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及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6〕76號文《關於印發全省水利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具體情況特制定該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7-09-01
- 生效日期:1987-09-01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及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6〕76號文《關於印發全省水利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具體情況特制定該辦法。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及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6〕...
《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在1998.02.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
《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試行辦法》在1994.12.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設步伐,適應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四、興建跨村跨鄉鎮的水利工程,可以由上一級政府根據國家受益負擔政策統籌安排使用勞動積累工;也可以由有關鄉鎮、村共同協商,簽訂契約,採取以工換工的辦法使用勞動積累工。五、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根據當地農村水利建設任務...
水利服務機構根據本辦法規定和區(市)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委託,具體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監督本轄區內小型農田水利的建設、利用和維護管理。村民(居民,下同)委員會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加強小型農田水利的建設和維護管理工作。第七條 水...
第六章 水利著述 第一節 科技論著 第二節 藝文雜記 大事記 附錄 水利法規、規章及規範性檔案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暫行條例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 青島市實施《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細則 青島市取...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檔案關於“建立勞動積累制度、發展農村水利”的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特制訂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必須以一定數量的義務勞動工日投入農村水利建設,國家和集體不支付任何勞動報酬,也不能...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為發展我區水利建設事業,增強農業生財後勁,必須依靠廣大農民民眾,堅持實行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