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

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

《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旨在加強長城保護,規範長城利用和發掘長城價值,傳承長城文化,弘揚長城精神及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共六章六十六條,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
  • 發布機構:河北省人大常委會 
  • 通過時間:2021年3月31日 
  • 實施時間:2021年6月1日 
條例通過,條例全文,內容解讀,

條例通過

河北省長城保護條例
(2021年3月31日河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長城保護,規範長城利用,發掘長城價值,傳承長城文化,弘揚長城精神,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利用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長城,包括長城的牆體、壕塹、界壕、單體建築、關堡及其相關設施等各類遺存。
本條例所稱長城點段,是指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認定並公布的具有長城資源認定編碼的長城遺存。
第三條 長城保護應當貫徹保護為主、搶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強管理的方針,堅持科學規劃、原狀保護的原則,保護長城的真實性、完整性和歷史風貌。
第四條 省和長城所在地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以下簡稱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屬地管理原則承擔長城保護主體責任,建立健全長城保護綜合協調機制。長城保護工作應當納入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績效考核評價體系。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保護實施監督管理。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教育、公安、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遊、應急管理、審計等相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配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做好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沿線的村(居)民委員會應當通過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等方式,向村(居)民宣傳普及長城保護知識,組織動員村(居)民開展長城保護活動。
第五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落實各級支出責任,用於長城日常巡查與養護、搶救性維護、監控監測、裝備購置、長城保護員補貼和培訓等。
長城參觀遊覽區經營性收入應當優先用於長城保護。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力量依法設立長城保護公益基金,接收社會捐贈,參與長城保護工作;鼓勵、引導和支持社會資本依照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劃參與長城研究、利用、展示、開放等工作。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與毗鄰的長城沿線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共同建立長城保護協調機制,協商長城保護重大事項,開展聯合執法巡查。
第七條 長城點段為省內設區的市、縣(市、區)行政區域邊界的,毗鄰的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溝通協調機制,落實分段管理責任,明確協作要求,做好管理銜接,確保長城點段巡查、看護、管理全覆蓋。
第八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都有依法保護長城的義務。
第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志願者依法開展長城公益活動,參與長城保護工作。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為長城保護公益活動提供便利。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保護志願者工作制度,並對公益活動和志願者服務給予支持和指導。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長城保護宣傳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門和中國小校應當將長城知識納入學生教育內容,培養學生的長城保護意識。鼓勵各類學校建立長城文化傳承教育基地,組織學生開展各類研學活動。
各級各類新聞媒體應當開展長城知識和長城保護法律法規宣傳,褒揚先進典型,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一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在長城保護和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確定“河北省長城保護日”。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在長城保護日開展主題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章 長城保護
第十三條 長城保護堅持不改變原狀、最低程度干預、預防為主、分級分類保護和分段管理,對長城本體和環境風貌進行整體保護。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根據長城點段的本體類型、價值特徵、保存狀況和城鄉區位等因素,制定並實施科學合理的保護措施。
長城保護實行專家諮詢制度。制定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審批與長城有關的建設工程、決定與長城保護有關的重大事項,應當聽取專家意見。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組織編制本省長城保護規劃,必要時可以按程式予以調整。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據國家長城保護總體規劃和本省長城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國家級長城重要點段保護規劃。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本行政區域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應當落實長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依法劃定本行政區域內長城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明確管控措施並予以公布。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公布的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報國務院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在長城重要點段保護範圍內、長城沿線的村鎮、交通路口和其他需要提示公眾的地段設立長城保護標誌。設立長城保護標誌不得對長城造成損壞。
長城保護標誌應當載明長城點段的級別、名稱、公布機關、公布日期、立標機關、立標日期以及長城點段的修築年代、保護範圍、建設控制地帶和保護機構等。
第十七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檔案,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將長城檔案報上一級文物主管部門備案。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長城保存、保護、管理、展示、利用等檔案信息及時進行補充完善,至少每年續補一次。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長城檔案資料庫,加強長城檔案數位化建設和管理。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長城點段確定長城保護機構。長城點段有實際管轄單位或者利用單位的,可以確定該單位為保護機構。
保護機構對負責的長城點段依法開展保護管理工作,進行日常巡查、養護和監測,並建立日誌。發現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及時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有長城點段分布的國家公園等自然保護地管理單位應當配合文物主管部門和長城保護機構依法開展日常管護、執法巡查、保護修繕等工作。
第十九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可以聘請長城保護員,發放統一制式證件,並對長城保護員進行崗前和日常業務培訓,提高其長城巡查、看護能力。
長城保護員應當對負責的長城點段進行日常巡查、看護並做好記錄,定期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長城及其整體環境風貌、保護標誌和防護設施狀況,及時報告長城及其有關防護設施受到人為破壞或者自然損毀的情況,協助有關部門調查長城違法案件、做好長城日常養護和長城保護宣傳等工作。
第二十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為聘請的長城保護員提供必要的巡查、看護工具,給予適當補助,辦理意外傷害保險。補助標準可參考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將長城保護員納入當地社會公益性崗位管理。
第二十一條 長城沿線的村(居)民委員會對破壞長城的行為應當進行勸阻或者制止,並及時向文物、公安等相關部門報告。
第二十二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做好長城日常養護、搶險加固、修繕等保護維修工作。長城保護維修應當符合相關技術標準、規範的要求。
第二十三條 修繕和加固長城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由依法取得文物保護工程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
修繕和加固長城應當遵守不改變原狀和最低程度干預原則,充分尊重傳統工藝,合理運用現代技術,保證長城的結構安全,保護長城的歷史風貌。
長城點段已經損毀的,應當實施遺址保護,不得在原址重建。
第二十四條 長城面臨突發嚴重危險但是暫時不能進行徹底修繕時,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長城採取具有可逆性的臨時加固措施,避免險情擴大,並及時補辦審批手續。
第二十五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對早期長城的重要點段和易於遭受人為破壞的重要點段,設定防護設施。
第二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長城保護的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和支持研究成果套用,提高長城保護的科學技術水平。
第二十七條 鼓勵支持社會組織和個人經文物主管部門批准,對長城點段進行認領保護並簽訂認領協定,履行保護義務。
第二十八條 禁止在長城上從事下列活動:
(一)取土、取磚(石)、挖掘;
(二)種植、養殖、放牧;
(三)刻劃、塗污;
(四)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
(五)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
(六)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
(七)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舉辦活動;
(八)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二十九條 禁止挪動、損毀、刻劃、塗污長城保護標誌及其保護設施。
禁止倒賣長城磚、石碑石刻、鐵炮、匾額等長城文物。
第三十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在長城保護規劃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在建設控制地帶或者長城保護規劃未禁止工程建設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工程建設,不得拆除、穿越、遷移長城。工程建設涉及到長城的,應當繞過長城。無法繞過的,應當採取挖掘地下通道或者架設橋樑的方式通過長城。
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建設污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不得進行可能影響長城安全及其環境風貌的建設。對已有的污染長城或者影響周邊環境風貌的設施,應當限期治理。
第三十一條 長城保護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一)從事探礦採礦、採石采砂、爆破、鑽探、挖掘、開山、堆放垃圾、修建墳墓;
(二)種植對長城本體造成擠壓或者破壞的樹木;
(三)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長城利用
第三十二條 長城利用應當以保護為前提,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相統一,發揮長城在國防教育、愛國主義教育、傳承中華優秀傳統文化、弘揚民族精神、抗戰精神中的獨特作用。
第三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應當依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方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等相關規定,制定本省區域內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保護規劃,建設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形成具有特定開放空間的公共文化載體,集中打造中華文化重要標誌。
第三十四條 省級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管理的協調機構負責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管理、資源整合、工作統籌和事務協調。
各級負責長城國家文化公園管理的機構應當制定相應的運行管理制度,並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應當根據文物和文化資源的整體布局、稟賦差異及其周邊人居環境、自然條件、配套設施等情況,重點建設管控保護、主題展示、文旅融合、傳統利用等主體功能區。
第三十六條 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和運行應當引導和鼓勵社會資本參與,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建立多元化投入機制。
第三十七條 將長城點段闢為參觀遊覽區,應當符合《長城保護條例》規定的條件和程式。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服務項目,應當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的要求。
長城點段闢為參觀遊覽區前,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長城點段保存現狀、開放可行性、可承載的利用類型以及強度等專項評估,制定參觀遊覽區管理規定。
第三十八條 參觀遊覽區基礎設施不得對長城本體、長城文化景觀及其周邊地形地貌造成破壞。
在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應當減少設定固定和永久遊覽設施,提倡使用易於安裝、移動或者拆除的活動設施。
第三十九條 參觀遊覽區應當科學確定長城旅遊容量指標,合理設定參觀遊覽路線,加強遊客參觀遊覽行為監測,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第四十條 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與利用單位簽訂保護責任書,明確長城安全、保養維護、監督管理等方面的責任和義務。
利用單位應當將長城日常保養維護列入年度工作計畫,對長城本體的病害威脅、安全隱患、保護性設施狀況及其周邊環境進行日常和定期巡查,及時發現問題並妥善處理。
利用單位應當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明確具體責任人負責長城日常巡查、預防性保護和信息報告等工作。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長城歷史、科學、建築、藝術、文化等研究工作,開展國際、國內合作與交流,挖掘長城精神內涵,闡釋長城文化價值,推動長城文化宣傳。
第四十二條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單位、文化機構、社會團體和個人設立長城保護研究機構,開展資源調查、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等。
第四十三條 鼓勵以長城為主題的文化產品開發和文藝作品創作,解讀長城歷史,闡釋長城價值,弘揚長城精神。
第四十四條 支持設立長城博物館、展覽館和文化館,宣傳展示長城實體文物和歷史沿革、體系構成、建造技藝、精神內涵等。
第四十五條 鼓勵在車站、機場、碼頭、公共運輸工具、商業營業場所、公園、景區等公共場所開展長城公益宣傳;鼓勵長城文化元素進社區、進校園、進企業,開展長城文化、長城精神主題活動。
第四十六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運用多媒體、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等技術手段,推動建立長城資源與管理數字平台,推進長城數字資源永久保存、有序共享。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七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長城保護利用工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四十八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應當制定長城執法巡查工作方案並負責組織實施,對長城重要點段進行定期抽查,對長城保護機構、長城保護員工作進行經常性檢查,對本行政區域內長城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巡查。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構發現影響長城安全的重大事件,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及其上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報告。
第四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可以對未履行長城保護職責或者履行職責不到位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進行約談。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長城保護資金使用的監督、審計和公示制度。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長城保護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都有權對破壞長城及其歷史風貌的行為進行舉報。文物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機構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進行調查處理。
第五十二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組織開展長城監測工作,對長城文物本體、環境、管理等情況進行動態監管。
應當利用遙感衛星、無人機、現代通信等技術和手段,對長城本體和整體環境進行監測。
第五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應當制定長城保護應急預案,建立全省長城監測預警機制,對易遭受人為破壞或者面臨自然災害威脅的長城點段加強風險管控與應急預警。
第五十四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長城保護範圍和建設控制地帶內危害長城安全和破壞長城環境風貌的建築物、構築物依法予以拆除或者拆遷。需要給予補償的,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十五條 符合法律規定的國家機關和社會組織對破壞長城、造成損害的,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訴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六條 長城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以及其他負有長城保護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編制和實施本行政區域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以及相關專項規劃,未落實長城保護規劃規定的保護措施的;
(二)未將長城保護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或者未按規定使用經費的;
(三)未履行長城保護管理責任造成長城損壞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未按要求履行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主體責任或者建設管理中出現重大問題的;
(五)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行為。
第五十七條 長城保護機構和利用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長城損壞的,由省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取消該單位利用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保護機構未履行養護、監測職責的;
(二)保護機構和利用單位發現安全隱患,未及時採取控制措施並向文物主管部門報告的;
(三)利用單位未建立日常管理制度,未明確具體責任人負責長城日常巡查和預防性保護等工作的。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
(一)在禁止工程建設的長城點段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
(二)在長城保護範圍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進行工程建設,未依法報批的;
(三)因工程建設拆除、穿越、遷移長城的,或者未採取本條例規定的方式進行工程建設的。
在長城保護範圍內或者建設控制地帶內建設污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的,或者對已有的污染長城及其環境的設施未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造成嚴重後果的,對個人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長城上架設、安裝與長城保護無關的設施、設備的;
(二)在長城上駕駛交通工具或者利用交通工具等跨越長城的;
(三)在長城上展示可能損壞長城的器具的;
(四)在長城保護範圍內從事探礦採礦、採石采砂、爆破、鑽探、挖掘、開山活動的。
第六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個人並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長城上取土、取磚(石)、挖掘的;
(二)在長城上種植、養殖、放牧的;
(三)在長城保護範圍內堆放垃圾、修建墳墓的;
(四)在長城保護範圍內種植樹木對長城本體造成擠壓或者破壞的;
(五)有組織地在未闢為參觀遊覽區的長城舉辦活動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刻劃、塗污長城或者挪動、損毀、刻劃、塗污長城保護標誌及其保護設施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倒賣長城磚、石碑石刻、鐵炮、匾額等長城文物,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文物商店、拍賣企業有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非法經營的文物,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經營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許可證書。
第六十三條 將不符合規定條件的長城點段闢為參觀遊覽區,或者闢為參觀遊覽區未按照規定備案,或者在參觀遊覽區內設定的服務項目不符合長城保護總體規劃要求的,依照《長城保護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置處罰。
第六十四條 長城保護員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履行職責,由長城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或者其文物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有下列行為之一併造成嚴重後果的,予以解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發現破壞長城犯罪行為不及時報告的;
(二)利用擔任長城保護員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條例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內容解讀

長城是舉世矚目的傑出建築和無與倫比的文化景觀。河北長城資源豐富,是長城國家文化公園重點建設區,現存從戰國到明代不同歷史時期的長城總長2498.54千米。河北長城數量眾多,年代跨度大,建築形制多樣,文物價值較高,分布範圍廣,體現了河北長城保護的重大歷史和現實意義,同時也凸顯出長城保護的艱巨性、複雜性和長期性。近年來,河北做了大量的長城保護工作,有實踐、有成績、有特點,但長城保護地方法律體系建設和司法實踐工作與新時代經濟社會發展、民眾總體需求相比,仍存在不匹配、不適應、不完善等突出問題。
《條例》共66條,分為總則、長城保護、長城利用、監督管理、法律責任、附則共六章,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長城保護條例》為依據,吸納了現行法律法規和其他省市一些好的經驗做法,按照保護好、傳承好、利用好長城的總體要求,規範了完善保護責任、健全保護體制機制、發掘長城利用的文化價值和精神內涵、充實監管方式等方面的內容。突出了實踐性,奠定了長城國家文化公園建設的法制基礎。在保護利用實踐方面,堅持不改變原狀、最低程度干預和預防為主原則;在多元治理方面,突出實現“良政善治”理念。突出了時代性,充分體現習近平法治思想中的“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突出了科學性,在規劃、安全監管方面、傳播體系、價值闡釋方面等方面都體現了科學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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