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為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生態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農藥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農業農村部、生態環境部組織起草了《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

現就起草情況作如下說明。

基本介紹

  • 中文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
一、制定《辦法》的必要性
當前,我國農藥包裝廢棄物量大面廣,基本未得到回收處理,隨意丟棄在田間地頭、溝渠河道,危害生態環境和公眾健康,急需加強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防治農藥包裝廢棄物污染。雖然我國現行法律法規中已有一些與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相關的規定,但這些法律規定分散且不系統,可操作性不強,不能滿足農藥包裝廢棄物管理的實際需要。
有必要制定《辦法》,對現行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進行細化,推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辦法》的制定,將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的監督管理提供重要依據。
二、制定依據
(二)《農藥管理條例》
三、《辦法》起草過程
2017年4月以來,環境保護部聯合農業部成立《辦法》編制組,在前期立法工作基礎上,開展《辦法》起草工作,形成了《辦法》徵求意見稿,並向各省(區、市)和有關部門徵求意見。2018年8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頒布。
根據該法第三十條規定,農業農村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對前期立法工作進行全面梳理,組織專題調研和研討,繼續推進《辦法》起草工作,形成了目前的《辦法》。
四、《辦法》基本框架與主要管理措施
(一)基本框架
《辦法》共五章二十四條。
第一章《總則》共9條,主要包括立法目的、定義、適用範圍、管理職責、回收處理主體責任、宣傳教育和豁免管理等內容。
第二章《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共5條,主要包括回收體系建設,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回收義務,以及回收台賬建立、農藥包裝物要求等內容。
第三章《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理》共4條,主要包括貯存、運輸、資源化利用、回收處理等要求,以及委託回收處理費用支付、激勵機制等內容。
第四章《法律責任》共4條,主要包括對公職人員未履行職責,未回收、未處理和未建立台賬等的處罰規定。
第五章《附則》共2條,主要包括用語、施行日期等內容。
(二)主要管理措施
1.明確由地方人民政府組織構建回收處理體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相關規定,本《辦法》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工作的領導,組織、協調、督促相關部門制定規劃,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服務體系,統籌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和處置等設施建設。”“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調查監測本轄區農藥包裝廢棄物種類、分布和產生量等情況,指導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體系,合理布設縣、鄉、村農藥包裝廢棄物資源回收筒(點),並明確管理責任人。”同時進一步明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綜合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貯存、運輸、處置活動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上述規定,有利於建立“政府主導、部門分工、協作共管、社會化運營”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體系,構建回收處理長效機制。
2.明確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農業投入品生產者、銷售者和使用者應當及時回收農藥、肥料等農業投入品包裝廢棄物和農用薄膜……”的規定,本《辦法》規定:“農藥生產者(含向中國出口農藥的企業)、經營者應當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可以協商確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義務的具體履行方式。”“農藥使用者應當妥善收集農藥包裝廢棄物,不得隨意丟棄。”
上述規定,明確了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回收主體責任和農藥使用者收集主體責任,體現了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3.引導和扶持建立專業化服務機構。從巴西、德國、韓國等成功經驗看,政府扶持、農藥生產經營使用者參與、社會化服務組織市場化運作,是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和資源化利用的有效形式。本《辦法》規定:“鼓勵和扶持專業化服務機構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
這對各地構建專業化、社會化服務體系,開展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
4.規定了回收處置費用的承擔主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六條第二款“企業事業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防止、減少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對所產生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五條第一款“國家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實行污染者依法負責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條第二款規定,以及《農藥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關於“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等法律法規條款,本《辦法》規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者和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者、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其回收、貯存、運輸、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同時規定,有條件的地方政府可以對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貯存、運輸、處置活動給予經費支持。
既突出了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主體責任,又體現了政府兜底的屬地負責原則,確保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置費用落到實處。
5.明確了農藥包裝廢棄物處置路線。規定“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以後應當按照‘回收於農田,再用於農業’的原則充分資源化利用,繼續用作農藥包裝或作為生產農藥包裝等農業生產用具原料,不能資源化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無害化處理。”同時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有能力的企業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上述規定為農藥包裝廢棄物及時處置提供了路徑,有利於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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