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辦法

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財政專項資金(基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促進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辦法
  • 頒布時間:2018年6月19日
  • 實施時間:2018年6月19日
  • 發布單位:婁底市人民政府
全文,印發的通知,解讀,

全文

第一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是指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或市委、市政府的工作任務和要求,為支持我市經濟社會事業發展,經市人民政府批准後設立,由財政部門安排的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的財政性資金。包括上級和市本級財政為解決有關問題、滿足特殊需要、完成特定的工作任務以及經濟和社會事業發展目標而安排的生產建設性、事業發展性項目資金和其他資金。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是指審計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進行的審計監督或對其績效進行審計評價。
第四條管理和使用財政專項資金的部門和項目單位,均應遵守本辦法規定。在接受審計監督中,應積極配合,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審計執法人員依法履行審計監督職責。
第五條  審計機關應強化審計項目計畫管理,統籌安排審計計畫,將專項資金審計與政府投資審計、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等相結合,立足為人大監督和政府決策服務,進一步加大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覆蓋面。
第六條  審計機關對涉及財政專項資金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
(一)本級財政部門對上級財政補助的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情況;
(二)各主管部門對同級財政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及使用情況;
(三)各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對財政專項資金投入項目的立項和實施中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
(四)與財政專項資金配套的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
(五)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事項。
第七條  審計機關在專項資金審計中的監督重點:
(一)審計專項資金相關政策執行情況;
(二)審計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
(三)審計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計畫下達和執行情況;
(四)審計專項資金分配、撥付及使用情況;
(五)審計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效益情況;
(六)審計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情況。
第八條  審計機關應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中心工作,加強對資金流向、項目建設的審計監督,切實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要把真實性、合法性與效益性審計相結合,分析研究影響財政專項資金效益發揮的原因,評價資金使用績效情況,促進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確保專項資金專款專用和績效目標的實現。
第九條  審計機關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可採取審計與專項審計調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  審計機關對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規定,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問題,要依法處理;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建議紀檢監察、上級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對審計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審計機關在審計監督中發現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機制、制度方面的問題,應當向婁底市人民政府或有關主管部門提出改進完善的建議。審計機關認為被審計單位所執行的上級主管部門有關財政專項資金管理的規定與法律、行政法規相牴觸的,建議有關主管部門糾正。
第十二條  審計機關要及時跟蹤督查審計整改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整改,對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應查明原因,及時督查落實;對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經審計機關提出,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送達審計機關;對管理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向本級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印發的通知

婁底市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辦法》的通知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婁底經開區、萬寶新區管委會,市政府各局委辦、各直屬機構:
    現將《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婁底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9日

解讀

一、出台背景
  根據省委巡視組第四組反饋問題清單,對照專項資金審計建章立制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對我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促進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婁底市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辦法》。
  二、主要內容
  (一)、明確了財政專項資金的範圍、被審計單位的相關配合義務。
  (二)明確了審計機關對涉及財政專項資金的下列事項進行審計監督:(1)本級財政部門對上級財政補助的及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情況;(2)各主管部門對同級財政及上級主管部門撥入的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撥付及使用情況;(3)各主管部門及項目單位對財政專項資金投入項目的立項和實施中管理、使用及效益情況;(4)與財政專項資金配套的相關資金的籌集使用情況;(5)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有關財政專項資金審計監督事項。
  (三)明確了審計機關在專項資金審計中的監督重點:(1)審計專項資金相關政策執行情況;(2)審計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情況;(3)審計專項資金項目庫建設、項目立項審批、計畫下達和執行情況;(4)審計專項資金分配、撥付及使用情況;(5)審計專項資金項目實施和效益情況;(6)審計專項資金財務管理情況。
  (四)、明確了審計機關對發現違反專項資金管理及使用規定的問題的處理方式:(1)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截留、挪用專項資金等違法違規問題,應依法依規處理;(2)對需要追究責任的,應建議紀檢監察、上級主管部門等單位按相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責任;(3)對審計發現的案件線索,要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處理。
  (五)、明確了審計機關要及時跟蹤督查審計整改情況。對審計發現的問題要積極督促被審計單位認真整改,對整改不認真、不到位的,應查明原因,及時督查落實;對拒絕、拖延整改或弄虛作假的被審計單位,經審計機關提出,其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人事等部門應當依據相關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送達審計機關;對管理機制方面存在的問題,審計機關向本級政府或業務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促進專項資金管理制度進一步完善。
  三、主要效果
  檔案實施後,將切實加強對財政專項資金的審計監督,對促進專項資金的規範管理及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有重要作用,可以更好地監督財政專項資金收支的真實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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