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關於印發《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市)財政局、水利局:
為規範和加強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水利局研究制定了《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執行中如有問題或建議,請及時向我們反饋。
青島市財政局 青島市水利局
2018年1月29日
辦法全文
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利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省級財政補助、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
納入青島市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水利專項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除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水利專項資金分配另有規定外,市級對各相關區市分配水利專項資金,根據不同項目類別確定補助方式,可以採取因素法、定額補助、比例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競爭立項等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條 水利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共同管理。
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水利專項資金預算,會同同級水利部門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市級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水利專項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監督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協同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
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專項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會同同級水利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
區(市)水利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專項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第六條 水利專項資金支持方向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需要確定,主要包括: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設,主要用於重大引水調水工程、水資源開發利用工程、骨幹河道治理、滯洪區建設以及江河湖庫水系聯通工程等。
(二)農村水利設施建設,主要用於農田水利設施建設及更新改造、灌區續建配套與節水改造、灌溉計量設施建設、農村飲水安全建設等。
(三)水利防災減災,主要用於病險水庫(閘)除險加固、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災害防治、海堤建設、防汛抗旱、防汛抗旱物資購置及管理等。
(四)水資源節約與保護,主要用於水資源監測和監控能力建設、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水土保持、水資源管理和保護、生態調水和用水結構調整、節水型社會建設等。
(五)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主要用於公益性水利工程和設施的管護養護、大沽河管護養護等。
(六)水利現代管理,主要用於推行河長制、水利信息化建設、水利科技研究與推廣套用、農業水價綜合改革、水權水市場建設、水利規劃及前期工作等。
(七)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其他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支出。
水利專項資金不得用於城市景觀、財政補助單位人員經費和機構運轉經費、交通工具和辦公設備購置、樓堂館所建設、彌補預算支出缺口以及與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無關的支出。各區(市)實施水利項目的征地移民費用,不得從市級及以上安排的水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水利專項資金補助項目所需的勘測設計、土地環評、工程監理、招標、驗收等相關費用,按照從嚴從緊的原則編列預算,補助用於區(市)的項目可從水利專項資金中按照不超過其3%的比例進行列支;市級直接組織實施的項目不得從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水利專項資金中列支。
中央財政補助的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原則上不得用於中央基建投資已安排資金的水利項目。
第七條 市級水利部門負責組織編制完成的以水利專項資金為主要資金渠道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應商同級財政部門後印發實施,作為資金分配、項目安排的重要依據。區(市)水利等部門在編制本地區水利專項資金相關規劃和實施方案時,應徵求同級財政部門意見。
第八條 除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的水利專項資金分配另有規定外,市級對區市分配水利專項資金,主要採取因素法。分配因素和方法如下:
(一)工作任務,以市級水利部門、市級財政部門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確定的水利發展目標任務為依據,按照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明確的分區市任務量(或投資額)等情況,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二)政策傾斜,以區市經濟發展狀況、水利工程規模、耕地面積、人口數量、水旱災害、財力水平等為依據,適當向困難地區傾斜,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三)績效因素,以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考核結果、市級水利部門和市級財政部門組織開展的相關監督檢查結果、績效評價結果和預算執行進度等為依據,選擇具體因素和權重進行測算。
第九條 市級財政部門應當在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市級財政預算後60日內,正式下達相關區(市)財政部門水利專項資金預算,同時抄送同級水利部門。區(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等部門加快資金分解下達,在規定時間內落實到具體項目和單位。
涉及中央和省級財政下達的水利專項資金預算,按照上級有關規定下達執行。
市級財政部門根據中央、省級和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項目建設需要,按規定提前下達水利專項資金。
第十條 市及區(市)水利等部門應當督促資金使用單位,加快項目實施和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建設項目按期完成。水利專項資金支持的
基本建設項目,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申報、審批等規定和程式辦理。
第十一條 水利專項資金鼓勵採取先建後補、以獎代補、民辦公助等方式,加大對農戶、村組集體、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新型
農業經營主體實施項目的支持力度;鼓勵採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開展項目建設,創新項目投資運營機制。
第十二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水利部門按照涉農資金統籌整合使用有關規定,加強水利專項資金統籌整合。
第十三條 水利專項資金的支付按照
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結轉結餘的資金,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其他有關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屬於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要加強水利專項資金預算績效管理,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當按照預算公開的相關規定,及時將水利專項資金預算安排使用情況向社會公開,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應加強水利專項資金的監督檢查。分配、管理、使用水利專項資金的部門、單位及個人,應當依法接受審計、紀檢監察等部門監督,對發現的問題,應及時制定整改措施並落實。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使用管理中有違反國家財經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規定的,依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規定予以處理處罰;對騙取、挪用財政資金等失信失范行為,依照《實施財政專項資金監督檢查信用負面清單制度辦法》給予信用懲戒。
第十八條 各區(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水利等部門,可參照本辦法並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市級財政部門、市級水利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原有檔案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辦法解讀
起草背景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針對涉農資金多頭管理、交叉重複、使用分散等問題,按照新修訂的《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4〕45號)精神,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不斷最佳化頂層設計,探索創新體制機制,加強涉農資金統籌整合,提高涉農資金使用效益。
2016年,財政部、水利部對水利專項資金管理進行改革,並於2016年12月聯合出台了《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為便於我市政策與中央政策做好銜接,加強水利資金統籌整合,規範水利專項資金管理,按照市政府《關於加強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績效評估管理工作的通知》(青政字〔2017〕60號)要求,市財政局、市水利局結合我市實際,制定《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目的依據
為規範和加強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明確各部門在水利專項資金申報、審核、分配、使用、監督、績效管理等環節應承擔的責任,更好地支持我市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央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財農〔2016〕181號)、《山東省財政水利發展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魯財農〔2017〕10號)和市委、市政府《關於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意見》(青發[2015]3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研究起草了《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本辦法於2017年5月份開始通過金宏網向市水利局徵求意見,並多次與市水利局開會專題研究;經過多輪協商溝通,最終根據市水利局反饋意見情況進行了修改完善。
主要內容
本辦法共20條,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內容:
一是管理範圍。本辦法所稱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省級財政補助、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專項資金。該項資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監督適用本辦法。
二是管理方式。中央和省級財政補助用於支持我市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專項資金,按照中央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納入市級部門預算管理的水利專項資金按照部門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市級對各相關區市分配水利專項資金,根據不同項目類別確定補助方式,可以採取因素法、定額補助、比例補助、以獎代補、先建後補、競爭立項等方式予以支持。
三是職責分工。水利專項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水利部門共同管理。市級財政部門負責編制水利專項資金預算,會同水利部門審核資金分配方案並下達預算,監督資金使用情況,組織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加強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市級水利部門負責組織水利專項資金支持的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核,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監督項目組織實施情況,協同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指導區市做好項目和資金管理等相關工作。區(市)財政部門負責水利專項資金的預算分解下達、資金審核撥付,會同水利部門開展資金使用監督以及預算績效管理工作等。區(市)水利部門負責本地區水利專項資金相關規劃或實施方案編制、項目審查篩選、項目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等,研究提出資金分配意見、工作任務清單建議方案和績效目標,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具體工作等。
四是支持方向。根據國家、省和市委、市政府決策部署,以及全市水利建設和改革發展需要確定,主要包括重大水利工程建設、農村水利設施建設、水利防災減災、水資源節約與保護、水利工程設施維修養護、水利現代管理及其他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支出。
五是預算管理。主要包括預算下達、預算執行、資金支付、資金整合、績效管理、預算公開、監督檢查、責任追究等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