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責任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經濟責任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是一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國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經濟責任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 作者:李國有主編 
  • 出版時間:2020年5月 
  • 出版社: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  
  • 頁數:580 頁
  • ISBN:9787511929501 
  • 定價:92 元 
  • 字數(千字): 79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文結合經濟責任審計實踐,分類列舉在經濟責任審計過程中黨政領導幹部可能發生的若干問題,總結審計常用定性表述和審計定性依據、審計處理處罰依據,為領導幹部提供法律法規導引,是一本領導幹部實用的法律工具書。

圖書目錄

◆ 前言1
◆ 地方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1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經濟法律
法規,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科學發展方面3
1.地方黨委或政府未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貫徹執行有關經濟法律法規3
2.地方黨委或政府未根據本區域實際情況和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研究制定
法規制度或政策措施8
3.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財稅、金融、土地管理、物價等巨觀調
控政策12
4.地方黨委或政府片面強調地方或局部利益,存在拖延、推諉、變通執行或執
行不到位的情況13
5.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將資源配置到國家重點支持發展的產業或領域,促進結構
調整和轉型升級14
6.地方黨委或政府經濟開發區、工業園區的扶持政策,與國家政策不一致16
7.地方黨委或政府存在超占地規劃、實行低價出讓土地、少收土地出讓金問題18
8.地方黨委或政府違規制定減(免、返)稅政策進行招商19
9.地方黨委或政府違規對納稅人進行獎勵20
10.地方黨委或政府引進企業數量、規模或質量低20
11.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嚴格執行國家環保政策21
12.地方黨委或政府本區域環保政策或制度未建立22
13.地方黨委或政府制定重大經濟發展規劃或生產力布局規劃時,未進行環境
影響評估23
14.地方黨委或政府超越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分級管理許可權審批建設項目,盲目
引進項目24
15.地方黨委或政府不顧長遠利益,以犧牲環境資源為代價,為保護地方利稅
大戶,造成私排亂放、亂采濫挖25
16.地方黨委或政府重點環保項目應上不上、應開不開26
17.地方黨委或政府不惜破壞環境取得一時的繁榮或發展27
18.地方黨委或政府污水集中處理與生活垃圾無害化處理存在問題28
19.所屬地區產生重大環境問題或重大污染事件30
20.地方黨委或政府自然資源資產有償使用制度未建立31
21.地方黨委或政府未有效推動節能減排工作,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發展方式
轉變33
22.地方黨委或政府教育政策未落實34
23.地方黨委或政府就業政策未落實35
24.地方黨委或政府社保政策未落實35
25.地方黨委或政府醫療政策未落實36
26.地方黨委或政府保障性住房政策未落實38
27.地方黨委或政府新農村建設政策未落實39
28.地方黨委或政府環境保護政策未落實40
29.地方黨委或政府民生改善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不相適應42
30.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增加政府投入、完善政策措施、創新體制機制,在促進
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方面不積極43
31.地方黨委或政府各項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政策措施未落實到位44
32.地方黨委或政府民生資金管理使用和民生項目實施未達到預期目標46
33.地方黨委或政府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不規範47
34.地方黨委或政府幹部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48
35.地方黨委或政府制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
有關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不符合上級規定48
36.地方黨委或政府制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
有關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與本地區實際不相符49
37.超越地方財力、土地環境等資源的承載能力,制定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戰略規
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有關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49
38.地方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未執行或
未實現預期目標50
39.地方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未有效
促進區域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50
40.本地區國內生產總值及其增減變化率低51
41.本地區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及其增減變化率低51
42.本地區三次產業結構及其增減變化率低52
43.本地區財政收支總量或結構及其增減變化率低52
44.本地區資源的利用率低、消耗大53
45.本地區環境污染嚴重54
46.區域內城鄉居民收入及其增減變化率低55
47.本地區教育、就業、醫療衛生、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發展不均衡55
(二)重大經濟決策方面56
48.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建立健全工作規則、議事規則、“三重一大”等經濟決策
管理制度56
49.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或材料歸檔制度57
50.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行政決策程式的具體制度58
51.地方黨委或政府未明確需要民主研究、集體決策的重大經濟事項的種類、
範圍或標準,以及決策程式、決策許可權、相應的監督檢查或責任追究等保
障制度59
52.地方黨委或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內容不符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黨或
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60
53.地方黨委或政府存在違規決策、越權審批60
54.地方黨委或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式或過程,不符合有關法律法
規或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61
55.地方黨委或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決策未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62
56.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或者社
會聽證、風險評估63
57.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堅持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制度,存在違反程式、超越權
限、
盲目決策或擅自決策64
58.地方黨委或政府的重大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無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65
59.地方黨委或政府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執行不及時65
60.地方黨委或政府自行調整上級決策實施內容66
61.地方黨委或政府在決策執行過程中有關監督或保障措施未有效執行66
62.地方黨委或政府決策事項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等預期目標未
實現67
63.地方黨委或政府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未實行問責或責任追究67
64.地方國有經營性土地的出讓實行“招拍掛”比率低68
65.國企改革國有資產產權交易公開招標或競價出讓不規範70
66.地方重要建設項目工程管理不規範71
(三)財政財務收支方面72
67.地方政府未根據中央或上級政府有關財政管理政策制度,結合本地區實際,
制定本地區的財政財務管理政策制度72
68.地方政府違規制定財政財務稅收優惠政策74
69.地方政府向本級人大編報的財政預決算不完整75
70.地方政府財政預算調整不規範76
71.地方政府財政預決算審批程式不合法77
72.地方政府年度收入或支出的總體規模、變化趨勢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目標
不匹配77
73.地方政府財政財務收支結構不合理性78
74.地方政府財政財務收支結構可持續性差78
75.地方政府年度財政財務收入不真實、不完整、不合規79
76.地方政府年度財政財務支出不真實、不合規、無效益79
77.地方政府未將上級的返還性收入、一般性轉移支付收入或專項轉移支付收入,
按規定列入本級預算80
78.地方政府本級預算中沒有全面反映對下級的返還性支出、一般性轉移支付支出
或專項轉移支付支出80
79.地方政府重點專項轉移支付資金的分配不符合制度規定81
(四)政府性債務方面82
80.未建立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政府性債務管理、監督制度82
81.未建立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政府性債務風險控制或預警機制、債務償還機制84
82.舉借政府性債務未履行決策程式85
83.政府性債務管理存在漏洞86
84.政府性債務使用效益或效果低87
85.政府性債務的償債能力低88
86.政府性債務存在償還風險89
87.超出政府性債務風險警戒線的債務數額或比重大90
88.歷史性政府性債務的消化數量低90
(五)國有資產(資源)管理方面91
89.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訂數量低91
90.地方政府有關國有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內容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92
91.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資源)管理制度缺失或存在漏洞93
92.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國有資產(資源)
流失、重大損失浪費94
93.地方政府國有資產(資源)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環境污染、資源破壞94
94.地區土地、礦產、水域、森林等自然資源因管理缺失造成重大損失浪費95
95.地區公路經營權、戶外廣告、計程車營運等公共資源的管理或使用存在
以權謀私、貪污受賄行為95
96.地區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改制重組等制度安排不合理96
97.地區國有企業改制重組戰略布局調整或轉型升級與區域經濟社會發展有關
政策或目標不一致97
98.地區國有資產流失98
99.地區國有企業改制侵害職工合法權益99
(六)政府投資項目建設和管理方面100
100.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的制定或修訂數量少100
101.政府投資項目制度內容缺失或存在漏洞101
102.政府投資項目管理制度執行不到位造成投資項目效益低下、重大損失浪費、
環境破壞101
103.政府投資項目的立項、可行性研究、論證、審批、規劃選址、環評、初步
設計等不合規101
104.政府投資項目與國家產業政策、巨觀經濟調控政策的要求不相一致102
105.政府投資項目的招標、勘探、設計、監理、施工、概算控制、設計變更、
竣工驗收、審價、資產移交、竣工決算審計等建設管理不規範有效103
106.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未及時到位103
107.政府投資項目建設資金來源或管理使用不合法、合規104
108.政府投資項目存在重大損失浪費、資金閒置等問題105
109.政府投資項目建成後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低106
(七)對分管部門的管理監督等方面106
110.地方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幹部未對直接分管部門進行管理監督106
111.地方黨委或政府主要領導幹部直接分管部門的內部管理制度未制定或未執行,
經濟活動不合規107
112.地方黨委或政府未建立重大責任事項約談制度、掛牌督辦制度、典型案例
通報曝光制度107
113.地方黨委或政府對黨中央、國務院的法治政府建設決策部署懈怠拖延、
落實不力107
114.地方黨委或政府制定的規章、行政規範性檔案違反憲法、法律、行政法規108
115.地方黨委或政府違紀違法決策或者依法應當作出決策久拖不決,造成重大
損失或者惡劣影響108
116.地方黨委或政府執法不作為或者亂執法、執法牟利、粗暴執法109
117.地方黨委或政府違紀違法干預監察工作、行政執法、行政複議或者司法
活動109
118.地方黨委或政府在行政複議工作中失職瀆職、徇私舞弊、違法違規110
119.地方黨委或政府黨組織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111
120.地方黨委或政府黨組織未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
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111
121.地方黨委或政府黨組織未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111
122.地方黨委或政府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
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111
123.地方黨委或政府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
工作開展不力112
124.地方黨委或政府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112
125.地方黨委或政府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未整改112
◆ 行政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115
(一)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黨或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部
署,促進部門事業科學發展方面117
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嚴格貫徹執行或履行部門職責、以及部門經濟管
理或監督有關的法律法規117
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或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級有關規定118
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貫徹執行上級單位或部門有關方針政策、決策部署
未制定相應政策,未採用具體措施118
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出台的各項措施或政策與上級有關方針政策、決策
部署相違背,不符合本部門的實際情況119
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及時辦理黨委、政府或有關領導或上級主管部門
的批示或交辦事項120
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對不規範121
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幹部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122
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拖延、推諉上級單位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的執行或
執行不到位、不全面123
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領導班子未全面、正確履行有關法律法規或
“三定”方案規定的部門職責123
1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超越職權、失職、瀆職124
1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或重大社會負面
影響125
1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幹部提出的部門工作發展思路、措施未
取得效果125
1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核心業務工作發展狀況不均衡126
1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可持續發展相關的重要工作或者重大事項的完成
成果低126
1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事業階段性發展規劃未有效執行或完成效果低127
1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取得的重大突出業績及其社會影響低127
1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發生重大問題或造成嚴重後果127
18.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未實現上級單位規定的有關目標責任制128
19.黨政工作部門事業單位向社會、公眾作出的工作目標承諾未完成129
(二)重大經濟決策方面129
2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建立重大經濟決策工作規則、議事規則、
“三重一大”等管理制度129
2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管理制度未明確相應的監督檢查或責任追究等
保障制度130
2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預算資金管理違規130
2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基本建設項目執行違規131
2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對外投資項目違規131
2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國有資產處置違規132
2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內容不符合上級有關方針
政策或決策部署133
2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規決策、越權審批重大經濟事項134
2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式或過程,不符合有關
法律法規或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135
2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嚴格做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135
3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事項事前未經過充分的可行性研究136
3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或者社會聽證、風險評估等制度136
3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堅持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制度137
3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反程式、超越許可權、盲目決策或擅自決策137
3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沒有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
紀要138
3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執行不及時138
3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自行調整上級決策實施內容138
3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執行過程中有關監督或保障措施無效139
3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事項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等預期
目標未實現140
3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資金、資源)嚴重流失或者損失浪費141
4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未實行問責或責任追究142
(三)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財務收支方面142
4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年度收入或支出的總體規模、變化趨勢,與部門
職責履行或事業發展目標不一致142
4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預算執行或其他財政財務收支行為不真實143
4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預算收入行為不合法144
4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預算支出中存在自行擴大支出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擠占挪用項目資金145
4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預算支出中存在重大違法違規、國有資產(資金、資源)流失問題146
4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不經濟、無效益、無效果146
4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重大專項資金的使用存在損失浪費問題147
4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越權審批收費項目147
4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經批准自行收費149
5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超範圍、超標準、逾時限收費151
5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對國家明令取消的收費項目繼續收費152
5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經批准自行將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轉為經營服務
性收費項目154
5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非稅收入155
5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坐支、轉移、挪用非稅收入156
5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利用資產對外投資,未履行審批手續157
5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資產登記不及時、不完整158
5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應報廢、核銷的資產長期掛賬158
5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出租、出藉資產159
5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報廢、核銷資產未履行審批手續160
6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規利用資產對外提供抵押、擔保160
6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資產處置收益未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161
6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編制政府採購預算或者制定政府採購計畫161
6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政府採購預算漏編採購事項162
6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按規定申報追加或者調整政府採購預算162
6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政府採購預算不真實、不準確163
6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政府採購預算、計畫或執行脫節164
6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無預算、超預算採購164
6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規調整採購方式165
6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經批准將列入政府集中採購目錄中的採購項目
轉為部門集中採購或分散採購165
7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採取“化整為零”等方式,將應進行招標採購的
項目變為其他採購方式168
7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未整改168
(四)內部管理方面169
7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預算申報、管理、執行或監督機制,未明確各預
算級次單位的職責許可權169
7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無預算編制、執行、檢查制度170
7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物資採購的計畫、論證、預算、授權與審批、
招標、契約、驗收、付款等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171
7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各業務管理環節的管理辦法或制度不健全171
7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內部審計監督制度或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172
7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設備、車輛、圖書等大宗資產管理各個環節存在
未按相關制度執行問題172
7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內部審計工作開展無效果173
7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未履行本行業或本部門工作職責173
8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黨組織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
機制174
8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黨組織未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
行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174
8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黨組織未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
考核評價174
8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
決定的重大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174
8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
視不部署,工作開展不力175
8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175
8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缺乏責任擔當,推諉塞責、上交矛盾、
消極作為175
8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搞形式主義、官僚主義175
8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違反工作要求,不按規定程式和方式
請示報告,造成嚴重後果176
8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新官不理舊賬”176
9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對中央精神只做面上轟轟烈烈的傳達,口號式、
機械式的傳達,不加消化、囫圇吞棗的傳達,上下一般粗的傳達177
9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在工作中空喊口號,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
差,熱衷於作秀造勢178
9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單純以會議貫徹會議、以檔案落實檔案,做表面
文章、過度留痕,缺乏實際行動和具體措施179
9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利益至上,貫徹執行中央決策部署打折扣、做選
擇、搞變通,說一套做一套180
9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缺乏正確的政績觀,急功近利、脫離實際,搞華
而不實、勞民傷財的“政績工程”“形象工程”181
9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漠視民眾利益和疾苦,對民眾反映強烈的問題無
動於衷、消極應付,對民眾合理訴求推諉扯皮、冷硬橫推,對民眾態度簡
單粗暴、頤指氣使183
9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搞特殊、耍特權,在民眾中造成惡劣影響和強烈
不滿184
9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便民服務單位和政務服務視窗態度差、
辦事效率低,政務服務熱線、政府網站、政務APP運行“殭屍化”185
9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新官不理舊事”,言而無信,重招
商輕落地、輕服務,影響營商環境186
9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不顧實際情況、不經科學論證,違反
規定程式亂決策、 亂拍板、亂作為187
100.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不擔當、不作為、不負責,迴避問題
和矛盾,上推下卸責任188
101.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慵懶怠政,消極應付,失察失職190
102.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弄虛作假,編造假經驗、假典型、
假數據,瞞報、謊報情況,隱藏、遮掩問題191
103.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學風漂浮,理論脫離實際,只為應
付場面、應景交差,不尚實幹、不求實效192
104.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開會不研究真實情況、不解決實際
問題,為開會而開會193
105.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超計畫、逾時間、超規模、超預算
開會,就同一事項重複開會194
106.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檔案照抄照轉,超篇幅、超範圍
發文195
107.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檢查考核過多過濫,多部門重複
考核同一事項,考核內容不務實,頻次多、表格多、材料多,給基層造
成嚴重負擔196
108.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調查研究搞形式、走過場、不深
入,
打造“經典調研線路”,搞走秀式調研,搞層層陪同、超人數陪同197
109.黨政工作部門或事業單位主要領導人員對調查情況不做深入分析研究,
以偏概全,提出意見建議好高騖遠,可操作性不強,調研成果不管用198
◆ 國有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201
(一)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黨或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
部署,促進企業經營發展方面203
1.國有企業未嚴格貫徹執行公司法、國有資產法等經濟法律法規203
2.國有企業研究制定的政策措施,不符合上級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205
3.國有企業未嚴格貫徹落實國家財稅、金融、土地管理、食品安全、市場供應與
物價、支農惠農等巨觀調控政策206
4.國有企業片面強調企業或局部利益,拖延、推諉、變通執行國家巨觀調控
政策207
5.國有企業未嚴格貫徹執行轉變發展方式、產業發展、調整振興、兼併重組、
“走出去”戰略等政策208
6.國有企業配合重點產業調整振興規劃提出的配套制度措施或項目安排,
不符合調整經濟結構或轉變發展方式的政策要求209
7.國有企業執行結構調整或產業布局政策未兼顧長短期發展的需要與可能及
自身經濟效益與經濟社會整體效益209
8.國有企業未做到統籌調整、最佳化經濟結構或轉變經濟發展方式210
9.國有企業新增重大投資項目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211
10.國有企業存在未按規定淘汰落後產能、盲目擴張新產能以及重複建設問題212
11.國有企業國家重點產業振興或技術改造項目建設及資金使用違規213
12.國有企業節能環保工作未開展213
13.國有企業循環經濟產業鏈發展緩慢214
14.國有企業資源、能源開發利用效率低215
15.國有企業污染治理技術的研發、引進、吸收創新及套用效果差215
16.國有企業節能減排與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籌集、使用或管理違規216
17.國有企業未按規定淘汰落後產能、產品217
18.國有企業單位能耗或二氧化硫、化學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標未實現
節能減排目標218
19.國有企業節能減排項目未發揮預期效益219
20.國有企業自主創新戰略或市場開拓戰略未有效實施219
21.國有企業技術研發落後、資金投入及其管理違規220
22.國有企業及其所在行業可持續發展方面存在安全隱患221
23.國有企業在影響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產業中不具備自主創新能力222
24.國有企業未掌握或控制關鍵核心技術、擁有自主智慧財產權品牌、關鍵設備或
人才223
25.國有企業的盈利結構不合理224
26.國有企業主業不突出224
27.國有企業主業利潤占企業利潤比重低225
28.國有企業非主業或房地產、資本運作等高風險業務利潤占企業利潤比重
過高226
29.國有企業利潤主要來自周期性強、市場波動大或者過剩、落後產能的業
務貢獻226
30.國有企業盈利難以持續穩定增長227
31.國有企業盲目擴大一般經營性領域生產規模、資產閒置浪費227
32.國有企業存在經濟擔保、待決訴訟、應收票據貼現等經濟糾紛228
33.國有企業核心技術引進不成功、國家重要能源資產被境外企業收購、國內
市場被境外企業占領229
34.國有企業所處行業整體發展水平不高、產業規模較小230
35.國有企業涉及的海洋石油、軍品生產、軍備保障、重要礦產資源、電子信息,
以及境外投資或境外國有資產等方面存在重大安全隱患231
36.國有企業制定的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或有關政策措施等,
與本企業實際不相符合232
37.國有企業制定的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或有關政策措施等,
超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承載能力233
38.國有企業制定的戰略規劃、指導思想、總體發展思路或有關政策措施等,
未執行或預期目標未實現234
39.國有企業資產負債率高235
40.國有企業主營業務利潤低235
41.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存在安全隱患235
42.國有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低236
43.國有企業盈利能力、自主創新能力、核心競爭力、可持續發展能力低237
44.國有企業經營風險高237
45.國有企業提供的就業崗位、環境保護、安全生產、產品安全、維持市場穩
定、社會公益慈善等社會責任未履行238
46.國有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目標責任未完成238
47.國有企業環境保護目標責任未完成239
48.國有企業經營目標責任未完成240
49.國有企業節能減排目標責任未完成240
50.國有企業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未整改241
(二)重大經濟決策方面241
51.國有企業未制定或未及時修訂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241
52.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確需要民主研究、集體決策的重大
經濟事項的種類、範圍或標準242
53.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確決策程式、決策許可權、相應的監
督檢查或責任追究等保障制度243
54.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存在決策管理制度缺失244
55.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245
56.國有企業重大生產經營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6
57.國有企業重大項目投資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7
58.國有企業重大股權投資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7
59.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擔保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8
60.國有企業重大資產處置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9
61.國有企業重大採購事項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49
62.國有企業重大資本運作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50
63.國有企業大額度資金使用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251
64.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的內容不符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黨或國家關於
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251
65.國有企業違規決策、越權審批252
66.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式或過程,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決
策管理制度的規定253
67.國有企業未嚴格做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254
68.國有企業決策事項未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255
69.國有企業未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制度255
70.國有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公眾參與程度不高、缺乏專家論證、風險評估256
71.國有企業未經可行性研究即臨時動議作出決策、個人專斷、人為操作決策
事項257
72.國有企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盲目決策或擅自決策258
73.國有企業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無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259
74.國有企業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執行不及時259
75.國有企業未經重新決策自行調整決策實施內容260
76.國有企業決策執行過程中有關監督或保障措施無效261
77.國有企業決策事項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等預期目標未實現261
78.國有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決策項目效益低下262
79.國有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資金、資源)嚴重流失
或者損失浪費263
80.國有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嚴重影響企業可持續發展263
81.國有企業未嚴格按照有關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問責或責任追究264
(三)財務收支方面265
82.國有企業合併財務報表範圍不完整265
83.國有企業會計政策運用與調整不恰當266
84.國有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不真實266
85.國有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不合法267
86.國有企業的財務報表未真實完整地反映企業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267
87.國有企業將不應納入合併範圍的參股企業納入合併報表,人為增加企業
資產規模或盈利水平268
88.國有企業未將債務規模較大的子公司納入合併範圍,人為減少企業負債規模269
89.國有企業未如實披露會計政策調整事項269
90.國有企業違規確認資產減值、停產或待報廢資產損失或計提折舊折耗270
91.國有企業少抵銷內部交易事項,多計資產、負債或所有者權益271
92.國有企業未按照法律法規或會計準則的要求,規範財務收支行為並進行會計
核算271
93.國有企業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投資收益等確認不準確272
94.國有企業資產規模或結構狀況不合理273
95.國有企業資產不真實、不完整273
96.國有企業資產減值準備計提不合規274
97.國有企業不良資產的數額大274
98.國有企業對外擔保、待決訴訟等事項導致潛在損失275
99.國有企業債務規模大276
100.國有企業債務結構不合理276
101.國有企業償債能力不強277
102.國有企業債務風險預警、控制機制未建立或未執行277
103.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總額低277
104.企業國有資本經營收益未按規定及時、足額上繳財政278
(四)內部管理方面278
105.國有企業財務管理中支出審批許可權或報銷審核、不相容職務分離等方面無
控制制度278
106.國有企業資產的購置、驗收、分配、使用、維修、處置、盤點、財務核算
管理制度不健全279
107.國有企業物資採購計畫、論證、預算、授權與審批、招標、契約、驗收、
付款等內部管理與控制制度不健全280
108.國有企業業務管理環節無明確的管理辦法或者制度不健全281
109.國有企業資產安全、經營風險等管理制度或預警機制不健全281
110.國有企業內部審計監督制度或內部審計機構不健全283
111.國有企業貨幣資金管理、財務報銷流程各個環節存在未按相關制度執行、
未履行相關審批手續問題283
112.國有企業設備、原材料、廠房等大宗資產管理存在未按相關制度執行問題284
113.國有企業物資採購業務流程未按規定履行有關採購程式285
114.國有企業業務經營各環節存在未按相關制度執行問題286
115.國有企業資產安全、經營風險等管理制度或預警機制未得到有效執行287
116.國有企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工作不規範287
117.國有企業經營業績考核評價機制不完善288
118.國有企業內部審計工作未開展或無效果288
119.國有企業未履行對下屬企業進行管理或監督職責289
120.國有企業因管理層級過多、管理鏈條過長導致對下屬企業管理失控289
121.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存在安全漏洞290
122.國有企業信息系統不能提高企業經營管理的效率或效果290
123.國有企業信息系統的業務數據、財務數據與實際不一致291
124.國有企業信息系統存在硬體設備、軟體閒置浪費問題291
125.國有企業黨組織未建立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督查機制291
126.國有企業黨組織未將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工作情況作為履行全面從嚴治黨
政治責任的重要內容291
127.國有企業黨組織未對下級黨組織及其主要負責同志進行考核評價292
128.國有企業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擅自決定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
事項,損害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292
129.國有企業履行領導責任不到位,對重大事項請示報告不重視不部署,工
作開展不力292
130.國有企業違反組織原則,該請示不請示,該報告不報告293
◆ 金融企業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295
(一)貫徹執行經濟法律法規、黨或國家關於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
部署,促進金融機構經營發展方面297
1.金融企業未嚴格遵守相關監管指標要求,依法合規經營297
2.金融企業研究制定的規章制度不符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的規定298
3.金融企業未嚴格執行有關貨幣政策、外匯政策、信貸政策299
4.金融企業未能有效推動金融機構合理控制信貸規模,不斷最佳化信貸結構300
5.金融企業信貸政策不符合國家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或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的
政策要求300
6.金融企業信貸政策執行效果差301
7.金融企業違反巨觀調控政策,向高污染、高能耗或產能過剩行業、房地產
行業、政府融資平台提供信貸資金301
8.金融企業信貸結構調整未能有效貫徹執行國家區域經濟發展政策302
9.金融企業沒有對中西部地區、少數民族地區、落後地區的信貸或資金、
項目支持302
10.金融企業未推進農村金融產品或服務方式創新302
11.金融企業未推動金融機構嚴格執行國家產業政策303
12.金融企業未將資源配置到國家重點支持或發展的領域,促進產業結構轉型303
13.金融企業未支持節能減排工作304
14.金融企業未促進淘汰落後產能,營造支持新興產業加快發展的金融環境304
15.金融企業未完善對新興產業的金融服務305
16.金融企業未改進或完善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306
17.金融企業未拓寬融資渠道,緩解中小企業的融資困難306
18.金融企業未嚴格貫徹執行國家經濟金融方針政策307
19.金融企業發展戰略或經營方針不符合科學發展觀或國家有關經濟金融工作
方針政策要求308
20.金融企業發展戰略或經營方針不利於加強巨觀調控、加強金融改革以及推
動金融機構持續健康發展309
21.金融企業發展戰略規劃確定的各項考核指標不完整、不合理310
22.金融企業制定的戰略目標未按期完成310
23.金融企業預期目標與實際執行結果出現重大差異311
24.金融企業發展戰略目標未在基層分支機構得到切實有效地貫徹或執行312
(二)重大經濟決策方面313
25.金融企業未制定或未及時修訂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313
26.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確需要民主研究、集體決策的種類、
範圍或標準313
27.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中未明確決策程式、決策許可權、相應的監
督檢查、或責任追究等保障制度314
28.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存在缺失314
29.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315
30.金融企業重大項目安排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315
31.金融企業重大資本運作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316
32.金融企業重大擔保及投融資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317
33.金融企業重大採購事項決策失誤或未執行決策程式317
34.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內容不符合有關經濟法律法規、黨或國家關於
金融工作的方針政策或決策部署318
35.金融企業違規決策、越權審批319
36.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決策程式或過程,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決策
管理制度的規定320
37.金融企業未嚴格做到依法、科學、民主決策320
38.金融企業決策事項未進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321
39.金融企業未堅持重大決策事項專家諮詢、會議討論、集體決策制度322
40.金融企業重大決策事項公眾參與程度不高、缺乏專家論證、風險評估323
41.金融企業未經可行性研究即臨時動議作出決策、個人專斷、人為操作決策
事項323
42.金融企業超越許可權、違反程式、盲目決策或擅自決策324
43.金融企業決策過程或決策結果無完整的會議記錄或會議紀要325
44.金融企業重大經濟決策事項的執行不及時326
45.金融企業未經重新決策自行調整決策實施內容326
46.金融企業決策執行過程中有關監督或保障措施無效327
47.金融企業決策事項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環境效益等預期目標未實現328
48.金融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決策項目效益低下328
49.金融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造成國有資產(資金、資源)嚴重流失
或者損失浪費329
50.金融企業決策不當或者決策失誤嚴重影響金融機構可持續發展330
51.金融企業未嚴格按照有關決策管理制度的規定,實行問責或責任追究331
(三)財務收支方面331
52.金融企業資產負債表不真實、不完整331
53.金融企業會計政策調整與運用不恰當333
54.金融企業表外信息披露不真實、不合法333
55.金融企業財務報表未真實完整地反映金融機構的財務狀況或經營成果334
56.金融企業未及時、足額上繳國家各項稅費及國有資本經營收益336
57.金融企業承貸主體綜合償債能力低336
58.金融企業承貸主體貸款目的不合法337
59.金融企業信貸資產管理混亂337
60.金融企業不良資產形成責任追究制度未落實到位338
61.金融企業投資業務、存放同業、系統內往來等非信貸資產業務不合規、
不真實338
62.金融企業效益與風險綜合平衡的審慎經營理念未落到實處339
(四)內部管理方面339
63.金融企業未建立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為主體的法人
治理結構339
64.金融企業未建立相應的組織規則或議事規則340
65.金融企業“三會一高層”之間責、權、利劃分不合理340
66.金融機構的決策部門、監督機構或經營管理者之間的制衡機制不完善342
67.金融企業未發揮監事會、外部監事、獨立董事、內部稽核或審計監督的
作用343
68.金融企業未建立對董事會、高管層及各級分支機構有效的監督管理或問
責機制344
69.金融企業未建立健全各項業務控制制度及相關評價制度345
70.金融企業未建立職責分離、橫向或縱向相互監督制約的機制346
71.金融企業未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報告、糾錯或責任追究制度347
72.金融企業未對違反規定的機構或人員進行處理處罰347
73.金融企業財務管理中支出審批許可權或報銷審核、不相容職務分離等方面無
控制制度349
74.金融企業未制定並實施識別、計量、監測或控制風險的制度、程式或方法350
75.金融企業未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風險進行持續的監控351
76.金融企業對下屬金融機構未履行管理或監督職責351
77.金融企業信息系統的建設未提高金融機構經營管理的效率或效果352
78.金融機構信息系統的硬體設備、軟體存在閒置浪費問題352
79.金融企業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未整改353
◆ 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355
(一)農村經濟工作的方針政策貫徹執行方面357
1.村集體未貫徹執行黨或國家有關加強農田水利建設,提高農業機械化程度
方針政策357
2.村集體未貫徹執行黨或國家有關繁榮農村經濟,擴大農民就業,增加農民
收入,不斷改善或提高農民的生活質量的方針政策358
3.村集體未積極發展農村社會事業,強化農村公共服務,樹立健康文明風尚,
培養造就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型農民358
4.村集體未加強農村基礎設施建設,搞好村莊規劃或治理,改善村容村貌,
營造良好的人居環境359
5.村集體未創新農村體制機制,完善鄉村治理結構,擴大農村基層民主360
6.村集體未加強農村飲用水水源的環境保護或水質監測與管理361
7.村集體未推進或開展農村污水、垃圾污染治理363
8.村集體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城市企業污染物向農村地區轉移366
9.村集體未加強規模化畜禽養殖污染、水產養殖污染的監管366
10.村集體未積極引導農民科學施肥或鼓勵農民使用生物農藥或高效、低毒、
低殘留農藥369
11.村集體未對主要農產品產地、污灌區、工礦廢棄地等區域的土壤污染
監測或修復370
12.村集體未營造人與自然和諧的農村生態環境,遏制新的人為生態破壞371
13.村集體未建立村規民約,積極探索加強農村環境保護工作的自我管理方式372
14.村集體未開展多層次、多形式的農村環境保護知識宣傳教育372
15.涉及農村經濟、政治、文化發展的重要事項未實行村級民主決策制度374
16.村集體違背農民意願,加重農民負擔375
17.村集體未保障農民民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監督權375
(二)村集體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方面377
18.村集體未制定促進農民增收的主要措施377
19.村集體在農業生產中未建立優勢產區布局,形成優勢產業帶378
20.村集體未制定鼓勵農民通過從事個體經營增加收入的政策措施379
21.村集體未建立減輕農民負擔工作的制度380
22.村集體未建立村莊規劃或治理措施382
23.村集體未制定或實施農村飲水安全措施384
24.村集體未推進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或管理384
25.農村公路交通未改善386
26.村集體未制定或實施農村經濟信息體系建設與信息服務規劃,加大信息
基礎設施建設力度387
27.村集體未制定完善農業產業化發展規劃388
28.村集體未建設社會化農村衛生服務網路389
29.村集體未完善農業產業化經營機制390
30.村集體未通過拍賣、出售、轉讓、兼併、股份經營、聯營等形式,促進
村集體資產合理流動,實現保值增值392
31.村集體未培育龍頭企業或企業集群示範基地392
32.村集體未建立或發展農村各類中介服務組織394
33.村集體未建立或引導基地生產,推進綠色、無公害、有機產品生產394
34.村集體未構建農產品加工科技創新體系或推廣套用平台395
35.村集體未開拓國內外市場396
36.村集體未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可持續發展397
37.農村義務教育債務未化解398
38.村集體未嚴格控制不合理支出,增加行政成本399
39.村集體未建立財務審批、收支管理制度400
40.村集體未建立財務人員管理制度401
41.村集體未建立財務公開、財務收支預算、票據管理、財務審計制度402
42.村集體未建立現金、借款業務、對外投資、固定資產、產品物資管理或
使用、支出預算制度403
43.村集體未建立集體資產經營、流轉、報告、收益分配製度404
44.村集體未經民主選舉成立理財工作小組405
45.村集體未明確理財小組工作職責、未規範理財小組工作程式406
46.村集體未建立健全民主理財管理制度407
47.村集體家底不清,產權不明408
48.村集體資源型資產的發包未採取招標、拍賣、租賃、參股或公開協商等
方式,未簽訂規範的承包契約409
49.村集體舉債未經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按規定的審批程式辦理410
50.村集體企業改制、“撤村建居”或並村過程中違規處置集體資產410
51.村集體擅自為他人貸款提供擔保、抵押411
52.村集體以興辦公益事業為由擅自高息借款412
53.村集體借債進行達標升級活動412
54.村集體截留、挪用村提留或荒山、荒地、荒灘、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
權轉讓收入413
55.村居幹部濫用職權,侵害民眾合法權益414
56.村居幹部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415
57.村居幹部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幹群關係416
58.村居幹部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416
59.村居幹部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417
60.村居幹部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418
61.村居幹部妨害或擾亂社會管理秩序419
62.村居幹部非法轉讓、轉賣或侵吞集體資產419
63.村居幹部侵占、挪用、平調集體資產421
64.村居幹部未按民主程式,私下交易轉讓、出租土地422
(三)村級財務管理方面423
65.村集體財務人員隊伍不穩定、業務素質低423
66.村集體會計、出納職責不分424
67.村集體賬務管理混亂,財務監督失控425
68.村賬代理制管理流於形式426
69.村集體坐收坐支、借支挪用集體資金427
70.村集體各項收入未及時、足額入賬,有侵占、挪用、私分集體資金或私設
“賬外賬”、“小金庫”等問題427
71.村集體虛增債權或債務428
72.村集體收益的分配未做到公開公正428
73.村集體原始票據不規範,白條入賬普遍429
74.村集體財產物資管理手續不健全,賬實嚴重不符430
75.村集體報銷審批不規範431
76.村集體專項資金管理不善,使用不當432
77.村集體違規核算收入、支出、結存,編制會計報表432
78.村集體前後財務資料沒有及時移交,造成票據遺失434
79.村集體財務資料檔案管理混亂435
80.村集體財務計畫未公開436
81.村集體各項收入、支出、財產、債權債務、收益分配、代收代繳費用、
水電費、以資代勞情況未公開437
82.村集體徵用土地補償及分配情況未公開440
83.村集體新上的經濟項目未公開441
84.村集體徵用土地或宅基地審批未公開442
85.村集體提留統籌方案未公開444
86.村集體農民負擔(包括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未公開445
87.村集體土地或經營實體的承包未公開446
88.村集體救災救濟款物的發放未公開447
89.村幹部年度工作目標及完成情況未公開449
90.村幹部工資獎金或功績過失情況未公開450
91.村集體公開的形式或方法未根據實際情況因地制宜、靈活多樣451
92.村集體公開的時間不及時452
93.村集體以前年度審計發現問題未整改453
(四)專項資金使用與管理方面454
94.村集體未及時宣傳土地徵用程式或補償機制,明確補償標準454
95.村集體未成立土地補償監督小組456
96.村集體徵地補償程式不規範456
97.村集體土地補償、安置補償、地上附著物或青苗補償等項目設定不合理458
98.村集體截留、挪用、剋扣土地補償資金459
99.村集體因“同地不同價”引發爭議460
100.村集體未妥善安置失地農民,並為他們提供社會保障462
101.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進入市場的途徑或辦法違規462
102.村集體徵地收益在農民、集體經濟組織或基層政府之間的分配不合理463
103.村集體未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運轉機制或完善的失地農民就業機制465
104.村集體未建立健全村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小組或管理制度466
105.村集體未積極宣傳農民參合的意義、重要性或醫療政策,消除疑慮、
提高對潛在的醫療風險的認識468
106.村集體農民參加新型合作醫療比率低468
107.村集體未將五保戶、軍烈屬、殘疾人、特困人口等納入農村合作醫療體系469
108.村集體發生騙取、套取新農合基金的現象471
109.村集體未建立健全糧食直補財務公開制度472
110.村集體糧食直補資金政策宣傳不到位473
111.糧食直補資金集體代領,未及時兌付到種糧農民手中474
112.村集體截留、擠占、挪用糧食直補資金475
113.村集體機動地糧食直補資金被私分476
114.村集體虛報冒領,惡意套取糧食直補資金476
115.村集體未建立健全糧食直補監督機制477
116.村集體未建立嚴格的糧食直補責任追究機制478
117.村集體未建立健全籌資籌勞項目實施、驗收或管護制度479
118.村集體未及時宣傳或全面公開籌資籌勞項目財政獎補政策、實施辦法、
辦事程式或服務承諾480
119.村集體籌資籌勞的議事程式不規範481
120.村集體“一事一議”項目建設內容、農民籌資籌勞數量、財政獎補及
資金或勞務使用情況等未及時向村民公布483
121.村集體未定期對“一事一議”項目及資金使用的規範性、真實性或有
效性進行檢查484
122.村集體未將會議記錄、村民簽字情況、籌資籌勞方案、項目獎補申請、
竣工驗收報告等相關材料匯總歸檔485
123.農村低保工作監督機制不健全486
124.村集體低保人員確認未嚴格實行“一評二審三榜”工作機制487
125.村集體虛構參加低保人員名單,騙取低保金489
126.村集體存在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未納入保障範圍490
127.村集體存在不符合低保要求的人員納入保障範圍491
128.村集體存在同時享受農村低保和城鎮低保補助的人員492
129.村集體未實行低保動態管理493
130.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未自行選擇供養形式494
131.村集體存在超五保供養內容給予供養現象495
132.村集體供養對象未滿16周歲或者已滿16周歲仍在接受義務教育的,未保
障他們依法接受義務教育所需費用497
133.村集體供養對象的疾病治療未與當地農村合作醫療或農村醫療救助制度
相銜接497
134.村集體五保供養標準低於當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498
135.村集體五保供養對象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未歸該對象所有499
136.村集體貪污、挪用、截留或者私分農村五保供養資金499
137.村集體未因地制宜發展種養業500
138.村集體對具有資源優勢或市場需求的農產品生產,未按照產業化發展方向,
連片規劃建設,形成有特色的區域性主導產業501
139.村集體未加強基本農田、基礎設施、環境改造或公共服務設施建設502
140.村集體未注重示範效應,充分發揮科技在扶貧開發中的帶動作用504
141.村集體未通過各類職業技術學校或各種不同類型的短期培訓,增強農民
掌握先進實用技術的能力504
142.村集體未加強貧困地區勞動力的職業技能培訓,組織或引導勞動力健康
有序流動506
143.村集體未吸引多種所有制經濟組織參與貧困地區的經濟開發507
144.村集體違規使用財政扶貧資金508
145.村集體違規使用扶貧信貸資金509
146.村集體未建立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監管制度510
147.村集體未給農村留守流動兒童提供良好的學習、生活或監護條件511
148.村集體未能切實保障特殊困難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獲得應有的社會救助514
149.村集體未能確保農村留守流動兒童享有應有的基本醫療服務514
150.村集體未充分發揮自身優勢,開展關愛農村留守流動兒童的行動515
151.村集體未建立健全上級劃撥資金的使用報告制度及效益考核制度517
152.村集體義務教育保障或管理不規範518
153.村集體綜合文化站建設或管理不規範520
154.村集體衛生服務體系建設或管理不規範521
155.村集體沼氣服務網點建設或管理不規範522
156.農村環境保護工作建設或管理不規範523
157.村集體促進農業可持續發展建設或管理不規範524
158.村集體危房改造或管理不規範525
159.村集體惠農補貼資金管理不規範527
160.村集體轉移支付資金管理使用不規範528
161.村集體將醫療補助、撫恤、城鄉醫療救助等資金管理混亂529
162.村集體侵占、挪用、私分上級劃撥資金530
163.村集體未建立或未有效執行接受捐贈的資金或物資驗收、領用、保管、
登記等管理制度531
164.村集體接受的捐贈資金未按捐贈者意願或有關規定的用途專款專用532
165.村集體接受救災捐贈的款物收支情況未及時向村民公示532
166.村集體對捐贈款物的發放弄虛作假533
(五)村民關注的其他方面534
167.因山林田地權屬不明、界址不清等問題引發爭田、爭地、爭路、爭山等
矛盾534
168.對村委會成員行為不滿,造成扯皮上訪、阻礙施工、打架鬥毆等群體性
事件535
169.村集體存在虐待妻子、歧視女孩等家庭暴力發生現象536
170.村集體存在兒童無人看管、老人無人贍養現象537
171.村集體存在賭博成風,涉賭金額巨大現象538
172.村集體存在相信迷信,被騙大量錢財現象538
173.村集體存在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矛盾539
174.村集體存在自然災害毀壞基本農田的矛盾541
175.村集體存在土地利用結構或用地格局被強制性改變的矛盾541
176.村集體存在大規模土地整治和農民家庭承包經營的矛盾542
177.村集體未做到節水灌溉543
178.村集體不能有效防治病蟲害544
179.村集體化肥、農藥、種子、農膜、柴油等農資管理機制不順暢544
180.村集體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監測工作存在缺陷545
◆ 後記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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