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17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本辦法5章35條,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 發文機關:青島市政府
  • 發文時間:2016年12月5日
  • 實施時間:2017年2月1日
管理辦法全文,貫徹實施的通知,

管理辦法全文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已於2016年11月17日經市十五屆人民政府第12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長 張新起
2016年12月5日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培養新型農業生產經營人才,促進農業、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增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以及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新型職業農民是指以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為職業,具有較高專業技能、較好管理經驗,收入主要來自農業的農業從業者。包括生產經營型、專業技能型和專業服務型職業農民。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是指教育培訓、認定服務和政策扶持“三位一體”的農民職業化促進活動。
第三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堅持政府主導、自願參加、注重實效、政策扶持的原則。
第四條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農業現代化發展體系。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機制,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
第五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
發展改革、財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金融、海洋與漁業、林業、畜牧、農機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有關工作。
鎮人民政府、農村地區街道辦事處(以下統稱鎮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組織工作,指導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相關工作。
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和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配合做好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
第六條 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設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
支持社會組織、專業人士參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
第二章 教育培訓
第七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新型職業農民培訓規劃和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
第八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主體建設,健全以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為依託,各類涉農培訓機構參與的多元培育體系。
第九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通過招投標購買服務的方式,確定參與政府組織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的培訓機構,並向社會公布。
下列機構或者組織可以參加政府購買服務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機構招投標:
(一)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職業學校等;
(二)基層農業推廣服務機構、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和服務主體、職業教育培訓機構設立的農民田間學校;
(三)現代農業園區、農業龍頭企業設立的實訓基地;
(四)新型農村社區服務中心;
(五)其他具備涉農培訓教育能力的機構。
第十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分級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師資庫,培養技能型、專業型師資隊伍,建立科學的師資配置、考核和薪酬制度。
新型職業農民培訓教材應當選用適合本土的先進實用、通俗易懂的國家規劃教材。
建立專家諮詢評價機制,對培訓機構進行培訓能力和培訓效果評估。
第十一條 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農業職業教育,根據實際需要設立涉農專業,落實國家中等職業學校學生助學金和涉農專業學生免學費政策。支持職業學校通過彈性學制、半農半讀等方式開展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
第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訓對象主要包括:
(一)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負責人和返鄉創業人員等。
(二)家庭承包經營勞動者、貧困家庭勞動者和農業經營主體從業勞動者等。
(三)村級農業技術推廣員、農產品質量監管員、農藥協管員、農業信息員、防疫安全協管員,農藥經營人員、統防統治人員,農村經紀人,農機服務人員等。
第十三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新型職業農民年度培訓計畫編制工作方案,明確績效目標和管理責任,分類分層次落實培訓計畫。
第十四條 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作為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的基本服務事項,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從業人員調查摸底,掌握從業狀況、產業規模、培訓需求等信息,建檔立冊,納入培育對象庫,組織動員有關人員報名參加培訓。
第十五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公布年度培訓項目、學員條件、班次、培訓方式、培訓時間和報名方式,符合條件擬參加培訓的人員可以按照公布的報名方式報名參加相關培訓。培訓名單核定後,應當通過部門網站或者公告方式向社會公示。對公示人員有異議的,應當及時進行核實。參訓學員確定後,按照計畫下達培訓任務。
第十六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培訓任務要求編制培訓計畫,報市、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後實施。培訓計畫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專業技能培訓,主要開展與糧油果菜種植、畜禽水產養殖相關的關鍵生產技術、標準化生產、新品種推廣套用、病蟲害防治、農業機械化技術等培訓;
(二)經營管理培訓,主要開展農業生產管理、農產品流通、農村金融、電子商務、新型經營主體經營管理等培訓;
(三)安全生產培訓,主要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無公害農產品、綠色食品、有機食品認證標準,以及生產技術規範規程、土壤修復、安全用藥、農機安全使用等培訓;
(四)公共知識培訓,主要開展法律政策、職業道德、生態環保、創新創業、信息技術等培訓。
第十七條 培訓教學活動應當結合農業生產規律、生產實踐和農民學習特點,採取分段集中培訓、實訓實習、參觀考察等方式進行。其中,生產經營型應當不少於一個產業周期的全程培訓。提倡開展參與式、互動式培訓,推行線上教育培訓、移動互聯服務和線上管理考核。
第十八條 培訓機構應當按照備案的培訓計畫開展培訓活動,不得減少培訓內容和培訓課時,並建立規範統一、信息完整、內容真實的培訓檔案,作為監督管理和考評驗收的依據。經培訓合格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頒發相應證書。
培訓活動所涉及的種子、農藥、肥料、獸藥、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等產品及其使用技術,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範。
第十九條 培訓機構在培訓過程中向農業勞動者、農業生產經營組織推廣未經試驗證明具有先進性、適用性或者安全性的農業技術,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條 市、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諮詢評估專家對培訓機構進行績效評估,開展日常考核與監督檢查等工作。
建立合理的約束、退出機制。對未完成培訓任務、培訓人員滿意度低的培訓機構,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有關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整改,予以通報批評;逾期未改正的,予以核減培訓任務、取消承擔培訓項目資格。政府購買服務的,按照服務契約約定辦理。
第三章 認定管理
第二十一條 新型職業農民的認定工作應當堅持自願、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的,可以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
(一)土地經營規模達到當地戶均承包地面積10倍以上的專業大戶、家庭農場主、農民合作社帶頭人、農業企業負責人和返鄉創業人員等;
(二)在發展現代農業、增加農民收入中成效突出的人員;
(三)在帶領、指導、服務農民增收致富,以及富餘勞動力就業等方面示範帶頭作用顯著的人員。
第二十三條 申請新型職業農民的程式:
(一)申報:符合以上條件的人員,本人到所在地鎮人民政府領取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申請表(一式三份),向鎮人民政府申報;
(二)核實:鎮人民政府對提出申請的農民進行資格核實,核實時應當徵求村(居)民委員會意見,核實確認後報所在地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三)認定: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按照認定等級標準進行認定,並將擬認定人員名單向社會公示,對公示無異議的,予以認定。
認定為新型職業農民的,頒發農業部統一證書式樣的新型職業農民證書,錄入國家信息庫,並建立統一檔案。
第二十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名錄實行動態管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退出,不再享受相關扶持政策:
(一)違規使用農業投入品,發生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
(二)騙取財政支農惠農補貼資金;
(三)有違法行為和不誠信生產經營的行為;
(四)有破壞生態環境的行為;
(五)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五條 建立新型職業農民統計制度。有關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符合條件農民統計信息的採集入庫工作。
第四章 政策保障
第二十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新型職業農民政策保障體系,確定扶持政策和扶持方式,明確扶持項目、扶持範圍、扶持標準和扶持時限等。具體工作由區(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二十七條 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公開公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政策、資金項目、實施績效等信息,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有關部門和鎮人民政府應當為新型職業農民開展結對聯繫、技術幫扶和入戶指導,及時提供政策信息、關鍵技術、品牌建設、產品行銷、電子商務等服務,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參與農業科技創新和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有關區(市)人民政府應當落實新型職業農民有關優惠扶持政策,支持新型職業農民中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家庭農場優先承擔政府涉農項目,重點扶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優先向新型職業農民有序流轉,主動為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配套輔助設施提供建設用地指標,並按照規定依法減免相關稅費,落實農產品初加工和農業灌溉用電價格政策。
第三十條 新型職業農民創辦的家庭農場、專業合作社、小微企業,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服務等符合條件的,依法免徵、減征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等稅費。
鼓勵金融服務機構靈活採取貸款貼息、風險補償、融資增信、創投基金等方式,幫助新型職業農民拓寬融資渠道,降低融資成本;鼓勵政策性農業信貸擔保機構為新型職業農民提供農業信貸擔保,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支持保險機構面向新型職業農民開展政策性保險,發展商業性、互助性農業保險,提高農業風險保障水平。
第三十一條 新型職業農民創業人員可以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覆蓋範圍。新型職業農民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符合條件的給予繳費補貼。
第三十二條 新型職業農民擔任村級農業技術推廣員、農產品質量監管員、農藥協管員、農業信息員、防疫安全協管員等公益性農業技術服務崗位,應當給予相應的崗位補貼。
第三十三條 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開展優秀新型職業農民遴選。優秀新型職業農民可以優先享受相關財政政策。
第三十四條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監督管理人員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主管部門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單位或者個人違反財政紀律,截留、擠占、挪用新型農民培育專項資金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貫徹實施的通知

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委屬相關單位:
《青島市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已於2016年12月5日以市政府第251號令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現就貫徹實施《辦法》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明確主體責任,出台實施意見
《辦法》是我市在全國率先出台的有關新型職業農民的政府規章,是“十三五”時期市政府出台的首部“三農”領域法律規範檔案。宣傳好、貫徹好、實施好《辦法》,既是培育新型經營主體、發展適度規模經營、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重要工作,也是我市農業法制建設和依法行政的重要任務。
《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各區市農業部門應當切實承擔起《辦法》組織實施的主體責任,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抓緊建立工作機制、制定推進計畫。牽頭組織起草《辦法》實施意見,以政府檔案印發執行。系統謀劃“十三五”時期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促進《辦法》在本區市落地生根、充分發揮作用,使新型職業農民成為我市農業農村發展新動能。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法規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8月)
二、建立聯席會議,加強組織領導
《辦法》規定,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聯席會議制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機制,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各農業部門應當切實承擔起貫徹實施《辦法》的主體責任,牽頭建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聯席會議制度。以聯席會議為依託,研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規劃、計畫、資金、方案和政策;加強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督導,統籌種植、畜牧、農機、林業、漁業等行業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落實督查考核制度和政策保障機制。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辦公室、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8月)
三、設立專項資金,整合資金資源
《辦法》要求,市、有關區市人民政府設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各農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申請設立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專項資金,專門用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編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三年滾動預算,建立健全專項資金管理制度,加強資金使用監管。要將上級下達的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補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制定項目計畫和資金使用方案,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事權部門備案,作為年終檢查考核的依據。整合各渠道培訓資金資源,將涉農資金中的農民培訓經費統籌用於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按照“渠道不亂、用途不變、統籌安排、集中投入、各負其責、各記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則,對不同部門、不同渠道安排的涉農資金中的農民培訓經費進行整合。明確培訓績效指標,納入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計畫和統計管理。要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確定任務分工,實現集中投入,規模推進。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財審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四、規範教育培訓,落實認定扶持
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是教育培訓、認定服務和政策扶持“三位一體”的農民職業化促進活動。各區市農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簡化公共服務流程和方便基層民眾辦事的原則,將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認定管理和扶持服務列入公共服務目錄。研究和論證服務流程,編寫服務指南,最大限度地精簡各類證明、蓋章環節和證明材料,推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服務方式創新。
《辦法》規定了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的總體要求,區市農業部門應當牽頭編制新型職業農民教育培訓的規劃、計畫並認真組織實施。健全以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為依託,各類涉農培訓機構參與的多元培育體系,建立公共服務多元供給機制。加強對公益一類培訓機構的經費保障和管理,強化公益屬性,有效發揮政府舉辦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能作用。加快培育政府購買服務承接主體,有序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支持社會組織、專業人士參與新型職業農民志願服務。
《辦法》確立了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管理制度和政策扶持制度,區市農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認定程式,設計各行業新型職業農民認定等級標準和評價因素指標體系,落實新型職業農民認定工作。黨中央、國務院出台了一系列激勵、扶持新型職業農民創新創業,發展適度規模經營和開發農業多種功能的政策措施。區市農業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出台新型職業農民扶持政策和服務措施,建立健全扶持服務制度。委屬各單位應當把新型職業農民作為強農惠農富農政策的優先對象,把新型職業農民培育作為農業公共服務的重要形式,按照職責分工,強化部門協作,加強工作指導和政策支持。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種植業處、市農委經管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五、服務下沉基層,方便民眾辦事
《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鄉鎮政府服務能力建設的意見》明確將新型職業農民為主體的農村實用人才隊伍建設列為鄉鎮政府主要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務。《辦法》要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組織工作,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訓作為農村社區服務中心的基本服務事項。為此,應當明確新型職業農民培育服務下沉基層的運行程式、規則和權責關係,切實發揮鎮(街道)、新型社區服務中心、村(居)民委員會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中的作用。將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列入鎮(街道)公共服務事項目錄,編寫服務指南,做好宣傳動員、組織協調、諮詢服務和報名審核等工作。健全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公共服務需求表達和評價、反饋機制。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社區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六、強化公益屬性,促進改革發展
《辦法》規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具體工作由其所屬的農民教育培訓機構承擔。農業廣播電視學校是我國農民教育培訓公共服務機構,是農業部門開展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和農村實用人才培養的主力軍。各區市農業部門應積極爭取當地黨委、政府和機構編制等部門的支持,健全農業廣播電視學校(農民科技教育培訓中心)體系,統籌新型職業農民、農村實用人才和鄉村之星培養。以國家有關檔案、農業部關於中央農業廣播電視學校的職能定位以及本《辦法》為依據,按照《山東省事業單位機構編制管理規定》(省政府令第305號)等規定,對市和區市兩級農廣校職責任務進行調整和規範,促進其改革發展,提高其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根據國家有關檔案,公益一類事業單位不得參與承接政府購買服務。應切實加強對所屬公益一類事業單位的經費保障和管理,強化公益屬性,有效發揮政府舉辦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職能作用。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組織人事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七、加強宣傳培訓,營造良好氛圍
各區、市農業部門要將《辦法》宣傳納入全市農業普法宣傳教育中,開展豐富多彩的宣傳培訓活動。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制定培訓計畫,採取多種方式,組織農業部門、鎮(街)政府、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培訓機構負責人分期、分批參加培訓學習。通過培訓,進一步認識新型職業農民培育的重要意義,明確各自承擔的職責和任務,形成良好的工作機制。要制定宣傳活動方案,協調新聞媒體等單位和社會各界共同參與、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廣播、電視、報刊和網路信息等媒體開展全方位宣傳,營造良好社會氛圍。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水、發)局,市農委法規處、市農廣校(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八、加快工作進度,確保實施成效
2017年是《辦法》實施關鍵年。各區市農業部門應當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深刻認識培育新型職業農民、加快農民職業化進程的重要意義。將《辦法》貫徹實施列入重要議事日程,結合實際,科學謀劃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總體安排和推進步驟,明確責任,加快進度,確保實施成效。
各區市要及時研究解決《辦法》實施過程中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有關情況及時向市農委報告。市農委將適時開展專項督導。
責任單位:各區、市農業局(完成時限:2017年11月)
青島市農業委員會
2017年5月12日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