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調查取證

審計調查取證是實施審計的重要環節,是用來證實審計事項與有關既定標準相符程度,並作為審計結論基礎的一切憑據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審計調查取證
  • 簡介:是實施審計的重要環節
  • 方法:"眼觀法"
  • 談話技巧:問題線索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
審計調查取證的方法,審計調查取證的談話技巧,

審計調查取證的方法

1."眼觀法"— — 實地勘驗。現場觀察審計人員親臨現場一線.實地察看被審計單位的經營場所、實物資產和有關業務活動,了解其業務操作流程、財產物資保管、內部控制制度、生產經營管理、工程施行管理等一系列情況.編制觀察記錄和審前調查報告.從巾發現線索和直接獲取證據 這要求審計人員必須以親歷的主觀感受獲取第一手資料.發現被審計單位薄弱環節、被審計事項相關審計證據和可能潛在的問題隱患.從而指引後序的審計工作. 此法重在觀.“觀”出門道
2.“口詢法”—— 開門見山。直截了當針對審計發現的疑點和事實.廣泛地通過當面或電話詢問 詢問的方法有直接法、間接法之分。直接法就是,向涉及審計事項的被調查對象,開門見山,直奔主題.直接了解有關事實和問題.以取得一舉突破之功效。問接法就是.旁敲側擊.避實就虛.抓住已取得證據中的相互矛盾之處.逼迫對方在同答中漏出破綻 這一過程要注意的是.必須有兩個以上審汁人員在場才有效.且儘量留下書面記錄並經當事人簽字認可 條件不許可的情況下.審計人員也可以採用電話詢問等方式蒐集取證 此法重在問.“問”出名堂。
3.“鼻嗅法”—— 結合判斷。綜合辨析對被審 位、相關人員進行觀察和追問時.審計人員要認真觀察現場異常狀況及細心傾聽當事人的各種反映要在看和聽的過程巾.嗅出“弦外之音”.嗅出“潛台詞”,窺示有關事項的不尋常表現.並迅速分析判斷、仔細加以辨別、從而敏銳捕捉 在綜合分析的基礎上,判斷其是否存在會計舞弊或違規紕漏,以此找準突破口,跟蹤線索,獲得證據.查清事實 此法重在嗅,“嗅”個明白。
4.“耳聞法”—— 旁敲側擊。避實就虛切實搞好審前公示,以舉報、座淡、觀察和詢問蒐集掌握的證據為出發點,大量聽取各方傳聞線索:或以審前公示、舉報線索為核心,敲山震虎。打破其僥倖心理和企圖矇混過關的幻想,逼迫對方漏出破綻;或抓住矛盾,聽出已得的言詞等資料中的相互矛盾之處.出其不意.以其之矛攻其之盾。讓其難以白網其說:或將計就汁.審汁一旦發現新線索或陷入僵局,於被審計對象麻痹時,再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勢,採用突擊查賬盤點.結合其他取證,攻其不備。此法重在聽.“聽”個所以。
5.“心測法”—— 參照比較.對照聯想通過下工夫進行的審前準備及審前調查.將“眼觀、口詢、鼻嗅、耳聞”到的大量信息、清點的各類數據,與審前查閱的相關資料、財務賬面的報表數據,等等,進行大量測算、廣泛類比和積極“聯想”.分別對審計事項加以縱向和橫向綜合分析比較 依現場觀察為基礎.了解被審計對象的過去歷史及以往審計查出的問題情況.熟悉被審計單位提供的相關數據和資料.掌握同行業的參照平均指數及共性問題.從而為具體實施審計提供分析判斷的依據和參照物,確保審計全過程有的放矢、心中有數。此法重在測。“測”出結果所有的審計方法都必須以審計經驗為基礎 因此審計人員不能僵化地“比葫蘆畫瓢”.為取得審計證據而取得證據.必須依靠審計經驗進行取證.並對取得的證據進行審慎分析,判斷其來源是 否可靠、證據是否真實、是否具有證明力.是否能夠支持審計結論 審計實踐中.有經驗的審計人員往往可以窺一斑而見全豹.從間接的觀察和詢問時並不顯見的蛛絲馬跡里.迅速發現審計線索和問題實質 由於一個人的判斷能力只能是經驗的積累.所以需要我們一邊參與審計實戰,不斷錘鍊,一邊要多看,多問,多聽,多想.時刻做個有心人。

審計調查取證的談話技巧

一是與問題線索沒有利害關係的證人
這類人員一般能客觀地向審計人員反映情況,但也應區別對待。有的人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想法,怕得罪人,怕受牽連,怕負責任。對這類人調查取證時,應做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啟發他們積極協助審計人員查清問題;有的人由於道聽途說,提供情況不真實,容易誇大。對這類人,要注意提問方式,詢問時不要暴露審計人員的真實態度,防止他們迎合審計人員的“需要”而提供虛假情況;有的人因年齡較大,記憶較差,易忘事,說話欠條理。對這類人要採取提問的方式,幫助他們重新回憶與問題相關的事情。要耐心地聽對方陳述,從中取得有關線索情況,如果回答問題離題太遠,可以適當引導,使話題轉到調查的主題上來,切不可隨意打斷對方的談話;還有的人雖然和問題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但可能是很有價值的問題線索,例如,參與過某次違法違規行動,這種人怕把自己暴露出來,因此,思想上有顧慮,不願提供實情,對這類人要做教育啟發工作,講清法律、法規,幫助他們放下包袱,消除顧慮,協助審計人員查清問題,如實提供他們所了解的情況。
總之,對提供線索的證人,要根據他們的具體情況和心理、生理特點,做好工作,應採取個別談話的方式,要查清一項違法違規問題,一般要向多個證人調查詢問,對這些證人應當按什麼順序進行調查取證,並不是隨意確定的,一般來說,凡是估計能夠正確提供問題線索的證人或對其他證人的個人情況比較熟悉的證人,應靠前調查取證。有的證人嘴不嚴,對這樣的證人一般不要調查取證,以防調查情況外泄,給審計調查工作帶來不利,造成被動局面。
二是與問題線索關係密切的證人
這類人的特點是了解違法違規者的底細,或者了解全部情況,或者了解部分情況,但是這類人中多數不願反映所了解的情況,究其原因,一是他們或者是違法違規者的親屬,或者是違法違規者的老同學,好朋友,老上級,老部下,因礙於情面,不願作證;二是他們和違法違規者來往密切,有不少瓜葛,甚至自己就做過一些違法違規的事,所以,向這類人進行調查取證,要根據他們的特點做耐心細緻的工作,解除其思想負擔,曉以利弊,使其主動向審計人員提供情況。
三是不能如實交待違法違規事實的人
在調查取證過程中,被調查對象若不願如實向審計人員交待清楚問題,審計人員思想上應當意識到,他們可能是違法違規者,也可能不是違法違規者,因而態度要嚴肅認真,談話中要講究技巧與策略。在談話過程中,向這類人進行調查取證,不能盲目上陣,準備要充分,要了解和他們本人有關的一些情況。被調查者如果沒有違法違規,他們就會坦然回答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如果本人已經做了違法違規的事,又不願如實回答審計人員提出的問題,那么他們的談話就會前後矛盾或者和審計人員已掌握的材料出入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審計人員應當根據情況,利用法律、法規、政策攻心,曉之以理,動之以情,促使對方如實講清違法違規問題,以利於問題調查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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