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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和加強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與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專項資金是中央財政為支持全國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設立的具有專門用途的補助資金。專項資金的年度預算,根據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年度工作計畫及中央財政財力情況確定。
第三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與使用堅持“規劃先行、突出重點、中央補助、分級負責、注重績效、規範管理”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適當向革命老區、民族地區、邊疆地區、貧困地區傾斜,向革命文物等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傾斜。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財務規章制度和本辦法的規定,並接受財政、審計、文物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主要包括: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保護管理體系建設和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申請專項資金給予適當補助。
(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維修、保護等,包括: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等。
(三)考古。主要用於考古(含水下考古)工作,包括: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蹟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現場保護與修復等。
(四)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一、二、三級珍貴文物的保護,包括:預防性保護,文物技術保護(含文物本體修復),數位化保護等。
(五)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項目。
第七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包括:
(一)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工程支出,主要包括勘測費、規劃及方案設計費、材料費、燃料動力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管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二)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勞務費、考古遺蹟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三)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工程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風險評估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四)文物技術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五)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六)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設備費、材料費、軟體開發購置費、評估測試費、勞務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七)文物陳列展示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勞務費、施工費、監理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和報告出版費等。
(八)文物保護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規劃及方案設計費、專項調研費等。
(九)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應急搶險、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資料庫建設和運維等以及中央與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九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分配辦法
第十條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應當是納入國家文物保護工作總體規劃、三年滾動規劃或年度計畫的項目,包括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指由國家文物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或項目申報單位隸屬於中央部門的項目。一般項目指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國家文物局和財政部共同建立項目庫,並實行分級管理。
重點項目應當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其中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實施單位應當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省級文物保護單位。一般項目應當優先安排用於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
第十一條 重點項目實行項目法分配。項目補助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中央相關部門和各省級財政部門的申請情況等核定。
第十二條 一般項目實行因素法分配,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30%計算補助數額。
第十三條 基本因素及權重。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20%)、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權重10%)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權重10%),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四條 業務因素及權重
(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批覆的年度計畫測算。
(二)文物安全指標(權重6%),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安全案件事故和文物行政執法工作情況兩個基本指標(各占3%),根據國家文物局發布的年度文物行政執法和安全監管工作情況通報測算。
(三)預防性保護指標(權重14%),包括文物保護管理機構和文保機構從業人員兩個基本指標(各占7%),根據全國文化文物業統計資料年度最新數據測算。
第十五條 績效因素及權重。根據績效情況分配,包括專項資金執行率(權重10%)、項目質量(權重10%)和項目完成率(權重10%),根據國家文物局統計數據和相關績效情況測算。
第十六條 一般項目補助資金計算分配公式如下:
某省一般項目補助資金額度=某省基本因素得分/∑各省基本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40%+某省業務因素得分/∑各省業務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某省績效因素得分/∑各省績效因素得分×年度一般項目補助資金總額×30%;
其中:基本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總數×20+某省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數/全國省級文物保護單位總數×10+某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各省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總數×10)×某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
業務因素得分=某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Ⅰ得分×3+文物安全基本指標Ⅱ得分×3+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Ⅰ得分×7+預防性保護基本指標Ⅱ得分×7;
績效因素得分=某省三年專項資金執行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質量/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項目完成率/全國該項因素最大值×10。
第四章 申報與審批
第十七條 專項資金的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計畫,短期內無法實施的項目不得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中央專項轉移支付資金。
第十八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式逐級申報。項目如涉及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環境保護、林業、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准。
(一)由國家文物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於地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核匯總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於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項目實施單位隸屬於中央部門的,應當逐級報送至中央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項目實施單位為非國有的,應當逐級報送至所在地方省級財政部門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由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完成情況進行評估驗收後,報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
(二)由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覆保護方案的項目,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式逐級報送至省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其中,項目實施單位主管部門屬於非文物系統的,應當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 由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逐級申報。
凡越級申報的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九條 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對於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提交的項目預算評審意見,由委託方進行覆核,並將覆核通過的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納入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入庫一般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條 委託第三方機構開展預算評審的,第三方機構的遴選應符合政府購買服務相關規定,相關機構需具備工程造價諮詢甲級資質、熟悉國家文物保護相關政策、擁有預算評審所必需的古建築造價人員和文物保護相關專業人員。第三方機構評審應當按照文物保護利用最小干預、預防性保護和搶救性保護並重等原則,重點審核項目總預算和項目實施周期分年度預算安排的合規性、合理性、相符性和準確性。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實施單位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一條 省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綜合考慮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年度工作計畫,區分輕重緩急,對項目庫一般項目進行排序。省級財政部門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排序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項目實施周期和年度預算需求,提出下年度資金申請,並於8月31日前將申請報告報送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第二十二條 國家文物局依據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項目預算評審、執行情況,結合有關部門和地方文物保護工作情況和專項資金年度申請情況,對項目庫項目排序進行調整,對一般項目相關因素進行測算,提出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安排建議方案,報財政部審核。其中,分地區因素測算數不得高於該地區年度一般項目預算評審控制數規模,超出部分調減用於重點項目。
第二十三條 財政部根據國家文物局建議方案,綜合考慮年度專項資金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要求,審核確定當年專項資金預算分配方案,按照規定分別下達中央有關部門、省級財政部門,抄送國家文物局和有關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同時會同國家文物局將項目預算安排數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四條 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項目庫項目排序和預算評審、執行情況,提出一般項目預算安排建議方案。省級財政部門根據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建議方案,在綜合考慮一般項目補助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和預算管理規定的基礎上,審核確定當年一般項目補助預算分配方案。其中,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5%;數位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本省一般項目補助的10%。
第二十五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在接到專項資金預算30日內,正式分解下達本級有關部門和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政府財政部門,將資金分配結果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基層政府財政部門接到專項資金後,應當及時分解下達至項目實施單位。上述項目預算下達情況要及時納入項目庫。
第二十六條 財政部按規定將下一年度預計數提前下達省級財政部門,並抄送國家文物局和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省級財政部門在接到預計數後30日內下達本行政區域縣級以上各級財政部門,同時將下達檔案報財政部備案,並抄送當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縣級以上地方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將上級財政部門提前下達的預計數編入本級政府預算。
第二十七條 專項資金下達後,地方各級相關部門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按規定加強預算執行管理,不得以重複評審等形式截留項目資金。
第五章 資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專項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送至項目保護方案批覆部門同意,並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在確保完成當年文物保護項目基礎上,省級財政部門可會同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在本辦法規定的專項資金支出範圍內,統籌使用資金。
第二十九條 專項資金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專項資金支出過程中按照規定需要實行政府採購的,按照《政府採購法》等有關規定執行。國家對相關支出事項有規定標準的,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專項資金上年項目結轉資金可在下年繼續使用;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餘資金,由項目實施單位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對因情況發生變化導致短期內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及時按程式向同級財政部門報告,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收回統籌使用。
第三十條 項目實施單位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家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智慧財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應當按照國家相關智慧財產權法律法規執行。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均應註明“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補助項目”和項目編號。
第三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年度財務報告制度。項目實施單位在項目實施年度終了後,應當通過專項資金系統逐級報送項目決算。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專項資金決算進行審核匯總(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決算應經省級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於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項目決算匯總情況報送國家文物局,並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國家文物局審核匯總後,將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年度項目決算情況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 專項資金實行結項財務驗收制度。項目實施完畢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分別向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財務驗收申請。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對項目進行財務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並上傳到專項資金項目庫。項目通過財務驗收後,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賬手續。未通過財務驗收的,項目實施單位應當根據財務驗收意見進行整改,在一個月內重新提出財務驗收申請,按規定程式再次報請驗收。
第三十三條 中央有關部門、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每年3月31日前,將上年度財務驗收情況匯總報國家文物局備案,地方單位實施的項目財務驗收情況須同時報省級財政部門備案。國家文物局將年度項目結項情況匯總後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庫中項目結項驗收情況進行抽查,涉及具有重大社會影響和示範價值的重點項目,國家文物局可以直接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進行驗收。
第六章 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
第三十五條 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不定期對地方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省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按照預算績效管理規定和資金管理需要,對本地政策實施和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
第三十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應當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確保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安全、規範、有效。
第三十七條 專項資金實行“誰使用、誰負責”的責任機制,對於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等行為,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各級財政、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相關工作人員在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審批工作中,存在違反規定分配資金、向不符合條件的單位(或項目)分配資金、擅自超出規定的範圍或標準分配專項資金等,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和職責分工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根據《中央對地方專項轉移支付管理辦法》(財預〔2015〕230號)有關規定,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實施期限為5年,具體為2019-2023年。財政部將會同國家文物局對專項轉移支付開展定期評估,並結合評估結果,對專項資金實施期限進行調整。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實施。《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13〕116號)、《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資金管理辦法〉的補充通知》(財文〔2016〕26號)同時廢止。
修訂信息
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教〔2023〕2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物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我們對《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文〔2018〕178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後的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屬檔案: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2023年12月30日
辦法發布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印發《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文〔2018〕178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有關中央管理企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文物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文化體育新聞出版廣電局:
為規範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和財政管理有關規定,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我們制定了《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文物局
2019年1月11日
辦法解讀
《辦法》全文共7章40條,主要包括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分配辦法、申報與審批、資金使用管理、資金監管與績效評價等具體內容和流程。與116號文相比,主要變化內容包括:
(一)調整支持範圍。《辦法》修訂前,區分文物保護單位級次,中央財政主要通過國家文物保護資金支持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通過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統籌支持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結合文物保護工作實際和“兩會”代表委員所提建議,將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等從中央補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調整到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加強文物保護資金在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之間的統籌安排,並對部分具體支出內容進行了規範,推動文物保護相關工作的統籌協調。
(二)最佳化分配方式。根據文物保護項目審批改革的要求,國家文物局不再受理審批項目立項報告,改為集中審批年度項目計畫,並加強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文物保護項目技術方案的責任。為適應文物保護利用改革和預算管理的新要求,專項資金實行因素分配與項目管理相結合的方法,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兩部分。其中,重點項目應當符合黨中央、國務院確定的重點支持方向,由國家文物局批覆保護方案或項目申報單位隸屬於中央部門。重點項目補助實行項目法分配下達,補助金額根據預算評審結果、預算執行情況、申請情況等核定。一般項目補助中央財政對省級財政實行因素法切塊下達,再由省級財政細化到文物保護項目,分配因素包括基本因素、業務因素、績效因素和財力因素,根據中央對地方均衡性轉移支付辦法規定的各省財政困難程度係數對基本因素分配金額進行調整,再按照基本因素占40%、業務因素占30%、績效因素30%計算補助數額。在具體因素選取上,基本因素主要體現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數、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數和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數;業務因素主要體現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項目立項數、文物安全和預防性保護指標;績效因素主要體現為專項資金執行率、項目質量和項目完成率。
(三)完善管理機制。《辦法》明確,省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一般項目預算評審,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重點項目預算評審,並對一般項目進行指導監督。具體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或組織專家組,根據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保護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開展。《辦法》調整規範了年度決算和財務驗收的程式,要求項目實施單位建立健全內部監督約束機制,財政部駐各地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按照工作職責和財政部要求,對專項資金的預算執行實施監管。對於單位擠占挪用、虛列套取專項資金和內部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明確要求予以追責。同時,對資金申報下達程式、時間節點、實施期限等條款進行了規範。
(四)強化績效導向。《辦法》突出了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將績效情況作為一般項目資金的測算因素,推動基層單位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同時,要求各級財政部門會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門完善績效目標管理,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確保財政資金安全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