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試行辦法

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試行辦法》在1994.12.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試行辦法
  • 頒布時間:1994年12月20日
  • 實施時間:1995年01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設步伐,適應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業務收入、銷售額、營業額,下同)的第二、第三產業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均須按規定繳納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利專項資金”)。
第三條 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簡稱各縣級市、區)的計畫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專項資金籌集的管理工作。
第四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計征依據和標準為:第二、第三產業的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含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每月按上月銷售收入的1‰徵收,金融、保險部門及各類投資公司每月按上月業務收入的2‰徵收。
第五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徵收實行計畫管理。市計畫部門按照省計畫部門下達的年度徵收計畫,分解下達到各縣級市、區計畫部門和市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上述部門落實到具體單位。
第六條 私營企業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應繳水利專項資金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代征;其他企業和經濟實體應繳水利專項資金由地方稅務部門代征。代征部門應使用青島市財政部門統一印製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 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按計畫徵收水利專項資金時,應按季向上一級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上報進度表,並抄送同級計畫、財政部門。當年徵收結束後,應當編報年度徵收報表,由市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分別匯總報市計畫、財政部門。由市計畫、財政部門轉報省計畫、財政部門。
第八條 各級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將每月徵收的水利專項資金,於次月10日前解繳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
財政部門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實際完成的徵收金額,提取1.5%作為管理費返還給代征部門。
第九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免徵範圍,按流轉稅法規規定的免徵範圍執行。
新辦“三資”企業前兩年免徵水利專項資金,第3年至第5年減半徵收水利專項資金。
對政策性虧損企業、特困虧損企業、困難虧損企業,經企業申請、主管局(公司)初審、歸口管理部門審查匯總、同級計畫和財稅部門批准,可分年度予以免徵、減征或緩徵水利專項資金。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逾期不繳納水利專項資金的,由稅務、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徵收2‰的滯納金。
第十一條 各縣級市、區徵收的水利專項資金與青島市的分成比例:徵收中央、省屬及外地駐青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部分,90%上繳市財政,10%留給所在市、區;徵收青島市屬企業和其他經濟實體的部分,80%上繳市財政,20%留給所在市、區;徵收本縣級市、區屬及其以下企業和經濟實體的部分,60%上繳市財政,40%留給所在市、區。
第十二條 對青島市下達的徵收計畫執行情況,以完成計畫的90%為基本考核標準,低於90%的應當相應減少各縣級市、區的分成比例,但不得減少應上繳青島市的數額;超出90%的,超出部分全部留給各縣級市、區。
第十三條 各級籌集的水利專項資金,按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管理,重點用於大中型調水、新水源開發、骨幹河道治理、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大型農田灌區及城鎮(鄉)供水等方面的工程建設。其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水利專項資金免繳能源交通基金、預算調節基金和教育附加費及其他費用。
第十五條 徵收部門應按規定到物價部門申領水利專項資金的收費許可證。
第十六條 以挪用、揮霍、貪污水利專項資金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並將資金原數追回;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青島市計畫部門可以會同市財政、水利、稅務、工商、人民銀行等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 本辦法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青島市計畫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