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修改。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修正)
- 頒布時間:1994年10月13日
- 實施時間:1994年10月13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大常委會
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32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33次會議批准 1994年10月13日省八屆人大常委會第10次會議批准修改。
第一條 為加強水資源的開發利用和保護,防治水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以下簡稱《水法》)和有關法規,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 (1992年11月21日青島市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2次會議通過,1993年3月5日山東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3次會議批准,1993年3月5日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公布...
2011年11月15日青島市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2011年11月25日山東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批准。中文名 青島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若干規定...
十四、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1992年11月21日市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1993年3月5日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批准)第四條中的“青島市及各縣級市、嶗山區、黃島區”修改為“青島市及各縣級市...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和管理水資源,防治水害,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水資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第三條 水資源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16修正)是全國人大常委會於2016年07月02日發布,自2002年10月01日起施行的法律法規。修訂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1988年01月21日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2002修訂),2002年08月29日發布。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第一條 為加強黃島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簡稱水源工程)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源工程,是指自洋河、漕汶河攔河壩至小珠山水庫配水...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批准發布的《城市節約用水管理規定》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凡在青島市城市規劃區內使用自來水和自建設施供水的...
2001年8月1日經青島市人民政府第8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鄉(鎮)村供水事業的管理,充分發揮鄉(鎮)村供水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
在江河、湖泊上建設水工程,按照管理許可權,應當取得有關流域管理機構或者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簽署的符合流域綜合規劃要求的規劃同意書,未取得的不得開工建設。水工程建設涉及防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的有關規定...
(1993年5月7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條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適應我市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
青島市實施《山東省水利工程水費計收和管理辦法》細則 青島市取水許可制度實施辦法 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 青島市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青島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的若干規定 青島市鄉(鎮)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辦法 青...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水資源的統一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的合理開發與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山東省水資源管理條例》,結合本市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直接從地下、河流取水的單位和個人,除按本...
西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2013年修正本) :(1994年8月18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0次會議通過1997年7月17日西藏自治區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25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04年6月9日西藏自治區...
(四)“青島市房產管理局”修改為“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三、青島市黃島供水水源工程管理辦法(一)第一條修改為:“為加強黃島供水水源工程(以下簡稱水源工程)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青島市大沽河管理辦法 (1996年6月19日青島市人民政府)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大沽河管理,實施大沽河綜合整治,防治水害,發揮大沽河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一條 為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充分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水資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本市範圍內開發、利用、...
2004年6月26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頒布時間 2004年06月26日 實施時間 2004年07月01日 ...
第一條 為了科學管理、合理開發、利用、節約和保護水資源,防治水害,發揮水資源的綜合效益,實現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發、利用、節約、保護、管理水...
1992年5月8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六次會議通過 2003年12月26日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修訂。中文名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修訂) 頒布單位 ...
2003年12月13日安徽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通過。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障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防治水害,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公民生活的需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