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1月9日,農業部以農財發〔2015〕70 號印發《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 暫行) 》。該《辦法》分總則、特聘審計員的選聘、特聘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特聘審計員的管理、附則5章20條,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暫行)
- 印發機關:農業部
- 類別:規範性檔案
- 文號:農財發〔2015〕70 號
- 印發時間:2015年11月9日
- 施行時間:2015年11月9日
檔案通知,管理辦法,
檔案通知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 暫行) 》的通知
農財發〔2015〕70 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農業( 農牧、農村經濟) 廳( 局、委、辦) ,部屬各單位:
為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我部制定了《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暫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農業部
2015年11月9日
管理辦法
農業部特聘審計員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發揮內部審計的作用,加強內部審計隊伍建設,促進農業部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的提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農業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特聘審計員,是指農業部財務司因審計工作需要,按規定程式從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部門中選聘的具有審計、財會等方面專業知識和工作經歷的內部審計人員。
第三條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應堅持“單位推薦、個人自願,擇優選聘、統籌使用”的原則。
第二章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
第四條 特聘審計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政治立場堅定,自覺擁護並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熱愛審計事業,具備良好的審計人員職業道德;
(三)從事財務或審計等相關工作5年以上,並具有審計、會計或經濟等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或者具有註冊會計師(CPA)、國際註冊內部審計師(CIA)資格,具備履行職責所必備的業務知識和工作技能;
(四)身體健康,願意並能勝任審計工作。
第五條 特聘審計員的選聘程式:
(一)農業部財務司組織部屬單位和省級農業部門推薦特聘審計員候選人;
(二)根據特聘審計員應具備的條件,各單位擇優推薦。各單位須在徵求被推薦人同意的基礎上,向農業部財務司報送候選人員名單;
(三)農業部財務司會同人事勞動司對候選人員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核及初選,並提出擬聘用人員名單,報部領導審定;
(四)經部領導審定同意的擬聘用人員,以農業部審計室的名義聘用,並頒發“農業部特聘審計員”聘書;
(五)通過初選但未被聘用人員作為備選人員管理,遇有特聘審計員調整或因工作需要需增補時,優先從備選人員中選聘。
第六條 特聘審計員聘期一般為3年,到期後按本辦法有關規定重新進行選聘。
第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應對特聘審計員進行動態管理,並根據人員變動情況和審計工作任務進行充實或調整。
第八條 特聘審計員在聘用期間因單位變動、崗位調整或其他原因不能繼續履行職責的,應由本人或其所在單位提出申請,報農業部財務司予以解聘。
第三章 特聘審計員的權利和責任
第九條 受農業部財務司委託,特聘審計員在從事內部審計工作時,具有以下權利:
(一)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能夠說明經營情況、財務收支情況、預算執行情況的相關資料、財務會計報表和其他審計資料;
(二)調閱、檢查、審核被審計單位的憑證、賬簿、報表、契約及其他審計資料;
(三)參加與審計工作有關的會議;
(四)就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證明材料;
(五)提出糾正、處理違法違規行為及改進經營管理、完善內控制度、提高經濟效益的建議。
第十條 特聘審計員的主要責任:
(一)根據農業部財務司的組織安排,參與農業部統一組織的專項審計工作;
(二)遵守國家和部門的審計法律法規,遵守審計工作紀律和審計職業道德,嚴格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廉潔自律各項要求;
(三)依法審計、文明審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實事求是;
(四)按時按質完成審計任務,客觀公正地反映被審計單位的財務管理情況,並對所承擔的審計事項的審計質量負責;
(五)自覺加強學習,積極參加審計培訓,不斷提高審計專業水平和工作技能;
(六)嚴格遵守保密規定,增強保密意識,對審計工作中知悉的國家機密和商業機密以及被審計單位有關的信息負有保密責任;
(七)審計任務完成後,移交全部審計工作成果資料(包括電子版),需要時有義務配合完成與審計項目有關的後期工作。
第十一條 特聘審計員與被審計單位有如下關係的,應當如實告知,申請迴避:
(一)與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和有關主管人員之間有夫妻、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及近姻親關係的;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經濟利益關係的;
(三)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其它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
第四章 特聘審計員的管理
第十二條 特聘審計員被抽調參加審計工作期間,由農業部財務司統一管理。農業部財務司應履行以下程式:
(一)綜合考慮審計任務、審計範圍和審計對象等因素,結合特聘審計員的實際情況,提出擬抽調人員名單;
(二)與擬抽調的特聘審計員及其所在單位協商一致;
(三)組織被抽調的特聘審計員開展審計工作。
第十三條 特聘審計員主要從事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農業財政項目專項審計、預算執行情況檢查等審計和財務檢查任務。
第十四條 特聘審計員人事組織關係不脫離其所在工作崗位,工資、獎金、福利等由所在單位負責。在其參加農業部財務司組織的審計工作時,由農業部財務司按照有關規定提供相應的條件,並根據實際工作情況參照有關規定給予適當補助。
第十五條 特聘審計員參加農業部財務司組織的審計工作時,其所在單位應給予支持,為其提供必要的時間保障。
特聘審計員在參加審計工作期間,確需返回原單位工作的,或由於個人原因無法繼續參加審計工作的,應由其所在單位向農業部財務司提出申請,批准後方可返回,返回時應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六條 農業部財務司應加強對特聘審計員的業務指導,組織其參加有關學習培訓,提高專業水平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條 農業部財務司負責特聘審計員的考核評價,對積極履行審計職責、成績顯著的特聘審計員,農業部財務司應予以表揚和鼓勵,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八條 特聘審計員在聘用期內違反本辦法第十條(六)、(七)款規定及有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應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財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