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23日營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加強對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營口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
- 施行地區:營口市
《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23日營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加強對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營口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業經2012年7月23日營口市第十四屆人民政府第53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為加強對營口市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等法律...
市文物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責任人名單,並與保護責任人簽訂保護協定,對保護義務等事項作出約定。第二十條 市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遼河老街歷史文化街區內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評估,督促遼河老街歷史文化...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工程,是指對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和其它具有文物價值的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進行的保護工程。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
具體獎勵辦法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制定。第九條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文物保護意識。鼓勵和支持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開展多種形式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知識宣傳活動,提高公眾對不可移動...
不可移動文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訂不可移動文物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
《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由國家文物局於2017年1月20日發布。中文名 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 頒布單位 國家文物局 ...
第一條 根據1961年3月4日國務院發布的“文物保護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經常組織力量,對本地區的文物進行系統的調查研究,作出鑑定和科學記錄。對於其中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文物保護行業標準的制定(修訂)、審批和發布工作。第三條 文物保護行業標準是指文物保護和博物館行業範圍內的技術標準、規範等。文物保護行業標準分為強制性標準和推薦性標準,範圍包括:(一)不可移動文物;(二)...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納入城鄉建設規劃。第九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進行其他建設工程,不得拆除、改建或遷移地上文物。如因建設特殊需要,必須按法定程式履行報批手續。在建設控制地帶內修建建築...
房屋徵收主管部門或者土地儲備機構實施房屋徵收或者土地儲備時,應當就徵收或者儲備範圍內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徵求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依法對不可移動文物進行保護。第十八條 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責任人簽訂保護管理責任書...
各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起一年內,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門設立保護標誌和界樁。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文物保護單位的標誌說明和界樁以及其他保護設施。第十一條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不得從事下列活功:...
2003年6月11日,國家文物局下發了《關於發布〈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辦法(試行)〉和〈文物保護工程施工資質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文物辦發【2003】43號),經過兩年的實踐,社會反映良好。為進一步提高文物保護工程資質管理...
紅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辦法 (2023年1月13日紅河州人民政府令第4號公布 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不可移動文物保護,提升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
《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辦法》是為加強中央單位管理和使用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文物局制定的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央屬文物保護利用項目資金管理,提高...
2006年1月13日遼寧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中文名 遼寧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遼寧省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辦法》的決定 頒布單位 遼寧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 2006.01.13 實施...
第七條 在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嚴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等危害文物安全的物品;嚴禁建窯、取土、挖渠、開山、採石、鑿井、開礦、毀林等危害文物安全的活動。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納入城鄉...
第二條 從事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和石刻、近現代重要史跡及代表性建築、壁畫等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適用本辦法。第三條 文物保護工程勘察設計是指為文物保護工程而進行的調查、研究、勘察測繪、制定...
第十條 向社會開放的文物保護單位、博物館和紀念館,對未成年、老年人、殘疾人和現役軍人,應當實行收費減免。 第二章 不可移動文物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市級、縣級文物保護單位中,選擇具有重要歷史、藝術、...
為加強對文物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內容 第一條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對地上不可移動文物和地下文物的保護。第三條市和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