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為進一步加強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規範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文物局於2020年12月31日印發了《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 頒布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0年12月31日
  • 發布單位: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江蘇省文物局
發文通知,辦法全文,

發文通知

各設區市文化廣電和旅遊局(文物局),崑山市、泰興市、沭陽縣文物行政部門:
《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廳黨組會議研究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試行過程中如有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反饋給省文物局。
江蘇省文化和旅遊廳 江蘇省文物局
2020年12月31日

辦法全文

  • 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我省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提高工程質量,規範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文物保護工程管理辦法》《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管理暫行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經國家或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實施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搶險加固、修繕、保護性設施建設、遷移、環境整治等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以下簡稱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條 工程竣工驗收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也可以由其委託設區市文物主管部門或專業機構按照本辦法組織驗收。
第四條 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交《江蘇省文物保護工程開工備案表》;
(二)完成技術方案批覆規定的各項內容;
(三)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四)已經通過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四方驗評和工程項目原申報機關組織的初驗。初驗涉及整改的,已經按初驗意見全部整改完畢。
第五條 工程項目原申報機關應當督促工程業主單位於工程竣工半年後3個月內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延遲申請竣工驗收的項目,申報驗收時應當說明理由。
對於一次勘察設計、分期實施的保護工程,業主單位可以對已完成並符合上述竣工驗收條件的部分文物保護工程提出分期竣工驗收申請。
第六條 工程竣工驗收主要包括工程程式管理、工程質量與效果、工程檔案資料三部分內容。
第七條 工程竣工驗收程式:
(一)工程項目原申報機關向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提交竣工驗收申請,申請檔案應當附竣工驗收申請表和竣工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應當以電子版形式報送。
(二)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在收到驗收申請後,應當對竣工驗收資料的完整性進行審查。竣工驗收資料不完整的,應在收到驗收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申請部門應當補充的所有驗收資料;竣工驗收資料完整性符合要求的,應當在20 個工作日內組織或委託驗收。
(三)承擔驗收工作的文物主管部門和專業機構根據工程性質和內容,從國家或省級文物保護工程專家庫中選取相關專業專家組成驗收專家組,專家組成員應當為不少於3人的奇數。同時,制定驗收計畫,並將驗收時間、地點、內容、程式等通知申請驗收的文物主管部門,由其協助安排竣工驗收事宜。
(四)組織現場查驗,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相關負責人應當在現場接受驗收專家組質詢。
(五)召開竣工驗收會議:
1.聽取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工程情況匯報,匯報內容包括工程組織管理、施工管理與施工技術、工程監理、工程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工程階段性驗收、工程初驗及整改情況、契約履行及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等情況;
2.審閱業主、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的工程檔案資料;
3.驗收專家發表意見,經討論,形成專家組驗收意見。
第八條 省級文物主管部門根據現場查驗、情況匯報及專家驗收意見,或委託專業機構提交的竣工驗收報告,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委託設區市文物主管部門驗收的,由其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並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未完全達到驗收要求的項目,組織驗收的文物主管部門應提出整改意見,明確具體的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情況經覆核通過後,方可出具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意見。超過時限未完成整改的,視為驗收不合格。
第十條 竣工驗收不合格的,由工程項目原申報機關組織相關單位根據專家驗收意見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後另行組織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 工程完成後二年內未開展竣工驗收,或者竣工驗收不合格、整改後仍不合格的項目,由省級文物主管部門予以通報。
第十二條 文物保護工程未經初驗或初驗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工程竣工驗收不合格的,應當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中發現文物保護工程項目管理、設計、施工、監理單位違反相關規定造成文物損壞或其他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單位責任;涉嫌違紀違法的,按規定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受委託的專業機構違反驗收程式或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撤銷驗收結論並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及責任人責任。
驗收專家未認真履職造成不良影響的,按規定取消文物保護工程專家資格。
第十四條 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程的竣工驗收,可以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