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由深圳市文體旅遊局於2018-08-27發布,共十二條 ,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 發布機構:深圳市文體旅遊局
  • 發布時間:2018-08-27
  • 實施時間:2018年9月1日
辦法信息,辦法全文,內容解讀,

辦法信息

索 引 號:021900-02-2018-101150
分 類:
發布機構:深圳市文體旅遊局
發布日期:2018-08-27
名 稱: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文 號:
主 題 詞:

辦法全文

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適應我市文物保護事業發展需求,提高我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業技術水平,有效發揮文物保護專家決策諮詢、技術指導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辦法》《廣東省文物保護項目評估和驗收專家組成人員選取辦法(試行)》等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文體旅遊局建立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為全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相關工作提供決策建議、專業諮詢、理論指導和技術支持。專家委員會秘書處設在市文物管理辦公室,負責專家委員會成員的日常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三條 根據我市文物工作需要,專家委員會共設4個組別,分別為考古專業、文物建築(含保護工程、保護規劃)專業、施工監理造價專業、安防專業。同一專家不得同時任兩個專業組的成員。
第四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專業要求。考古專業組專業範圍為考古、歷史研究等領域;文物建築專業組專業範圍為建築學、建築歷史、工民建、遺產保護、城市規劃、景觀設計等領域;施工監理造價專業組專業範圍為建築學、工民建、工程施工、工程監理及造價等領域;安防專業組專業範圍為安防、消防、氣象等領域。
(二)水平要求。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熟悉文物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有十年及以上的本行業工作經驗。
(三)健康要求。身體健康,在時間和精力上能夠保證參加專家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和活動,並認真履行專家義務和職責。
(四)職責要求。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嚴謹的科學精神、較強的決策諮詢能力,有高度的工作熱忱和責任感,無犯罪記錄,未受過黨紀政紀追究處罰。本人同意以獨立身份接受深圳市文體旅遊局的委託,參與文物保護的相關工作,並接受市文體旅遊局的監督與管理。
第五條 深圳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項目評估,實行專家評審制度,主要包括以下類別:
(一)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規劃評審;
(二)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含安防工程)勘察設計方案評審;
(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制地帶內工程設計方案評審;
(四)國有市級文物保護單位改變用途設計方案評審;
(五)市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工程竣工驗收;
(六)區級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範圍內工程設計方案評審;
(七)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遷移、拆除的可行性評審;
(八)區級文物保護單位及未定級文物撤銷的可行性評審;
(九)文物考古調查與勘探、發掘計畫和結項驗收評審;
(十)其他由市文體旅遊局委託的重大文物保護項目專業技術評審及驗收。
第六條 專家選取工作由專家委員會秘書處指定專人負責,專家選取信息需每半年報市文體旅遊局備案。
專家組原則上由3名專家組成,並按照以下規則選取(因特殊情況需增加人數的,總人數應為單數,並參照比例選取):
(一)文物建(構)築類保護規劃項目由3名文物建築保護規劃專業專家組成,古墓葬、古遺址類的保護規劃由2名考古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規劃類專業專家組成;
(二)文物保護工程評審項目,建(構)築類的由3名文物建築保護工程類專家組成,古墓葬、古遺址類的,由2名考古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工程類專家組成;
(三)文物遷移、拆除、撤銷及改變用途評審等項目,建(構)築類的由2名文物建築保護工程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規劃類專家組成,古墓葬、古遺址類的,由1名考古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規劃、1名文物建築保護工程類專家組成;
(四)文物保護範圍及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的其他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評審,由1名考古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工程類、1名文物建築保護規劃類專家組成;
(五)文物建(構)築安防工程類項目由文物建築保護工程專業專家1名和相應的文物技防、消防或防雷專業的安防專業專家2名組成;
(六)涉及文物保護工程經費預算審核和文物保護工程竣工驗收的,專家組由文物建築保護工程專業專家2名、施工監理造價專業專家1名組成,若申請金額超過100萬或工程造價超過500萬的,專家組成員增至5名,由文物建築保護工程專業專家3名、施工監理造價專業專家2名組成。
(七)文物考古調查與勘探、發掘計畫評估與驗收由3名考古專業專家組成;
(八)市級專家人數不足或專業門類尚不健全的,應從省文物保護專家委員會同專業成員中選取。
(九)同一文物保護項目需進行二次及以上評審、驗收的,原則上由第一次專家組成成員進行評審、驗收,因專家自身原因無法參加的除外。
第七條 專家應獨立出具意見,對委託評審的文物主管部門或其他單位負責,對提出的技術評審意見負有相應的法律責任。
經專家全部同意的意見應作為審批意見的唯一依據。對專家已全部原則同意但仍需要修改完善的,審批經辦人員應隨機選取1名參加論證的專家對完善後的內容進行確認並出具確認意見;對未取得專家全部同意的方案,經修改後應按照第六條相關要求重新組織評審。
第八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與評審時以獨立身份表達意見;
(二)根據需要,參與文化遺產保護調研、培訓等工作;
(三)以專家委員會成員身份向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專業建議。
專家委員會成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專家委員會的制度和工作紀律;
(二)提出的意見應客觀、公正、負責;
(三)在開展文物保護諮詢工作中取得的原始實物和資料應及時移交市有關部門,不得據為己有;
(四)嚴格遵守保密紀律,遵守智慧財產權有關規定;
(五)不得以專家委員會成員身份進行《辦法》以外的文化遺產保護評審工作。
(六)專家個人如與技術諮詢或評審項目的業主、設計、施工、監理單位有服務協定或從事技術顧問的,應主動提出迴避;不得參加專家所在單位組織實施的文物保護項目評審及驗收工作。專家在方案審查過程中,相關意見應委託文物主管部門轉達告知,不得直接與相關單位聯繫。
第九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由市文體旅遊局統一組織開展申報、遴選、審核及聘任。專家申報遵循自願申報、推薦申報相結合的原則,市文體旅遊局根據文物保護工作要求,組織相關領域符合條件的專家及單位進行申報,擬定聘任名單、公示10個工作日無異議後,由市文體旅遊局批准頒發正式聘任證書。
推薦外籍人士、港澳台人士的,需同時報有關部門審核同意。
專家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三年,期間可新增成員,新增成員必須有兩名以上專家推薦,經市文體旅遊局按專家聘任程式批准後頒發聘書。
第十條 專家委員會成員出現下列情況,由市文物管理辦公室提出,經市文體旅遊局批准,終止聘任:
(一)二年以內無特殊原因,未參加過專家委員會活動,不能履行相關職責的;
(二)觸犯國家法律、危害國家利益、違背職業道德、違反本辦法的。
(三)違反迴避原則的,或違反本辦法與相關單位直接聯繫的。
第十一條 專家委員會工作經費,按計畫從文物保護專項經費中支出。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內容解讀

第一、二條明確了編制的法律法規依據以及設立組織機構專家委員會秘書處,並明確由深圳市文物管理辦公室承擔秘書處的具體工作。
第三、四、五條明確了專家委員會的專業組別、專家資格以及工作任務。依照市文物局行政審批、審核業務確定了4個專業組別、10項評審內容,並明確專家必須具備副高級以上職稱、專業對口並具備一定的文物保護工作經驗。
第六、七條涉及專家選取、法律責任。參照省局做法,按照不同的審批事項確定了專家的專業組成及人員比例,明確專家及行政審批人員應分別承擔的工作職責和法律責任。
第八條涉及專家權利及義務,主要明確專家迴避原則。
第九、十條為專家聘任及解聘辦法,明確聘任程式、新增辦法、聘期、解聘情形及程式等。
第十一、十二條明確專家委員會工作經費來源為文物保護專項經費,《辦法》解釋單位為深圳市文物管理辦公室。
第十三條為生效期和有效期,生效期為2018年9月1日,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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