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是一本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的圖書,作者是李國有。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自然資源管理與環境保護業務審計定性處理處罰依據
- 作者:李國有主編
- 出版社: 中國時代經濟出版社有限公司
- 出版時間:2020年3月
- 頁數:496 頁
- 定價:80 元
- ISBN:9787511929464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本書分自然資源審計類、環境保護審計類兩篇,分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行為、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行為、違反古生物化石保護法規行為、違反自然環境保護管理法規行為、違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法規行為、違反放射性污染管理法規行為、違反污水處理法規行為、違反海洋海岸環境管理法規行為8個問題大類,收錄審計實踐中常見問題410個,針對問題逐一給出審計定性依據和審計處理處罰依據。
圖書目錄
◆ 前言1
◆ 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規行為1
1.未按規定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年度計畫3
2.違規發放國有土地使用證4
3.未經批准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6
4.協定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低於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7
5.未編制或者未公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畫10
6.同一地塊有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未採取招拍掛方式出讓10
7.對符合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條件的地塊,未制定協定出讓土地方案11
8.未將協定出讓結果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網際網路等
媒介向社會公布,接受社會監督12
9.變更協定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後的土地用途,未以變更時的土地市場價格
補交相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手續12
10.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13
11.擅自占用或者改變基本農田用途15
12.以建設“現代農業園區”等名義,占用基本農田變相從事房地產開發17
13.未足額、及時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19
14.未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20
15.未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22
16.違規減免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23
17.通過罰款代替補辦違法用地合法手續24
18.以租代征非法占用農用地25
19.截留、挪用徵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費用26
20.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房地產開發用地28
21.保障性住房、棚戶區改造和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低於住房建設用地
供應總量的70%30
22.保障性安居工程項目用地計畫未落實31
23.政府儲備用地或收回使用權的國有土地未優先用於保障性住房建設31
24.對面向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的建設用地未按規定實行劃撥供地31
25.對可以採用有償使用方式的公共租賃住房建設用地,未按規定設定前置條件32
26.違規將兩宗以上地塊捆綁出讓或以毛地出讓土地33
27.超越許可權審批土地33
28.徵收土地未按規定報批35
29.擅自利用農村集體土地興建公共租賃住房36
30.未經批准改變土地用途36
31.違規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38
32.徵收土地未按規定進行公告或登記39
33.經營性用地未辦理土地招拍掛出讓手續,由相關單位無償使用40
34.有償使用或劃撥用地改變建設用途未辦理相關手續41
35.超過批准的數量占用土地42
36.應當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而擅自採用協定方式出讓43
37.未經批准擅自開展增減掛鈎試點、超出試點範圍開展增減掛鈎或建設用地置換44
38.擅自擴大掛鈎周轉指標規模45
39.煤礦建設使用土地未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46
40.未按契約規定的期限或條件開發、利用土地47
41.違規下放土地管理許可權48
42.土地使用者未按時足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48
43.擅自減免土地出讓收入51
44.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54
45.未按規定範圍使用土地出讓收入56
46.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計提農業土地開發資金58
47.截留、擠占、挪用應繳國庫的土地出讓收入61
48.改變土地用途未徵得出讓方同意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63
49.挪用應繳財政的耕地開墾費65
50.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67
51.違規管理或使用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69
52.違規動用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70
53.違規占用、管理徵收土地安置補助費71
54.未按規定標準對被徵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給予補償72
55.土地管理部門未及時、足額將收取的土地出讓金上繳財政74
56.越權減免或截留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75
57.挪用國有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收入77
58.截留、挪用應繳的土地出讓金79
59.未按規定標準上繳土地使用權出讓金80
60.挪用用於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81
61.超出規定的範圍安排、使用農業土地開發的土地出讓金82
62.未按規定範圍使用土地儲備資金84
63.土地儲備專項債券資金未由財政部門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85
64.挪用土地儲備資金86
65.土地儲備零星收入未全部繳入同級國庫87
66.財政部門未及時下達用於土地儲備的各項資金88
67.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經費,未與土地儲備資金實行分賬核算89
68.財政部門會同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組織實施對土地儲備資金的績效評價工作89
69.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土地儲備資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
玩忽職守、徇私舞弊90
70.土地儲備資金未實施預決算管理91
71.土地儲備機構未編制土地儲備三年滾動計畫93
7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未於每年第三季度編制完成下一年度土地
儲備計畫94
73.存在污染、文物遺存、礦產壓覆、洪澇隱患、地質災害風險等情況的土地,
作為入庫儲備土地94
74.取得方式及程式不合規、補償不到位、土地權屬不清晰、未辦理相關不動產
登記手續的土地,作為入庫儲備土地94
75.土地儲備機構未組織開展對儲備土地必要的前期開發95
76.土地儲備機構將儲備土地或連同地上建(構)築物臨時利用超過兩年95
77.儲備土地的臨時使用,未經城市規划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搭建建(構)築物95
78.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規定繳納土地復墾費96
79.截留、擠占、挪用土地復墾費97
80.未按規定從土地出讓收入中,劃出一定比例資金,用於建立國有土地收益基金98
81.違規在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使用農田水利建設資金98
82.違規在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使用教育資金100
83.未按規定編制土地出讓收支預算、決算101
84.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與財政部門未建立國有土地出讓、儲備及收支信息共享
制度105
85.違規變更房地產權屬106
86.未根據年度出讓土地使用權總面積方案要求,擅自批准出讓土地使用權
用於房地產開發107
87.未擬定土地使用權出讓的每幅地塊、用途、年限方案107
88.未取得營業執照擅自從事房地產開發業務108
89.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轉讓房地產109
90.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轉讓房地產時,未報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審批110
91.未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書,預售商品房110
92.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費111
93.商品房預售所得款項未用於有關的工程建設111
94.土地使用者未按照出讓契約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12
95.截留、挪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112
96.未制定或未嚴格執行土地出讓規劃112
97.少收礦產資源補償費113
98.部分土地未實行“淨地”出讓114
99.對國有建設用地疏於管理形成閒置土地115
100.擠占、挪用土地調查經費117
101.地方、部門、單位的負責人強令、授意土地調查人員篡改調查資料、數據
或者編造虛假數據118
102.土地調查人員偽造、篡改調查資料,或者強令、授意接受調查的有關單位
和個人提供虛假調查資料118
103.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119
104.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土地調查資料120
105.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被調查土地的原始記錄、
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120
106.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對發現的國土資源違法行為未依法制止121
107.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法立案查處應予立案查處的案件121
108.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未依法申請應予申請強制執行、提出處分建議、移送
有權機關122
109.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偽造、銷毀、藏匿證據122
110.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篡改案件材料123
111.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不依法履行職責123
112.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違反保密規定124
113.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執法人員越權干預案件調查處理125
114.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法履行執法監督職責125
115.土地儲備項目涉及的收入、支出未全部納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126
116.土地儲備項目未實現總體收支平衡或年度收支平衡127
117.土地儲備項目未實行項目庫管理128
118.土地儲備項目專項債券發行規模超過項目預期土地出讓收入的70%129
119.財政部門未根據土地儲備項目年度收支預算及時撥付財政預算資金或發行
專項債券129
120.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土地儲備機構挪用或擅自改變土地儲備項目財政資金
用途130
12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未督促土地使用者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
及時足額繳入國庫131
122.土地儲備機構未合理控制土地儲備項目收儲成本或前期開發成本132
123.土地儲備機構未按照預算管理制度規定對每個土地儲備項目編制年度收支
決算草案133
124.土地儲備項目實施過程中未對項目實施進行跟蹤審計或項目實施完畢後未
對總體收支情況進行審計134
125.財政部門或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對土地儲備項目開展績效評價134
126.土地儲備機構所需的日常經費未與土地儲備項目預算及資金實行分賬核算135
127.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建立節約集約用地制度,開展節約集約用地活動135
128.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不符合建設項目用地標準和供地政策的建設項目供地136
129.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為禁止用地的建設項目辦理建設用地供應手續136
130.低於國家規定用地最低價標準供應有償使用的土地137
131.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後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137
132.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或城鄉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範圍之外設立城市新區、
開發區或工業園區137
13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土地復墾義務人出具土地復墾費用
支取通知書138
134.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具退還耕地占用稅的意見139
135.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在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復墾費用專門賬戶或足額預存
土地復墾費用139
136.土地復墾義務人未將土地復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140
137.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復墾規劃設計備案140
138.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開展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或採取管護措施141
139.土地復墾義務人未依法履行土地復墾義務142
140.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在其入口網站上及時向社會公開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
復墾情況143
141.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將本行政區域內的土地損毀情況、土地復墾工作開展
情況等逐級上報143
142.自然資源上級主管部門未對下級落實土地復墾法律法規情況、土地復墾
義務履行情況、土地復墾效果等進行績效評價143
143.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未對土地復墾檔案實行專門管理143
144.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違規批准建設用地或者批准採礦許可證及採礦許可
證的延續、變更、註銷144
145.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在土地復墾驗收中弄虛作假144
146.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或者對發現的違反本條例
的行為不依法查處145
147.土地復墾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監督檢查過程中,索取、收受他人財物或者
謀取其他利益146
148.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
編制土地復墾方案146
149.土地復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147
150.土地復墾義務人將重金屬污染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用作回填或者充填
材料147
151.土地復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
檢查時弄虛作假148
152.破壞土地復墾工程、設施或設備148
◆ 違反礦產資源管理法規行為149
1.採礦權人採取弄虛作假等手段,不繳或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151
2.地質勘查單位已完工交付使用的工程未估價轉入固定資產152
3.未辦理採礦許可證開採礦產資源152
4.負責礦產資源勘查、開採監督管理工作人員違規批准勘查、開採礦產資源
和頒發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154
5.未按規定標準收取或管理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156
6.違規辦理減繳、免繳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156
7.未按規定通過招標投標有償取得的方式管理採礦權157
8.探礦權、採礦權轉讓價款繳納不規範158
9.未經審批管理機關批准,擅自轉讓探礦權、採礦權160
10.違規協定出讓探礦權、採礦權160
11.違規批准協定出讓探礦權、採礦權164
12.新設探礦權、採礦權未採取招拍掛的方式授予166
13.違規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中標人、競買人繳納的投標、競買保證金168
14.違規組織探礦權、採礦權招拍掛活動168
15.無資質證書或者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範圍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169
16.以其他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170
17.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業務171
18.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172
19.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中弄虛作假或者故意隱瞞地質災害真實情況173
20.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174
21.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從事爆破、削坡、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引發地質
災害的活動174
22.未編制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175
23.採礦權人未按照批准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治理175
24.採礦權人在礦山被批准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復176
25.採礦權人未按規定計提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基金176
26.探礦權人未採取治理恢復措施177
27.採礦權人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177
28.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
監督管理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178
29.未依照規定的期限匯交地質資料179
30.偽造地質資料或者在地質資料匯交中弄虛作假180
31.地質礦產部門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護期內的地質資料181
32.地質礦產部門封鎖地質資料,限制他人查閱、利用公開的地質資料181
33.地質礦產部門不按照規定管理地質資料,造成地質資料損毀、散失182
34.地質礦產部門有關人員非法披露、提供利用保密的地質資料182
◆ 違反古生物化石保護法規行為183
1.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規定批准古生物化石發掘185
2.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規定批准古生物化石出境186
3.自然資源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反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
不依法處理186
4.發掘單位未經批准發掘古生物化石187
5.發掘單位未按照批准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188
6.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189
7.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190
8.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191
9.買賣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192
10.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或贈與192
11.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193
12.未取得批准運送、郵寄、攜帶古生物化石出境194
13.有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194
14.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編制和實施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產地保護規劃195
15.有關部門未依照規定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失竊或者遺失的情況報告自然
資源部195
16.有關單位在生產、建設活動中發現古生物化石不報告196
17.有關單位收藏違法獲得或者不能證明合法來源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197
18.將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進行流通197
◆ 違反自然環境保護管理法規行為199
1.未按規定建立健全環境監測制度201
2.未按規定建立環境污染公共監測預警機制202
3.未按照國家環境監測技術規範從事環境監測活動204
4.未按規定報送環境監測數據,或偽造、篡改環境監測數據205
5.應予公開環境信息而未公開207
6.擅自對外公布環境監測信息208
7.在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或緩衝區內建設生產設施208
8.在自然保護區的實驗區違規建設污染環境、破壞資源或者景觀的生產設施209
9.在自然保護區的外圍保護地帶建設項目影響保護區內環境質量210
10.風景名勝區的門票收入或風景名勝資源有償使用費未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210
11.在風景名勝區開山、採石等破壞景觀、植被211
12.在風景名勝區違規建設與風景名勝資源保護無關的項目212
13.未經批准在風景名勝區從事建設活動212
14.修建纜車、索道等重大建設項目未經有關部門批准213
15.施工單位在項目建設過程中對景物等造成破壞213
16.違反風景名勝區規劃在風景名勝區內設立各類開發區214
17.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活動214
18.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將規劃、管理和監督等行政管理職能委託給企業或者
個人行使215
19.風景名勝區管理機構允許其工作人員在風景名勝區內的企業兼職215
20.擅自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築設施216
21.在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修築設施對自然保護區造成破壞217
22.無權批准徵用、使用草原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218
23.超越批准許可權非法批准徵用、使用草原219
24.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式批准徵用、使用草原220
25.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221
26.未經批准或者未按照規定的時間、區域或採挖方式在草原上進行采土、采砂、
採石等活動222
27.臨時占用草原,占用期屆滿,用地單位不予恢復草原植被222
28.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或者房地產估價師出具虛假評估報告或者具有重大差錯
的評估報告223
29.環境影響評價單位未取得資格證書224
30.環境影響評價單位超出其資格證書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工作224
31.從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單位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弄虛作假225
32.環保部門未按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審批227
33.環保部門越權審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230
34.使用財政資金的國家機關未優先採購或使用節能、節水、節材等有利於保護
環境的產品、設備或設施231
35.未預提重點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的退役費用232
36.排污者拒絕、阻撓環境監測工作人員進行環境監測活動或者偽造監測數據232
37.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未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排污許可證233
38.無排污許可證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236
39.不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的經營活動238
40.將危險廢物提供或者委託給無排污許可證的單位從事收集、貯存、利用、
處置的經營活動239
41.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排污許可證受理條件的申請未依法受理241
42.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符合許可條件的不依法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未在
法定時限內作出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決定242
43.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準予核發排污許可證或者超越法定
職權核發排污許可證243
44.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排污許可證管理時擅自收取費用244
45.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未依法公開排污許可相關信息245
46.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不依法履行監督職責或者監督不力,造成嚴重後果246
47.排污單位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行政許可248
48.排污單位有關事項發生變化未及時變更排污許可證249
49.排污許可證發生遺失、損毀的,排污單位未及時補辦249
50.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公開或者不如實公開有關環境信息250
51.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對所排放污染物進行監測,或者未保存原始監測記錄252
52.排污單位未按照規定安裝污染物自動監測設備,或者未與環境保護主管
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253
53.排污單位依法應當申請排污許可證但未申請,或者申請後未取得排污許可
證排放污染物255
54.排污單位排污許可證有效期限屆滿後未申請延續排污許可證257
55.排污單位被依法撤銷排污許可證後仍排放污染物258
56.排污單位超過排放標準或者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大氣污染物260
57.排污單位通過偷排、篡改或者偽造監測數據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大氣污染物262
58.排污單位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
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264
59.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的建築垃圾265
60.施工單位違規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准從事建築垃圾運輸的單位
運輸266
61.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築垃圾266
62.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工業固體廢物266
63.對工業固體廢物未建設貯存的設施、場所,或者未採取無害化處置措施267
64.將列入限期淘汰名錄被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268
65.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場所268
66.在特別保護的區域內,建設工業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的設施、場所和
生活垃圾填埋場269
67.擅自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貯存、處置269
68.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工業固體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
環境污染270
6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
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270
70.違規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淘汰的設備,或者採用淘汰的生產工藝271
71.尾礦、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未按規定進行封場272
72.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272
73.工程施工單位未按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273
74.不設定危險廢物識別標誌273
75.未按規定申報登記危險廢物,或者在申報登記時弄虛作假274
76.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274
77.未經批准擅自轉移危險廢物275
78.將危險廢物混入非危險廢物中貯存275
79.未經安全性處置,混合收集、貯存、運輸、處置具有不相容性質的危險廢物276
80.將危險廢物與旅客在同一運輸工具上載運276
81.未經消除污染的處理將危險廢物的場所、設施、設備或容器、包裝物轉作
他用277
82.未採取相應防範措施,造成危險廢物揚散、流失、滲漏或者造成其他環境
污染277
83.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危險廢物278
84.未制定危險廢物意外事故防範措施和應急預案279
85.危險廢物產生者不處置其產生的危險廢物又不承擔處置費用279
86.將境外的固體廢物進境傾倒、堆放、處置280
87.進口屬於禁止進口的固體廢物280
88.未經許可擅自進口屬於限制進口的固體廢物用作原料281
89.過境轉移危險廢物282
90.固體廢物非法入境282
91.造成固體廢物嚴重污染環境或者污染環境事故283
92. 2018年1月1日起未停止徵收排污費285
◆ 違反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法規行為287
1.未實行“以獎促治”、“以獎代補”的形式使用中央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289
2.擠占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專項資金290
3.未經批准調整中央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計畫291
4.申報的項目與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年度申報通知所支持重點不一致292
5.未及時對農村環境保護項目進行考核驗收294
6.農村環境保護建設項目未落實管理主體、後期運行費用,制定維修、養護、
運行制度295
7.政府部門未就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建立工作制度,完善政策措施,制訂
具體實施方案296
8.農村環境保護項目申報、立項、審批不合規299
9.違規撥付農村環境保護項目“以獎促治”資金301
10.農村環境保護專項資金未專款專用302
11.截留、挪用農村環境保護項目“以獎促治”專項資金303
12.未經批准調整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計畫,隨意變更項目建設內容304
13.農村環境保護項目整治運行費未及時撥付到位305
14.農村環境連片整治示範項目配套資金到位晚或未到位306
15.農村環境保護項目資金未分項獨立核算309
16.農村環境保護項目專項資金用於人員工資、津貼補貼及獎金或公務車輛、
辦公用房購建等支出310
17.設計費、監理費、考核驗收等經費占用農村環境保護項目專項資金312
18.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污水污染進行防治313
19.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垃圾進行處理處置316
20.相關部門未對農村生活空氣污染進行防治319
21.相關部門未實施農村環境綜合整治項目的新技術開發與示範推廣工作320
22.農村環境保護建設項目未實施招投標322
23.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築物、構築物未採取相應的土壤污染防治措施323
24.違規向農用地排放重金屬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可能造成土壤污染324
25.從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或土壤污染風險評估、風險管控效果評估、修復效果
評估活動的單位出具虛假報告324
26.地方人民政府未對礦產資源開發區域土壤污染防治進行監督管理325
27.地方人民政府未開展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宣傳和技術培訓活動326
28.在永久基本農田集中區域新建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設項目326
◆ 違反放射性污染管理法規行為327
1.未按規定建立健全放射性污染安全保衛制度、制定事故應急計畫或者應急
措施329
2.核設施未建造防治防護設施或者防治防護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
或者使用332
3.違規生產、銷售、使用、轉讓、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線裝置334
4.擅自進行建造、運行、生產、貯存、使用、處置等放射性污染活動338
5.向環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廢氣、廢液342
6.未按規定處理或者貯存不得向環境排放的放射性廢液343
7.不按照規定對產生的放射性固體廢物進行處置346
8.未經許可或不按照許可的有關規定,從事貯存或處置放射性固體廢物活動348
◆ 違反污水處理法規行為353
1.在飲用水水源區內設定排污口355
2.未經批准新建、改建或擴大排污口356
3.在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357
4.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建築物、
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358
5.未按照要求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設橋樑、碼頭和其他攔河、跨河、臨河
建築物、構築物358
6.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
阻礙行洪的林木及高稈作物359
7.圍湖造地或者未經批准圍墾河道360
8.生產、銷售或者在生產經營中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落後的、耗水量高的
工藝、設備和產品360
9.拒不繳納、拖延繳納或者拖欠水資源費361
10.侵占、毀壞水工程及堤防、護岸等有關設施361
11.毀壞防汛、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設施362
12.從事影響水工程運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採石、取土等活動362
13.侵占、盜竊或者搶奪防汛物資,防洪排澇、農田水利、水文監測和測量以及
其他水工程設備和器材363
14.貪污或者挪用國家救災、搶險、防汛、移民安置和補償及其他水利建設款物363
15.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建設水源保護無關項目及從事網箱養殖等
項目364
16.在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新建、擴建對水體污染嚴重的建設項目365
17.建設項目的水污染防治設施未正常使用,擅自拆除、閒置365
18.建設項目水污染防治設施中存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水環境的工藝
或設備366
19.建設項目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
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367
20.水土保護設施未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368
21.生產建設項目未按要求編制水土保持方案即開工建設項目370
22.水土保持方案未經批准即開工建設項目371
23.建設項目發生重大變化未修改水土保持方案372
24.未經原審批機關批准對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變更372
25.水土保持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即投產使用373
26.建設單位未在水土保持方案確定的專門存放地傾倒砂、土、廢渣等373
27.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進行治理374
28.建設項目造成水土流失未按規定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374
29.污水處理廠建設項目未批先建,相關手續不完備375
30.污水處理設施特許經營權出讓未實行招投標379
31.污水處理廠規模及配套管網建設滯後379
32.污水處理建設項目未進行竣工驗收380
33.污水廠未實施環保驗收程式381
34.污水處理廠未對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工程竣工後的線上監測技術設備進行驗收382
35.未按照政事分開、政企分開的原則,明確城鎮污水處理廠運營單位的責權383
36.污水處理單位未與施工單位、設施維護運營單位等共同制定設施保護方案383
37.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進行試生產384
38.試生產未及時申請環境保護驗收或者延期驗收385
39.排放水污染物不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386
40.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388
41.未建立污泥管理台賬或轉移聯單制度389
42.污水處理廠污泥處置地點或污泥建築材料綜合利用未取得環保部門的環境
評價,存在二次污染的隱患389
43.污泥處置不及時、不規範390
44.未對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391
45.收費辦理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392
46.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不予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或者不在法定期限
內作出準予許可決定393
47.向不具備條件的排水戶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394
48.未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向城鎮排水設施排放污水395
49.排水戶未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要求排放污水396
50.核發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後不實施監督檢查397
51.環保部門未按照監測方案的要求對污水處理情況進行定期比對監測398
52.排水監測機構接受城鎮排水主管部門委託從事有關監測活動向城鎮污水
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或排水戶收取費用398
53.排放污水的單位或個人未繳納污水處理費399
54.污水處理費未納入地方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於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
運行或污泥處理處置399
55.污水處理費的收取、使用情況未向社會公開400
56.截留、挪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400
57.超範圍使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401
58.未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使用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402
59.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按規定對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使用開展績效評價403
60.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對下一級政府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開展
績效監控404
61.財政部門、環境保護部門未對水污染防治專項資金績效評價結果予以公開,
接受社會監督405
◆ 違反海洋、海岸環境管理法規行為407
1.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核准,擅自開工建設409
2.海洋工程環境保護設施未申請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即投入運行410
3.海洋工程擬採取的環境保護措施發生重大改變,未重新編制或核准環境影響
報告書412
4.海洋工程自核准之日起超過5年方開工建設,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未重新核准413
5.海洋工程需要拆除或者改作他用時,未報海洋主管部門批准414
6.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擅自拆除或者閒置環境保護設施415
7.海洋工程建設造成領海基點及其周圍環境被侵蝕、淤積或者損害417
8.建設單位違規在海洋自然保護區內進行海洋工程建設活動418
9.海洋工程建設單位在圍填海工程中使用的填充材料不符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419
10.海洋油氣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單位違規向海洋排放含油污水、有毒有害殘液
殘渣420
11.船舶、港口、碼頭或裝卸站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數量不符合
要求421
12.船舶、港口、碼頭或裝卸站配備的防治污染設施、設備、器材技術性能
不符合要求422
13.船舶未持有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證書、文書423
14.船舶向海域排放禁止排放的污染物424
15.船舶向海域排放超過標準的污染物425
16.未經海事管理機構批准,船舶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進出港口或過境停留427
17.船舶載運的污染危害性貨物不具備適運條件428
18.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不符合污染危害性貨物適載要求429
19.載運污染危害性貨物的船舶未在具有相應安全裝卸和污染物處理能力的碼頭、
裝卸站進行裝卸作業430
20.進行船舶水上拆解、舊船改裝、打撈或其他水上水下船舶施工作業,造成
海洋環境污染損害431
21.船舶的結構不符合國家有關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環境的技術規範432
22.船舶、港口、碼頭、裝卸站未配備防治污染設備、器材432
23.船舶發生事故沉沒,未及時採取措施清除船舶燃油、污染危害性貨物433
24.海洋污染清除作業單位不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範從事污染清除作業434
25.船舶污染事故的當事人未如實反映情況、提供資料或偽造、隱匿、毀滅證據435
26.未按照規定繳納船舶油污損害賠償基金435
27.海洋工程建設單位未按規定繳納排污費436
28.海洋工程排污費未全額納入財政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437
29.未持有經審核和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438
30.海岸工程建設項目被檢查時弄虛作假或拒絕、阻撓現場檢查439
31.海岸工程建設項目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或未達到規定要求即投入生產、
使用441
32.興建向海域及海岸轉嫁污染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或外資
企業441
33.在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建設污染環境、破壞景觀的海岸工程建設項目442
34.建設港口、碼頭未設定與其吞吐能力或貨物種類相適應的防污設施443
35.建設岸邊造船廠、修船廠未設定與其性質、規模相適應的殘油、廢油等處理
設施444
36.建設岸邊油庫未設定含油廢水處理設施445
37.建設濱海礦山未按照規定採取防止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的措施446
38.建設濱海垃圾場或工業廢渣填埋場未建造防護堤壩或相應處置裝置447
39.修築海岸防護工程損害生態環境或水產資源447
40.興建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改變、破壞國家或地方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的
生存環境448
41.在海岸保護設施的保護範圍內從事爆破、採挖砂石、取土等危害海岸保護
設施安全的活動449
42.未持有經批准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擅自設定拆船廠並進行拆船450
43.發生污染損害事故,不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也不採取消除或者
控制污染的措施451
44.廢油船未經洗艙、排污、清艙或測爆即行拆船452
45.拆船過程中任意排放或者丟棄污染物造成嚴重污染453
46.監督拆船檢查時弄虛作假或拒絕、阻撓454
47.拆船過程中未按規定要求配備和使用防污設施、設備和器材造成環境污染455
48.發生污染損害事故未向監督拆船污染的主管部門報告455
49.拆船單位關閉、搬遷後,原廠址的現場清理不合格456
50.沿海有關單位未制定重大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計畫457
51.沿海各級政府未採取有效措施,保護海洋生物生存區域及海洋自然歷史
遺蹟或自然景觀458
52.開發海島及周圍海域的資源,造成海島地形、岸灘、植被以及海島周圍
海域生態環境的破壞459
53.違規向海域排放陸源污染物460
54.在海洋自然保護區、重要漁業水域、海濱風景名勝區等區域新建排污口461
55.向海域排放油類、酸液、鹼液、劇毒廢液或高、中水平放射性廢水462
56.向海域排放含病原體的醫療污水、生活污水或工業廢水464
57.向海域排放含有機物和營養物質的工業廢水、生活污水465
58.向海域排放含熱廢水466
59.沿海農田、林場違規施用化學農藥467
60.未取得有關部門書面同意在內水、領海轉移危險廢物467
61.在海上焚燒廢棄物468
62.在海上處置放射性廢棄物469
63.船舶及相關作業違規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廢棄物或壓載水、船舶垃圾及
其他有害物質469
◆ 後記4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