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9.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9.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9.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頒布時間 1999.09.28 實施時間 1999.10...
《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在1998.02.06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防洪抗災能力,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改善生態環境,保障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暫行辦法》及《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
《青島市籌集水利基本建設專項資金試行辦法》在1994.12.20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水利基本建設步伐,適應我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根據山東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一切有銷售收入(或營業收入、業務收入、銷售額、營業額,下同)的第二、第三...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青島市水利專項資金(以下簡稱“水利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補助、省級財政補助、青島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用於支持我市有關水利建設、改革和發展的專項資金。第三條 水利專項資金使用管理遵循科學規範、公開透明;統籌兼顧、突出重點;績效管理、強化監督的原則。第四條 中央財政補助的中央財政水利...
《青島市農村水利建設資金籌集和勞動積累的暫行辦法》意在為增強農業發展後勁,促進農業生產持續穩定增長,根據國務院辦公廳國辦發〔1986〕50號文《轉發關於聽取農村水利工作座談會紀要的通知》及省政府辦公廳魯政辦發〔1986〕76號文《關於印發全省水利工作會議紀要的通知》等有關檔案精神,結合市具體情況特制定該辦法。
我省全面開徵地方水利建設基金期間,暫停徵收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同時,《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山東省南水北調工程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魯政辦發〔2009〕18號)規定的各市(不含青島)南水北調工程基金和水資源費上繳任務,自2011年起暫從省級籌集的地方水利建設基金中統一上繳。引言 山...
《青島市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於2017年12月13日經市第十六屆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修改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已於2017年12月13...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是青島市一部地方政府規章。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市政府規章的決定 類別 地方政府規章 檔案全文 為推進市場化、法治化改革,最佳化我市營商環境,增強市場主體活力,市政府組織對涉及機構改革和市場化、法治化改革、野生動物保護領域、公共資源交...
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大江大河防洪抗旱能力,改變重點水利工程設施和江河防洪體系建設滯後的狀況,緩解水資源供需矛盾,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建立水利建設基金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由中央水利建設基金和地方水利建設基金組成。中央...
對水利的投入實行青島市及各市、區和鄉(鎮)三級負責的辦法,並確保穩步增長,同時鼓勵農民增加對水利的投入。各級人民政府建立水利建設基金。基金來源為同級政府的機動財力和鄉鎮企業按規定稅前列支的一部分社會性開支費用。國家對水利的投入主要用於建設大中型水利骨幹工程。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修正後條例內容 編輯 語音 青島市城市基礎設施增容費徵收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控制本市城市人口的機械增長,加快城市基礎設施的建設和改造,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城市建設工作的通知》精神,結合本市情況,...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根據《法治政府建設實施綱要(2015—2020年)》和國家、省對“放管服”改革、生態文明建設、環境保護、公平競爭審查等方面政府規章進行清理的要求,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27件政府規章作...
2007年11月2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 2007年12月2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令第195號公布 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管理和收費的實施辦法》等11件政府規章的決定 頒布單位 青島市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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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11日青島下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2004年5月27日山東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准 青島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決定對《青島市單位內部治安保衛工作條例》等十九件地方性...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綜合基金收繳使用管理規定》已於1996年1月8日經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具體內容 編輯 語音 青島市農村外商獨資企業綜合基金收繳使用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我市農村投資環境,保障外商獨資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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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2年8月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修改明細 編輯 語音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
於2004年9月14日經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城鎮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等37件青島市人民政府規章作如下修改:...
第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和工作實際情況,建立健全交通建設基金提取管理規章制度,制定科學的工作流程。修改決定 為進一步最佳化營商環境,促進所有制經濟平等保護,保障市場主體公平競爭,青島市政府組織開展了相關規範性檔案清理工作。經研究,決定修改下列青島市政府規範性檔案部分條款。一、關於印發《青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