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
- 頒布時間:1988年8月2日
- 實施時間:1988年8月2日
- 發布單位:甘肅省人民政府
- 發布文號:甘政發[1988]139號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
《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是988年8月2日甘肅省人民政府施行的地方法規。第一條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是在國家支持下依靠民眾自己的力量,鞏固和發展農村水利事業的重要制度。為了進一步改善農業基礎條件,增強農業後勁,...
序號:3 名稱:甘肅省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暫行規定 文號:1988年8月2日甘政發〔1988〕139號文發布 說明:勞動積累工已在農村稅費改革中取消。 序號:4 名稱:甘肅省農業稅徵收辦法 文號:1958年原省人民委員會公布 ...
第五條農民依法向國家繳納稅金,承擔村提留、鄉統籌費、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及其他合法費用,是應盡的義務,應積極完成。任何單位無法律、法規和省人民政府規章規定的依據,要求農民提供財力、物力、勞務的,均屬非法行為,農民有權拒絕。...
農村小型水利建設,堅持自願、互利、量力而行、誰受益誰出資投勞和多受益多負擔的原則。第十六條 農村小型水利建設應當建立完善的勞動積累工和義務工制度,每年的投工數量由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用工計畫,經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
1997年1月20日甘肅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6月4日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中文名 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甘肅省農村集體...
五、靈台縣人民政府靈政字(1988)24號檔案《關於劃分水利工程保護區和加強管理的通知》六、靈台縣人民政府靈政字(1988)28號檔案關於批轉《靈台縣水利工程水費徵收辦法的暫行規定》和《靈台縣農村水利建設實行勞動積累用工的暫行規定》七、...
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一、全區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要投農村水利勞動積累...
防洪工程籌工辦法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第四條勞動積累工一律按勞分擔。每年每個農村完全勞動力應負擔的勞動積累工為二十到三十個工日,半勞動力負擔勞動積累工的數量按全勞動力的一半計算。陝南、陝北和山原地區以及農田...
實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制度,是增加水利投入,改善水利條件,增強農業後勁的重要措施。為了更好地堅持實行這項制度,根據中發〔1986〕1號檔案和國辦發〔1986〕50號檔案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暫行規定。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