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文物局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了《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2月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文物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文物行政部門:
《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省文物局。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蘇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和質量監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全國重點文物單位保護工程檢查管理辦法(試行)》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江蘇省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的修繕、遷移和保護性設施建設等文物保護工程的檢查(以下簡稱工程檢查)。
第三條 工程檢查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統一管理,地方各級文物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工程檢查部門)負責實施。
第四條 工程檢查部門可以組織或委託專業機構開展工程檢查。檢查組成員或專業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技術水平和專業能力,並遵守迴避制度。
第五條 工程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工程程式管理情況、工程效果和質量、工程資料和工地安全等。
(一)工程程式管理情況包括:工程項目申報審批、招標投標與契約、開工備案、工程施工組織管理、項目單位及人員資質資格、人員崗前培訓和到崗到位情況、工程技術交底、圖紙會審、工程洽商及變更手續,工程檢查結論、隱蔽工程驗收和階段性驗收等。
(二)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包括:技術方案落實情況,文物保護原則遵守情況,傳統工藝使用和新技術、新材料試驗情況;施工技術、工藝、做法符合質量要求情況,施工材料和構件檢驗檢測情況,工程各分部分項及重點工序的實體質量評定情況,隱蔽工程質量情況,外部觀感效果和工程效果評價等。
(三)工程資料包括:與工程相關的勘察設計(如技術方案、施工圖、概預算)、施工(如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日誌、工序記錄、質量檢查記錄等)、監理(如監理規劃與實施細則、監理日誌、月報、旁站簽證、材料見證取樣記錄等)、審批和管理等方面技術類和經濟類檔案。
施工前的文物保存狀況,拆除、更換的構件,重要施工做法,新技術和新材料的試驗過程,隱蔽工程等應當保留影像資料。
(四)工地安全包括:工程安全規範執行、安全防護設備配置、文物和施工人員安全防範措施等。
第六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當根據文物保護工程特點,合理確定檢查頻次、時間節點和檢查重點。
設區市和縣(市、區)級文物主管部門對轄區內的文物保護工程,應根據工程進度及時開展檢查工作,在竣工驗收前至少組織二次工程檢查,重點檢查施工單位崗前培訓、施工和監理人員到崗到位情況、工程審批手續、設計交底和施工交底、工程設計變更和洽商、工地安全、工程進度、基礎工程和隱蔽工程、建築構架安裝和施工質量等。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工程進度和規模,對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在竣工驗收前開展檢查或抽查,重點檢查設計重大變更、關鍵技術實施、重要節點和施工質量等。
第七條 工程檢查按以下程式進行:
(一)工程檢查部門確定檢查項目和檢查組人員。
(二)工程檢查部門制訂檢查計畫。
(三)現場查驗。檢查組查看工程現場,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關負責人提供相關工程資料並接受質詢。
(四)召開檢查工作會議。檢查組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檢查工程檔案資料,開展工程技術、程式的合規性核查。
(五)評議並反饋意見。檢查組根據現場檢查情況,填寫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檢查相關表格,由檢查組成員簽名,做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的檢查結論,現場反饋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
(六)檢查組在工程檢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嚴重質量問題或重大安全隱患,應當現場下達停工整改通知,並由業主單位及時組織整改。在整改工作獲得工程檢查部門認可前不得復工。
第八條 委託專業機構開展的工程檢查,檢查組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工程檢查部門提交檢查報告。檢查報告應當說明檢查時間、組成人員、檢查過程,工程情況等內容,重點說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整改建議等,並附相關檢查表格。
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工程存在重大問題的,檢查組應當立即向委託的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工程檢查部門應當在檢查工作結束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被檢查工程的業主單位和當地文物主管部門書面反饋檢查結果和整改要求。
第十條 被檢查的業主單位應當按照工程檢查部門的要求,及時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開展文物保護工程整改工作。由當地文物主管部門督導整改並查驗整改落實情況。
第十一條 工程質量問題和施工安全隱患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整改完畢。
在規定期限內落實整改確有困難的,業主單位應當書面說明理由,並提出整改措施和時限,由當地文物主管部門負責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檢查中發現程式管理、工程質量和實施效果、工程資料、工地安全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工程項目,文物主管部門將給予通報,並記入單位(個人)資質管理檔案,作為對文物保護工程資質單位進行年審的重要依據。對文物本體造成破壞的,依法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三條 工程檢查和整改的檔案資料應當納入工程檔案,並作為竣工驗收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設區市(省管縣)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匯總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的進展情況和檢查工作情況,分別於每年6月底前、12月底前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上報轄區內文物保護工程進展和檢查半年工作報告。
第十五條 未按規定開展檢查、未及時提交年度檢查報告的,省級文物主管部門視情況予以通報,並責令整改。
第十六條 檢查組成員存在違反檢查程式、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等行為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七條 工程檢查工作所需經費應當列入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由各級地方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質量巡查辦法(試行)》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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