陝西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制度實施辦法

《陝西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制度實施辦法》是一部陝西省政府相關部門於1989年01月13日發布並於發布當日正式實施的地方性法律法規。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陝西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制度實施辦法
  • 發布單位:82502
  • 發布日期:1989-01-13
  • 生效日期:1989-01-13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簡介,具體內容,

簡介

【發布單位】82502
【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1989-01-13
【生效日期】1989-01-13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具體內容

陝西省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制度實施辦法
(1989年1月13日)
第一條為了發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增強農業後勁,促進農業的持續穩定發展,根據一九八八年《國務院批轉水利部關於依靠民眾興修農村水利意見的通知》和一九八六年《國務院辦公廳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匯報會議記要的通知》中的有關規定,結合我省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勞動積累工(以下簡稱勞動積累工),是指對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全體受益者中有勞動能力的勞動者,按照規定標準統籌安排義務投入工程建設和維修和專項用工。對勞動積累工日,國家和集體不付勞動報酬或其它補助,也不能抵頂水利(電)工程的供水(電)收費。
第三條籌集勞動積累工堅持“誰受益,誰出工”的原則。凡興建工程後能直接受益的農村勞動力,都有投工的義務。無勞動能力的農村人口不承擔勞動積累工。民辦教師和確有困難的烈軍屬,經鄉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酌情減免。
勞動積累工應儘量出工。確實不能出工的,可以按當地普工工值出資抵工,一般不要超額投工。
具有社會效益的除澇、人畜飲(改)水、供排水工程,直接受益的城鎮居民、當地駐軍、企事業單位都要分擔相應的勞動積累工。投工方法不強求一律,可以直接投工或出動機械,以機抵工,也可以資代勞。
防洪工程籌工辦法按《陝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規定》執行。
第四條勞動積累工一律按勞分擔。每年每個農村完全勞動力應負擔的勞動積累工為二十到三十個工日,半勞動力負擔勞動積累工的數量按全勞動力的一半計算。
陝南、陝北和山原地區以及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大的地方,每個勞動力承擔的勞動積累工數量可以適當多些,最多不要超過三十個工日。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任務小的地方,每個勞動力承擔的勞動積累工數量可適當少些,最低不少於二十個工日。在一個鄉(鎮)或村以內,每個勞動力承擔勞動積累工數量應當一致。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
勞動積累工分為兩部分,分別進行安排使用:(1)縣(市、區)、級(鎮)、村範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人畜飲(改)水、小水電、水土保持等小型工程的興建和已建工程的維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河道整治工程用工,每勞每年應負擔十五到二十個工日,由縣(市、區)、鄉(鎮)、村統一籌集,安排使用。(2)農民在承包田範圍內進行土地平整、鹽鹼地改良“四田”建設、田間灌排渠道整修、戶辦小水電站、戶包小流域治理等工程建設用工,每勞每年至少應投入五到十個工日,由農民自選安排使用。統籌部分的工日如果使用不完,經統籌部門同意,允許農民轉為個人安排部分使用。
國家興辦的大、中型水利工程中,全部由國家投資的部分以及江河防汛搶險工程,不能使用勞動積累工,以地方建設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部分,可以籌集使用勞動積累工。
第五條勞動積累工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統一籌集,同級水利主管部門管理使用。各級水利主管部門要把勞動積累工列入水利建設計畫,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固定專人管理,專項使用,不準挪作它用。
第六條建立勞動積累工定期結算制度。每年下達的勞動積累工任務,以村(組)為單位建立登記冊,按戶建立任務卡。農民做了工,由建設使用單位發給統一工票,並做到當年完成的工日,當年結算找平,向民眾張榜公布。
勞動積累工不要跨年度使用。
第七條農田水利基本建設工程的建設和管理單位需要使用勞動積累工時,須向當地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用工申請,由水利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落實到村、組戶或有關單位,限期完成。
工程建設和維修需要使用的勞動積累工,原則上應在該工程的受益區內安排和籌集。確需動用非受益區勞動積累工的,應採取以工換工或以資頂工的辦法,在非受益區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簽訂契約,保證兌現。
第八條各級水利部門是勞動積累工的主管部門,要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嚴格審核,節約使用,嚴防浪費。
第九條本辦法由陝西省水利水土保持廳負責解釋。
第十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地應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實際制訂實施細則,下達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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