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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廢棄物管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農業廢棄物的回收、處置、利用和監督管理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農業廢棄物,是指在種植業、畜禽養殖業所產生的廢棄物總稱,包括農藥包裝廢棄物、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病死畜禽、畜禽糞污、農作物秸稈、蔬菜尾菜等。
本辦法所稱農用薄膜,是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地面覆蓋薄膜和棚膜等。
第三條 農業廢棄物管理應當遵循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原則,堅持統籌規劃、因地制宜、政府引導、市場運作、屬地管理。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領導和協調全市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與利用工作。
區(市)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與利用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指導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使用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農業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科技、工業和信息化、財政、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利用和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將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與利用工作納入農業發展、循環經濟發展規劃,按照事權在財政預算中安排必要資金。
鼓勵和支持農業生產者採用先進適用技術,減少和控制農業廢棄物的產生。
第六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農藥包裝廢棄物、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布局,建立格線化回收體系。
各區(市)可以委託回收服務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肥料包裝廢棄物、廢舊農用薄膜的集中貯存和運輸。
第七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銷售的農藥包裝物進行回收,並將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由專門的機構或者組織進行無害化處理。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之間可以通過簽訂契約等方式,明確各自回收農藥包裝廢棄物的權利、責任。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回收網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台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數量、日期、去向等信息。
第八條 農藥使用者應當將其使用的農藥包裝廢棄物,交給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或者回收網點,不得隨意丟棄。
第九條 農藥包裝廢棄物難以確定回收責任主體的,由政府委託的回收服務機構負責回收,交由專業處置機構集中處置,回收處置費用由所在地區(市)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第十條 肥料和農用薄膜生產者、銷售者、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肥料包裝廢棄物和廢舊農用薄膜,不得隨意棄置、掩埋或者焚燒。
對有再利用價值的肥料包裝廢棄物和廢舊農用薄膜收集回收後,鼓勵運送至資源化利用企業進行循環利用。對無再利用價值的肥料包裝廢棄物和廢舊農用薄膜,由使用者負責收集整理,清運至回收網點或者生活垃圾回收點。
第十一條 農業生產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應當依法建立農用薄膜使用台賬,如實記錄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用薄膜名稱、用量、生產者、銷售者等內容。使用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廢舊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建立回收台賬,如實記錄廢舊農用薄膜的重量、體積、繳回人名稱及其聯繫方式、回收時間等內容。回收台賬應當保存2年以上。
廢舊農用薄膜回收網點和回收再利用企業應當依法做好回收再利用廠區和周邊環境的環境保護工作,避免二次污染。
第十二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設施和收集體系,明確運營單位和相關責任,對本行政區域內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十三條 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工作檯賬,按照相關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及時對病死畜禽進行無害化處理,並向區(市)農業農村部門報告無害化處理情況。
第十四條 畜禽規模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根據養殖規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按規定建設糞污貯存、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並保證其正常運轉。已經委託他人對畜禽糞污代為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設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設施。
第十五條 鼓勵和支持採取糞肥還田、製取沼氣、製造有機肥等方法,對畜禽糞污進行綜合利用。
鼓勵和支持採取種植和養殖相結合的方式消納利用畜禽糞污,對畜禽糞污就地就近利用。
第十六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作物秸稈禁燒的管控,建立格線化監管體系。禁止露天焚燒秸稈。
鼓勵使用農作物秸稈精細還田和打捆收割機械,推進農作物秸稈直接離田、精細還田。
支持發展以農作物秸稈為原料的飼料、肥料、燃料、食用菌生產以及編織等加工業,支持利用農作物秸稈發展生物質能源,實現肥料化、飼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原料化等綜合利用。
第十七條 區(市)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本行政區域內蔬菜尾菜的回收、處置方式,採取措施引導蔬菜種植基地、農業園區等配套建設堆肥設施生產有機肥,實現資源化利用。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河道、渠道、水庫等區域隨意堆放、丟棄蔬菜尾菜。
第十八條 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部門和新聞媒體應當加強農業廢棄物管理的宣傳教育和科學普及,增強公眾環保意識。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科研單位、農用設施生產單位、農業廢棄物處置單位和利用單位等聯合攻關,研究開發新技術,推動農業廢棄物回收、處置與利用技術進步。
鼓勵金融機構加大對農業生產廢棄物管理項目的信貸投放。
第二十條 鼓勵、支持單位和個人使用、利用農業廢棄物生產的再生產品。
在政府採購過程中,可以優先採購利用農業廢棄物生產的再生產品。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三條規定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山東省動物防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畜禽規模養殖污染防治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露天焚燒秸稈產生煙塵污染物質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或者區(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在河道、渠道、水庫等區域隨意堆放、丟棄蔬菜尾菜造成水污染的,由生態環境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在河道、渠道、水庫內隨意堆放、丟棄蔬菜尾菜阻礙行洪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按照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的有關規定由其他行政部門實施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