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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河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財政局、文物(文化廣電和旅遊)局雄安新區改發局、宣傳網信局,省直各文博單位:
為規範和加強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3〕279號)、《公共文化領域省與市、縣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實施方案》(冀政辦發〔2020〕3號)等有關規定,我們修訂完善了《河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物局
2024年4月2日
內容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用於支持納入國家和我省文物保護有關規劃,由我省組織實施文物保護工作、促進文物事業發展的資金,主要包括中央下達我省的國家文物保護資金(以下簡稱“中央資金”)和省級預算安排的文物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省級資金”)。
第三條 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工作要求,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規劃先行突出重點、分級負責、規範管理、注重績效、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
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數據審核和項目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監督指導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
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文物局審核資金分配建議,及時做好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分配下達,指導省文物局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 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
第五條專項資金的補助範圍:
(一)中央資金補助範圍:
1.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等。對非國有的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可以在其項目完成並經省文物局評估驗收後,申請給予適當補助。
2.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省級及省級以下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
3.考古。主要用於考古(含水下考古)調查、勘探和發掘,重要考古遺蹟現場保護以及重要出土(出水)文物檢測、現場保護與修復、現場數位化保護,考古裝備購置等。
4.可移動文物保護。主要用於國有文物收藏單位館藏珍貴文物的預防性保護,文物本體保護修復,數位化保護,以及可移動文物調查。
5.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項目。
(二)省級資金補助範圍:
1.文物保護單位保護。主要用於河北省公布的國有文物保護單位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文物本體維修保護,安防、消防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陳列展示,數位化保護,預防性保護,大遺址、世界文化遺產監測管理體系建設,革命文物保護利用片區整體陳列展示等。對非國有的省級文物保護單位,在其經批准的文物保護項目實施完成並經過評估驗收後,可給予適當補助。
2.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及標準化。主要用於文物價值認知、保護修復和傳承利用等業務領域的基礎研究、套用開發、技術集成和示範套用等文物保護科技創新項目及文物保護省級標準體系的制訂。
3.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與文物保護有關的其他項目。
除以上補助範圍外,省級資金用於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的,與中央資金補助範圍一致。
第六條 專項資金支出內容:
(一)中央資金支出內容:
1.文物調查和保護規劃編制支出,主要包括項目前期費、勘探測繪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2.文物本體維修保護、預防性保護支出,主要包括勘探測繪費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測試化驗加工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管理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3.文物考古調查、發掘支出,主要包括調查勘探費、測繪費發掘費、發掘現場安全保衛費、青苗補償費、臨時建築設施費、勞務費、文物標本測試鑑定費、考古遺蹟現場保護費、出土(出水)文物保護與修復費、研發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4.文物安防、消防及防雷等保護性設施建設,文物本體保護範圍內的保存環境治理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管理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5.數位化保護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軟體開發和購置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6.文物陳列展示利用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研發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管理費委託業務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7.監測管理體系建設支出,主要包括方案設計費、材料費、設備費、施工費、監理費、軟體開發和購置費、勞務費、諮詢評估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8.其他文物保護支出。
(二)省級資金支出內容:
除以上中央資金支出內容外,省級資金還可用於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及標準化支出,主要包括研發費、軟體和設備購置費、專家諮詢費、資料整理研究和報告出版費等。
第七條 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資料庫建設和運維等。此外,中央資金補助範圍還不包括應急搶險和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八條 專項資金不得用於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等支出,不得用於編制內在職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待遇支出,不得用於償還債務,不得用於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三章 申報與評審
第九條 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文物保護項目分為重點項目和一般項目,其中重點項目是指由國家文物局批覆實施方案的項目,其他為一般項目。
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實施庫。項目申報庫由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填報,按文物保護單位級次分別由國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審核同意後進入項目儲備庫,財政下達預算後轉入項目實施庫。
第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保證申報材料真實、準確、完整:所申報項目應當具備實施條件,明確項目實施周期和分年度預算不具備實施條件的項目不得申報。
項目申報單位要科學合理編制項目實施方案,符合文物保護規律,統籌兼顧文物本體保護、安全防護、陳列展覽、預防性保護、活化利用等方面的要求,在現場勘察、日常監測基礎上,對項目實施方案和項目預算進行總體設計和綜合考慮,提高項目實施方案的整體性、合理性和預算編制的科學性、規範性。鼓勵採取設計施工一體化方式,涉及同一文物保護單位的本體維修、安全防護等項目,在方案設計、預算編制和年度預算申請上應加強協同配合。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式逐級申報,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貴分工,對申報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申請金額和績效目標逐級審核,提出專項資金申請建議和績效目標。項目如涉及國土空間、環境保護、林草、水利及產業發展規劃等,申報前應當獲得相關部門批准。項目申報單位主管部門屬於非文物系統的,由其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後報送同級財政部門和文物主管部門並逐級申報。
第十二條 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要提前研究下一年度資金使用需求,謀劃好相關項目,最佳化夯實項目儲備,結合屬地實際,設定區域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設定要具有科學性、合規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各項指標要符合實際,量化清晰,與任務數相對應,與資金量相匹配。
第十三條 項目預算實行分級評審,重點項目由國家文物局負責組織預算評審,一般項目由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預算評審,根據預算評審情況確定項目總預算控制數。未經評審的項目不得納入項目庫,不得重複評審或重複立項。省文物局負責組織將項目內容、項目預算申請數、項目總預算控制數、績效目標、以前年度預算執行情況等信息錄入項目申報庫。
第十四條 項目預算評審應當委託第三方機構或專家組,根據有關文物主管部門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和相關技術標準,按照文物保護利用工作要求,重點審核項目支出內容、實施周期和項目總預算控制數的合規性、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預算評審過程中可以根據需要對項目申報信息進行現場核查。
第十五條 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結合文物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等情況,提出中央資金預算申請和區域績效目標,並於9月底前將申請檔案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四章 資金績效與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中央資金分配:
對於重點項目,嚴格按照財政部、國家文物局確定的項目和補助金額下達或批覆預算;對於一般項目,在確保完成當年保護任務基礎上,省文物局在項目儲備庫內,根據年度預算規模、項目排序、項目評審等情況統籌提出項目補助金額,省財政廳按規定程式下達資金預算。各級文物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年度補助金額推進項目實施。同一項目分年度補助數不得超過該項目總預算控制數。
使用中央資金安排一般項目時,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我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30%;數位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我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 15%。
收到中央資金預算後,省財政廳在三十日內將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下達並抄送省文物局、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十七條 省級資金分配:
省級資金由省文物局根據文物保護需求、項目排序、項目評審等情況統籌提出項目補助金額,按照預算編制時限要求及時向省財政廳報送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
省財政廳根據省文物局報送的資金分配建議及績效目標,綜合考慮年度預算規模、工作任務量、績效評價等情況,按規定程式確定項目預算並及時下達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
第十八條 市縣財政部門收到下達的專項資金後,要按規定及時將資金下達下級財政部門或批覆項目申報單位,並同步分解下達績效目標。
第十九條 省文物局根據資金下達情況,將項目從項目儲備庫轉入項目實施庫,同步更新項目總預算控制數、年度支出計畫和績效目標,並於每年3月底之前,將上一年度項目預算執行、
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錄入項目實施庫。
第二十條 項目申報單位要嚴格按照批准的項目實施方案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安排使用資金。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調整支出內容的,應當逐級報項目實施方案批覆部門審核。因情況變化導致無法繼續實施的項目,應當逐級報至各設區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區)文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審核同意後,由省文物局研究提出調整意見報省財政廳按程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專項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屬於政府採購管理範圍的,按照政府採購法律制度規定執行。鼓勵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文物保護利用服務。結轉結餘資金,按照財政結轉結餘資金管理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使用專項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涉及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的,應當按照國有文物資源資產管理規定執行。形成的項目成果(含專著、論文、研究報告、總結、數據資料鑑定證書及成果報導等)根據資金級次,應分別註明“國家文物保護資金補助項目”或“河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項目”。
第二十三條 省財政廳要加強對本級專項資金預算管理有關工作的監督。省文物局要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管理情況的監督,落實預算績效管理要求,開展績效目標管理、績效運行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結果套用、績效信息公開等工作,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項目申報單位應按規定管理使用專項資金,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組織重點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預算安排、改進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嚴格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財務規章制度,並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4年4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河北省財政廳 河北省文物局關於印發《河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冀財規〔2019〕24號)同時廢止。
內容解讀
一、修訂背景
近期,財政部會同國家文物局修訂印發了《國家文物保護資金管理辦法》,辦法明確,省級財政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各地實際,制定具體管理辦法。為與國家資金政策相銜接,我們對現行的《河北省文物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
二、主要內容
辦法共5章、26條。
第一章總則。主要闡述本辦法制定依據、專項資金定義、使用管理原則、各級有關部門職責分工等內容。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省文物局按職責分工共同管理。辦法明確省文物局負責組織項目申報、項目數據審核和項目評審,提出資金分配建議和績效目標,監督指導專項資金使用和績效管理。省財政廳根據預算管理相關規定,會同省文物局審核資金分配建議,及時做好資金預算和績效目標分配下達,指導省文物局開展全過程績效管理。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負責審核申報資料,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規性負責。
第二章補助範圍和支出內容。分別明確了中央資金和省級資金的補助範圍、支出內容以及負面清單。中央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保護、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及財政部和國家文物局批准的其他項目。省級資金補助範圍主要包括文物保護單位保護、考古、可移動文物保護、文物保護科技創新及標準化及省委省政府批准的與文物保護有關的其他項目。另外,還明確專項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資料庫建設和運維等。此外,中央資金補助範圍還不包括應急搶險和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
第三章申報與評審。主要明確了項目申報單位、各級文物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在項目申報、項目預算評審、申報中央資金等方面的基本流程和具體要求。辦法明確:專項資金採取項目法分配,項目實行項目庫管理,分為項目申報庫、項目儲備庫、項目實施庫。項目申報庫由各級文物主管部門填報,按文物保護單位級次分別由國家文物局、省文物局審核同意後進入項目儲備庫,財政下達預算後轉入項目實施庫。項目申報單位應當根據行政隸屬關係和規定程式逐級申報,項目預算實行分級評審,省財政廳、省文物局結合文物保護需求、工作任務量、項目預算執行和績效管理等情況,於9月底前將申請檔案報送財政部、國家文物局,抄送財政部河北監管局。
第四章資金績效與監督管理。主要對專項資金績效以及監督管理提出了具體要求。辦法明確:使用中央資金安排一般項目時,省級及省級以下文物保護單位保護項目預算不超過我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30%;數位化保護支出預算不超過我省一般項目補助總額的15%。同時對其他資金績效及監督管理方面提出了具體要求。
第五章附則。主要闡述了專項資金的解釋機關及有效期。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文物局負責解釋,有效期5年。
三、主要修訂內容
一是擴大了資金適用範圍。我省原辦法只包括省級文物保護專項資金,新辦法納入了中央補助資金,在資金分配使用、監督管理等方面一併進行了規範。
二是調整了資金補助範圍。國家辦法中的資金補助範圍類別上沒有變化(仍為5大類),但在具體補助事項上進行了調整。
三是調整了資金補助範圍負面清單。國家辦法中的資金補助範圍不包括征地拆遷、基本建設、日常養護、超出文物本體保護範圍的環境整治支出、文物徵集、資料庫建設和運維、應急搶險、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的各項支出等8項內容。考慮工作實際,省級資金未將應急搶險和中央地方共建國家級重點博物館支出納入負面清單。
四是刪除了財務驗收條款。為避免重複驗收,減輕項目實施單位負擔,我省比照國家辦法刪除了財務驗收有關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