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力於推動中國詩歌、書法藝術事業的繁榮與發展,通過舉辦高雅文明的詩書音樂藝術活動,傳承中華民族真善美的傳統美德,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與和諧社會建設提供文化支持;積極探索文化藝術門類的兼容性、互補性、多元性;創新 和發展展覽、演出等文化藝術活動的途徑與渠道,推進文化藝術表現形式的綜合性、立體化和全方位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
- 主 任:吳震啟
- 秘書長: 吳淑芬
- 法律顧問:王春艷
領導機構,組織結構,本基金的宗旨,管理辦法,管理規則,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組織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業務範圍,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第六章 章程修改,第七章 附則,
領導機構
組織結構
顧 問:
李 鐸 閔惠芬 胡克惠 譚仲池 蒲榮祥 陳敬托 蔣堅永 陳廷佑 晨 菘 王有才
副主任: 韓玉臣 邢旭東 王曉霞 李 芳 薛 慧 曹志明 劉聰玲 高樹義 溫彥國
副秘書長:潘克奇 陳曰德 孫正月 陳金岩 張辛義
本基金的宗旨
本基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管理小組的領導下,凝聚藝術節和教育界的各方力量,促進中國書法事業的發展。
管理辦法
管理規則
為充分利用社會團體自身的優勢,爭取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在國家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募集資金的辦法發展事業,廣泛爭取海內外熱愛和關心中華民族文化藝術的團體和個人的支持與贊助,組織、資助國內外文化藝術交流合作的創作類、展演活動類、研究出版類和綜合類項目,培養優秀文藝人才,促進中國文學藝術與社會公益事業的繁榮與發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特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一條 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批准成立,並在民政部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國家鼓勵公益事業的發展,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公益事業的捐贈,其合法權益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的保護。
第二條 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章程》規定,我會接受海內外、社會各界團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捐贈應本著自願的原則,雙方協商,互利互惠。
第三條 向我會提供捐贈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相關法律法規享受相應的稅收優惠政策。
一、公司和其他企業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企業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四條)。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
二、自然人和個體工商戶依照法律規定向我會捐贈財產用於公益事業,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方面的優惠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五條)。捐贈額未超過納稅義務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30%的部分,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第四條 境外向我會捐贈的用於公益事業的物資,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的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第二十六條)。
第五條 本會對支持中國文學藝術發展的捐贈團體或個人,將通過多種形式予以鼓勵。為保證捐贈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凡向我會捐款捐物,均需雙方簽訂捐贈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捐款需待捐贈款項進入我會指定賬號,捐物需雙方辦理物品交接手續。我會需向捐贈團體或個人頒發捐贈證書,並根據捐贈情況舉行捐贈儀式大會或新聞發布會,授予榮譽稱號,進行相應的社會媒體宣傳(此項須事先徵求捐贈人意見並尊重捐贈人意願)並履行捐贈協定中我會所承諾的回報條件。
第六條 本會與合作方將嚴格按照資助款、捐贈款的用途,設立和募集相應的各類基金,簽訂設立專項基金的合作協定及相應的名稱和具體的使用管理辦法,明確基金的使用範圍和審批手續,定期向合作方提供專項基金的資金情況報表。遵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本會各項基金接受國家民政部統一的年度檢查。
第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具有健全的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八條 本會有權對各類基金的使用和實施過程進行考察、監督。各類基金在項目實施後,被資助的單位,均需提供基金使用情況的說明和帳目清單。
第九條 本會基金的使用嚴格按照《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章程》和《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使用管理辦法》管理,接受本會監事會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理事會
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業務範圍
(一)專項資助;
(二)國際交流;
(三)書刊編輯;
(四)展覽演出;
(五)諮詢服務;
(六)獎項評選;
(七)文化產業;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基金的名稱是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簡稱:吳震啟基金),英文Wu Zhenqi’s Arts Fund of China Literature and Art Foundation(簡稱:WZQAF)。
第二條 本基金屬於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的非公募專項基金,不得以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的名稱在社會公開募集,在開展活動中應當使用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全稱並冠以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名稱。
第三條 本基金的宗旨:本基金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國務院《基金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吳震啟藝術專項基金管理小組的領導下,致力於推動中國現代書法藝術的創作與發展,組織和資助中國書法藝術創作、研究和教學活動,加強中國書法家之間的聯繫和交流,凝聚藝術界和教育界的各方力量,促進中國書法事業的發展。
第四條 本基金的起設額度為人民幣100萬元。
第五條 本基金管理小組的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三環南路21號北京古玩城4層九華茶會
第六條 服務於各個文化群體。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七條 本基金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專項資助;
(二)國際交流;
(三)書刊編輯;
(四)展覽演出;
(五)諮詢服務;
(六)獎項評選;
(七)文化產業。
第三章 組織機構、負責人
第八條 本基金由5至25名理事組成管理小組。
本基金管理小組理事成員每屆任期為5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九條 理事的資格:
(一)熱心於中國書法藝術事業;
(二)為本基金曾做出過積極貢獻;
(三)德高望重,有一定社會影響。
第十條 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 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贈人、發起
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 管理小組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管理小組、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名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共同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基金管理小組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五)具有近親屬關係的不得同時在管理小組任職。
第十一條 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參加基金管理小組會議;
(二)對本基金重大決策發表意見;
(三)行使理事表決權,對本職工作認真負責。
第十二條 本基金的決策機構是管理小組。管理小組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畫,包括資金的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由秘書長提名的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聽取、審議秘書長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 管理小組每年召開2次會議。管理小組會議由主任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管理小組會議。如主任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
召開管理小組會議,主任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 管理小組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管理小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投資活動;
(四)基金的分立、合併。
第十五條 管理小組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噹噹場製作會議紀要,並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管理小組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 本基金設監事1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 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管理的財會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 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式。
第十九條 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式檢查基金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管理小組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管理小組會議,有權向管理小組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 在本基金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 管理小組設主任、副主任和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第二十五條 本基金的主任、副主任、秘書長每屆任期5年,連任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管理小組特殊程式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管理小組主任為本基金代表人。
本基金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髮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基金章程的行為,基金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基金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髮生違法行為或基金財產損失的,基金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基金主任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管理小組會議;
(二)檢查管理小組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簽署重要檔案;
(四)主持商討、策劃、決策每年的工作計畫。
本基金主任、副主任、秘書長在主任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管理小組決議;
(二)組織實施基金年度公益活動計畫;
(三)擬訂資金的投入、管理和使用計畫;
(四)擬訂基金的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報管理小組審批;
(五)協調各機構開展工作;
(六)提議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以及財務負責人,由管理小組決定;
(七)提議聘任或解聘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由管理小組決定;
(八)決定各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九)章程和管理小組賦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章 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為非公募基金,本基金的收入來源於:
(一)吳震啟先生的捐贈;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自願捐贈;
(三)投資、增值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二十九條 本基金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條 本基金捐贈資助時,應當向社會公布捐贈資助資金後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畫。重大捐贈資助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二條 本基金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資助協定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資助,根據捐贈資助協定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宗旨的用途時,基金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資助目的。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財產主要用於:
(一)符合本基金章程和宗旨的文化活動;
(二)符合本基金章程和宗旨的社會資助;
(三)符合本基金章程和宗旨的文化產業項目。
第三十四條 本基金的重大投資活動是指:
(一) 重大捐贈資助是指:在國外或大陸範圍內的捐贈資助活動,以及預計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捐贈資助;
(二) 重大投資是指:數額超過100萬元以上的投資項
目。
第三十五條 本基金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三十六條 本基金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式。
第三十七條 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本基金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第三十八條 本基金與受助人簽訂協定,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需報業務主管機構審批後,方可實施。
本基金違反捐贈協定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本基金遵守捐贈協定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定。
本基金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定約定使用資助或者有其他違反協定情形的,本基金有權解除資助協定。
第三十九條 本基金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條 本基金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一條 本基金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管理小組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當年度捐贈者名冊及有關資料〗。
第四十二條 本基金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三條 本基金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上級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四十四條 本基金通過上級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後,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 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基金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的;
(三)基金髮生分立、合併的。
第四十六條 本基金終止,應在管理小組表決通過後1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申請註銷登記。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15日內註銷登記。
第四十七條 本基金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業務主管單位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八條 本基金註銷後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下,通過以下方式用於公益目的:
(一)用於促進文藝事業發展和文藝活動項目;
(二)用於與文藝相關的社會資助;
無法按照上述方式處理的,由業務主管單位組織捐贈給與本基金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管理小組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七章 附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2011年 月 日管理小組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管理小組。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主管單位備案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