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

《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是為了規範和加強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保障計畫順利、高效實施,按照《黑龍江省省級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相關要求,結合黑龍江省實際,制定的辦法。

2024年2月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聯合印發《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
  • 頒布時間:2024年2月
  • 實施時間:2024年2月
  • 發布單位: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省財政廳
  • 文號:黑科規〔2024〕5號
發布信息,內容全文,內容解讀,

發布信息

關於印發《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黑科規〔2024〕5號
各市(地)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
現將《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黑龍江省科學技術廳
黑龍江省財政廳
2024年2月6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和加強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保障計畫順利、高效實施,按照《黑龍江省省級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相關要求,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由省級財政資金設立,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圍繞產業鏈部署創新鏈、圍繞創新鏈培育產業鏈,著力解決制約重點產業及社會公共領域發展的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攻關與套用示範問題,發揮科技創新的增量器作用,引領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發展,加快形成新質生產力。
第三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組織實施堅持以下原則:
(一)聚焦需求,明確目標。聚焦產業共性關鍵技術問題,把握技術前沿趨勢,支撐發展、引領未來。
(二)創新機制、統籌資源。深化以企業為主體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集成最佳化配置全社會科技資源。
(三)把握定位,注重銜接。堅持成果產業化導向組織研發攻關,加強與基礎研究等其他類科技計畫統籌銜接。
(四)加強監督,突出績效。建立權責明確的監管機制,加強預算績效管理,科學評估評價,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重點支持以下方向:
(一)圍繞國家戰略科技需求建設創新平台,組織科研任務;
(二)圍繞“4567”現代產業體系建設開展前沿技術、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
(三)以對俄羅斯等國家為主的國際科技合作,以對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院等機構為主的省院、省際合作;
(四)重大社會公益性和突發應急問題研究;
(五)為科技創新發展提供決策支撐的戰略研究;
(六)對符合條件的省內海外研發機構給予資助;
(七)其他根據我省需要開展的研究。
第五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分為重大項目、重點項目和指導類項目。
(一)重大項目。支持以企業為主體開展重大產業技術攻關、新產品研發及成果轉化,服務我省重大科技需求。
(二)重點項目。支持企業、高校、院所、新型研發機構等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套用前沿研究、共性關鍵技術攻關和戰略研究。
(三)指導類項目。支持項目申報單位或推薦單位自籌經費、自主研究、自行管理,省科技廳備案立項給予工作指導。
第六條  根據項目特點,省重點研發計畫項目可採取“公開競爭”“揭榜掛帥”“賽馬爭先”“定向委託”等方式組織遴選。
(一)公開競爭。採取“公開、競爭、擇優”作為遴選項目團隊的普遍性要求,面向社會公開發布指南,組織專家進行評審,擇優遴選項目並給予資金支持。對於同一指南下採取不同技術路線的項目,可採取“賽馬制”擇優並行支持,按實施階段組織“里程碑”考核遴選。
(二)揭榜掛帥。對於最終用戶和目標明確,任務急需的攻關任務,制定“榜單”,明確“里程碑”等考核要求,科技主管部門與最終用戶共同投入、聯合面向全國遴選優勢科研團隊掛帥攻關,對項目單位充分授權。
揭榜掛帥項目原則上由省內企業作為最終用戶,圍繞產業發展重大科技需求提出榜單項目(課題)和目標績效。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擇優遴選榜單項目(課題)並公開發布。揭榜團隊與最終用戶對接需求後,根據考核指標申報項目(課題),省科技廳組織專家或專業機構擇優遴選項目(課題)並給予資金支持。
(三)定向委託。對於優勢單位明顯、套用需求急迫、組織強度較高的限期任務強化項目綜合論證,可在一定範圍內採取定向委託、定向擇優等方式委託項目牽頭單位並給予資金支持。採取定向委託方式組織的項目主要適用於:
1.落實省委、省政府重點任務或省領導批示要求的項目研究;
2.推動國家科技重大專項、重點研發計畫項目成果在我省後續套用轉化的項目研究;
3.支持新建全國重點實驗室、國際科技合作基地、“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等國家級創新平台的項目研究;
4.由國家部委結合區域發展重大需求與我省聯動部署的項目研究;
5.應對突發應急任務的項目研究;
6.圍繞科技創新戰略任務開展的項目研究;
7.根據高校、院所研發投入增長情況給予經費支持的項目研究;
8.根據已備案產業技術研究院的產學研合作情況給予經費支持的項目研究;
9.其他根據我省需要開展的研究。
第七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主要採取直接補助的支持方式,以財政資金為引導,形成企業自籌及其他社會資金多元化籌措,共同參與投入模式。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
第八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由省科技廳和省財政廳共同管理,相關部門共同推動。省科技廳是省重點研發計畫的牽頭組織部門,負責省重點研發計畫的總體任務布局與部署實施。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或委託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負責項目具體管理。省財政廳參與研究制訂重點研發計畫管理制度,審核年度預算,預算草案經省人民代表大會批覆後,對報送的資金申請計畫進行審核,按規定撥付項目資金,指導預算績效管理和監督工作。行業主管部門與省科技廳共同落實“聯動、聯審、聯查、聯評”工作機制,聯合部署實施重大科技任務。
第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省科技廳商省財政廳決定採取部門直接管理或專業機構委託管理等模式,按照有關要求開展專項謀劃部署、項目審查評審、實施過程管理、驗收與績效評價等工作。採取專業機構委託管理應制定落實相關管理制度,明確專業機構委託任務,規定部門與專業機構主要職責。項目管理統一納入省級科技創新服務平台。
第十條  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各市(地)科技局等單位可作為項目推薦單位,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系統、本區域符合條件的項目申報推薦;
(二)簽署項目契約書並落實約定責任事項;
(三)配合省科技廳開展項目過程管理,組織推動並督促項目實施,及時報告進展,協調解決項目實施的重大問題;
(四)協調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
(五)受省科技廳委託,協助做好項目中期評估、驗收、監督等有關工作。
第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是項目實施的責任主體,強化法人責任。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簽訂的項目契約書實施項目,履行契約書各項條款,落實配套條件,完成項目研發任務和目標;
(二)嚴格執行省重點研發計畫各項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科研、財務、誠信等內部管理制度,落實激勵科研人員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提報項目執行情況報告、信息報表、科技報告等;
(四)配合做好項目監督、評估和驗收等工作;
(五)履行保密、智慧財產權保護等責任和義務,推動項目成果轉化套用。
第三章  專項和項目指南
第十二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重點領域專項是省重點研發計畫的重要載體,以公開競爭、揭榜掛帥等方式組織實施,按照專項、項目(課題)分層次管理,專項下設若干項目(課題)。項目(課題)一般按指南申報,是組織實施的基本單元。其他以定向委託等方式組織實施的項目可不設指南,按項目直接組織管理。
第十三條  省科技廳根據國家和全省科技創新重點工作和年度工作方案,組織編制年度項目指南(榜單),廣泛徵求行業管理部門和社會各方等意見,組織專家或委託專業機構對指南(榜單)開展評估論證。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按技術領域和項目組織遴選方式發布年度申報通知和項目指南(榜單),明確項目研究方向等相關要求。涉密項目採取非公開方式發布指南。
第四章  項目申報
第十五條  項目申請單位應是在黑龍江省境內註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新型研發機構等創新主體,具備相應科研能力和條件,運行管理規範、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滿足研發經費投入、成果轉化套用等要求。“揭榜掛帥”類項目申請單位可不做註冊所在地限制。
第十六條  優先支持省內單位作為項目參與單位。對於省外單位優勢明顯的,鼓勵項目申請單位跨地區整合創新資源,與國內外一流高校、科研院所組建創新聯合體聯合申報項目。多個單位聯合申報的,項目申請單位應在項目研究中占主導地位,在申報書明確參與單位選擇原因、具體工作和對應預算安排,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明確自籌資金來源。除“揭榜掛帥”方式外,原則上省外參與單位財政資金分配占比不得過半。
第十七條  申請項目應明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具有領導和組織開展創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記錄良好,每年工作時間不少於6個月。項目負責人按相關規定對承擔省級科技計畫實行限項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主管部門指導本部門或本地區項目申請單位和項目申報人填報申報材料,審核後推薦提交省科技廳。省科技廳按照項目管理渠道分別受理申請材料。
第五章  評審及立項
第十九條  省科技廳對申請項目進行初審,對項目申請單位和申請人的申報條件、學術誠信與科技倫理狀況,申請材料完整性與有效性,項目內容與指南契合度等進行審查。
第二十條  省科技廳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對通過初審的項目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實行迴避制度和輪換機制。可採取網路評審、會議評審等方式,根據項目評審需要可增加現場核驗或行業部門綜合複審環節。
第二十一條  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按照擇優支持原則提出年度項目安排及經費分配建議,對擬立項項目在省科技廳官方網站上公示後,會同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准實施。
第二十二條  公示期間有異議的項目,邀請有關專家、行業代表等進行複議,複議程式及結論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公開反饋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牽頭單位和異議提出人。
第二十三條  項目牽頭單位在接到立項通知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與項目主管部門(單位)、省科技廳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通過省科技創新服務平台簽訂三方項目契約書,逾期不簽訂項目契約書的,視為放棄承擔項目資格。
第二十四條  項目契約書以項目申報書和評審意見為依據,契約書指標原則上不得變更調整。
第六章 項目實施
第二十五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根據項目契約書確定的目標任務,按進度高質量完成相關研發任務。在項目實施中應嚴格執行、全面掌握項目進展情況,並為各研究任務的順利推進提供支持。對可能影響項目實施的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應及時報告省科技廳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研究提出對策建議。
第二十六條  項目參與單位應積極配合項目牽頭單位組織開展的督導、協調和調度工作,按要求參加集中交流、專題研討、信息共享等溝通銜接安排,及時報告研究進展和重大事項,支持項目牽頭單位加強研究成果的集成。
第二十七條  項目執行期間實行年度報告制度。項目牽頭單位通過省科技創新服務平台於一個順延年結束前報送項目年度執行情況。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期內變更項目牽頭單位、項目負責人、項目參與單位、項目實施周期等重大事項的,按照《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項目變更管理工作規程》辦理。
第二十九條  項目實施期內出現問題或遇到特殊情況時,項目契約書籤署各方均可提出終止項目的建議,按照《黑龍江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等)項目終止工作規程》處理。
第三十條  省重點研發計畫專項資金包括財政撥款和其他來源資金,應由項目牽頭單位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對省級財政資金和其他來源資金分別單獨核算、專款專用、注重績效,保證其他來源資金及時、足額到位。加強項目資金監管,確保項目資金合理合規使用。資金使用管理按照《省級財政科研項目資金管理辦法》(黑財規審〔2023〕1號)、《省級科技計畫項目經費管理使用禁止事項清單》(黑科聯發〔2022〕9號)、《黑龍江省財政廳等10部門關於印發〈關於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措施〉的通知》(黑財教〔2021〕100號)等檔案執行。
第三十一條  加強項目結轉、結餘資金管理。在項目實施期間,年度剩餘資金可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並通過績效評價的,結餘資金留歸項目牽頭單位使用,統籌用於科研活動直接支出。項目牽頭單位應優先考慮原項目團隊科研需求,並加強結餘資金管理,健全結餘資金盤活機制,加快資金使用進度,結餘資金超過兩年未使用的,將影響後期相關項目支持。逾期未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未通過財務驗收、整改後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或牽頭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餘資金收回省級財政。
第七章  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
第三十二條  項目執行期滿後,項目牽頭單位需通過省科技創新服務平台提交科技報告,並在3個月內完成驗收(績效評價),按《黑龍江省科技計畫(專項、基金)項目績效評價和驗收工作規程》執行,分為通過驗收、不通過驗收或結題三種結論,對契約書中的研發內容、任務指標、經費使用等情況進行評價和驗收,並綜合考察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組的項目管理、科研信用等情況。
第三十三條  突出代表性成果和項目實施效果評價,不唯“頭銜”“帽子”“論文”等評價指標,依據項目考核目標進行總體評價,強化考核目標的可量化、可衡量剛性約束。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重點評價新技術、新方法、新產品、關鍵部件等的創新性、成熟度、穩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轉化套用情況及其在解決經濟社會發展關鍵問題、支撐引領行業產業發展作用發揮情況。套用示範類項目績效評價以規模化套用、行業內推廣為導向,重點評價集成性、先進性、經濟適用性、輻射帶動作用及產生的經濟社會效益。
第三十四條  驗收工作結束10個工作日內,項目牽頭單位應將項目驗收材料送省科技廳或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備案,並按相關規定進行成果登記。
第三十五條  項目形成的智慧財產權的歸屬、使用和轉移,按照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相關單位應事先簽署正式協定,約定成果和智慧財產權的歸屬及權益分配。
第三十六條  依法取得智慧財產權的項目牽頭單位應當積極套用和有序擴散項目成果,傳播和普及科學知識,促進技術交易和成果轉化,並落實支持成果轉化的科研人員激勵政策。 
第八章  監督與績效管理
第三十七條  建立省重點研發計畫監督機制,由省科技廳對項目指南編制、評審立項、專家選用、項目實施與驗收等工作中相關主體的行為規範、工作紀律、履職盡責情況等進行監督,並會同有關部門做出相應處理決定。接受監督的對象應認真履行相關責任,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常態化的自查自糾機制,加強風險防控,強化管理人員、科研人員的責任意識、績效意識、自律意識和科研誠信意識,積極配合監督工作。
第三十八條  財政部門負責督促指導科技部門開展預算績效管理工作,必要時組織開展財政重點評價。科技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單位績效自評價、部門績效評價等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工作。資金使用單位負責對照預算申報環節設定的績效目標做好績效運行監控工作,及時開展績效自評價。強化績效結果運用,績效評價結果將作為政策調整、預算安排和資金分配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九條  省科技廳根據專項績效評價結果,調整完善相關專項經費安排,改進項目實施管理,提高項目管理水平和經費使用效益。對績效評價優良的科研團隊和單位在後續科技計畫項目安排上予以優先支持,對結果較差的科研團隊和單位在後續科技計畫項目申報中予以一定年限限制申報處理。
第四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要履行財會主責監督,加強獎補資金管理監督。各級主管部門要依責監督,加強對獎補資金使用的監督,嚴格支出管理和財務管理等。各資金使用單位要加強內部監督,加強對本單位獎補資金的日常監督。
第四十一條  項目牽頭單位和項目負責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情節予以約談、暫停項目撥款、追回已撥項目資金、終止項目執行、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
(一)項目材料弄虛作假,有違規套取、騙取財政經費行為;
(二)在項目評審、實施和驗收等環節,存在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科研不端行為,或存在操縱專家、項目管理專業機構等行為;  
(三)項目財政科技經費使用不符合規定要求,存在截留、挪用、擠占、私分等行為;
(四)不按要求接受監督檢查,或對檢查反饋意見整改不及時、不到位;
(五)對於因非正當理由致使項目撤銷或終止的;
(六)未按要求提出延期申請又不按照正常進度組織驗收,或再次驗收仍未通過的;
(七)不按要求進行提交年度執行情況、科技報告的; 
(八)其他應予追究的行為。
第四十二條  對有違規行為的諮詢評審專家,視情節予以責令限期改正、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諮詢評審和申報參與項目資格等處理。對有違規行為的項目管理專業機構,視情節予以約談、解除委託協定、階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項目管理資格等處理。
第四十三條  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對項目管理和實施中的相關主體在項目申報、評審、立項、實施、驗收與監督等全過程進行信用記錄和信用評價,採取“紅黃黑”名單制管理。
第四十四條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對相關部門及人員在專項資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關工作中存在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等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原《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黑科規〔2023〕2號)同時廢止。
相關附屬檔案:
附屬檔案1:國家級創新平台獎勵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2:黑龍江省獲批國家國際科技合作基地、國家“一帶一路”聯合實驗室獎勵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3:黑龍江省企業海外研發機構資助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4:戰略研究專項項目實施細則
附屬檔案5:產業技術研究院類項目實施細則

內容解讀

一、制定目的
為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在我省考察和東北振興座談會的重要講話精神,貫徹省政府關於加強資金績效和成果管理的相關要求,細化《新時代龍江創新發展60條》中創新平台獎勵、企業海外研發機構資助、戰略研究專項項目和產業技術研究院類項目實施要求,對2023年出台的《黑龍江省重點研發計畫管理暫行辦法》(黑科規〔2023〕2號)中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九條等內容進行了修訂。
二、有關說明
一是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精神。在第二條中增加了“增量器”“引領產業發展”“新質生產力”等相關表述。二是擴大了計畫項目支持範圍。在第四條中增加了國家級創新平台、海外研發機構等支持相關方向。在第六條中定向委託項目對應增加了國家級創新平台、部省聯動、產業技術研究院、高校院所研發投入提升獎補等支持範圍。三是調整了項目設定和組織要求。在第六條中補充了揭榜掛帥項目生成、組織特點和基本程式。考慮到下步將組織大項目和實施項目、課題分級管理,增加了項目(課題)表述。考慮到項目支持重點方向每年根據形勢任務調整變化的實際,取消了《黑龍江省省級科技計畫管理改革方案》關於重點研發計畫專項實施方案編制、專項諮詢評議、專項報批、專項概算編報等具體要求,對應刪除了原《暫行辦法》第十三條。四是突出了資金績效和科技成果產業化導向。在第十六條中,進一步引導省內單位間產學研合作。對公開競爭形式中省外單位參與項目和專項資金分配做了一定限制。第三十三條中,明確了技術和產品開發類項目、套用示範類項目的評價重點。在第三十九條中,提出了項目績效評價結果對下步支持和處理的影響。
修改後的《辦法》共9章45條。
第一章,總則,共7條。明確了重點研發計畫定位、管理原則、支持方向、項目類別、組織遴選方式等內容。
第二章,組織管理與職責,共4條。明確了科技廳、財政廳、行業主管部門、項目主管部門、項目牽頭單位等管理主體職責。
第三章,專項和項目指南,共3條。明確了項目管理層級、專項及指南編制論證、指南發布等管理流程。
第四章,項目申報,共4條。明確了項目申請條件和方式、受理程式等內容。
第五章,評審及立項,共6條。明確了初審、評審、立項、公示、簽訂契約書等管理流程。
第六章,項目實施,共7條。明確了項目組織、項目變更、項目終止、資金管理等重要事項處理程式與要求。
第七章,項目驗收與成果管理,共5條。明確了成果評價導向,項目驗收條件、程式、延期申請和智慧財產權分配、成果登記和套用轉化等相關要求。
第八章,監督與績效管理,共8條。強化了監督與績效,明確了監督評估機制、評價結果套用、監督內容以及違規處理等要求。
第九章,附則,共1條。對發布時間及最終解釋權作出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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