫恤待遇工作中出具虛假診斷、鑑定、證明499
20.未按規定的標準、數額、對象審批或者發放軍人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500
21.負有軍人優待義務的單位未履行優待義務501
◆ 違反就業法規行為503
1.政府和有關部門、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舉辦的招聘會,向勞動者收取費用505
2.有關政府未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506
3.有關政府未建立健全就業援助制度507
4.政府投資開發的公益性崗位,未優先安排符合崗位要求的就業困難人員508
5.有關政府未採取特別扶助措施,促進殘疾人就業509
◆ 違反社會福利事業資金管理法規行為511
1.彩票公益金未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513
2.彩票公益金未用於資助為老年人、殘疾人、兒童等特殊群體提供服務的社會
福利項目514
3.彩票公益金用於老年人福利類項目預算總額低於彩票公益金總額的50%515
4.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517
5.彩票公益金用於因公出國(境)費518
6.彩票公益金用於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520
7.彩票公益金用於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支出522
8.彩票公益金用於營利活動523
9.彩票公益金預算執行過程中發生項目變更、終止,確需調整預算的,未按
有關規定或程式進行審批525
10.彩票公益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未按照國家有關政府採購的規定
執行526
11.超範圍安排、使用社會福利事業資金527
12.彩票公益金使用單位未公開彩票公益金使用規模、資助項目、執行情況和
實際效果等相關信息529
13.未按規定開設彩票資金專用賬戶531
14.未經批准開設、停止彩票品種或變更彩票品種審批事項531
15.擅自發行或變相發行彩票、銷售境外彩票532
16.將彩票銷售系統的數據管理、開獎兌獎管理或彩票資金的歸集管理委託
他人管理533
17.未按照批准的彩票品種的規則或開獎操作規程開獎533
18.以賒銷或信用方式銷售彩票534
19.彩票代銷者委託他人代銷彩票或者轉借、出租、出售彩票投注專用設備534
20.將彩票代銷證轉借、出租或出售536
21.將彩票開獎設備轉借、出租、出售536
22.違規查閱、變更、刪除彩票銷售數據537
23.採購不符合標準的彩票設備或技術服務537
24.彩票發行機構、彩票銷售機構截留、挪用彩票資金538
25.擅自調整彩票公益金預算540
26.彩票公益金使用過程中涉及政府採購的,未按政府採購規定執行541
27.彩票公益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者社會公益活動未標明“彩票公益
金資助——中國體育彩票”542
28.彩票公益金使用部門或單位未按規定編制年度彩票公益金決算543
29.體育彩票公益金管理部門不接受審計、監察、財政、金融監管等部門監督
檢查544
30.未按規定範圍使用體育彩票公益金546
31.瞞報或轉移彩票公益金收入、坐收坐支,公款私存548
32.用體育彩票公益金炒股票、發放獎金、津貼或補助550
33.弄虛作假、貪污私分體育彩票公益金551
34.福利彩票公益金未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553
35.福利彩票公益金未按比例分級留成使用554
36.民政部門未及時將收入的福利彩票公益金繳入同級財政專戶555
37.違規使用獎池資金、業務費開展派獎活動556
38.超計畫、超範圍使用福利彩票公益金557
39.福彩助學款下撥不及時558
40.擠占或挪用按規定投放的福利彩票公益金558
41.未按規定公開彩票公益金有關信息560
42.未按規定方式和程式公開彩票公益金有關信息562
43.未按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開彩票公益金使用管理信息564
44.民政部門未定期或不定期對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的項目實施過程進行督導和
檢查566
45.民政部門未按規定的督查內容對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實施督導和檢查566
46.民政部門未按規定對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實施督導和檢查結果公開567
47.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對第三方審計機構和督查工作不配合567
48.彩票公益金項目進度滯後、制度不健全568
49.督查過程中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提供虛假材料569
50.彩票公益金項目單位虛報、套取、擠占、挪用彩票公益金570
51.福利彩票收入未全部入賬571
52.福利彩票收入入賬不及時572
53.福利彩票收入掛往來賬573
54.福利彩票收入直接沖支出574
55.未將逾期未兌獎的獎金納入彩票公益金576
56.未按規定比例分配彩票資金576
57.未按規定上繳彩票公益金、彩票發行費中的業務費577
58.彩票機構未嚴格執行財政部門批准的預算579
59.福利彩票發行機構的發行成本費中列支贊助款、非福利性捐贈、賠償金、
違約金、罰款、滯納金等580
60.福利彩票發行機構超標準列支發行費用582
61.福利彩票發行機構超額支出設備購置、租賃費583
62.違規使用福利彩票資金的社會福利資金584
63.截留或挪用福利彩票資金的社會福利資金585
64.彩票發行機構未按規定的留成比例計提社會福利事業資金586
65.彩票發行機構棄獎資金未按規定納入彩票公益金587
66.彩票發行機構截留應上繳上級的社會福利事業資金588
67.違規管理彩票發行銷售風險基金、彩票兌獎周轉金、彩票遊戲的獎池資金、
調節基金以及一般調節基金589
68.偽造、變造彩票或使用偽造、變造彩票兌獎590
69.彩票中獎獎金以人民幣以外的其他貨幣或實物形式兌付、分期多次兌付590
70.彩票機構的結轉或結餘資金管理不合規591
71.庫存彩票管理及核算不規範592
72.未經批准擅自銷毀彩票592
73.未按批准的銷毀方式、銷毀期限銷毀彩票593
74.未向社會公告上年度各彩票品種的銷售量、中獎金額、獎池資金餘額、調節
基金餘額等情況594
75.彩票公益金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償還債務等595
76.彩票公益金用於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支出596
77.社會公益事業資金資助的基本建設設施、設備或社會公益活動等未標明
“彩票公益金資助”標識598
78.社會公益事業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未對社會公益事業資金實施全過程績效
管理599
◆ 違反社會捐贈資金管理法規行為601
1.救災捐贈款物受贈主體不合規603
2.受贈人接收捐贈款物時未按規定出具合法、有效的票據604
3.未專人管理救災捐贈物資,物資出入庫手續不健全605
4.未對收發的救災捐贈物資登記造冊或建立台賬607
5.未對救災捐贈物資的發放實行張榜公布或公開發放608
6.未按規定對可重複利用的捐贈物資進行回收管理610
7.受贈人未按規定處置救災捐贈物資610
8.接受捐贈單位隨意變賣救災捐贈物資611
9.捐贈資金撥付不及時612
10.受贈人違背捐贈人意願,將捐贈財產挪作他用613
11.接受捐贈單位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捐贈款物614
12.受贈人未公開接受捐贈的情況或受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616
13.救災款物捐贈人未按約定履行捐贈協定內容617
14.未在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618
15.強行索要、攤派或變相攤派救災捐贈款物618
16.以要求捐贈救災款物為名從事營利活動620
◆ 違反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行為621
1.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設定不合規623
2.未按規定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624
3.部門、單位自行歸集管理住房公積金626
4.住房公積金開戶管理不規範626
5.對已辦理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未發放有效憑證628
6.未按規定建立住房公積金職工個人明細賬、單位明細賬或總賬629
7.未按規定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繳存、變更或註銷630
8.未按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銀行專戶631
9.未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32
10.委託指定銀行以外的金融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634
11.直接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借款業務635
12.直接或委託銀行辦理公積金貸款條件以外的其他貸款或借款業務636
13.用虛假申報材料獲取住房公積金貸款636
14.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規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畫或計畫執行
情況的報告639
15.未明確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責任主體640
16.未按規定內容披露住房公積金信息641
17.未按規定方式披露住房公積金信息642
18.未建立健全住房公積金信息披露審查機制643
19.未按時披露住房公積金信息644
20.隱瞞申報、少計繳費基數繳納住房公積金645
21.少計繳費比例繳納住房公積金646
22.違規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647
23.未按規定程式補繳住房公積金648
24.虛報基數多繳存住房公積金649
25.超基數限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49
26.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650
27.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51
28.違規執行住房公積金存貸款利率651
29.未按規定利率支付職工住房公積金利息652
30.轉移、挪用住房公積金本金、存款利息、貸款風險準備金、城市廉租住房
建設補充資金653
31.違規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654
32.利用住房公積金髮放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超計畫、超規模655
33.單位以職工個人名義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用於項目建設655
34.向個人重複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656
35.超限額超年限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657
36.住房公積金貸款直接劃入個人賬戶658
37.向未繳存公積金者、退休者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659
38.挪用或違規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659
39.住房公積金及其增值收益、管理費用未分賬核算660
40.未按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660
41.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未按規定全額存入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661
42.未按規定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安排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662
43.未將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上繳財政部門663
44.截留、坐支住房公積金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663
45.未按規定分配、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664
46.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擅自在業務收入或增值收益中列支或計提管理費、
少計提貸款風險準備金667
47.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擅自擴大管理費用開支範圍669
48.住房公積金的業務支出或管理費支出不合規669
49.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擅自提高獎金、補貼等管理費用開支標準671
50.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超越規定標準或範圍支付手續費672
5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向他人提供擔保672
52.違規集中使用或運作住房公積金以外的住房資金673
53.未經批准自行核銷住房公積金貸款呆賬或轉回674
◆ 違反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資金管理法規行為675
1.騙取或未如實申報中央財政用於租賃補貼、城市棚戶區改造及公共租賃住房
建設資金677
2.挪用或違規使用保障性安居工程資金678
3.專項用於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企業債券資金被挪作他用680
4.未按規定分配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680
5.未按規定撥付中央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682
6.未按規定公開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建設、分配、退出信息684
7.不符合條件的家庭享受住房保障待遇686
8.違規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689
9.違規向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收取政府性基金690
10.違規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用於人員經費支出691
11.違規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用於公用經費支出693
12.違規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用於購置交通工具支出694
13.違規將保障性安居工程專項資金用於平衡本級預算696
14.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項目銀行貸款未按規定享受優惠利率697
15.未按規定多渠道籌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698
16.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扣除有關費用後的餘額未納入廉租住房保障資金管理699
17.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審核同意或者獲得廉租住房保障700
18.未按照契約約定退回廉租住房702
19.出售公有住房的,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資金702
20.未及時發放廉租住房租賃補貼703
21.承租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租金703
22.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未按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704
23.未執行政府規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705
24.廉租住房保障資金未納入年度項目預算706
25.違規安排使用或管理廉租住房保障資金707
26.廉租住房建設未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或政府性
基金707
27.新建廉租住房單套建築面積超標準708
28.未按已登記的廉租住房保障對象做到應保盡保708
29.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再符合條件時未停止發放租賃補貼709
30.廉租住房保障對象不再符合條件時未退回廉租住房710
31.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公共租賃住房710
32.承租人將所承租保障性住房閒置、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712
33.承租人破壞或者擅自裝修所承租保障性住房713
34.承租人在所承租保障性住房內從事違法活動713
35.公共租賃住房的所有權人及其委託的運營單位違規改變公共租賃住房的
保障性住房性質、用途及其配套設施的規劃用途714
36.經濟適用住房建設項目未按照有關規劃建設管理的規定程式報批、建設714
37.未按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規定進行集資合作建房715
38.以集資合作建房名義變相實施住房實物分配或商品房開發716
39.違規新徵用或購買土地搞集資合作建房717
40.未執行國家有關保障性住房建設的技術標準或強制性條文717
41.未結合當地居民收入、住房狀況等實際情況,確定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規模718
42.經濟適用住房建設未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等各種行政事業性收費或
政府性基金719
43.擅自改變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用地性質720
44.擅自提高經濟適用住房或集資合作建房銷售價格721
45.向職工收取的單位集資合作建房款項未實行專款管理、專項使用721
46.單位集資合作建房向非經濟適用住房供應對象出售722
47.已參加福利分房、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的人員,
再次參加單位集資合作建房723
48.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再次購買住房未辦理退出手續723
49.經濟適用住房未滿自住規定年限即上市交易723
50.經濟適用住房上市交易後未按照規定補交土地收益等價款724
51.未按規定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725
52.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存儲利息、增值收益等未按規定轉入住宅專項維修資金
滾存使用726
5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挪作他用726
54.違規利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從事國債回購、委託理財業務或將購買的國債
用於質押、抵押等擔保行為727
55.開發建設單位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單位將房屋交付未按規定交存住宅專項維修
資金的買受人728
56.違規購領、使用、保存、核銷管理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用票據729
57.違規分攤維修、更新或改造住宅專項費用730
58.每年未與專戶管理銀行核對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目,並向業主、公有住房售
房單位公布有關情況730
59.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管理部門未將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面餘額劃轉至已成立的
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731
60.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未對業主大會開立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賬戶進行
監督731
61.違規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中列支費用732
62.房屋滅失的,未按照有關規定返還給業主分戶賬中結餘的住宅專項維修資金732
63.住宅專項維修資金專戶管理銀行未建立查詢制度,接受業主對其分戶賬中
資金使用、增值收益或賬面餘額的查詢732
64.違規使用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733
65.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未實行專項管理、分賬核算733
66.截留、擠占、挪作中央補助廉租住房保障專項資金734
◆ 後記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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