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

不可移動文物(或稱古蹟、史跡、文化古蹟、歷史遺蹟),是先民在歷史文化建築藝術上的具體遺產或遺址。包含古建築物、傳統聚落、古市街,考古遺址及其他歷史文化遺蹟,涵蓋政治軍事宗教、祭祀、居住、生活、娛樂、勞動、社會、經濟、教育等多方面領域,彌補文字和歷史等紀錄不足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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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

【注音】bùkěyídòngwénwù
不可移動文物——北京故宮不可移動文物——北京故宮
【釋義】是指古文化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近代現代重要史跡和代表性建築等,是針對可移動文物而言。
一旦一個建築物或遺址被列為不可移動文物、或暫訂不可移動文物時,通常就受到主管機關保護,未經許可,包括所有者在內的任何人,都不可以任意變動、修改。如果是因為建築工程開挖而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或考古遺址,為了保護歷史文物,工程通常要立即暫停。

管理

中國大陸

中國大陸之“古蹟”稱為“不可移動文物”,確定其被保護的對象稱為“文物保護單位”。根據2007年12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地下、內水和領海中遺存的一切文物,屬於國家所有。古文化遺址、古墓葬、石窟寺屬於國家所有。國家指定保護的紀念建築物、古建築、石刻、壁畫、近代現代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除國家另有規定的以外,屬於國家所有。國有不可移動文物的所有權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改變而改變。
龍門石窟的保護單位龍門石窟的保護單位
該法還規定: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建立博物館、保管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場所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不得作為企業資產經營。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轉讓、抵押給外國人。非國有不可移動文物轉讓、抵押或者改變用途的,應當根據其級別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備案;由當地人民政府出資幫助修繕的,應當報相應的文物行政部門批准。使用不可移動文物,必須遵守不改變文物原狀的原則,負責保護建築物及其附屬文物的安全,不得損毀、改建、添建或者拆除不可移動文物等內容。

中國台灣

根據中華民國《文化資產保存法》規定,不可移動文物分為三種,分別為國家不可移動文物(一級不可移動文物)、直轄市不可移動文物(二級不可移動文物)及縣市級不可移動文物(三級不可移動文物),其中1997年之前指定者,以一級、二級、三級區分,之後指定者則以主管機關劃分。
不可移動文物分級的意義,取決於其所代表的歷史影響力,並且可以隨時代意義而調整其級別。不可移動文物分類由各級政府審查、指定、公告,之後再報內政部備查。由於保存文化資產的風氣愈來愈盛,所以許多市定不可移動文物根據文化上的意義,已有歷史不到50年的不可移動文物出現,不可移動文物已經不再等於百年老屋。
至2003年底中華民國的不可移動文物共有556處,分別為:
一級不可移動文物
25
37
國定不可移動文物
12
二級不可移動文物
50
110
直轄市定不可移動文物
60
三級不可移動文物
222
409
縣、市定不可移動文物
187
總計
556

中國香港

在香港,不可移動文物則由康樂及文化事務署轄下的古物不可移動文物辦事處負責認定、管理,已經認定了86件法定不可移動文物,同時也規畫了三條文物徑,分別是中西區文物徑、屏山文物徑龍躍頭文物徑

分類

由於各地政府認定的標準不同,不可移動文物大約可以分為:
城郭關塞考古公共建築藝文空間產業建築衙署書院宅第園林寺廟教堂牌坊碑碣陵墓橋樑其他

分級

我國不可移動文物可根據它們的歷史、藝術、科學價值,可以分別確定為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市、縣級文物保護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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