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在1999.09.28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 頒布時間:1999年09月28日
  • 實施時間:1999年10月01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各單位: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山東省人民政府已對《山東省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有關內容進行了調整,不再對各級各類企業徵收水利建設基金。據此,青島市人民政府決定,對《青島市水利建設基金籌集和使用管理辦法》(青政發〔1998〕19號)作如下修改:
一、刪除第四條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
二、刪除第五條、第六條第二款、第七條。第六條改為第五條,以下類推。
本決定自1999年10月1日起執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