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關於解決農村人畜缺水問題試行辦法

山東省關於解決農村人畜缺水問題試行辦法

《山東省關於解決農村人畜缺水問題試行辦法》意在為儘快解決全省農村人畜缺水問題,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山東省關於解決農村人畜缺水問題試行辦法
  •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 發布日期:1988-04-11
  • 生效日期:1988-04-11
  • 發布單位:81502
檔案來源,詳細內容,

檔案來源

山東省關於解決農村人畜缺水問題試行辦法
(1988年4月11日)

詳細內容

第一條為了儘快解決全省農村人畜缺水問題,促進農村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水利電力部《關於農村人畜飲水工作的暫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至取水點垂直高度一百米以上的,或在正常年份村民連續三個月以上到距村邊一公里以外的地方取水的村,為缺水村。
第三條解決農村人畜缺水,是指解決缺水村的村民生活用水及大牲畜飲用水。
其他單位的缺水問題,自行解決,水利部門應提供技術服務;
有條件的,水利部門也可以提供水源,計量收費。
氟中毒病區人畜飲水的解決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應根據本辦法第二條確定的標準,組織有關部門逐鄉(鎮)、逐村核實缺水人口,本著先急後緩、先低標準後高標準的原則,制定解決人畜缺水問題的總體規劃和年度計畫,分期分批地安排實施。
第五條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各負其責,把解決農村人畜缺水作為一項重要任務。
計畫、財政部門按同級人民政府的部署和財力情況,把解決人畜缺水列入年度計畫和財政預算;
物資部門幫助解決興建人畜飲水工程所需的物資;
水利部門負責水源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管理運用;
地礦部門負責地下水普查、勘探並對開發利用進行監督;
電力部門負責組織為水源工程架設供電線路,水源工程所需電力指標由當地電力部門優先調劑安排;
衛生、環保部門負責水質檢測和水源防護工作;
銀行、信用社對自籌資金暫有困難並有償還能力的缺水村,給予貸款支持。
第六條興建人畜飲水工程所需資金,應堅持自力更生為主、國家補助為輔的原則,採取國家、集體、民眾多層次、多渠道籌集的辦法解決。
缺水村莊興建人畜飲水工程確有困難的,國家在資金、材料上給予適當的一次性補助。
人畜飲水工程正常的維修、更新費用,或因管理不善造成損壞、報廢所需的修復更新費用,由受益單位自籌解決。
國家補助的資金、材料,專門用於興建人畜飲水工程,不得挪作他用,更不得截留或剋扣。
對違反者,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或按有關財政法規予以處罰。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積極鼓勵民眾自己興建人畜飲水工程,可分別由戶、村、鄉(鎮)自建,也可聯戶、聯村、聯鄉(鎮)興建。
聯村或聯鄉興建人畜飲水工程,應堅持自願互利、等價有償的原則,按受益多少分攤資金、勞力。
第八條興建人畜飲水工程應先查明水源、水質、地質、地形、地貌等情況,進行多方案比較和可行性論證,做到經濟上合理,技術上先進可行。
第九條興建人畜飲水工程應以滿足農村人畜飲水需要為標準,量力而行。
採用機井供水的,機井每小時出水五立方米即視為成井。
第十條人畜飲水工程施工,應實行承包契約制。承包契約的簽訂、履行和契約糾紛的調處等,要參照國務院和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築安裝承包契約和農業承包契約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加強對人畜飲水工程的管理,建立健全工程維修、養護和供、用水管理制度。
一、水窖、水池等小型飲水工程,新建的,歸興建者所有,並由其管理使用;
過去集體興建的,可折價賣給農戶,確權發證,實行戶管戶用。
二、機井、塘壩、小型抽水站等飲水工程,應在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儘量承包給有管理能力的戶或聯戶管理。
三、跨村、跨鄉(鎮)的較大飲水工程,由興建單位共同商定管理方式和管理制度。
第十二條人畜飲水工程的水費標準,由供、用水雙方根據供水成本自行商定。
第十三條凡因開礦、建廠、基本建設、工業超量開採及其他人為因素造成破壞水源、污染水質,引起農村人畜缺水的,由造成缺水的單位負責解決缺水問題。
第十四條對毀壞農村人畜飲水工程或破壞飲水資源的,縣以上水利行政部門應予制止,令其採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並可處以罰款;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對在農村人畜飲水開發、利用、保護、管理和科研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有關部門給予獎勵。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山東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