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

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

2015年12月21日,農業部以農財發〔2015〕79號印發《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該《辦法》分總則、審計對象和內容、職責分工、審計組織與實施、審計處理與整改、審計紀律、附則7章24條,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
  • 印發機關農業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農財發〔2015〕79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2月21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2月21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農財發〔2015〕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農牧、農村經濟)廳(局、委、辦),部機關各司局、派出機構,部直屬各單位:
為進一步改進我部部門預算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推進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和常態化,我部制定了《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5年12月21日

管理辦法

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資金的規範管理和有效使用,提高項目監管的規範性、專業性和權威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部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部門預算項目是指納入農業部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專項審計是指農業部財務司依據有關法律法規,採取直接組織、授權或委託等形式組成審計組,對部門預算項目的實施管理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進行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堅持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審計對象和內容
第五條 使用部門預算項目資金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都應當接受專項審計。農業部財務司對確定開展專項審計的項目,結合年度資金規模選取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或承擔單位進行抽查審計,審計資金量原則上不少於項目資金規模的30%。
第六條 專項審計重點審計項目的實施管理情況和資金使用管理情況,具體包括:
(一)項目管理制度建設與執行情況;
(二)項目實施及完成情況;
(三)項目資金的到位、撥付、使用與核算情況;
(四)項目的經濟、社會、生態等效益實現情況;
(五)項目有關的審計、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六)項目有關檔案資料保管情況;
(七)其他需要審計的有關情況。
第三章 職責分工
第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專項審計的組織實施,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制定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有關管理制度;
(二)制定部門預算項目專項審計年度計畫和實施方案,並組成審計組實施審計;
(三)督促專項審計發現問題的整改落實;
(四)開展與專項審計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農業部有關項目管理業務司局負責配合開展專項審計工作,具體承擔以下職責:
(一)參與專項審計實施方案的制定;
(二)根據審計工作需要提供項目有關的管理制度和預算申報、資金分配、項目總結等檔案資料;
(三)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參與現場審計,在審計過程中提供行業項目管理方面的技術諮詢與指導服務;
(四)協助督促審計整改落實,根據審計建議進一步完善項目有關制度,規範項目管理;
(五)配合完成與專項審計有關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各被審計單位應當認真配合專項審計工作,按照審計要求及時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賬簿、電子數據、經濟契約、項目申報文本、管理制度、檢查驗收報告等相關檔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或理由拒絕、干擾專項審計工作的開展。
第四章 審計組織與實施
第十條 制定審計計畫。農業部財務司每年年初根據農業部近三年部門預算項目資金分配情況,擬定年度專項審計計畫,提出當年開展專項審計的工作建議,報請分管部領導批准。
第十一條 制定審計實施方案。農業部財務司根據批准的年度專項審計計畫,會同有關項目管理業務司局制定專項審計實施方案,明確專項審計的範圍、重點內容、重點單位、審計時間和審計人員組成、分工安排等內容。
第十二條 組成審計組。農業部財務司以直接組織內部審計人員、授權省級農業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或下級內部審計機構,以及委託第三方專業審計機構等形式組成審計組。
第十三條 印發審計通知書。農業部財務司根據審計實施方案印發專項審計通知書,並於進駐審計前3個工作日將通知書傳送給被審計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實施現場審計。審計組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專項審計實施方案要求進駐被審計單位開展現場審計,依照法定許可權和程式獲取審計證據。
審計期間,審計組可採取檢查賬證、查閱資料、實地觀察、監督盤點、書面函證、個別問詢、會議座談等方式進行充分、適當的審計取證。
第十五條 編制審計證明材料並確認反饋。現場審計結束後,審計組根據審計取證情況編制審計證明材料,交由被審計單位對相關內容進行確認。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收到審計證明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進行確認並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同無意見。
第十六條 起草審計報告並徵求意見。審計組依據取得的審計證據和反饋確認意見,對被審計單位所承擔項目的實施管理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對審計中發現的管理不規範問題提出審計處理意見與整改建議,起草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報農業部財務司審核。農業部財務司審核後分別傳送有關項目管理司局、被審計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正式徵求意見。相關司局和單位應當自收到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書面反饋意見,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同無意見。
第十七條 正式印發審計報告。農業部財務司根據有關單位的反饋意見,組織審計組進一步核實,必要時對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進行相應修改,報分管部領導審批同意後正式印發給有關單位。
第五章 審計處理與整改
第十八條 農業部財務司對違反財經制度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應當依法給予處理、處罰;對涉嫌重大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應當及時移送組織人事、紀檢監察等部門處理。
第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業主管部門)收到審計報告後,應當按照審計要求進行全面整改,並於60日內將相關整改情況以正式檔案報送農業部財務司和有關項目管理業務司局。農業部財務司將視情況對部分單位的整改情況組織回訪檢查。
第二十條 對審計過程中不認真配合審計,拒絕、拖延提供審計資料,以及故意隱瞞、篡改或銷毀審計資料的單位和個人,農業部財務司將向有關主管部門通報情況,並建議取消該單位今後承擔農業部部門預算項目的資格,嚴肅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六章 審計紀律
第二十一條 審計期間,審計人員應當嚴格遵守《審計署關於加強審計紀律的八項規定》、《內部審計人員職業道德規範》和農業部審計工作人員有關紀律規定,並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審計人員如存在違反審計紀律和職業道德規範、濫用職權、以權謀私、出具虛假結論、泄露秘密等行為,由農業部財務司向其所在單位通報並建議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