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和縣新型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

《共和縣新型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是共和縣施行的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和縣新型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
  • 發布單位:共和縣政府
共和縣新型職業農民扶持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推進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積極營造良好社會氛圍,鼓勵社會資源投入現代農業,加快建立一支有文化、懂技術、會經營、善管理的新型職業農民隊伍,為貫徹落實中央一號檔案及農業部科技教育司《關於做好2015年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的通知》(農科(教育)函〔2015〕68號)的通知精神,結合本縣的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取得《共和縣新型職業農民資格證書》,年齡在16至60周歲之間,長年從事農業生產,具備系統的現代農業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和技能;有科學發展理念,熟悉農業農村政策法規,注重農牧業可持續發展;具有發展現代、特色農業意識和水平的新型職業農民。
第二章 扶持獎勵
第三條 對新型職業農民實施“四優先”,即優先保證涉農惠農扶持政策;優先安排申報中央及省、州、縣項目扶持;優先提供金融信貸支持;優先享受農業科技推廣等各項配套服務。
第四條 鼓勵和支持新型職業農民在依法、自願、有償的原則下,採取轉讓、轉包、租賃、互換、入股、聯營、託管等方式流轉農村土地(包括耕地、草地、林地、四荒地等),發展適度規模經營。積極開展林權、農村房產、種養基地、水域、機械設備確權工作,推動農村各種資源要素進入市場,促進生產要素向新型職業農民流轉。 第五條 對發展規模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經過批准直接用於農產品生產的設施用地,可簡化農用地專用審批手續。對於管理和生活用房、倉庫、硬化晾曬場、生物質肥料生產場地,符合農村道路規定的道路等附屬設施占用耕地,根據國土資發〔2014〕127號要求,按照農用地管理。從事種植、畜禽養殖用電的新型職業農民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優先辦理所需用電服務。
第六條 對農村土地整理、標準農田建設、農業綜合開發、小型農田水利建設、優勢農產品基地、農村道路、農網改造、農村沼氣等涉農項目,各相關單位從項目編制、申報源頭上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優先給予水、電、路、渠、沼、土地整理等基礎設施配套支持,逐步探索新增惠農補貼重點向新型職業農民傾斜。
第七條 對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新型職業農民實行“一對一”對口幫扶,各涉農單位優先選派專業對口科技人員進村入戶、聯戶結對開展技術指導服務,幫扶成效作為今後農業專業技術人員年終考評和職稱晉升的主要依據。
第八條 根據省農牧廳、中國郵政儲蓄銀行青海省分行《關於加強戰略合作推進現代農業示範區建設的意見》(青農發〔2015〕159號)文,新型職業農民投資創辦農業項目可享受創業促就業擔保貸款。新型職業農民自主創辦農業生產經營項目的,可提供10萬元以內,不超過2年的小額擔保貸款;新型職業農民合夥創辦農業企業或專業合作社可提供200萬元以內,不超過2年的擔保貸款;新型職業農民創辦農副產品加工企業的,按其規模可提供2000萬元以內,不超過2年的擔保貸款。
第九條 建立健全縣級融資平台,對從事農業創業的新型職業農民予以擔保貸款和貸款貼息。
第十條 對新型職業農民從事農業生產經營收入減征或免徵所得稅、營業稅,自產自銷農產品免徵增值稅。開展的各類生產設施建設行政性收費項目一律免收,事業性收費一律從低收取。
第十一條 同等條件下,金融機構對新型職業農民信用等級評定按高檔次執行,提高相應授信額度,簡化審批程式,優先滿足創業融資需要。大力推行新型職業農民以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房產、農業訂單、機械、養殖基地、加工設備等物權進行抵押融資。
第十二條 逐步提高對新型職業農民參加農業保險的補貼範圍。保險機構應積極開發保險品種,將保險責任擴大到包括風災、暴雨、洪水、凍害、旱災、常見病蟲害、大規模疫病等主要險種。
第十三條 支持和幫助新型職業農民開展無公害產品認證、綠色食品認證、有機食品認證、原產地認證及食品質量安全認證、商標註冊,打造特色品牌。建設各級各類農產品銷售市場,推動農超對接、產品訂單。大力發展農產品深加工企業,提高產品附加值。
第十四條 強化培訓提升技能,選派優秀新型職業農民進入大中專院校,免費學習培訓。
第十五條 各鄉鎮、各有關部門要為新型職業農民提供全方位的優質服務,切實保障新型職業農民在接收培訓學習和幹事創業方面的合法權益。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向新型職業農民亂收費。對巧立名目亂收費的由紀檢部門按規定嚴肅查處。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將不定期對優惠扶持政策落實情況進行檢查,檢查結果在全縣通報。
第三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新型職業農民培育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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