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發布
《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已經2016年12月5日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省 長 張慶偉
2016年12月17日
辦法全文
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牆體、城堡、關隘、烽火台、敵樓等。
受本辦法保護的長城段落,是經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由國務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長城段落。
第三條 長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工作,協調解決長城保護中的重大問題。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文物保護工作的部門(以下簡稱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旅遊、公安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長城保護工作。
第五條 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毗鄰各方應當建立溝通機制,協商開展長城段落的保護、利用等工作。
第六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第七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存現狀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
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入長城保護維修資金、成立長城保護研究機構、開展長城保護志願行動等方式保護長城。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開展志願者的組織、指導和培訓工作。
第九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有權對破壞長城及其歷史風貌的行為進行舉報。文物主管等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第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按照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
長城保護標誌正面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以及立標日期等。背面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等。
第十三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並根據每年對長城保存現狀的檢查、評估情況及時進行完善。
第十四條 長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段落確定保護機構;長城段落有利用單位的,該利用單位可以確定為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對其所負責保護的長城段落進行日常維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縣(市、區)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五條 長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對長城進行巡查、看護。
長城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聘請的長城保護員配發上崗證件,加強培訓監管,提供必要的巡查、看護工具,給予適當補助,補助標準不低於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長城保護員納入當地社會
公益性崗位管理。
第十六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以及依法被授權或者委託承擔文物行政執法職能的機構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進行執法巡查,對發現的涉及長城及其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違法行為,及時進行查處。長城段落為行政區域邊界的,由毗鄰各方協商進行執法巡查。
長城執法巡查應當積極利用遙感衛星、無人機、信息通信等新技術手段。
第十七條 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主管部門批准的修繕方案執行。
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優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藝。
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十八條 將長城段落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該長城段落的安全狀況適宜公眾參觀遊覽;
(二)該長城段落有明確的保護機構,已依法劃定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並已建立保護標誌、檔案;
(三)符合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十九條 不得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
(二)刻劃、塗污;
(三)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四)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五)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六)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條 不得在長城的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采砂等活動。
第二十一條 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經營。
第二十二條 不得倒賣長城磚、長城石刻以及長城相關建築物上的構件。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工作人員,在長城保護工作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的,按照《
長城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背景介紹
河北長城資源豐富
河北是長城資源大省,現存有戰國、秦、漢、北魏、北齊、唐、金、明代等不同時期的長城,其中明代長城保存較為完好。全省境內的明長城,東起山海關老龍頭,西至張家口懷安縣馬市口,南至邯鄲武安市,行經秦皇島、唐山、承德、張家口、保定、石家莊、邢台、邯鄲等8市40個縣,總長1338.63公里,牆體共1153段,包括單體建築5347座、關堡273座、相關遺存159處。戰國至金代的早期長城1159.9公里,包括單體建築918座、關堡85座、相關遺存13處。河北省長城分布廣泛,年代久遠,建築多樣,價值較高,承載了深厚的歷史積澱,文化內涵十分豐富,在全國乃至世界都有深遠影響。
保護概況
近年來,河北省委省政府十分重視長城保護。省文物局等相關部門先後組織實施了山海關關城及東羅城、灤平金山嶺、張家口大境門等長城保護工程項目,開展了長城資源調查工作,不斷加強法規制度建設,加大長城保護執法力度,廣泛開展長城保護宣傳和研究展示,取得了良好的成效。當前,河北省長城保護還面臨著自然損壞加劇、人為破壞時有發生、投入不足、管理薄弱、不當開發利用、社會參與度不高等問題,保護狀況還不盡如人意。依據《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制訂的《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將進一步加強全省長城保護工作。
保護長城河北在行動
石家莊
將長城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2015年10月,石家莊市組織召開了全市長城保護工作會議,對下一步長城保護工作作出安排部署。
會議要求嚴格執行《長城保護條例》,健全市、縣、鄉三級保護體系,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強化執法巡查,堅決打擊人為破壞長城的違法活動;禁止對長城進行破壞性開發,規範長城旅遊行為;將長城保護經費列入財政預算,設立長城保護專項資金,要將長城保護經費列入明年的財政預算;石家莊市政府將成立長城保護協調領導小組,將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研究解決有關問題,統籌安排長城保護工作。
秦皇島
全國首創長城保護員制度
2003年,秦皇島建立“
長城保護員”機制,將境內的長城分成78段,每段由一位長城保護員進行巡護,這在全國算是首創。
截至2015年8月,秦皇島現有長城保護員258名,全年對秦皇島市境內的長城進行巡查巡視,基本覆蓋市內各重點長城段落。同時,各縣區成立了長城保護領導小組,建立完備的市、縣、鄉、村四級長城保護網,基本覆蓋了境內各重點長城段落。
承
承德
對長城實行全程保護、分段管理
近年來,承德對長城散落文物及城磚進行了全面調查統計,承德縣通過野外調查摸清縣境內明長城基本情況,興隆縣出台意見對長城實行全程保護、分段管理。2010年至今,承德實施金山嶺長城保護設施建設項目,先後對長城牆體、敵樓、馬道等進行維修及加固。此外,承德共聘任長城保護員133名進行安全巡查。
唐山
首次細緻測量遵化境內古長城
2013年8月,遵化市邀請專業人員對境內古長城進行為期一周的現場實測,為研究古長城、保護
世界文化遺產提供依據。這也是遵化市第一次對古長城進行如此細緻的測量。
相關報導
記者12日從河北省文物局獲悉,河北省政府常務會議近日審議通過了《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
據悉,《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共26條,主要規定了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的長城保護責任,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建立與落實,行政區域邊界長城的保護利用,長城保護員的聘用及管理,社會組織和人員參與長城保護;規範長城修繕修為,杜絕借保護之名大修“新長城”的做法;明確破壞長城及其環境風貌的行為及處罰等內容。
河北是長城資源大省,現存有戰國、秦、漢、北魏、北齊、唐、金、明代等不同時期的長城,其中明代長城保存較為完好。全省境內的明長城,東起山海關老龍頭,西至張家口懷安縣馬市口,南至邯鄲武安市,行經秦皇島、唐山、承德、張家口、保定、石家莊、邢台、邯鄲等8市40個縣,總長1338.63公里。
河北省文物局負責人表示,《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是對《長城保護條例》的具體化,是河北省長城保護的基本遵循,其頒布實施對於加強河北省長城保護工作,提高河北省長城保護利用水平,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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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對長城的保護,規範長城的利用行為,日前,省政府第99次常務會議通過《河北省長城保護辦法》,該辦法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
辦法提出,長城保護應當遵循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原則,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風貌。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責任評估機制,每年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存現狀進行檢查、評估,發現問題及時整改。
辦法還提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保護長城的義務。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通過投入長城保護維修資金、成立長城保護研究機構、開展長城保護志願行動等方式保護長城。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在長城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長城保護標誌正面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以及立標日期等。背面應當載明長城段落的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等。
對長城進行修繕,應當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施工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文物主管部門批准的修繕方案執行。長城的修繕,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的原則,優先使用原材料和原工藝。長城段落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辦法還提出,不得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取土、取磚(石)或者種植作物;刻劃、塗污;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段落舉行活動;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更不得在長城的保護範圍內從事採礦、採石、采砂等活動。不得倒賣長城磚、長城石刻以及長城相關建築物上的構件。並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長城轉讓、抵押或者作為企業資產經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