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是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暫行規定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
- 發布單位:82002
- 發布文號:桂政發[1987]108號
- 發布日期:1987-11-09
- 生效日期:1987-11-09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檔案來源
廣西壯族自治區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暫行規定
(1987年11月9日桂政發〔1987〕108號)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為發展我區水利建設事業,增強農業生財後勁,必須依靠廣大農民民眾,堅持實行水利勞動積累制度。根據中共中央1986年1號檔案和中共中央書記處農村政策研究室、水利電力部〔86〕水電農水字第26號檔案的精神,結合我區實際情況,現就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有關問題作如下暫行規定:
一、全區每個農村勞動力,每年要投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十五至二十個。在此範圍內,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其水利任務和勞力情況,規定每年每個農村勞動力應承擔水利勞動積累投工的具體數額。
二、農村水利勞動積累主要用於鄉(鎮)、縣(市)範圍內的防洪、排水、灌溉等工程的維修、清淤、更新改造,以及改擴建、新建水利工程,也可用於修復水毀農田、改造漬害低產田、水土保持、人畜飲水、海河堤維修和養護等。凡屬社會效益的防洪、防潮、排澇、供排水和改善生態環境的工程,受益區內的城鎮居民和企事業單位職工,也應分擔相應的任務。
三、農村水利勞動積累工的使用、管理辦法:
1、以鄉(鎮)為單位統一安排,用於本鄉(鎮)範圍內受益的各類農田水利工程。在安排時,應照顧本村公所、村民委員會(或生產隊)的公用水利設施的用工、從應出工總數中劃出一定比例由村公所安排。
2、較大的或跨鄉(鎮)的水利工程,按受益大小分攤勞動積累工。也可按照“以工換工,互助互利”的原則,由上一級人民政府統籌調劑使用勞動積累工。也可由有關鄉(鎮)、村簽訂契約,採取以工換工,輪流受益,逐年兌現的辦法。
3、建立考核制度。各村公所要建立農村水利勞動積累的帳本,以農戶為單位登記應出工、已出工及投工使用情況。勞動積累工的帳目,當年結清,張榜公布。沒有完成規定投工的農戶,要交錢頂工。對從事工副業或其他產業又承包責任田的農戶,應交錢頂工,先交款,投工後再退還。勞動積累工的折款數額,由各縣(市)人民政府自定。
4、各級人民政府及工程主管單位,務必珍惜和用好屬於水利勞動積累的投工和資金。要做好施工組織方案,建立責任制,規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加強施工指導和檢查驗收工作。對技術性較強的工程和工種,要組織專業承包,用勞動積累的折款支付工資。
四、農田水利基本建設投資主要依靠民眾,自力更生解決。對投資大、民眾自籌尚不足以解決困難的工程,國家酌以補助。國家投資要同民眾勞動積累掛鈎,對無故減少勞動積累、影響工程建設的,將相應削減農田水利投資。對堅持實行勞動積累用工制度效益顯著的,要給予表彰和獎勵。
五、各縣(市)、鄉(鎮)人民政府要有相應的水利行政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和檢查監督。
六、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