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在2012.08.23由青島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
  • 頒布時間:2012年08月23日
  • 實施時間:2012年08月23日
  • 頒布單位:青島市人民政府
引言,修改明細,

引言

《青島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的決定》已於2012年8月8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修改明細

為進一步規範經濟適用住房和限價商品住房的管理,市政府決定對《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青島市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
(一)將第二條“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修改為“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稱市區)區域內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將第十九條第三款“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由市價格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房屋行政管理部門確定”,修改為“同地段商品住房價格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價格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三)將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修改為“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其中至少一人達到5年以上”。
將第二十條第二、三款“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廉租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修改為“在申購經濟適用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徵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經濟適用住房。已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家庭,在退出相應住房保障後,可以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已經購買限價商品住房的,不得再申購經濟適用住房。”
(四)將第二十三條第一、二款“經濟適用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修改為“經濟適用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實行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資格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並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五)將第二十六條“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並予以公布;(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照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修改為“銷售經濟適用住房應當遵循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基準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齡、家庭人口和申請準購資格時間等因素,按照輪候排序計分規則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確定選房順序;(四)申請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選購住房;申請人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輪候排序計分規則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六)將第三十四條“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經濟適用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二、《青島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辦法》
(一)將第三條“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以下簡稱市內四區)行政區域內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修改為“本市市南區、市北區、四方區、李滄區、嶗山區、城陽區、黃島區(以下稱市區)區域內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適用本辦法。”
(二)在第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按規定明碼標價,不得在標價之外收取任何費用。”自該條開始,序號依次順延。
(三)將原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申請人具有市內四區常住戶口”,修改為“申請人具有市區常住戶口”。
將原第十二條第二、三款“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修改為“申請人只能購買一套限價商品住房。已購買經濟適用住房或正在享受廉租住房保障、公共租賃住房保障的,不得申購限價商品住房。在申購限價商品住房之日前5年內,因離婚、繼承、出售、贈與、房屋徵收以及履行債務等原因,將家庭或個人住房所有權或使用權轉移給他人的,應當計算原住房面積。”
(四)將原第十三條“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同時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修改為“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同時又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優先購買限價商品住房”。
(五)將原第十六條第一、二款“限價商品住房的申請購買應當按照銷售項目進行。申請人在銷售項目申請購買期限內向街道辦事處提交申請資料。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會同民政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等狀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修改為“限價商品住房購買資格申請實行日常登記受理方式。申請人可持相關資料向戶籍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提出購買資格申請,街道辦事處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組織進行申請資料審查,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及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經評議、公示後提出初審意見,報區住房保障機構。區住房保障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人房屋狀況進行審核,並會同民政、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地稅、住房公積金管理等部門對申請人的財產、收入和婚姻戶籍等情況進行審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對公示無異議或有異議經查證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機構。”
(六)將原第十九條“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遵循住房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並根據有關規定確定入圍名單予以公示,公示期為5日;(四)市住房保障機構在監察、公證等部門以及入圍代表的監督下,以公開搖號方式確定選購住房順序,並予以公布;(五)入圍者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到建設單位按公布的順序選購住房;入圍者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修改為“銷售限價商品住房應當遵循困難優先、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按照下列程式進行:(一)市住房保障機構發布銷售公告,內容包括房屋位置、數量、價格、開發建設單位及銷售時間、地點、方式等;(二)申請人持準予登記通知書到規定的地點辦理購房登記手續;(三)市住房保障機構根據申請人家庭住房、收入、年齡、家庭人口和申請準購資格時間等因素,按照輪候排序計分規則對已辦理購房登記手續的申請人予以排序,確定選房順序;(四)申請人按照公布的選房順序,持相關憑證和資料在規定時間內選購住房;申請人放棄選購住房權的,應當按順序遞補。輪候排序計分規則由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七)將原第二十五條“嶗山區、黃島區、城陽區和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修改為“即墨市、膠州市、膠南市、平度市、萊西市的限價商品住房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另外,根據2010年機構改革方案,對規章中涉及的部分機構名稱進行了相應修改和規範。
地方規章(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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