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為了加強深圳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深圳市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補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深圳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使用管理辦法
  • 實施時間:2020年6月27日
  • 發布單位:深圳市文化廣電旅遊體育局
辦法,政策解讀,

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我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的使用與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建立我市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補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補助經費(以下簡稱補助經費)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含國有和非國有)保護維修補助經費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保護補助經費。補助經費來源為市財政撥款,列入市文物行政部門年度部門預算。
  第三條 補助經費的管理和使用堅持統一管理、分級負責、合理安排、專款專用的原則。經費的管理和使用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並接受財政、審計和文化等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的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是指已經各級人民政府公布,且產權為非國有的全國重點、省級、市級和區級(含新區,下同)文物保護單位,包括非國有產權的文物建築、非國有組織或個人使用管理的古遺址和古墓葬。
第二章 經費支出範圍和適用對象
  第五條 經費支出範圍: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支出範圍:
  1.文物基礎工作。包括保護規劃編制、開展“四有”保護工作(劃定必要的保護範圍、作出標誌說明、建立檔案記錄及區別情況分別設定專門機構或專人負責管理)、遺址前期調查,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數位化保護,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範(含日常安全巡查和隱患排除、及時發現和報告制止文物違法行為等);
  2.文物保護工程。含國有、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的搶險加固、修繕、安防、消防、防雷保護性設施建設及遷移工程等。
  (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保護補助經費支出範圍:
  1.文物日常養護。含文物日常保養工程(包括文物建築屋頂外牆除草勾抹,樑柱消殺白蟻,局部揭瓦補漏,文物標誌牌維護保養)、文物環境整治項目(包括庭院整理清潔、室內外排水疏導、滅鼠等)、文物簡易加固(包括文物建築樑柱和牆壁等的簡易支頂加固項目以及古遺址和墓葬等的簡易加固項目);
  2.文物安全防治。含安防設施設備基本配置(包括基本消防器材配備、防盜設施配備、防雷設施配備、應急疏散標誌製作張貼等)。
  第六條 經費適用對象: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適用對象:
  市級及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部分具有重要科學、歷史和藝術價值的區級文物保護單位。
  (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保護補助經費適用對象:
  1.產權為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市級、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人;
  2.所在範圍內用地現由非國有組織或個人使用管理並已公布為區級以上(含區級)文物保護單位的古遺址使用人或管理人;
  3.現尚有後人負責管理,且已公布為區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的有主古墓葬管理人。
  (三)已由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或國有企業統租使用管理的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暫不納入補助範圍。
第三章 申報主體和流程
  第七條 申請主體和流程:
  (一)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
  1.申請主體
  各區文物行政部門。
  2.申請流程
  (1)各區文物行政部門填寫《深圳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申報書》,向市文物行政部門申報。
  (2)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不少於三名省級文物專家委員會的專家進行評審,提出補助項目和金額,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各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補助金額,並報市財政部門轉移支付至各區。
  (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保護補助經費
  1.申請主體
  (1)非國有文物建築類文物保護單位的所有權人為補助經費申請人。所有權人較多的可以通過推舉成立文物保護小組,由保護小組的組長作為申請人。
  (2)古遺址類文物保護單位由遺址所在範圍用地現使用或管理人作為申請人。
  (3)古墓葬類文物保護單位由其現負責管理的後人推舉代表人作為申請人。
  2.申請流程
  (1)申請人備齊以下材料向各區文物行政部門提出經費補助申請:①文物保護單位所有權或現使用管理狀況的相關檔案材料;②推舉成立文物保護小組、代表人相關材料(多產權文物保護單位需提供);③申請人與區文物行政部門簽訂的文物保護協定書。
(2)各區文物行政部門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結合實地監督檢查,提出意見後報市文物行政部門。
  (3)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各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補助金額,並報市財政部門轉移支付至各區。
  3.補助標準
  依據文物保護級別確定補助標準,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6萬元,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5萬元,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4萬元,區級文物保護單位每年每處2.5萬元。
  4.補助經費計算方式
  原則上每一個文物保護單位按一處計算。文物建築群、古遺址群等類型的文物保護單位以市區文物部門核定的相對獨立文物保護單位數量核算。
  第八條 補助經費的申報時間為每年6月。
第四章 經費管理
  第九條 補助經費支付應當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各項支出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規章制度規定的開支範圍及開支標準。
  第十條 補助經費應當嚴格按照批准的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的,應報市文物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一條 當年未完成項目,其經費可申請結轉下年度繼續用於該項目。項目完成後的結餘資金,由區文物行政部門收回並退回項目同級財政。已批准並已下達補助經費的項目,在2年之內仍未實施的,取消對該項目的補助,由區文物行政部門收回已下達的補助經費並退回項目同級財政。
  第十二條 凡符合政府採購要求的項目,應按照政府採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項目實施完畢後,各區文物行政部門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實地監督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書面報市文物行政部門,考核結果須於每年5月前上報,必要時市文物行政部門可組織複查。考核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補助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暫緩撥款或不予撥款:
  (一)未按批准的方案、項目內容和預算範圍使用經費的,或擅自變更補助項目或設計方案的;
  (二)被查明為虛報補助項目的;
  (三)未按規定進行政府採購或招標的;
  (四) 由未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設計、施工資質單位進行設計、施工的;
  (五)挪用或侵吞文物保護專項補助經費的;
  (六)工程完成後,不按規定報送驗收材料、項目財務決算審計報告、有關報表和決算的;
  (七)未經批准,擅自在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進行建設工程,對文物保護單位環境風貌造成嚴重影響的。
  (八)未按時提交上年度經費考核結果的;
  (九)對使用非國有補助經費實地考核不合格的,應儘快整改,待整改完成後再發放下年補助經費。對連續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1年補助經費申請資格;發生文物違法行為或安全事故,造成文物損壞的,取消3年補助經費申請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各區文物行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經費補助管理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6月27日起實施,有效期限為三年。

政策解讀

  2015年11月,我局會同市財政部門印發了《深圳市文物保護補助經費使用管理暫行辦法》(深財教〔2015〕124號,以下簡稱《辦法》),2020年6月進行了修訂。《辦法》全面規範了我市文物保護單位(含國有和非國有)的經費使用管理,積極促進了我市文物保護工作的可持續發展。
  目前《辦法》規定的實施期限已滿並已廢止。為保持政策的連續性,我局擬定了《辦法》修訂稿。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辦法》實施成效
  《辦法》實施以來,我市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工作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保護工作得到有力加強,其中: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文物基礎工作部分)資助推動了多處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規劃編制和文物保護單位“四有”檔案編制,寶安區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全景展示、龍崗區不可移動文物綜合管理平台等4個數位化保護項目,以及其他一批文物基礎項目;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文物保護工程部分)資助了廣東省歷史文化游徑項目(文物保護及周邊整治)、南頭古城游徑項目、鹹頭嶺遺址環境整治工程、鐵仔山古墓群文物保護工程等項目,用於相關文物的搶險加固、修繕、安防、消防、防雷保護性設施建設等30多個文物保護工程項目;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保養維護補助經費資助了黃默堂墓、曾氏大宗祠、龍津石塔等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日常養護項目,用於文物的保養維護、環境整治以及簡易加固等,期間未發生重大文物安全事故,保障了我市私人所有文物的基本安全。
  二、修訂內容
  (一)為加強對跨轄區項目的指導協調和經費支持,在第七條“申請主體和流程”第一款“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維修補助經費”中增加“3.跨轄區項目。對於跨轄區項目,經市文物行政部門指定或有關轄區協商後,可由其中某一轄區文物行政部門牽頭申報。”
  (二)為加強文物保護補助經費績效考核工作,將第十三條“建立健全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機制”中的“必要時市文物行政部門可組織複查”修改為“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實地檢查抽查”。
  三、修訂必要性
  (一)進一步滿足深圳文物事業的實際要求。我市部分文物保護項目地跨兩個轄區,需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充分發揮指導協調作用並給予必要的經費補助,原《辦法》未能完全滿足這一要求。修訂《辦法》,有助於加強跨轄區文物保護項目的經費保障工作。
  (二)繼續貫徹落實《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的必然要求。2021年9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在城鄉建設中加強歷史文化保護傳承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提出了健全城鄉歷史文化保護傳承工作的財政保障機制等一系列文物保護工作的新任務新要求。《辦法》是完善文物保護利用投入機制的重要舉措,引導和規範了文物保護經費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了文物保護資金使用效益,因此,繼續延續《辦法》主要條款內容,是貫徹落實《意見》的必然要求。
  四、修訂依據
  具體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國家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廣東省文化廳《廣東省重點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省有關規定。
  五、重點內容說明
  《辦法》共六章十六條,包括經費支出範圍和適用對象、申報主體和流程、經費管理、監督檢查、附則等內容。
  (一)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補助經費的具體內容。包括文物保護單位(含國有和非國有)保護維修補助經費和非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保養維護補助經費。
  (二)第二章“經費支出範圍和適用對象”明確了經費支出範圍。經費支出重點用於目前我市文物保護的基礎工作,包括保護規劃編制、開展“四有”保護工作、遺址前期調查,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保存環境治理、數位化保護,以及文物日常安全防範等。
  (三)第三章“申報主體和流程”規定了補助經費的申請主體、申請流程。明確了申請流程和具體材料,使《辦法》更具操作性。經費的申報時間為每年的6月份,由市文物行政部門對各區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確定補助金額,並由市財政部門轉移支付至各區。
  (四)第四章“經費管理”明確了補助經費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有關規定執行。連續兩年未用完的項目結轉資金,應按照規定確認為結餘資金,由區文物行政部門收回並退回項目同級財政。項目完成後的結餘資金,由區文物行政部門收回並退回項目同級財政。
  (五)第五章“監督檢查”明確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要求各區文物行政部門須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實地監督和考核,並將考核結果書面報市文物行政部門,市文物行政部門組織實地檢查抽查。考核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補助經費安排的重要依據。
  (六)時間期限。考慮到《辦法》仍有可能因改革而變,因此將修訂後的辦法有效期仍定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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