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加強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通知》由國家文物局於2017年1月20日發布。
通知發布,通知內容,
通知發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
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不可移動文物(以下簡稱“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是我國不可移動文物資源的基礎組成部分,與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共同構成了不可移動文物資源整體。為進一步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17號),切實做好城鎮化進程中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有效遏制其快速消失的趨勢,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通知內容
一、提高認識,充分認識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的重要性
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約占不可移動文物總量的80%,數量豐富、類型多樣、分布廣泛,是中華傳統優秀文化的實物載體和中華民族歷史記憶的傳承紐帶。加強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對於全面提高我國文物保護工作的整體水平,統籌協調經濟社會發展,傳承歷史文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從文物事業全面發展的戰略高度,提高認識,堅持“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針,將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作為重要基礎工作,加強統籌規劃,完善保護體系,健全管理機制,制定保護措施,紮實推進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工作。
二、完善工作機制,認真做好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管理工作
各地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區域內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辦法,加強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精細化管理制度建設。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探索建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登錄、發布機制,可牽頭成立由文物、文化、住建、民政、地方志等部門以及專家、社會公眾代表等組成的文物審查委員會,審核、確定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價值和保護措施。
已登記公布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及時編寫資料檔案,設立保護標誌。資料檔案和保護標誌中應包括文物名稱、本體構成、文物年代、權屬性質、登記日期和登記機關等內容。在第三次全國文物普查後新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及時登記公布;涉及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應事先徵得文物所有人同意。價值較高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報請各級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為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報請前應組織專家充分論證其價值內涵,並廣泛聽取社會各方意見。
建設工程選址應堅持儘可能避開不可移動文物,儘可能實施原址保護的原則,因自然災害、城鄉建設等原因造成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本體不存或損毀殆盡無法修復、經文物審查委員會核查確已不具有文物價值的,可提出擬撤銷登記文物意見,由登記公布該文物的文物行政部門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可予以撤銷並向社會公布,同時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撤銷登記應當記入文物資料檔案。撤銷登記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中具有收藏價值的壁畫、雕塑、建築構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門指定的國有文物收藏單位收藏。
三、採取有效措施,切實改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狀況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根據縣域內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現狀和文物分布特點,探索建立符合工作需要、具有可操作性的保護措施。應全面調查、科學評估縣域內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總體保存狀況,並研提分類保護管理要求和具體措施,提供政策諮詢和專業技術指導。
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指導督促做好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日常保養維護工作,重視文物的日常檢查巡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存在的問題,消除文物安全隱患。保存狀況較差、險情嚴重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應抓緊組織開展搶救保護工作,切實改善文物保護狀況和保存環境。保護過程中應遵循不改變文物原狀和最小干預原則,全面保存、延續文物的真實歷史信息和價值。對於一時難以解決的問題,應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積極爭取相關部門支持。
四、加強指導,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工作
文物所有人、使用人是文物保護管理的責任主體。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增強服務意識,主動提供技術指導,通過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的方式,進一步明晰、落實文物所有人、使用人的保護管理責任。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和使用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由使用人承擔保護管理責任;沒有使用人的,應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負責保護工作。非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與所有人簽訂文物保護責任書。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創新管理,拓寬渠道,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在保護利用過程中,應堅持公益屬性,發揮文物的公共文化服務和社會教育功能。要充分發揮文物保護社會組織和志願者團隊的作用,利用公益性基金等平台籌措保護資金,依託“網際網路+”等新手段豐富文物展示利用內容;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模式,公布文物利用的項目清單,讓社會團體或企業自主選擇利用形式和運營模式。社會資本參與國有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在保證不破壞文物和不改變所有權的前提下,可允許出資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權。
五、加強引導,妥善處理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與城鄉建設的關係
各地應重視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利用工作,將其納入文物事業整體規劃,納入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在編制城鄉發展規劃時,應統籌考慮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的需求。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密集縣域,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組織編制縣域文物總體保護規劃。
應協調做好城市發展和新農村建設中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工作,明確審批程式、保護原則和要求。建設工程選址,應儘可能避開一般不可移動文物;因特殊情況無法避開的,應優先實施原址保護;無法實施原址保護的,應實施異地遷移保護或考古發掘。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應指導做好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異地遷移保護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論證評估,將遷移保護情況向社會公示,並報上級文物行政部門備案。
各地文物行政部門應重視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中古遺址古墓葬保護工作,抓緊開展考古調查勘探,進一步明確地下文物分布和保存狀況,切實加大保護力度。確因建設工程等原因無法避讓地下文物的,應事先開展必要的考古工作,制定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涉及考古發掘的,應履行報批程式。
六、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健全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監管機制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與公安、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通力協作,密切配合,藉助現代科技手段加強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監管,依法查處擅自遷移、拆除和故意損毀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行為,並向社會公開處理結果。
各級文物行政部門應進一步加大督察力度,完善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利用情況通報和問責制度,督促地方人民政府、文物所有人和使用人落實保護管理責任,不斷提升一般不可移動文物的保護管理水平。
特此通知。
國家文物局
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