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遼寧省人民政府令第134號

《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業經2001年12月18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政府第94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發布施行。

省 長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 類別:防治辦法
  • 地點:遼寧省
  • 年份:2001
內容,時間,

內容

遼寧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辦法
第一條 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保障人體健康,合理利用資源,促進我省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建設、日常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污染環境的固態、半固態廢棄物質。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省、市、縣(含縣級市、區,下同)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環保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以上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以上環境衛生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城市生活垃圾清掃、收集、貯存、運輸和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建設與城市發展相適應的固體廢物集中貯存、處置設施,並將其納入城市建設規劃。
第六條 縣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支持利用固體廢物為原料的生產和建設活動,制定有利於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經濟、技術政策;採取有效措施,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七條 省環保部門應當根據社會發展需要和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全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技術規範,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施行。
第八條 建設可能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危險廢物的項目以及建設貯存、處置固體廢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第九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將固體廢物綜合利用工作納入生產經營管理計畫,並採取先進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的數量、種類和產生源,提高固體廢物的利用率。
對廢舊電池、廢舊電子產品、廢塑膠製品和其他可以利用的固體廢物,能回收利用而不回收利用,或者沒有回收利用能力又不提供給他人利用的,縣以上環保部門應當責令其回收利用或者提供給有利用能力的單位利用。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承擔固體廢物回收處置費用。
第十條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選擇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和設施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所產生的固體廢物,並採取防揚散、防流失、防滲漏和其他防止污染的措施。
對固體廢物不得隨意棄置、堆放、傾倒。
第十一條 飼養畜禽的經營單位,應當配置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並對飼養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資源化、無害化處置。
屠宰畜禽的經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指定的地點進行,對所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集中處置。
第十二條 醫療單位對產生的醫療廢物,應當分類後集中進行無害化焚燒填埋處置。
從事化工、生物製品生產、科研等活動產生的含有病原體的固體廢物,應當分類後集中進行無害化處置。
前兩款規定的固體廢物不得混入其他廢物中收集、運輸和傾倒。
第十三條 運輸固體廢物過程中發生散漏、流失,應當立即停止運輸,並採取相應的消除污染措施。
運輸固體廢物的運行線路,應當繞過城市主要街道、居住區、療養區、飲用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及其他環境敏感區域。
第十四條 以填埋方式處置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採取防滲漏、防揚散及相應的監測措施,併到環保部門登記備案。
關閉填埋場,應當經環保部門驗收合格;對關閉後的填埋場,應當加強監測、管理和安全防範工作,並按照有關規定恢復植被。
對貯存、處置過危險廢物的土地需開發利用的,應當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五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市與市之間轉移危險廢物的,移出者應當向危險廢物移出地市環保部門報告,接受者應當向接受地市環保部門提出申請;接受地市環保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書面決定,並通知移出地市環保部門。經許可轉移的危險廢物,必須按照有關許可的規定轉移。
第十六條 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設施、場所;禁止擅自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確需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工業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設施、場所,必須經縣以上環保部門核准;關閉、閒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經縣以上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核准。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保部門應當自接到核准申請之日起30日內做出批覆。
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和侵占用於收集、運輸、貯存、利用、處置固體廢物的設施和場所。
第十八條 進口國家限制進口的可以用作原料的固體廢物,必須依法辦理審查許可手續。加工利用單位所在地的環保部門,應當對固體廢物的進口和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有計畫地發展城市煤氣、液化氣和其他清潔能源,改進燃料結構。
鼓勵和扶持淨菜生產加工單位和個人,組織淨菜進城,減少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展城市生活垃圾處理產業,採用無害化和資源化的處理方法集中處置城市生活垃圾。城市生活垃圾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必須符合環境保護標準和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二十一條 建築、裝修施工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清運、處置在建築、裝修施工中產生的垃圾,防止環境污染。
第二十二條 客貨運輸車輛的司乘人員對在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送生活垃圾接收設施處置,不得在運輸途中丟棄、傾倒。
車站、港口、碼頭及航空港,應當配套設定固體廢物接收設施。
第二十三條 禁止生產、銷售或者在經營中使用厚度在0.06毫米以下(含0.06毫米)非降解的塑膠包裝物。
鼓勵使用布制、紙制等可重複使用或者在環境中易消納的購物袋。
第二十四條 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加強對危險廢物的管理,建立崗位責任制和危險廢物管理檔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運輸、處置危險廢物。
第二十五條 直接從事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人員,必須接受專業培訓;未經培訓或者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該項工作。
第二十六條 省環保部門應當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進行合理布局和定點,並對處置設施、場所建設進行協調和監督。
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實行有償使用。其收費標準和使用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貯存危險廢物的永久性設施,必須有防止污染地表水、地下水和其他環境的有效措施。
處置危險廢物,必須有防止地表水、地下水、大氣、土壤污染的措施和設施。作業方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技術規程。
受到危險廢物污染的設備、器具、包裝物品和其他裝置,需改變用途時,必須經過消除污染的處理。
第二十八條 禁止向自然保護區、農田、下水管道傾倒、排放危險廢物。
第二十九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從境外進口危險廢物。
轉移固體廢物進出我省行政區域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和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在每年12月15日前依法向縣以上環保部門申報登記。
登記事項發生變化的,應當在登記事項發生變化之日起5日內到原申報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由縣以上環保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隨意丟棄、傾倒在畜禽飼養、屠宰加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以及從事醫療、化工、生物製品生產、科研等活動產生的固體廢物,未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混入其他廢物中收集、運輸和傾倒的,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擅自開發利用貯存、處置過固體廢物的土地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實施行政處罰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執行。罰款和收繳罰款按照《遼寧省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細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時間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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