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由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於2018年1月29日印發。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 發布機構: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 發布時間:2018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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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農業局:
為規範和加強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研究制定了《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2018年1月29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推進資金統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的規範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進全市農業生產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2號)、《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魯財農〔2017〕50號)和《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省財政補助及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發展農業生產、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
第四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共同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批覆;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級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施方案的編制,指導或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指導、推動、開展和監督農業生產發展工作,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
區(市)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區(市)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論證、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和項目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等工作。
第五條中央財政補助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財政部、 農業部有關規定執行。
省財政補助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省財政廳、農業廳有關規定執行。
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由市級農業部門具體組織實施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按照市級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補助方式
第六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方向主要包括:
(一)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種植小麥的耕地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二)適度規模經營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三)農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等方面;
(四)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高產創建、良種良法、水肥一體化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等方面;
(五)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流通和直供直銷、農村電子商務、休閒農業、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方面;
(六)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耕地質量提升和化肥減量增效示範、測土配方施肥等方面;
(七)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方面;
(八)現代農業培訓支出,主要用於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現代農業人才培訓等方面;
(九)農產品質量安全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品牌農業推廣、農業科研能力提升、農業信息化建設、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等方面;
(十)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其他與支持農業發展與改革的相關支出。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補助單位人員和機構運轉經費;不得用於交通工具及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於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以及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第七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貼息、擔保費補助、風險補償等補助方式。具體由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根據資金支持方向研究確定,或由區(市)自主確定。
第八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章 預算編制及資金分配
第九條市級農業部門每年度根據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要求,結合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以及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政策、重點支持方向及項目等情況,提出下一年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需求、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
第十條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和支持政策,對同級農業部門提出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需求進行審核,提出預算安排建議,並按程式編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第十一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管理分市級、區(市)級。
市級農業部門使用管理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農業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分配管理方式,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分配區(市)使用管理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除據實結算、普惠性資金外,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主要包括工作任務、績效情況、政策傾斜等因素。工作任務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不同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績效情況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政策傾斜主要以區(市)財力狀況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傾斜。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及相關試點項目資金,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採取競爭立項分配的資金可根據實際選擇資金分配方式。
第十二條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後,市級農業部門應在20日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並與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函報同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審核下達資金。
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
第四章 預算執行和管理
第十三條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應當在當年將下一年度對區(市)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區(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農業部門。
第十四條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市級財政預算後60日內,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下達到相關區(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農業部門。
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
第十五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大專項+任務清單”管理方式。各區(市)要嚴格按照上報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實施方案如需調整,區市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報市級農業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各級農業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第十七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按進度撥付資金,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八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第十九條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要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管、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
第二十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積極探索創新農業生產公共服務領域資金投入機制,凡是可以通過市場化方式提供、社會力量能夠承擔的服務,可探索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和要求,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安排、使用等情況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二條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分配、管理、使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二十三條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依照《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給予信用懲戒。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區(市)財政部門、農業部門,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細則,報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農業災害救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青財農〔2003〕54號)、《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關於印發〈青島市扶持農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農〔2005〕21號)、《青島市財政局、青島市農業委員會、青島市海洋與漁業局、青島市畜牧獸醫局、青島市農業機械管理局關於印發〈新型農民科技培訓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農〔2008〕34號)、《青島市財政局關於印發〈青島市現代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青財農〔2009〕16號)同時廢止。

辦法解讀

起草背景

為推進涉農資金整合,解決涉農資金多頭管理、交叉重複、資金使用分散等問題,中央、省財政自2017年起對涉農資金進行整合,並相繼出台了資金管理辦法。按照中央、省涉農資金改革思路和我市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我們對同一個部門內管理的涉農資金在預算編制環節源頭上進行整合,將農業部門專項資金統一整合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資金管理方式採取“大專項+任務清單”模式,強化事權部門支出責任,財政部門根據財政支持方向和事權部門提出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下達資金,確保資金投入與任務相統一,更好地發揮財政支農資金的使用效益。

目的依據

加強我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使用管理,參照《預算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2號)、《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魯財農〔2017〕5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起草了《青島市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8年1月通過金宏向市農委書面徵求意見,並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了修改完善。

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6章、26條。
(一)總則(共5條)
1.依據。《預算法》、《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1號)、《農業資源及生態保護補助資金管理辦法》(財農〔2017〕42號)、《山東省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管理辦法》(魯財農〔2017〕50號)等有關法律法規。
2.定義。本辦法所稱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省財政補助及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發展農業生產、最佳化產業結構、推動產業融合、提高農業效能、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3.原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政策目標明確、分配辦法科學、支出方向協調、績效結果導向的原則。
4.明確各級財政、農業部門職責分工。市級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編制和批覆;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資金,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市級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發展規劃和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施方案的編制,指導或組織項目申報、評審等工作,指導、推動、開展和監督農業生產發展工作,組織開展績效管理工作;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方案,下達年度工作任務清單。
區(市)財政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區(市)農業部門負責農業生產發展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論證、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分解安排建議方案和項目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方向及補助方式(共3條)
1.農業生產發展資金支持方向。
(1)耕地地力保護支出,主要用於支持保護耕地地力,對種植小麥的耕地實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對已作為畜牧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糧田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以及長年拋荒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
(2)適度規模經營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業信貸擔保體系建設運營、農業生產社會化服務等方面;
(3)農業優勢特色主導產業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具有區域優勢、地方特色的農業主導產業發展等方面;
(4)綠色高效技術推廣服務支出,主要用於支持高產創建、良種良法、水肥一體化等重大農業技術推廣與服務,基層農技推廣體系改革與建設等方面;
(5)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與農民建立緊密利益聯結機制的農產品產地初加工、產品流通和直供直銷、農村電子商務、休閒農業、農業農村信息化等方面;
(6)耕地質量提升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耕地質量提升和化肥減量增效示範、測土配方施肥等方面;
(7)新型農業經營主體發展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發展等方面;
(8)現代農業培訓支出,主要用於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現代農業人才培訓等方面;
(9)農產品質量安全支出,主要用於支持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品牌農業推廣、農業科研能力提升、農業信息化建設、糧食作物病蟲害防治等方面;
(10)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其他與支持農業發展與改革的相關支出。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不得用於補助單位人員和機構運轉經費;不得用於交通工具及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不得用於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以及與農業生產發展無關的支出。
2.農業生產發展資金補助方式。
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可以採取直接補助、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政府購買服務、貼息、擔保費補助、風險補償等補助方式。具體由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根據資金支持方向研究確定,或由區(市)自主確定。
3.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主要是農民、新型農業經營主體以及承擔項目任務的單位和個人。
(三)預算編制及資金分配(共4條)
1.預算提出。市級農業部門每年度根據同級財政部門預算編制工作要求,結合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上一年度績效評價結果,以及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確定的政策、重點支持方向及項目等情況,提出下一年度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需求、任務清單及績效目標。
2.預算審核。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有關規定和支持政策,對同級農業部門提出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需求進行審核,提出預算安排建議,並按程式編入市級財政預算草案。
3.資金分配原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管理分市級、區(市)級。
市級農業部門使用管理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由農業部門商財政部門確定分配管理方式,提出資金分配意見。
分配區(市)使用管理的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除據實結算、普惠性資金外,主要採取因素法進行分配。資金分配主要包括工作任務、績效情況、政策傾斜等因素。工作任務分為約束性任務和指導性任務,不同方向的工作任務根據任務特點、政策目標等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測算分配資金;績效情況主要以績效評價結果為依據;政策傾斜主要以區(市)財力狀況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傾斜。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及相關試點項目資金,可根據需要採取定額分配方式;採取競爭立項分配的資金可根據實際選擇資金分配方式。
4.上級轉移轉移支付資金分配有關要求。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收到上級轉移支付資金後,市級農業部門應在20日內提出資金分配建議,並與任務清單和績效目標一併函報同級財政部門;市級財政部門在規定時限內審核下達資金。
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
(四)預算執行和管理(共8條)
1.市級轉移支付資金下達規定。
--市級財政部門按照規定,應當在當年將下一年度對區(市)轉移支付預計數,提前下達到區(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農業部門。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市級財政預算後60日內,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下達到相關區(市)財政部門,同時抄送同級農業部門。
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農業部門,在規定時間內將資金落實到具體單位或項目。
2.“大專項+任務清單”資金管理方式。
--各區(市)要嚴格按照上報的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實施方案如需調整,區市農業部門、財政部門應當按照項目和資金管理有關規定和要求辦理,報市級農業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各級農業部門應當組織核實資金支持對象的資格、條件,督促檢查任務清單完成情況,為財政部門按規定標準分配、審核撥付資金提供依據。
3.加快預算執行。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加快預算執行進度,及時跟蹤項目實施情況,按進度撥付資金,提高預算執行的及時性和有效性,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4.資金支付和結餘資金管理等。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用於耕地地力保護的資金,按規定通過糧食風險基金專戶下達撥付。
5.加強績效管理。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實行績效管理,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要加強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績效管理,按照相關規定,做好績效目標管理、績效監管、績效評價、結果運用等相關工作。
(五)監督管理(共3條)
1.加強預算公開。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有關規定和要求,將農業生產發展資金預算安排、使用等情況及時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2.強化財政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業生產發展資金分配、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分配、管理、使用農業生產發展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3.強化責任追究。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依照《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給予信用懲戒。
(六)附則(共3條)
明確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農業部門負責解釋以及該辦法的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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