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中文名:關於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通知
- 發布時間:2016年8月2日
- 發布單位:國家文物局
關於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的通知
文物督發〔2016〕16號
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局(文化廳),天津市文化市場執法總隊: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長城保護的重要指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文物工作的指導意見》和全國文物工作會議精神,國家文物局決定組織開展“長城執法專項督察”。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標
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法》、《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和《長城執法巡查辦法》、《長城保護員管理辦法》、《長城“四有”工作指導意見》為依據,全面開展長城執法檢查,重點對照《長城保護條例》,督促落實長城保護政府責任,完善長城保護基礎工作,建立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嚴肅查處一批破壞長城本體及歷史風貌的違法犯罪案件,切實提升長城保護管理水平。
二、督察範圍與督察內容
督察範圍: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內蒙古自治區、遼寧省、吉林省、黑龍江省、山東省、河南省、陝西省、甘肅省、青海省、寧夏回族自治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等1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轄區內,國家文物局已依法認定的長城段落。
督察內容:
(一)長城核定公布為省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情況;
(二)長城“四有”等基礎工作落實情況;
(三)長城監管與執法常態化機制建立情況,涉及長城的文物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
(四)長城保護政府責任落實情況。
詳見附屬檔案《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
三、督察方式
本次專項督察採用國家文物局督察、省級自查、隨機抽查相結合,案件督辦、試點示範、社會監督相結合的工作方式。
(一)國家文物局督察。國家文物局組織督察組,對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長城保護管理情況進行督察,對涉及長城的重大違法犯罪案件進行督辦。督察組按照《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聽取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匯報,查驗相關檔案資料,並在被督察省份隨機抽取2個長城分布縣(區)進行實地核查,匯總後向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反饋督察意見。
專項督察期間,國家文物局在北京市平谷區紅石門長城組織開展“京津冀長城執法聯合巡查試點”,在陝西省府谷縣組織開展“明長城衛星遙感與無人機執法監測試點”,請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和陝西省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做好相關配合工作。
專項督察期間,國家文物局“12359”文物違法舉報熱線設立專人專席,接聽、受理民眾對長城違法行為的舉報,並及時安排查處督辦。
(二)省級自查。各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組織開展全面自查。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開展自查,應按照《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形成自查報告,開展自查自糾;隨機抽查3-5個縣(區),所查縣(區)長城段落實地檢查率不應低於10%,並對轄區內涉及長城的典型違法犯罪案件現場督辦。鼓勵有條件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轄區內交叉檢查,鼓勵毗鄰省份開展聯合巡查。
專項督察期間,市、縣兩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應按照本通知和《長城執法巡查辦法》要求,對轄區內長城及保護管理工作進行全面自查,其中對已認定長城段落的實地檢查率不應低於20%。實地檢查,應採用隨機方式確定長城段落。
四、工作安排
專項督察時間為2016年7月至10月,分四個階段:
(一)安排部署階段(2016年7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物行政部門、文物執法機構根據專項督察通知要求,部署轄區內專項督察工作,確保保存有長城段落的404個縣(區)同部署、全覆蓋。
(二)省級自查階段(2016年9月20日前完成)。各地全面開展自查,自查報告由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於9月15日前匯總上報國家文物局。自查報告應包括本轄區專項督察組織實施情況,《長城執法專項督察對照檢查表》自查自糾情況,發現的突出問題以及整改方案,涉及長城的違法犯罪案件查處情況,長城保護與執法監管難點及建議。自查整改工作應於9月20日前取得實質性成果。
(三)國家文物局督察階段(201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國家文物局組織督察組,集中對長城分布省份進行實地督察,結合省級自查和縣域抽查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長城保護情況核定量化分值,形成督察報告,反饋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對於問題突出、分值較低的,向省級人民政府通報。
(四)匯總通報階段(2016年10月)。實地督察結束後,國家文物局匯總15個省份督察情況,形成專項報告上報國務院,有關內容向全國文物系統和全國文物安全部際聯席會議成員單位通報,並適時向社會公布。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視,落實責任。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要將“長城執法專項督察”作為重要政治任務抓牢抓實。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主要負責同志為專項督察第一責任人,專項督察部署與實施情況要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分管負責同志專題匯報。實施授權執法、委託執法的地區,應以專項督察為契機,密切文物行政部門與執法機構的業務關係,明確職責分工,進一步凝聚工作合力。
(二)夯實基礎,完善機制。各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要對照《長城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找準短板,查缺補漏,逐項檢查“四有”等基礎工作落實情況,完善日常監管制度、執法巡查制度、保護員制度,完善文物部門與公安機關的執法聯動機制,將長城監管與執法切實納入工作視野,形成工作常態。
(三)及時報告,認真整改。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在專項督察中發現的長城保護與執法領域突出問題、違法犯罪案件,應及時報告屬地政府與上級文物行政部門,依法做出處理,杜絕瞞報等現象發生。省級文物行政部門(執法機構)應就突出問題建立台賬,逐項督促整改;對於轄區內帶有普遍性的問題,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出台政策措施。
(四)加強宣傳,接受監督。各地應以專項督察以契機,切實加強長城保護與普法宣傳,主動邀請新聞媒體參與督察、巡查,客觀反映工作情況,公開曝光典型案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鼓勵各地創新工作方法,引入志願服務,擴大社會參與,助力長城保護與執法監管,形成全社會共同保護長城的良好氛圍。
特此通知。