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用於保護岳陽歷史文物的一個官方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 地點:岳陽
  • 內容: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
  • 方法:社會捐贈收入
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與管理,推動文化強市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24號)和《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做好旅遊等開發建設活動中文物保護工作的意見》(國發〔2012〕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名城保護資金),是指岳陽市人民政府設立的專項用於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保護規劃和方案編制、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維護以及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資金。
第三條名城保護資金的籌集、使用、管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文廣新局、市財政局負責名城保護資金管理工作,對名城保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市審計局、市旅遊局及岳陽樓區政府、雲溪區政府、南湖風景區管委會等相關單位應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共同做好名城保護資金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五條名城保護資金來源包括: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用於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資金。
(二)市級相關專項資金整合的資金:
1.從土地使用權出讓純收入中提取1%;
2.從市中心城區內文物保護單位的經營性總收入中提取5%;
3.從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中提取1%至3%;
(三)向中央、省爭取的用於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政策性資金。
(四)社會捐贈收入。
第六條名城保護資金的籌集辦法:
(一)市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的名城保護資金,由市財政局劃轉名城保護資金專戶。
(二)市級相關專項資金整合和向中央、省爭取的政策性名城保護資金,直接劃轉名城保護資金專戶。因政策性等原因不能劃轉專戶的,由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與相關主管部門將專項資金撥付到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相關項目。
(三)社會捐贈的名城保護資金直接轉入名城保護資金專戶。
第七條名城保護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保護規劃及方案編制經費:主要用於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的各類保護規劃及維修方案的編制和修編。
(二)歷史文化街區整治和基礎設施建設經費:主要用於歷史文化街區的環境整治和基礎設施維修改造。
(三)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維護經費:主要用於不可移動文物和歷史建築及相關風貌建築的維修和保護。
(四)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及傳承經費:主要用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資源普查、規劃編制和傳承發展。
第八條市文廣新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規劃局、岳陽樓區政府、雲溪區政府、南湖風景區管委會等單位編制年度名城保護項目經費預算,並按法定程式報批。市文廣新局會同相關部門單位,根據經批准的年度項目經費預算,編制使用方案,報市人民政府審定後實施。
第九條名城保護資金專項用於岳陽國家歷史文化名城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條名城保護資金的申請和使用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正合理、重點支持、統籌兼顧的原則。
第十一條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監察局等部門應按照各自工作職責,加強對名城保護資金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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