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的主要內容:
(二)
項目資金投向是否合理,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合法、
專款專用,有無擠占、挪用、截留、轉移、損失浪費等問題。
(三)建設
項目計畫(協定)執行與完成情況,有無擅自變更項目計畫,有無超
計畫、超標準、超面積、
超預算、隨意搞計畫外工程等問題。
主要程式
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的主要程式:
(一)全國農業
系統的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由
審計署駐農業部審計局列入年度
審計項目計畫,經審計署批准,農業部下達審計任務。地方農業主管部門根據農業部和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任務,擬定本部門專項資金審計
工作計畫,制定工作方案,發出
審計通知書,
培訓審計人員,派出審計組,實施審計監督工作。
(三)被審單位要積極配合,提供所需的賬目、檔案、資料,
接受查詢和提供必要的
工作條件。
(四)評價資金使用效益,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改進建議。
(五)審計終結出具
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應當真實、客觀、公正,全面反映專項資金到位情況、項目建設情況、資金使用效果和審計處理意見等,不得隱瞞或虛報。審計報告須徵求被審單位意見。
農業部組織實施的專項資金審計,審計署駐農業部審計局根據
需要進行抽審,在
審計項目完成後根據各省、區、市農業主管部門上報的審計報告寫出綜合審計報告,報農業部領導審定後印發各省有關農業主管部門,並抄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省、區、市人民政府。地方農業主管部門
組織實施的
專項資金審計,由主管部門領導審批後下達
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抄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農業主管部門和同級審計機關。
(六)被審單位必須執行經批准的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如有異議,可在10日內將其書面意見送交負責專項資金審計的主管部門,主管部門領導應及時進行處理,在規定時間內作出是否複審的決定。
(七)審計機構要對審計查出問題較多的單位,在下達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後對其實施後續(跟蹤)審計,檢查採納
審計意見和執行審計決定的情況,並將結果報本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和審計機關。
(八)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結束,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及時建立
審計檔案,按照規定進行
管理。
依據
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的依據:
(一)國家的法律、法規、政策。
(二)農業部、地方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門在法定許可權範圍內制定的各項
規章制度。
(三)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投資部門下達的
投資計畫,建設單位與上級主管部門和國家投資部門簽訂的協定(
契約),經批准的建設項目設計任務書等有關檔案、資料。
現狀
(一)農業專項資金審計查實的三大問題
1.項目立項不科學
受不當政績觀的影響,一些地方政府領導在農業項目立項上,不能科學、客觀地分析當地自然條件、
市場實際和項目的效益情況,一味地爭取資金,盲目
申報建設項目。項目資金到位前,不做項目的
可行性分析,項目資金到位後,不進行資金使用規劃而盲目上馬,項目建成後不能發揮其應有的效益,造成資金的損失浪費。
2.配套資金不到位
國家在下達項目計畫時,均要求地方財政予以一定比例的配套資金,而且往往規定若地方不配套,就不能立項。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為了得到項目,就
承諾配套,而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配套資金大部分不足。特別是一些貧困和欠發達地區,由於自身財力困難,對於應予配套的農業專項資金更是無法落實,只能採取作
假賬或“拆東牆補西牆”的辦法瞞哄上級檢查。由於配套資金的不足,導致項目實施後常常不能全面完成,形成“鬍子工程”、“半拉子工程”。
3.使用管理不規範
一是項目點多面廣,資金嚴重分散,使用管理中政出多門,受部門分割條條管理和專款專用
制度的制約,地方在支農資金的使用中很難有效
整合,致使地方政府難以集中財力解決“三農”事業發展方面面臨的突出問題,影響支農資金更大效益的發揮。二是由於農業專項資金具有無償性,個別單位和主管部門
領導法律意識淡薄,忽視國家專項資金的嚴肅性,只考慮自身利益、地方利益和小團體利益,擅自製定資金管理政策和辦法,隨意開口子,達不到預期目標,使農業專項資金不能有效到位,項目得不到完整有效地實施。三是一些農業專項資金未按計畫進行管理,項目執行和資金撥付滯後,甚至被任意截留、擠占、挪用。四是一些主管部門(單位)受部門利益驅動和缺乏
責任心,在支農項目實施過程中,仍存在變相增加農民負擔,損害農民利益的
行為。
(二)農業專項資金審計的三大難點
1.審計深度、廣度不易把握
農業項目繁多,往往涉及到村、戶,必須深入到項目點、鄉、村和農戶,而審計部門則受人力、時間、責任心等多種因素的限制,不可能對每個項目都一一進行審計檢查,只能採取抽查方式,抽查項目時一般根據資金量大小而定,不一定能代表整個項目情況,對項目建設成果及效益情況就更不好評價了。尤其是農村
基礎設施建設,如農村公路、飲水等
工程項目的立項、設計和決策等環節是否規範、工程質量如何等問題審計均難以到位,審計的深度、廣度不易把握。
2.審計目標不易實現
農業項目資金實行報賬制,通過近幾年對農業項目資金的審計和檢查發現,這種管理辦法雖然解決了
發票的正規性和
白條入賬問題,但不能
保證報賬時所附的報賬憑據內容的真實性。加上有些工程是個體戶做的,而
個體經濟單位賬目和核算不健全,很難核實到專項資金使用的真實情況,給監督檢查和管理帶來困難,審計目標不易實現。
3.審計處理難
農業專項資金審計處理難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違紀問題處理難。審計查出的問題,既涉及單位的部門利益,又涉及單位內部職工的
群體利益,既有管理部門濫用
職權,又有分管領導的行政干預,造成
責任追究難。二是審計結果落實難。近幾年查出的農業專項資金被擠占、挪用等違規違紀問題,除單位內控制度不健全之外,往往與
行政事業單位彌補本單位經費不足有直接關係,造成審計決定落實難。三是
審計信息反饋難。在實際工作中,審計結果須先徵求當地政府的同意,才能上報,審計的真實情況往往不能及時向上級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