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進程
2024年4月,《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草案徵求意見稿)》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
草案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公眾健康,維護生態安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法規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已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第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堅持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和污染擔責原則,實行統籌規劃、分類管理、全程控制、數字賦能、社會共治。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負責,組織、協調、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研究、協調、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事項,落實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目標責任制度,組織開展考核評價。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上級人民政府的要求,開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做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工作。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與相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立跨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聯防聯控機制,統籌協調固體廢物污染防治跨區域合作,推動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市人民政府可協商建立跨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聯防聯控聯治機制,統籌建設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和場所,推動固體廢物利用處置能力協作共享、環境風險協管共防,加強信息共享、區域合作和執法聯動。
第六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郵政、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傾倒、堆放、丟棄、遺撒固體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向江河、湖泊、運河、渠道、水庫及其最高水位線以下的灘地和岸坡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地點傾倒、堆放、貯存固體廢物。
第八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財稅政策、用地安排、租金減免、政府採購等方面,扶持和發展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促進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園區化、規模化和產業化。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投入固體廢物減量化、資源化、無害化科學技術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和推廣套用,推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技術進步和產業發展。
第二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相關專項規劃,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要求和污染防治目標、整治任務、保障措施,統籌固體廢物貯存、利用、處置等設施建設需求,合理最佳化利用處置設施布局,將固體廢物分類收集和集中利用、處置設施納入環境基礎設施和公用設施範圍,保障設施建設用地。
第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實施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全過程管控,推進固體廢物源頭減量和資源化利用,降低固體廢物的危害性,最大限度降低固體廢物填埋量,推動無廢城市建設。
鼓勵、支持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積極推進無廢園區、無廢廠區、無廢景區等建設。
第十一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和城鄉建設、農業農村、交通運輸等部門,建立健全全省統一的固體廢物信息化監管體系,實現部門間數據對接、共享和整合,推動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信息化追溯。
鼓勵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建立數位化管理系統,運用物聯網等技術手段智慧型化採集數據,並與相關主管部門固體廢物管理業務系統互聯互通。
第十二條 產生、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建設項目產生的固體廢物種類、數量、利用或者處置方式、環境影響以及環境風險等進行科學評價,加強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分析,並提出切實可行的污染環境防治對策措施。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環境影響評價審批要求和實際建設運行情況對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進行驗收。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排污單位應當依法申請取得排污許可,並遵守排污許可規定,按照生態環境管理要求運行和維護污染防治設施,嚴格控制污染物排放。
第十三條 建設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集中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場所以及尾礦庫、生活垃圾填埋場、建築垃圾消納場,應當符合生態保護紅線、環境質量底線、資源利用上線和生態環境準入清單等分區管控要求。
第十四條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責任制度,明確污染防治措施、環境風險管控要求以及有關責任人員、從業人員的責任,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防止發生環境污染事故。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終止或者搬遷前,應當對固體廢物貯存和處置的場所、設施、設備、殘留廢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質進行妥善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五條 本省嚴格控制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轉移固體廢物出省貯存、處置或者利用的,應當在轉移前按照國家和本省要求,向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辦理行政許可或者備案。
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運抵的固體廢物進行核實;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者備案信息不符的,接受單位應當及時告知省外移出單位並應予以退回,同時向接受地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接受省外轉入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具備主體資格和實際貯存、利用、處置能力,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利用名義進行處置;
(二)以利用或者處置名義長期貯存;
(三)以副產品、原料、燃料等名義接受固體廢物。
第十六條 無法明確責任主體、責任人不具備履行責任能力的固體廢物,由市、縣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及時消除環境安全隱患。
第十七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有權對從事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等活動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者應當如實反映情況,並提供必要的資料。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環境執法機構和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可以採取遠程監控、衛星遙感等信息化手段開展非現場檢查。通過信息化手段獲取的視頻資料、電子數據等內容,可以作為監管執法工作的事實依據。
第三章 工業固體廢物
第十八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工業固體廢物精細管理,壓實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主體責任,完善一般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制度;會同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交通運輸等主管部門建立管理信息系統,推動工業固體廢物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扶持政策,按照國家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工藝、設備和產品的導向目錄,推動工業企業限期淘汰落後生產工藝、設備,採用先進生產工藝和設備,促進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組織開展工業固體廢物資源綜合利用評價。
第十九條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應當依法開展清潔生產,通過採取工藝設備改造、清潔能源使用、原料替代、綠色供應鏈管理、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或者循環使用等措施,從源頭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
鼓勵開發區(園區)按照循環經濟理念,實施循環化改造,引入工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項目,促進開發區(園區)內工業固體廢物的高效循環利用。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開發區(園區)進行建設項目或者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時,應當分別將工業固體廢物源頭減量、開發區(園區)循環化改造作為環境保護措施納入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第二十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有關規定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台賬,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如實填報工業固體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情況。
第二十一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標準規範要求建設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場所,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或者其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按照工業固體廢物類別進行分類貯存,積極推動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置。
工業固體廢物符合國家、本省有關規定的,可以進入生活垃圾焚燒設施及其他工業窯爐協同處置。
第二十二條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單位將工業固體廢物委託他人利用和處置的,應當核實受託人證照信息、環境影響評價檔案、排污許可證、環境保護驗收等檔案,結合現場踏勘等方式,對受託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進行核實,確認受託方具備相應的收集、利用、處置條件,在依法簽訂的書面契約中明確運輸責任、污染防治要求和利用、處置方式等。
工業固體廢物產生、利用、處置單位委託他人運輸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承運人證照信息和技術能力等,在依法簽訂的書面契約中明確工業固體廢物的名稱、性狀、重量或者數量,運輸方式、起運地點、接收地點、接收人和污染防治要求等。
前兩款規定的委託人應當督促受託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契約約定履行污染防治義務,受託人應當及時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委託人。
第二十三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摸底排查歷史遺留工業固體廢棄物堆存場,制定歷史遺留工業固體廢物消減計畫,實施分級分類整改,推進消納工業固體廢物的存量。
粉煤灰、硼泥、冶煉廢渣、皂化渣等工業固體廢物存量較大的單位,應當制定分階段改進和消納計畫,減少工業固體廢物存量。
第二十四條 礦山企業應當採取科學的開採方法和先進的生產工藝,減少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貯存量,採取充填、回填、提取有價組分等措施提高資源化利用比率,並進行無害化處置。
尾礦、尾渣、煤矸石、廢石等礦業固體廢物貯存設施停止使用後,礦山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等規定進行封場,防止造成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
第四章 生活垃圾
第二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協調機制,加強和統籌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能力建設,組織開展生活垃圾分類宣傳,督促和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實現生活垃圾分類制度有效覆蓋,培養居民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習慣。
第二十六條 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可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合理布設線下回收網點,實現再生資源回收體系與生活垃圾分類收運體系融合。
第二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快農村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對生活垃圾實行集中處置。暫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地區應當積極探索生活垃圾管理模式,因地制宜,就近就地利用或者妥善處理生活垃圾。
第二十八條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商務等有關部門,依據本地區人口、城鄉生活垃圾處理目標,結合生活垃圾產生和處理情況,編制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專項規劃應當依法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並與其他有關規劃相銜接。
第二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生活垃圾填埋場和生活垃圾焚燒廠的監督管理,對服務期滿或者庫容滿的生活垃圾填埋場進行封場處置和生態恢復,並定期開展跟蹤監測,防止滲濾液等污染環境。
第三十條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廚餘垃圾資源化、無害化處理工作,推進區域性收集轉運和利用、處置體系建設。
食品加工、生鮮超市、農貿市場、農產品批發市場、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產生廚餘垃圾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規定單獨收集、存放廚餘垃圾,並將廚餘垃圾交由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五章 建築垃圾
第三十一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建築垃圾污染環境防治工作規劃,統籌部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分類管理、綜合利用、消納設施和場所布局及建設、部門協同監管、全過程數位化治理等,提升建築垃圾治理水平。
市、縣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完善建築垃圾減量化工作機制和政策措施,系統推進建築垃圾源頭減量,推廣綠色設計、綠色建材選用、綠色施工和新型建造方式,將建築垃圾減量化納入文明施工內容。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落實建築垃圾減量化責任,將資源化利用產品使用比例、建築垃圾減量化目標和措施,納入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實施方案,將建築垃圾減量措施和資源化產品使用所需費用納入可研估算,在規劃、設計、施工過程中實現建築垃圾產生量的最小化,並監督設計、施工、監理單位落實減量要求。
第三十三條 工程諮詢單位應當按照建築垃圾污染防治要求,在規劃選址、可研編制、建築設計、建築材料使用環節嚴格控制建築垃圾的產生,最大程度地使用資源化利用產品、減少建築材料的消耗和建築廢棄物的產生。
施工圖設計檔案審查機構應當根據本條例以及有關設計規範對建築廢棄物減排設計內容進行審查。審查合格的,報主管部門備案;審查不合格的,由設計單位改正後重新審查。
各類建設、拆除或者裝修工程的施工單位應嚴格執行建築垃圾污染防治要求,建築垃圾應當在施工現場分類堆放,並採取防塵、防揚散、防拋撒措施,及時清運處置。防風抑塵網等塑膠製品應當進行回收處置。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編制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核算建築垃圾排放量,確定處置方式和污染防治措施,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備案並現場公示。工程施工單位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築垃圾。
第三十四條 新建工程項目的建築垃圾處理方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名稱、建築面積、地點;
(二)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運輸單位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
(三)建築垃圾的種類、數量;
(四)建築垃圾減量措施、現場分類以及回收利用方案、污染防治措施;
(五)建築垃圾的運輸路線、受納場所。
(六)建築垃圾直接利用數量;
(七)使用建築垃圾資源化利用產品數量。
拆除工程項目的建築垃圾減排及處理方案除前款內容外,還應當包括拆除步驟和方法。
第三十五條 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及時分揀、清運建築垃圾,不得擅自傾倒、拋撒或者長期堆放建築垃圾。確需在施工現場臨時貯存建築垃圾的,應當符合生態環境、交通安全、環境衛生管理規定,不得影響周邊建築物、構築物、管網安全和居民正常生活。
對不能現場利用的建築垃圾,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建築垃圾產生核准後,交由依法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單位,運輸至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第三十六條 市、縣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主管部門對建築垃圾的運輸時間、運輸線路、核定載重、核定裝卸點等實施監督管理。
工程施工單位不得將建築垃圾交給個人或者未經依法核准的建築垃圾運輸處置單位。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對建築垃圾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實行聯單管理,逐步推行電子聯單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並經環境衛生主管部門批准。
建築垃圾消納場所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疏浚底泥、工業固體廢物、農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
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和經營建築垃圾消納場所。
第三十八條 建築垃圾可以直接利用、資源化利用的,應當循環利用或者運送到指定的建築垃圾轉運調配場所;無法直接利用、資源化利用的,應當運送到建築垃圾消納場所處置。
鼓勵在建築、道路和綠化園林等工程中套用建築垃圾及其再生製品。
第三十九條 村民建造、裝修、拆除房屋等產生的建築垃圾,可以按照就地就近處理原則,用於村內道路、入戶路、景觀等建設。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前款規定建築垃圾的堆放、收集、運輸、利用、處置等加強指導和監督。
第四十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因地制宜採取措施,支持新建民用建築採用選單式裝修方式一次裝修到位,減少或者避免二次裝修產生裝修垃圾。
產生裝修垃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將裝修垃圾分類投放至裝修垃圾集中堆放點,按規定及時清運,並承擔運輸處置費用。
未完成分類投放的裝修垃圾或者附近沒有集中堆放點的裝修垃圾,需進入裝修(建築垃圾)中轉站進行初級分揀處理。
物業服務企業、中轉站運營單位、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等管理單位應當採取必要的防塵、防溢等措施,減少對周邊環境的影響。
第六章 農業固體廢物、其他廢物
第四十一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採取措施,推進農藥包裝廢棄物、秸稈、食用菌糠菌渣、廢舊農用薄膜以及畜禽糞污等農業固體廢物的回收利用處置工作。
第四十二條 產生秸稈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採取回收利用和其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鼓勵秸稈綜合利用的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引進開發先進實用的秸稈收集、儲運、利用技術工藝和裝備。
第四十三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廢棄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系建設,鼓勵和引導有關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依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廢棄農用薄膜,加強監督管理,防止污染環境。鼓勵將沒有利用價值的廢棄農用薄膜納入農村垃圾收集處置體系。
禁止生產、銷售、使用國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農用薄膜。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全生物降解農用薄膜。
第四十四條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應當依法履行相應的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採取有效措施引導農藥使用者及時交回農藥包裝廢棄物。
鼓勵農藥生產者使用易資源化利用、易處置和可降解的包裝物,逐步淘汰鋁箔包裝物。鼓勵和支持對農藥包裝廢棄物進行資源化利用。
農藥生產者、經營者和回收網點應當建立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台賬,記錄農藥包裝廢棄物的回收數量和去向信息。
第四十五條 從事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應當自行或者委託他人及時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污等固體廢物,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未達到規模養殖的畜禽養殖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與其養殖規模相適應的污染防治措施,避免造成環境污染。
屠宰畜禽的經營單位應按國家相關規定對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處置。
第四十六條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建設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置設施和收集體系,明確運營單位和相關責任,及時向社會公開無害化處置單位名單。
從事畜禽飼養、屠宰、經營、運輸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進行規範的無害化處理,或者委託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場處理。
在江河、湖泊、水庫等水域發現的死亡畜禽,由所在地縣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並溯源;在城市公共場所以及鄉村發現的死亡動物,由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組織收集處理。
第四十七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建立健全塑膠污染全鏈條治理體系,推進塑膠廢棄物規範回收利用和處置,推動塑膠廢棄物綜合利用產業規模化、規範化、清潔化發展,減少塑膠廢棄物直接填埋量。
第四十八條 新能源汽車維修企業、回收企業拆卸的廢舊動力蓄電池應當交售給回收服務網點或者符合要求的綜合利用企業。
鼓勵汽車生產企業、電池生產企業、報廢汽車回收拆解企業與綜合利用企業等通過多種形式,合作共建、共用廢舊動力蓄電池回收服務網點渠道。
第四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管理部門應當加強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新型固體廢物的再生資源循環利用體系建設。推動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新興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技術研發及產業化套用,加大綜合利用成套技術推廣。
退役風電、光伏設備等產品的生產者,應當按照規定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回收措施、網點等信息。
第五十條 省、市、縣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和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便捷利民、回收有序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鉛蓄電池回收體系。
電器電子產品、鉛蓄電池的生產單位,應當落實生產者責任延伸制度,建立廢舊產品回收體系,並向社會公開回收措施。
列入《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目錄》的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交由具有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的處理企業進行處理。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廢棄電器電子產品,應當遵守有關規定,採取防止污染環境的措施。
第五十一條 商務主管部門應當推動完善報廢機動車船等回收體系,提高回收利用效率和服務水平。
報廢機動車船、非道路移動機械等回收拆解企業應當採用資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藝和設備,防止污染環境。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妥善貯存、利用和處置。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十二條 生態環境、教育、科技、農業農村、衛生健康、市場監管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各級各類實驗室及科研機構產生的實驗室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推動實驗室固體廢物收集、貯存、運輸、處置一體化服務體系建設,實現全過程信息化管理。
設有實驗室的企業、教育機構、科研機構等單位應當建立實驗室固體廢物管理制度,對產生的廢藥劑、廢試劑等廢棄物,依法分類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實驗室固體廢物屬於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危險廢物管理。
第五十三條 住房城鄉建設、水利、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市政污泥、清淤底泥、工業污泥處理活動的監督管理,完善污泥處理利用設施布局。
供水單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市政污泥處理單位和從事水體清淤疏浚等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市政污泥、清淤底泥進行資源化利用和無害化處置,建立管理台賬,對市政污泥、清淤底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
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不能採用土地利用方式。禁止選用工業廢水處理產生的污泥作為有機肥料的原料。
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環境和安全標準,且技術可行、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垃圾焚燒廠、火力發電廠、水泥窯等窯爐處理能力,協同焚燒處置污泥。
第五十四條 商務、郵政、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過度包裝和包裝物使用的監督管理。
電子商務、快遞、外賣等行業應當提高包裝綠色化、減量化和循環利用水平,優先採用電子運單和可循環、可摺疊包裝產品和物流配送器具,並積極回收利用包裝物。
第七章 危險廢物
第五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省生態環境、發展改革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開展危險廢物產生量與處置能力匹配情況評估,科學制定並實施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最佳化利用處置設施能力結構和布局,確保最大限度就近利用、處置危險廢物。
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建設項目,應當符合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要求。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廢物利用處置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審批。
第五十六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制定並動態調整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要求,對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實行差異化管理。
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按照危險廢物分級分類管理要求,根據企業環境風險水平採取相應措施防止環境風險,並對所造成的環境風險事故依法承擔責任。
第五十七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全省統一的危險廢物信息化智慧型監管平台,實現危險廢物全過程信息化可追溯管理。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應按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製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建立危險廢物管理台賬,如實記錄有關信息,並通過省危險廢物信息化智慧型監管平台申報。
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轉移、利用處置各環節應實行二維碼全過程流轉,設立危險廢物電子化標識標籤。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可將省危險廢物信息化智慧型監管平台數據作為日常監管、執法檢查和環境統計的依據。
第五十八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統籌建立危險廢物專業化分類收集體系,實現服務區域和收集種類全覆蓋。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綜合考慮本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年產生量小的單位(以下稱小微產廢單位)的分布情況以及危險廢物收集能力,推動小微產廢單位專業化收集、貯存設施建設。
第五十九條 生態環境、應急、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聯動監管機制,加強對危險廢物貯存設施的監督管理。
貯存危險廢物應當採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根據類別、數量、形態、物理化學性質和污染環境防治要求進行分類貯存。
貯存設施或者場所、容器和包裝物應當按照國家和地方規定設定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或者場所標誌、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誌和危險廢物標籤等危險廢物識別標誌。
第六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協作機制,共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信息、運輸車輛行駛軌跡動態信息和運輸車輛限制通行區域信息,加強對危險廢物運輸的聯合監管執法。
第六十一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對不能排除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危險廢物鑑別工作,鑑別報告在全國危險廢物鑑別信息公開服務平台公開,鑑別結論納入排污許可管理。
危險廢物鑑別單位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鑑別標準和鑑別方法開展危險廢物鑑別,對鑑別報告內容和鑑別結論負責。
第六十二條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許可證。
第六十三條 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績效評估制度,制定績效評估方法,組織開展全省危險廢物利用處置設施績效評估,並向社會公布評估結果。
第六十四條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產品應當明確產品標準及其有害物質的控制指標。
危險廢物資源化利用產物生產過程中排放到環境中的有害物質和該產物中有害物質的含量,應當符合國家和本省相關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或者技術規範要求。
第六十五條 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處置單位及自建焚燒處置單位應當實時公布二燃室溫度等工況運行指標以及污染物排放指標、濃度等信息,並聯網至屬地生態環境部門。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設定填埋場地識別標誌,如實記錄填埋信息,建立永久性檔案,依法監測環境污染狀況,並通過省危險廢物信息化智慧型監管平台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填埋與監測信息。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與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等主管部門共享。
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將符合條件的涉危險廢物單位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納入名錄管理的企業應該應依法履行自行監測、信息公開等生態環境法律義務。
危險廢物環境監管重點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主動公開危險廢物產生和利用處置等有關信息。危險廢物經營單位應當公開許可證、許可條件等內容。
第六十六條 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並納入環境監管重點單位名錄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我省的要求安裝視頻監控設備,並與省危險廢物信息化智慧型監管平台聯網。
鼓勵其他有條件的危險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單位使用視頻監控、電子標籤等集成智慧型監控手段,實現對危險廢物全過程跟蹤管理。
第六十七條 關閉、閒置、拆除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場所、設施的,危險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妥善處置殘餘危險廢物,並對場地、設施、設備、容器等進行無害化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對廢棄、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穩定化預處理。廢棄、過期、失效的危險化學品屬於危險廢物的,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使用單位應當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畫,並通過全省危險廢物和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系統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將有關信息與應急管理等相關主管部門共享。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十條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或者其他負有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而未作出的,上級主管部門可以直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第七十一條 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生態環境損害的,國家規定的機關及其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有權要求侵權人承擔修復責任、賠償損失並承擔相關費用。
第七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接受省外轉入的固體廢物的單位發現固體廢物的名稱、數量、特性、形態等與審批內容或者備案信息不符,未及時向所在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餐廚垃圾及其資源化利用新產品作為食品銷售或者用於食品生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並可以沒收用於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
第七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工程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公示建築垃圾處理方案相關內容的,由環境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將工業污泥作為有機肥料的原料,或者將工業污泥及相關產品進入農用地用於種植農產品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危險廢物鑑別單位提供虛假危險廢物鑑別報告,或者出具的危險廢物鑑別報告存在重大失實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將危險廢物鑑別單位記入社會誠信檔案,並向社會公布;對危險廢物鑑別單位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章 附 則
第七十七條 本條例自 202 年 月 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